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人國簽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僱用契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的寫法|應記載的事項與申請時需要提出的情形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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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技人國簽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僱用契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的寫法|應記載的事項與申請時需要提出的情形

※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厚生勞動省公布的資料撰寫。

申請技人國(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簡稱)時,類別3・4(Category 3・4)的公司等,要將公司製作的「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労働条件を明示する文書),與申請書一併提出給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這指的是勞動條件通知書(労働条件通知書)或僱用契約書(雇用契約書)。

申請時需要提出的,是所屬機構(所属機関。外國人任職的公司或團體)屬於類別3・4,且締結勞動契約的情況。以派遣形態工作時,不論哪個類別都要提出。本文說明在哪些申請中提出、要寫什麼,以及業務內容、報酬、契約期間各欄與審查有什麼關係。

目錄
  1. 在哪些申請中、由哪些公司提出
  2. 提出勞動條件通知書還是僱用契約書
  3. 以書面明示的事項
  4. 業務內容欄:寫得讓人看出是屬於技人國的業務
  5. 報酬欄:以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為基準
  6. 契約期間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7. 錄用沒有工作類居留資格的人時的契約
  8. 以派遣形態工作時增加的文件
  9. 常見問題
  10. 總結
  11. 參考資料

在哪些申請中、由哪些公司提出

申請時要提出「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的,是類別3・4的所屬機構締結勞動契約的情況。類別是所屬機構的區分,依是否上市、前一年度部分的扣繳稅額(源泉徵收稅額)等分為1〜4。

申請的種類類別1・2類別3・4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從海外聘用)原則上不需要提出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從「留學」等轉換)原則上不需要提出
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原則上不需要提出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轉職到類別3・4的企業等之後的首次申請)原則上不需要提出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上述以外)原則上不需要未列在提交資料一覽中

表中是派遣以外、締結勞動契約時的處理方式。以派遣形態工作的情況,在後面的章節說明。

即使是「原則上不需要」「未列在一覽中」的情況,也不表示絕對不會被要求提出。入管廳表示,在審查過程中,有時會要求提出未列在一覽中的資料。

擔任日本法人公司的董監事等(役員)之類的情形,不提出這份文件,而是提出規定役員報酬的公司章程(定款)影本等其他文件。

類別3・4的所屬機構,自2026年4月15日(含)以後的申請起,還要提出所屬機構代表人相關申告書(參考格式)(所属機関の代表者に関する申告書)。主要運用語言能力從事對人業務等的情況,依申請的種類,還需要證明具有相當於CEFR・B2之語言能力的資料。類別的區分與提交資料的全貌,整理在技人國簽證完全指南中。

提出申請的人,若是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是外國人本人或接收機構的職員(代理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原則上由外國人本人申請。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更新】提交資料核對表」(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2・Q5

提出勞動條件通知書還是僱用契約書

無論是勞動條件通知書還是僱用契約書,只要依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明示了勞動條件,就可以提出。入管廳的資料對這份文件有以下幾種稱呼。

入管廳的資料文件的稱呼
提交資料一覽(類別3・4,締結勞動契約的情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規則第5條交付給勞工的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労働基準法第15条第1項及び同法施行規則第5条に基づき、労働者に交付される労働条件を明示する文書)
提交資料一覽(依派遣契約工作的情況)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労働条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
Q&A(2026年7月)Q21明示了業務內容、薪資、預定僱用期間等勞動條件的文件(勞動條件明示書等)(労働条件明示書等)

關於僱用契約書應寫入的內容,入管廳在Q&A中作了如下回答。僱用外國人時,也與日本人同樣適用勞動相關法令。因此,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等明示勞動條件等。以上是回答的內容。

在居留資格的變更與居留期間的更新中,僱用・勞動條件符合勞動相關法規也是必要的。入管廳的指引將這一點列為考量事項之一。

厚生勞動省公開了「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モデル労働条件通知書)。其中註明:這是範本格式,依勞動條件的訂定方式,不必完全照此格式。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19・Q21、「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6、厚生勞動省「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日文)

以書面明示的事項

以書面明示的事項,由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課予雇主在締結勞動契約時明示勞動條件的義務,該條則是規定其具體內容的條文。2024年4月,新增了工作場所與業務的「變更的範圍」(変更の範囲)等事項。

以書面明示的事項適用的契約2024年4月新增的部分
勞動契約的期間全部無
更新定期勞動契約時的判斷基準有可能更新的定期勞動契約合計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設有上限時,該上限
工作場所、應從事的業務內容全部各自的「變更的範圍」
上、下班時間,有無所定時間外工作,休息時間,休息日,休假(將勞工分為2組以上工作時,工作時間變換)全部無
工資的決定、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工資的計算期間及支付時期全部無
關於離職事項(包括解僱事由)全部無
無期轉換(轉換為不定期勞動契約)的申請相關事項、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可提出無期轉換申請的定期勞動契約項目本身為新增

「變更的範圍」是指今後因職務調動等而可能變更的工作場所・業務的範圍。

表中的「工資」不包括離職津貼(退職金)、臨時工資、獎金等。這些是有訂定時才須明示的事項。關於加薪的事項需要明示,但被排除在交付書面文件的對象之外。

明示的方法,原則上是交付書面文件。勞工希望時,可以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明示。電子郵件等僅限可列印成書面者。

明示的勞動條件,不得與事實不符(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2項)。

出處: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日文)第15條、「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日文)第5條、厚生勞動省「自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明示規則已變更」(日文)

業務內容欄:寫得讓人看出是屬於技人國的業務

依入管的《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的規定,是根據申請書的職務內容等欄位與提出的資料,確認預定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技人國。

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領域的業務,必須是需要以學術素養為背景的一定水準以上的專業能力的活動。入管廳舉出徵才時的錄用條件中寫有「無經驗可,很快就能上手。」(未経験可、すぐに慣れます。)之類的情形,作為一般不屬於對象的業務內容的例子。

下表是本事務所的填寫範例,將只寫職種名稱的寫法與具體的寫法並列。並非入管廳所提示的內容。

抽象的寫法具體寫法的例子(本事務所的整理)
業務職對東亞(中國・韓國)代理商的技術銷售、開發新客戶、交涉契約條件
系統開發使用Java/Spring Boot的業務系統後端開發(需求定義・設計・實作)

申請書(所屬機構等填寫用(所属機関等作成用))上有填寫「職種」與「活動內容詳情」(活動内容詳細)的欄位。契約書的業務內容,要與這些欄位以及其他提出的文件寫成相同的內容。

入管廳表示,在判斷有必要更具體地確認業務內容時,有時會要求追加提出關於僱用理由和職務內容的詳細說明文等。

「變更的範圍」與居留資格的關係

是否屬於技人國,是將居留期間內的活動視為整體來判斷。屬於技人國的活動只占極小一部分,其餘是不需要特別的技術或知識的業務,或透過反覆訓練即可從事的業務時,會被判斷為不屬於技人國。

持有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的人可以從事的,是職務內容屬於該居留資格的業務。把可能透過職務調動讓其擔任的業務寫入「變更的範圍」時,請確認該業務是否也屬於技人國。難以判斷時,可以透過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申請的相關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契約書的草稿與申請書的內容。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日文。最終修訂2026年4月)1(2)、「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1・Q22、「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日英對照)所屬機構等填寫用1、《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15節第1之4

報酬欄:以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為基準

在技人國,獲得與日本人從事該工作時所得報酬同等額以上的報酬,是基準之一。依據是基準省令(上陸基準省令,即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準的省令(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七条第一項第二号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中「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一項的第3款。

入管廳所示的「報酬」的範圍
  • 報酬是指「作為提供一定勞務之對價而給予的對待給付」(一定の役務の給付の対価として与えられる反対給付)
  • 通勤津貼、扶養津貼、住宅津貼等具有實際費用補償性質的款項,不包含在報酬中
  • 上述津貼中屬於課稅對象的部分,被排除在「不包含的款項」之外

《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對計算與比較的方法,作了如下規定。

  • 報酬的月額,以包括獎金等在內的1年報酬總額的12分之1計算
  • 僅憑金額一律判斷並不適當。要以該企業的薪資體系為基礎,並參考其他企業同種職種的工資來判斷
  • 外國人為大學畢業時,參考該企業的日本籍大學畢業者的工資

入管廳公布了留學生提出的申請中,因報酬而不予許可的事例。

申請人的報酬作為比較對象的日本人的報酬
月額13萬5,000日圓(工程師業務)同時錄用、從事同種業務的應屆畢業日本人為月額18萬日圓
月額17萬日圓(筆譯・口譯業務)同時錄用、從事同種業務的應屆畢業日本人為月額20萬日圓

工資欄要把基本工資(基本賃金)與各項津貼(諸手当)分開,並依每項津貼寫明金額或計算方法。厚生勞動省的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也是這樣區分的。

申請書的「薪資・報酬」(給与・報酬)欄,填寫稅前支付額。這一欄有「各種津貼(通勤・住宅・扶養等)及具有實際費用補償性質的款項除外」(各種手当(通勤・住宅・扶養等)・実費弁償の性格を有するものを除く)的註記。要做到能根據契約書的明細,說明申請書上填寫的金額。

依同一審查要領的規定,在更新的審查中,是根據課稅證明書(課税証明書)等,確認收入額是否為簽約時的金額。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日文。最終修訂2026年4月)2(3)、「附件3(事例)」(日文)、「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日英對照)所屬機構等填寫用1、e-Gov法令檢索「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厚生勞動省「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1節第2、第15節第1之4

契約期間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契約期間(預定工作期間(就労予定期間))是決定居留期間的依據之一。技人國的居留期間為5年、3年、1年、3個月其中之一。

入管廳在Q&A中說明,居留期間是根據以下事項綜合判斷後決定的。

  • 預定工作期間
  • 外國人本人的活動實績與公共義務的履行情況
  • 簽約機構的事業規模・事業實績等

從《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的居留期間一項中,摘出提到預定工作期間的部分,如下所示。

居留期間關於預定工作期間的記載
5年預定工作期間超過3年者(僅限同時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
3年預定工作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內者(僅限同時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等
1年預定工作期間未滿1年者(契約期間雖未滿1年,但從活動實績等來看預計會更新契約期間者除外)等
3個月預定工作期間為3個月以下者

居留期間並非僅由預定工作期間決定。依規定,在中長期居留者的更新中,即使預定工作期間所剩未滿3個月,原則上也決定為「1年」。5年與3年的區分中,列有已履行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簽約機構的類別等條件。簽約機構為類別4的情況,列在1年的區分中。

申請書的預定工作期間欄,是在「無期限」(定めなし)與「有期限」(定めあり)中擇一,有期限時再填寫期間的形式。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的「希望的居留期間」(希望する在留期間)與「預定工作期間」,不需要一致。入管廳提醒,預定工作期間應依各機構的實際情況填寫。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8・Q33、「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日英對照)所屬機構等填寫用1、《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15節第1之6

錄用沒有工作類居留資格的人時的契約

關於錄用未持有工作類居留資格的人的情況,入管廳舉出「附停止條件的僱用契約」(停止条件付き雇用契約)作為例子。這是以取得工作類居留資格為條件,使僱用契約發生效力的契約。

入管廳的Q&A表示,一般而言可以考慮締結這種形式的契約,並製作該僱用契約書。Q&A還寫道,將僱用開始日訂為「自獲得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有關工作的許可之日起生效」(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から就労に係る許可を受けた日から有効とする)之類的內容,也無妨。

提交資料一覽並未要求到必須寫入這一條款的程度。

依說明,即使在變更為工作類居留資格的許可下來之前,參加入社典禮或不產生報酬的研修也無妨。實際出勤並從事獲得報酬的活動,要在獲得居留資格變更許可之後。

以本人能夠理解的語言明示

厚生勞動省的指針也提到向外籍勞工明示勞動條件時的方法。內容是:應努力使用母語等進行說明等,以本人能夠理解的方法明示。母語等是指母語及其他本人使用的語言,或簡明的日語。

厚生勞動省以13種語言公開了外籍勞工適用的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有英語、中文、越南語、尼泊爾語、印尼語、緬甸語等。

向入管提出的文件以外語製作時,要附上日文翻譯。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17・Q20、「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厚生勞動省「關於雇主為改善外籍勞工的僱用管理等而妥善因應的指針」(日文)第四之二之2、「勞動基準相關宣傳單(外籍勞工適用的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日文)

以派遣形態工作時增加的文件

以派遣形態工作時,不論類別,都要提出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的影本與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的影本。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提交資料,自2026年3月9日(含)以後的申請起,已變更為以下內容。

申請的種類以派遣形態工作時提出的文件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單位用・派遣處用)、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的影本、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的影本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除上述文件外,還有派遣單位管理台帳(派遣元管理台帳)、要派單位管理台帳(派遣先管理台帳)、就業狀況報告書(就業状況報告書)的影本(最近一次居留期間內的資料也要提出)

申請時派遣處(要派單位)尚未確定者,無法獲得許可。不過,若要在對新錄用人員實施的錄用後隨即進行的研修結束之後才能決定派遣處,則會考量該情事進行審查。

僅限因研修而無法在申請時確定派遣處的情況,提出以下文件,以代替派遣處的誓約書與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

  • 具體顯示研修內容的資料
  • 具體記載了預定在派遣處從事之業務內容範圍的、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
  • 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派遣單位用)
  • 關於申請人派遣處之確定的誓約書(申請人の派遣先の決定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單位用)

這種情況下,未能提出的派遣處的誓約書與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要在下一次更新申請時提出。無合理理由而無法提出時,在審查中會被作為消極因素處理。

以派遣形態工作時,會決定與派遣契約期間相應的居留期間。入管除派遣單位外,有時也會直接向派遣處確認業務內容與活動情況。

入管廳公布了以下不予許可事例。申請內容是在派遣處從事筆譯・口譯業務,但勞動派遣契約書上的職務內容卻是「店舖人員」(店舗スタッフ)。向派遣處確認後,得到的說明是要讓其在零售店從事接客銷售,結果為不予許可。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附件3(事例)」(日文)

常見問題

在簽訂僱用契約書之前的階段,也可以申請嗎?

可以申請。入管廳表示,就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而言,僱用契約書不一定要已經製作完成。不過,需要提出明示了業務內容、薪資、預定僱用期間等勞動條件的文件(勞動條件明示書等)。

業務委託(委任・委託)的契約,也能成為技人國的對象嗎?

有可能成為對象。入管廳表示,技人國的「契約」除僱用之外,還包括委任、委託、囑託(委嘱)等。不過,必須是與特定機構(可為多個)之間的持續性契約。

本文說明的「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是締結勞動契約時的文件。

以派遣形態工作的人辦理更新時,提出現在簽訂的契約書就可以嗎?

提出申請時已簽訂的契約書即可。不過,像契約期間只剩1個月這樣,對下一次居留期間內的情況尚無著落時,需要在契約書之外,另行說明今後的工作。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21・Q25・Q37

總結

申請技人國時要提出「明示勞動條件的文件」的,是類別3・4的所屬機構締結勞動契約的情況,以及以派遣形態工作的情況(更新時,是轉職到類別3・4的機構之後的首次申請)。無論是勞動條件通知書還是僱用契約書,只要明示了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的事項,就可以提出。

與審查有關的,是業務內容、報酬、契約期間這3個欄位。首先請確認契約書的業務內容與金額,是否與申請書的「活動內容詳情」「薪資・報酬」欄內容相同。錄用未持有工作類居留資格的人時,還要事先決定是否訂為以許可為條件發生效力的契約。

參考資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Jeepney行政書士事務所代表。隸屬千葉行政書士會(註冊號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賓的當地法人擔任負責人,2023年創辦株式會社Jeepney(登錄支援機構)。2025年開設Jeepney行政書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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