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內閣官房公布的資料撰寫。
在技人國(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簡稱)中,不屬於技人國的現場作業、簡單作業若成為主要活動,會被判斷為不屬於技人國。居留期間的更新有可能不予許可,也有可能成為撤銷居留資格的對象,或成為公司方不法就勞助長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即助長非法就業罪)的對象。
另一方面,錄用初期等的實務研修,在附帶條件的前提下獲得認可。本文針對申請的業務內容與實際業務之間的落差(名義與實際不符),說明判斷的基準、入管廳的不予許可事例,以及業務變更時的手續。
目錄
讓員工從事與申請不同的業務,可能發生什麼
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若已成為主要活動,居留期間的更新有可能不予許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中,也有關於撤銷居留資格和罰則的規定。
| 對象 | 可能發生的情況 | 條件與依據 |
|---|---|---|
| 外國人本人 | 居留期間的更新不予許可 | 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結果經查明已成為居留中的主要活動之類的情況。入管廳表示「有可能被採取不予許可等措施」(關於飯店、旅館的附件5) |
| 外國人本人 | 撤銷居留資格 | 未從事技人國的活動,且正在從事或意圖從事其他活動而居留的情況。有正當理由者除外(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5款) |
| 外國人本人 | 罰則 | 未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而從事了不屬於技人國活動的獲得報酬的活動的情況。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入管法第19條第1項、第73條) |
| 公司 | 不法就勞助長罪 | 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的情況(入管法第73條之2第1項第1款) |
撤銷居留資格與罰則的具體內容
關於撤銷居留資格,條文的規定是法務大臣「得撤銷」。
撤銷的理由中,還包括持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技人國的活動而居留的情況(有正當理由者除外。該項第6款),以及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情況(該項第2款)。入管廳舉出的第2款的例子是:打算從事單純勞動的人,申告將從事屬於「技術」居留資格之活動的情況。
對本人的罰則,在「被明確認定為專門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活動時會加重。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並且也成為驅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對象(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4款イ)。
入管廳在Q&A中說明,在派遣處使其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時,派遣公司(派遣單位)和派遣處(要派單位)都「有可能構成」不法就勞助長罪。罰則的內容,整理在不法就勞助長罪的解說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附件5(關於外國人在飯店、旅館等工作時的居留資格的明確化)」(日文)第1部分、「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42、Q43,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19條、第22條之4、第24條、第70條、第73條、第73條之2
是否屬於技人國,是如何判斷的
入管是將居留期間內的活動視為整體來判斷。屬於技人國的活動只占極小一部分,其餘是不需要特別的技術或知識的業務、透過反覆訓練即可從事的業務時,會被判斷為不屬於技人國。
自然科學、人文科學領域的業務,必須是需要以學術素養為背景的一定水準以上的專業能力的活動。作為一般不屬於對象的業務內容,入管廳舉出了以下2種。
- 徵才時的錄用條件中寫有「無經驗可,很快就能上手。」(未経験可、すぐに慣れます。)之類的業務內容
- 不符合入境許可基準所定學歷或實務經驗要件的日本人員工通常從事的業務內容
入管廳的Q&A也回答,在技人國中,「以一般的服務業務或製造業務等為主要活動者不予認可」。
入管廳的明確化文件和Q&A,是用「極小一部分」「大部分」「主要活動」這些詞來說明的。現場業務占到幾成以內可獲認可,這樣的數字並未記載(2026年10月時點)。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日文。最終修訂2026年4月)1(2)ア、ウ,「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39
臨時的現場業務與實務研修獲得認可的條件
錄用初期等的實務研修,在附帶條件的前提下獲得認可。對於不得不臨時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的情況,依說明,「並不立即被視為問題」。入管廳對各種情況的處理說明如下。
| 情境 | 入管廳的處理 |
|---|---|
| 在業務過程中,不得不臨時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關於飯店、旅館的記載) | 在入管法上,並不立即被視為問題。結果經查明該業務已成為居留中的主要活動之類的情況下,有可能被採取對更新不予許可等措施 |
| 作為錄用初期等的實務研修,從事餐飲店的接待顧客、零售店門市的銷售、工廠的生產線業務等 | 屬於對日本籍的大學畢業員工等也同樣實施的實務研修的一環,且將居留期間內的活動視為整體來看,不占居留期間的大部分時,在判斷相當性(妥當性)之後,於技人國的範圍內予以認可 |
| 實務研修自錄用起超過1年 | 要求提交研修計畫,審查實務研修期間的合理性 |
| 實務研修只為外國人員工設定,或者與日本人員工有差別 | 除有合理的理由(以日語研修為目的等)的情況外,不認定為具有相當性 |
實務研修須確認的重點
明確化的本文還舉出,該研修應是今後從事屬於技人國的業務時「必定需要的內容」。
作為臨時業務的例子,入管廳舉出的是:櫃檯業務進行中遇到團體客人辦理入住,臨時必須把住宿客人的行李搬到房間的情況。
實務研修中所說的「居留期間內」,並不是指一次許可所決定的居留期間。它指的是從僱用契約書、研修計畫所預想的、以技人國居留的整個期間。
如果是沒有僱用期限規定的全職職員,居留期間「1年」全部為實務研修的情況也在設想之內。僱用契約僅為3年、也沒有更新預定時,把自錄用起的2年作為實務研修的申請不予認可。
有實務研修期間的情況下,決定居留資格時等的居留期間,原則上為「1年」。更新時若超出當初的預定仍在持續實務研修,須說明情況。沒有合理的理由,更新不予認可。
在契約期間的中途,作為職涯發展階段的一環進行的實務研修,也同樣處理。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附件1(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所允許的實務研修)」(日文)、「附件5(關於外國人在飯店、旅館等工作時的居留資格的明確化)」(日文)第1部分
入管廳公布的不予許可事例
在入管廳的不予許可事例中,受到確認的不是申請書上所寫的職種名稱,而是實際從事的業務內容。下表是申請中說明的業務與確認到的內容不一致的事例。均為在申請階段不予許可的事例。
| 申請中說明的業務 | 確認到的內容 | 事例編號 |
|---|---|---|
| 獲飯店錄用 | 要求提交詳細資料後發現,主要業務是搬運住宿客人的行李和清潔客房 | 附件5 不予許可① |
| 飯店的櫃檯業務 | 預定在錄用後最初的2年間,作為實務研修專門從事餐廳的送餐和客房清潔 | 附件5 不予許可⑥ |
| 飯店的櫃檯人員(訂房管理、口譯)。到職初期的1年間作為研修也從事送餐、客房清潔 | 同一飯店過去以同樣理由錄用的外國人,大幅超出研修的預定,一直在從事送餐、客房清潔 | 附件3 3-1 不予許可(7) |
| 在派遣處的筆譯、口譯 | 勞動派遣契約書上的職務內容是「門市人員」。派遣處是零售店,說明表示將使其從事接客銷售 | 附件3 3-1 不予許可(8) |
| 在工廠加工、組裝、檢查、包裝零件 | 與同一工廠的技能實習生(技能実習生)的業務幾乎全部相同 | 附件3 3-1 不予許可(9) |
| 筆譯、口譯 | 工作地點是餐飲店的門市。口譯的內容是用英語為客人點餐,筆譯只有菜單的翻譯 | 附件3 3-2 不予許可(5) |
| 餐飲連鎖企業總公司的管理職候選人 | 計畫是經過長達數年、期間未確定的門市接待顧客、烹調之後,只有獲選拔的人才從事屬於技人國的業務 | 附件3 2 不予許可(5) |
也有獲得許可的事例。那是大型度假飯店的綜合職(総合職),其中一部分包含餐廳的接待顧客等。主要業務是櫃檯的筆譯、口譯、訂房管理、顧客滿意度分析等,與以綜合職錄用的日本人員工的業務相同(附件3 3-1 許可(12))。
附件5表示,所舉的事例是許可、不予許可的一例,各個申請能否獲准,要經過個別審查來判斷。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附件3(事例)」(日文)、「附件5(關於外國人在飯店、旅館等工作時的居留資格的明確化)」(日文)第2部分
業務內容變更時的手續
讓員工擔任的業務有變更時,先確認新的業務是否屬於技人國。不屬於時,在從事該業務之前須變更居留資格。
| 情境 | 手續 | 誰・何時 |
|---|---|---|
| 想確認新的業務是否屬於技人國 | 就勞資格證明書(就労資格証明書)交付申請 | 由外國人本人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不是義務 |
| 因轉職等,簽約的公司有了變化 | 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 | 由外國人本人在契約終止或簽訂新契約起14日以內申報 |
| 新的業務不屬於技人國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由外國人本人申請,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許可 |
就勞資格證明書是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證明該人可以從事的就勞活動的文件。工作單位或活動內容變更時,附上能說明新的工作單位、活動內容詳情的文件來申請。標準處理時間為「當日(變更了工作單位等情況為1個月至3個月)」。
就勞資格證明書不是用於工作的許可書。也不是說沒有它就不能工作。
需要申報的情況與不需要申報的情況
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的對象,是簽約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的變更、解散(消滅,指公司等不復存在)、契約終止、簽訂新契約。在同一公司內擔任業務有變更,並未列在申報的事由中。向集團公司等的借調(出向),作為簽訂新契約,須申報(入管廳的申報Q&A Q16)。
即使是不需要申報的情況,下一次更新時也會查看活動的內容。入管廳的指引把擬從事的活動屬於居留資格,列為許可所必需的要件。還需要一直從事與現有居留資格相應的活動。
現場業務成為中心時,考慮變更為特定技能等其他居留資格,而不是技人國。特定技能的整體情況,整理在特定技能簽證完全指南中。難以判斷時,可透過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申請的相關諮詢,由我們和您一起確認業務內容。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勞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就勞資格證明書(入管法第19條之2)」(日文)、「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最終修正2026年6月)第1、3部分,「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3,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19條之2、第19條之16、第20條
關於審查與實態調查,從公布資料可以確認的內容
政府在2026年1月23日決定的綜合對策中,就技人國把「嚴格執行審查」列為措施。這是相關閣僚會議決定的文件。
| 時間 | 公布資料中所寫的內容 |
|---|---|
| 2026年1月23日 | 在綜合對策中作為實施中的措施記載。對活動的實際情況存有疑義的案件,在進行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職員前往工作單位調查等實態調查之後,進行慎重審查 |
| 同上 | 作為儘速實施的措施記載。調查涉嫌使人從事不具資格符合性之業務的接收機構、派遣處的活動狀況,嚴格執行審查,同時研議許可應有的方式 |
| 2026年2月 | 指示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在派遣形態的在留審查中,對活動內容存有疑義時,對派遣處進行實態調查(進展情況的資料) |
| 2026年3月9日(含)以後的申請 | 變更了派遣形態的提交資料。增加了派遣公司(派遣單位)和派遣處的誓約書等 |
| 2026年4月15日(含)以後的申請 | 修訂了明確化的文件。關於主要運用語言能力的對人業務,類別(Category)3、4依申請的種類提交語言能力的資料 |
入管在進行在留審查時,除派遣公司外,有時也會向派遣處直接確認業務內容、活動狀況。為在留審查而進行的事實調查,在入管法第59條之2中有規定。入境審查官等得向相關人員提問,並要求出示文件。
已公布的撤銷件數
有公布件數的,是撤銷居留資格。技人國的撤銷,自2021年起依序為11件、23件、32件、69件、63件。2025年的63件的理由為:第2款19件、第3款23件、第5款13件、第6款8件。
第5款13件的明細(是否因業務內容不一致所致)、實態調查的件數、技人國的更新不予許可的件數,在本次確認的資料中沒有記載(2026年10月時點)。
出處:內閣官房「外國人接納與有序共生綜合對策」(日文。2026年1月23日決定)措施編號24、25,「為了國民安全、安心的舉措概要(進展情況・詳細版)」(日文。2026年6月底時點)管理編號10,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公告】、「關於2025年的『撤銷居留資格件數』」(日文。2026年3月27日),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59條之2
公司應事先確認的事項
將申請書和僱用契約書上所寫的業務內容,與現在實際讓其擔任的業務加以核對。以下步驟是本事務所根據前文所述入管廳的資料所作的整理。
- 拿出申請書的「活動內容詳情」(活動内容詳細)和僱用契約書的業務內容,與實際的業務比較
- 包含現場業務時,區分是臨時性的、是實務研修,還是已成為主要活動
- 屬於實務研修時,確認是否為之後的業務所需的研修、是否對日本人員工也同樣實施、何時結束。自錄用起超過1年者,準備研修計畫
- 在決定職務調動或業務變更之前,確認新的業務是否屬於技人國
- 以派遣方式接收時,對在派遣處實際讓其擔任的業務也同樣確認
- 保留工作日報等實際從事之業務的紀錄
在第2步發現「已成為主要活動」時,把業務內容恢復為屬於技人國的業務,或者考慮變更居留資格。若照原樣申請更新,有可能不予許可。
常見問題
以口譯身分錄用的員工,也可以讓其在門市接待顧客嗎?
接待顧客成為主要活動時,在技人國中不予認可。入管廳表示,在技人國中,以一般的服務業務為主要活動者不予認可。
對於畢業於日本的大學、具有較高日語能力的人等,有「特定活動」(告示46號・日本的大學等畢業者)這一另外的居留資格。作為這一居留資格的例子,入管廳舉出了餐飲店的門市管理業務、兼做口譯的接待顧客業務。
特定技能或技能實習的經歷,能算作技人國的實務經驗嗎?
僅僅是以技能實習(技能実習)或特定技能累積了實務經驗,不會被當作符合技人國基準中的「實務經驗」來處理。入管廳說明,並未設想以特定技能的實務經驗為基礎、從特定技能1號變更為技人國來謀求職涯提升。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38、Q39、Q41
總結
是否屬於技人國,是將居留期間內的活動視為整體來判斷。不屬於技人國的現場作業、簡單作業若已成為主要活動,更新有可能不予許可,也有可能成為撤銷居留資格或不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
錄用初期等的實務研修,在附帶條件的前提下獲得認可。對於不得不臨時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的情況,飯店、旅館的文件中說明「並不立即被視為問題」。首先,請將申請書和僱用契約書上所寫的業務內容與實際的業務加以核對。因職務調動等而業務有變更時,先確認新的業務是否屬於技人國,不屬於時考慮變更居留資格。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日文。最終修訂2026年4月)、「附件1(實務研修)」(日文)、「附件3(事例)」(日文)、「附件5(飯店、旅館等)」(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最終修正2026年6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2026年10月9日查閱)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5年的『撤銷居留資格件數』」(日文。2026年3月27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5年的撤銷居留資格件數(新聞資料)」(日文。2026年3月27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勞資格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就勞資格證明書(入管法第19條之2)」(日文。2026年10月9日查閱)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2026年10月9日查閱)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2026年10月9日查閱)
- 內閣官房「外國人接納與有序共生綜合對策」(日文。2026年1月23日 相關閣僚會議決定)
- 內閣官房「為了國民安全、安心的舉措概要(進展情況・詳細版)」(日文。2026年6月底時點)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第19條之2、第19條之16、第20條、第22條之4、第24條、第59條之2、第70條、第73條、第73條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