※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技人國(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簡稱)是為依據與日本的公司等簽訂的契約、從事需要專業技術或知識之業務的外國人所設的居留資格。機械工程等的技術人員、口譯人員、設計師、行銷業務的承辦人員等屬於此類。
錄用外國人的公司,需要確認業務的內容、本人的學歷和實務經驗、報酬,以及與公司的類別(Category)相應的提交資料。本文針對錄用外國人的企業的承辦人員,依據法令和入管廳公布的資料,說明條件和手續的整體情況。
目錄
什麼是技人國
技人國是依據與日本的公私機構簽訂的契約,從事以下3種業務之一的居留資格。依據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本人應符合的基準,由基準省令(上陸基準省令。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法務省令)規定。
| 業務的種類 | 法令和入管廳的資料所列舉的領域、業務 |
|---|---|
| 需要屬於自然科學領域之技術、知識的業務 | 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牙醫學、藥學等 |
| 需要屬於人文科學領域之技術、知識的業務 | 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文學、哲學、教育學、心理學、歷史學、政治學、商學、經營學(企業管理學)等 |
| 需要以外國文化為基礎之思維、感受性的業務 | 筆譯、口譯、語言教學、公關、宣傳、海外交易業務、服裝或室內裝飾設計、商品開發、其他類似業務 |
作為符合的例子,入管廳列舉了機械工程等的技術人員、口譯人員、設計師、民營企業的語言教師、行銷業務人員。居留期間為5年、3年、1年、3個月之一。
屬於教授、藝術、報導、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企業內調職、護理、演出等居留資格的活動,不包括在技人國之內。
「契約」與「公私機構」的範圍
契約除僱用外,還包括委任、委託、囑託等。但必須是與特定機構的持續性契約。「公私機構」也包括在日本設有事務所或事業所(營業場所)的外國法人或個人。
有些機構在特定技能或技能實習(技能実習)中,因對外國人施暴、不支付報酬等而受到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的認定等。這類機構(包括派遣處(要派單位)等)在停止接收期間內,原則上不能新接收技人國的外國人。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日文。最終修訂2026年4月。以下簡稱《明確化》(明確化等について))第1部分,e-Gov法令檢索「基準省令」(日文)
可從事的業務與不可從事的業務
技人國所認可的,是需要以學術素養為背景的一定水準以上的專業能力的業務。入管廳說明,一般的服務業務、製造業務等成為主要活動的情況不被認可。
- 徵才時的錄用條件中寫有「無經驗可,很快就能上手。」(未経験可、すぐに慣れます。)之類內容的業務內容
- 不符合學歷、實務經驗條件的日本籍員工通常從事的業務內容
是否屬於技人國,是將居留期間內的活動視為整體來判斷的。屬於技人國的活動只占極小一部分,其餘是不需要特別的技術或知識的業務,或透過反覆訓練即可從事的業務時,會被判斷為不屬於技人國。
- 在便當加工工廠從事便當裝盒作業
- 在飯店,主要業務是搬運住宿客人的行李和清掃客房
- 在工廠從事零件的加工、組裝、檢查、包裝,業務幾乎全部與技能實習生相同
- 以筆譯、口譯業務提出申請,但在派遣處的零售店從事接客銷售
關於飯店、旅館等的業務,附件5中有相關的判斷方式和事例;關於動畫、時尚・設計、飲食等領域,則在附件6中。
申請的業務與實際業務不一致時的處理,在讓技人國員工從事與申請不同的業務會怎樣中說明。錄用的工作以現場作業為主時,也請確認特定技能的整體情況。為了讓員工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能否變更為特定技能,整理在從技人國變更為特定技能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化》(日文)1(2)、「附件3(許可・不予許可事例)」(日文)、「附件5(飯店、旅館等)」(日文)、「附件6(酷日本領域)」(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以下簡稱「就勞資格Q&A」(就労資格Q&A))Q39
到職初期的實務研修在多大範圍內被認可
即使是單看其本身不屬於技人國的活動,作為到職初期的實務研修,也有被認可的情況。入管廳舉出的例子有餐飲店的接待顧客、零售店的店面銷售業務、工廠的生產線業務等。
被認可的,是符合以下2點、且入管判斷為具有相當性(妥當性)的情況。
- 是對日本籍的大學畢業員工等也同樣實施的實務研修的一環
- 將居留期間內的活動視為整體來看,不占居留期間的大部分
《明確化》的正文還列出了一點:該研修是今後從事屬於技人國的業務時「必定需要的」(必ず必要となるもの)。
這裡所說的「居留期間」,不是1次許可所決定的期間,而是預計以技人國居留的整個期間。
對於錄用後從事實務研修超過1年的申請,入管會要求提交研修計畫,並審查研修期間的合理性。有實務研修期間者,在決定居留資格時等的居留期間,原則上為1年。
對於擬安排的業務或研修是否屬於技人國難以判斷時,可以透過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申請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業務內容和研修計畫。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附件1(關於所允許的實務研修)」(日文)
學歷、實務經驗的條件
本人所需的學歷、實務經驗,因所從事業務的種類而不同。依據是基準省令的「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一項。
- 主修與業務所需的技術、知識相關的科目,並從大學畢業(包括接受過與此同等以上的教育的情況)
- 主修相關科目,並修畢日本的專修學校(専修学校)的專門課程或專攻科(専攻科)(僅限符合法務大臣以告示規定之條件的情況)
- 有10年以上的實務經驗(包括在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専門学校)、高中、中等教育學校的後期課程(中等教育学校の後期課程)、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專攻科主修相關科目的期間)
- 從事筆譯、口譯、語言教學、公關、宣傳、海外交易業務、服裝或室內裝飾設計、商品開發、其他類似業務
- 在相關業務上有3年以上的實務經驗(大學畢業的人從事筆譯、口譯、語言教學時不需要)
從事資訊處理業務的人有例外。如果通過了法務大臣以告示規定的資訊處理技術相關考試,或持有告示規定的資格,則不要求第1個方框中的學歷、實務經驗。
10年的實務經驗,並不要求從事屬於技人國的業務本身滿10年。從事相關業務的期間也包括在內。
以專修學校的修畢來符合基準的,是持有專門士(専門士)或高度專門士(高度専門士)稱號的人,以及被認定具有與特定專門課程(特定専門課程)修畢者同等以上的學力而進入專攻科並修畢的人。從相當於日本專門學校(専門学校,即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的外國教育機構畢業,不符合該基準。
從日本國內的短期大學畢業的人,屬於基準中「大學畢業」的人。
出處:e-Gov法令檢索「基準省令」(日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化》(日文)第2部分、「就勞資格Q&A」(日文)Q34、Q35
所學專業與業務的關聯性
以學歷符合條件時,在學校主修的科目與所從事的業務之間須有關聯。對關聯性要求到什麼程度,因畢業、修畢的學校而不同。
| 畢業、修畢的學校 | 對主修科目與業務之關聯性的看法 |
|---|---|
| 大學(海外的大學也比照此處理) | 彈性判斷 |
| 高等專門學校 | 比照大學判斷 |
| 專修學校 | 原則上需要相當程度的關聯性 |
| 獲外國留學生職涯形成促進計畫(外国人留学生キャリア形成促進プログラム)認定的專修學校專門課程、專攻科的學科 | 彈性判斷 |
專修學校修畢的人,即使不能認定為直接「主修」了相關科目,也會從修課內容的整體進行綜合判斷。從事被認定具有關聯性的業務3年左右的人,與其後從事的業務之間的關聯性會被彈性判斷。
各類學校的判斷和事例,整理在技人國的「所學專業與業務的關聯性」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化》(日文)2(1)ア(注)
報酬的條件
報酬須為與日本人從事該工作時所得報酬同等額以上。依據是基準省令的「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一項第3款。
- 報酬是指「作為提供一定勞務之對價而給予的對待給付」(一定の役務の給付の対価として与えられる反対給付)
- 通勤津貼、扶養津貼、住宅津貼等具有實際費用補償性質的款項,不包含在報酬中
- 上述津貼中屬於課稅對象的部分,被排除在「不包含的款項」之外
入管廳公布了留學生提出的申請因報酬而不予許可的事例。附件3中載有月額13萬5,000日圓和月額17萬日圓的2件。同時被錄用、從事同種業務的應屆畢業的日本人的報酬,分別為月額18萬日圓和月額20萬日圓。
報酬月額的計算方法,以及契約書中工資一欄的寫法,在技人國的僱用契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的寫法中說明。
出處:e-Gov法令檢索「基準省令」(日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化》(日文)2(3)、「附件3(許可・不予許可事例)」(日文)
類別1〜4的區分
申請時提交的資料,因所屬機構(外國人工作的公司或團體)的類別而不同。類別是對所屬機構的區分,依是否上市、前一年度部分的扣繳稅額(源泉徵收稅額)等分為1〜4。
| 類別 | 符合的所屬機構 | 證明類別的文件 |
|---|---|---|
| 1 | 在日本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經營保險業的相互公司;日本或外國的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認可法人;日本的國家、地方公共團體認可的公益法人;法人稅法附表第1所列的公共法人;創新創出企業(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企業);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等 | 《會社四季報》(上市公司季刊手冊)的影本、證明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的文件的影本、認定證等的影本等 |
| 2 | 在前一年度部分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法定調查書合計表(法定調書合計表)中,扣繳稅額為1,000萬日圓以上的團體、個人。在留申請線上系統的使用申請已獲核准的機構(條件見表下) | 前一年度部分的法定調查書合計表的影本。或者,證明使用申請已獲核准的文件 |
| 3 | 已提交前一年度部分的職員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法定調查書合計表的團體、個人(類別2除外) | 前一年度部分的法定調查書合計表的影本 |
| 4 | 不屬於1〜3中任何一類的團體、個人 | 無 |
無法提交證明類別的文件時,按類別4處理。
類別2中,基於線上系統使用申請的這一類附有條件。對象是希望以與類別2相同的附加資料申請、並已提交類別審查相關資料的機構。
類別1的「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等」中,列有獲Kurumin認定的企業(くるみん)、獲Eruboshi認定的企業(えるぼし)、健康經營優良法人(健康経営優良法人)等。
申請時前一年度部分的法定調查書合計表尚未完成者,提交前兩年度部分。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區分(所屬機構)、「關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等」(日文。2020年1月)、「就勞資格Q&A」(日文)Q12
認定、變更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類別1、2原則上提交申請書和證明類別的文件等即可。類別3、4還要加上公司和本人的資料。表中是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下稱「認定」)和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下稱「變更」)的資料。
| 提交資料 | 類別1、2 | 類別3 | 類別4 |
|---|---|---|---|
| 申請書、證件照 | ○ | ○ | ○ |
| 回郵信封(認定)/出示護照和在留卡(變更) | ○ | ○ | ○ |
| 證明類別的文件 | ○ | ○ | - |
| 證明專門士、高度專門士稱號的文件 | △ | △ | △ |
| 依據派遣契約工作時的資料 | △ | △ | △ |
| 明確活動內容等的資料(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等) | - | ○ | ○ |
| 證明學歷、工作經歷及其他經歷等的文件(履歷表、畢業證明書等) | - | ○ | ○ |
|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証明書) | - | ○ | ○ |
| 明確事業內容的資料(公司介紹冊等) | - | ○ | ○ |
| 最近年度的決算文件影本(新事業的情況為事業計畫書) | - | ○ | ○ |
| 所屬機構代表人相關申告書(參考格式)(所属機関の代表者に関する申告書) | - | ○ | ○ |
| 證明具有相當於CEFR・B2之語言能力的資料 | - | △ | △ |
| 說明無法提交法定調查書合計表之理由的資料 | - | - | ○ |
○為提交的資料,△為符合相應情況時提交的資料,-為入管廳的一覽表中未要求的資料。
最後一列的資料,如果是享有扣繳免除的機構,為免除證明書等。其他機構提交以下2項。
- 薪資支付事務所等的開設申報書(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的影本
- 最近3個月的薪資所得・退職所得等的所得稅徵收額計算書(所得税徴収高計算書)(有收訖日期章者的影本)。適用繳納期的特例者,提交明確該核准的資料
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中,各類別的資料也相同。入管廳表示,在審查過程中,有時會要求提交一覽表中未列出的資料。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提交資料核對表(認定・共通、認定・類別3、4、變更・共通、變更・類別3、4)(日文)
更新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中,類別3、4的情況下要加上申告書和住民稅的證明書。
| 提交資料 | 類別1、2 | 類別3 | 類別4 |
|---|---|---|---|
| 申請書、證件照、出示護照和在留卡 | ○ | ○ | ○ |
| 證明類別的文件 | ○ | ○ | - |
| 依據派遣契約工作時的資料 | △ | △ | △ |
| 所屬機構代表人相關申告書(參考格式) | - | ○ | ○ |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和納稅證明書 | - | ○ | ○ |
住民稅的證明書,是記載有1年的總所得和納稅情況的證明書。無法提交時,提交理由書(格式不限)以及扣繳憑單(源泉徴収票)、薪資明細等。
- 明確活動內容等的資料(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等)
- 登記事項證明書
- 明確事業內容的資料
- 最近年度的決算文件影本(新事業的情況為事業計畫書)
- 證明具有相當於CEFR・B2之語言能力的資料(主要運用語言能力從事對人業務等的情況)
- 說明無法提交法定調查書合計表之理由的資料(僅限類別4)
即使沒有轉職,在類別3、4的所屬機構中,業務內容從最初申請的內容變為運用語言能力的對人業務等時,也要提交語言能力的資料。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更新】提交資料核對表」(日文)、「就勞資格Q&A」(日文)Q23
2026年有所變更的提交資料
2026年3月和4月,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資料和類別3、4的資料有所變更。上面的2個表已反映這些變更。
| 從何時的申請開始 | 對象 | 提交的資料 |
|---|---|---|
| 2026年3月9日(含)以後的申請 | 依據派遣契約工作的情況(所有類別) | 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單位用、派遣處用),勞動條件通知書(労働条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和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的影本。更新時,還要提交派遣單位管理台帳(派遣元管理台帳)、要派單位管理台帳(派遣先管理台帳)、就業狀況報告書(就業状況報告書)的影本(最近的居留期間內的資料也要提交) |
| 2026年4月15日(含)以後的申請 | 類別3、4 | 所屬機構代表人相關申告書(參考格式) |
| 2026年4月15日(含)以後的申請 | 類別3、4中,主要運用語言能力從事對人業務等的情況 | 就業務上使用的語言,證明具有相當於CEFR・B2之語言能力的資料 |
申請時派遣處尚未確定者,無法獲得許可。不過,如果要在新錄用人員完成錄用後隨即進行的研修之後才能確定派遣處,則會考量該情況進行審查。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全部資料,在技人國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中說明。
提交語言能力資料的,是認定、變更、取得的申請,以及因業務內容變更、轉職等而變為主要從事運用語言能力的業務之後的更新。此前一直持續從事同樣業務的人的更新,不需要提交。
即使是不需要提交的情況,或者是類別1、2的所屬機構,入管在審查中也有要求提交的情況。作為對象的業務,以及被評價為相當於CEFR・B2的條件,整理在技人國的語言能力證明資料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公告】(お知らせ)、「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附件4(運用語言能力的對人業務)」(日文)
錄用應屆畢業的留學生時
從「留學」提出的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中,依申請人的條件,所屬機構按類別2處理。對象是符合以下任一項的人。
- 從日本的研究所、大學、短期大學畢業的人(包括預定畢業的人)
- 從海外的優秀大學畢業的人(在3個世界大學排名中的2個以上進入前300名的外國大學)
- 將在下述機構工作的人:該機構現正接收著從「留學」變更為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並工作、其後在該所屬機構更新了居留期間的人
按這一處理方式申請時,作為證明類別的文件,提交關於省略提交資料的說明書(提出書類省略に関する説明書)。
即使在畢業之前,只要有預定畢業證明書(卒業見込証明書),申請也會被受理。入管廳每年從12月起受理將於3月從大學等畢業的留學生的申請。結果在提交畢業證明書之後交給申請人。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就勞資格Q&A」(日文)Q13
申請的種類與審查所需的天數
入管廳的標準處理時間為:認定1個月至3個月,變更1個月至2個月,更新2週至1個月。另外,入管廳每月按居留資格公布實際所用天數的全國平均值。
| 申請的種類 | 使用的場合 | 標準處理時間 | 技人國的平均天數(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從海外接來日本 | 1個月至3個月 | 49.8天(到交付為止) |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從留學等轉換 | 1個月至2個月 | 72.9天(到許可的告知為止) |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延長居留期間 | 2週至1個月 | 40.8天(到許可的告知為止) |
平均天數是從受理申請到許可為止的天數。包含從被要求補交資料到提交為止的天數,不包含不予許可和撤回申請的情況。
入管廳表示,每年臨近4月的就業時期,申請增多,工作類居留資格的審查時間有變長的傾向。
更新申請可以從居留期間屆滿的3個月前開始提出(居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的人)。對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許可的情況,入管廳提醒請盡量在屆滿日的3個月前至45天前期間申請。
認定申請由外國人本人或接收機構的職員(代理人)提出。變更和更新,原則上由外國人本人申請。
認定申請不收取手續費。變更和更新的手續費,整理在居留手續費的金額表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況」(日文)、「就勞資格Q&A」(日文)Q5
居留期間如何決定
居留期間為5年、3年、1年、3個月之一,由入管綜合判斷後決定。入管廳在Q&A中列舉的判斷材料有以下3項。
- 預定工作期間
- 外國人本人的活動實績和公共義務的履行情況
- 簽約機構的事業規模、事業實績等
以派遣形態工作時,決定與派遣契約期間相應的居留期間。
在《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中,簽約機構屬於類別1、2,被列為「5年」這一檔的條件之一(對於不符合的情況,也規定了別的條件)。簽約機構屬於類別4的情況,被列在「1年」這一檔中。
居留期間並不是僅由類別決定的。居留期間與預定工作期間的關係,在報酬一節提到的關於僱用契約書的文章中以表格整理。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勞資格Q&A」(日文)Q8、「關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15節第1之6
錄用之後、轉職時的申報
以技人國居留的人轉職時,由本人在14日以內進行「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申報的受理方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依據是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2款。
| 場合 | 手續 | 辦理人 |
|---|---|---|
| 與簽約機構的契約終止、簽訂了新的契約 | 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14日以內) | 外國人本人 |
| 僱用了外國人、終止了僱用 | 中長期居留者接收相關的申報(努力義務(非強制)。向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進行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的事業主(雇主)不在對象之內) | 事業主(雇主) |
| 想確認錄用後的業務是否屬於本人的居留資格可以從事的活動 | 就勞資格證明書(就労資格証明書)的交付申請 | 外國人本人 |
錄用已經持有技人國的人,且錄用後繼續從事屬於技人國的活動時,不需要提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就勞資格Q&A」(日文)Q2〜Q4
常見問題
僱用理由書(雇用理由書)需要提交嗎?
這不是法令要求提交的資料。不過,入管廳表示,對於認定和變更的申請,在判斷有必要更具體地確認業務內容時,有時會要求追加提交關於僱用理由和職務內容的詳細說明文等。寫法在技人國的僱用理由書的寫法中說明。
技能實習或特定技能的經驗,能算作實務經驗嗎?
僅憑在技能實習或特定技能中累積了實務經驗這一點,不會被視為符合基準省令的「實務經驗」來處理。入管廳說明,並未設想從特定技能1號變更為技人國以謀求職涯提升。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勞資格Q&A」(日文)Q22、Q41
總結
技人國是為需要自然科學、人文科學領域的技術或知識的業務,以及需要以外國文化為基礎之思維、感受性的業務所設的居留資格。對本人要求具有學歷或實務經驗,對報酬要求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
提交資料因所屬機構的類別1〜4而不同。類別3、4自2026年4月15日(含)以後的申請起,增加了所屬機構代表人相關申告書等。
在決定錄用之前,請確認擬安排的業務內容、本人所學專業與業務的關聯性、貴公司的類別這3點。到職日期已經確定時,依標準處理時間和最近的平均天數回推出申請的時間,會比較保險。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和提交資料核對表(2026年10月9日查閱)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日文。最終修訂2026年4月)正文、附件1、3、4、5、6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等」(日文。2020年1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況」(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15節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之二、第19條之16
- 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