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al Activities
文化活動簽證申請
適用於不收取報酬而在日本從事研究的人士,以及前來學習日本特有文化・技藝的人士。審查所看的只有兩點:該活動是否屬於文化活動,以及能否在不工作的情況下負擔停留費用。本事務所針對這兩點來設計申請文件。
何謂文化活動
About
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三所定的在留資格。對象為不收取報酬而從事學術・藝術活動者,以及研究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藝、或師從專家修得該技藝者。
不能工作
文化活動是不被認可就勞的在留資格。包含打工在內,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需另行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未經許可而工作者,不僅本人會受到處分,支付方也可能成為罰則對象。
是否超過 90 天為分界
即使是不收取報酬的活動,停留在90天以內時也可能屬於「短期停留」的範圍。超過90天停留並從事活動時,才需要文化活動的在留資格。
不以僱用契約為前提
與工作簽證不同,並不以與受入方之間存在僱用契約或報酬支付為前提。因此受入方的負擔也與工作簽證大不相同。
在留期間為 3年・1年・6月・3月
依入管的運用,活動預定期間超過3個月且在1年以內時,基本上會決定為1年。即使預定8個月左右,也很可能以1次申請即可涵蓋。
屬於文化活動的 4 種類型
4 Types
分解條文後,符合文化活動的活動分為以下4種。屬於哪一種,會改變所需準備的文件以及誰可以提出申請。
| 活動內容 | 對象範圍 | |
|---|---|---|
| ア | 不伴隨收入的學術上的活動 | 不限領域。與日本無關的學術領域亦該當 |
| イ | 不伴隨收入的藝術上的活動 | 不限領域 |
| ウ | 就我國特有的文化・技藝進行專門性研究的活動 | 對象限於日本特有之物 |
| エ | 就我國特有的文化・技藝接受專家指導並修得的活動 | 對象限於日本特有之物 |
區別由 2 個軸決定
軸 1 ── 對象是否為日本特有
ア與イ不限研究或創作的對象,與日本無關的領域亦該當。相對地,ウ與エ的對象限於「我國特有的文化或技藝」。同樣是「研究」,ア與ウ在此處分開。
軸 2 ── 是自己調查,還是接受教導
ウ是作為研究者自行調查・分析的立場。エ是師從專家修得技藝的立場。立場不同,申請書上需表明的關係與所附文件也不同。
雖有 4 種,但手續分為 2 類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的必要文件,並非分為4類,而是分在2個頁面。屬於哪一邊,便決定了需要準備什麼。
| 入管的區分 | 對應的類型 | 必要文件 |
|---|---|---|
| 文化活動 1 | ア・イ・ウ | 基本文件一式 |
| 文化活動 2 | エ | 基本文件一式 + 指導的專家之經歷・業績文件 |
本事務所依原文逐項核對入管的必要文件,兩者的差異僅為「證明專家經歷及業績的文件」這1項。其餘完全相同。
何謂「我國特有的文化或技藝」
此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中的例示。即使不能說是日本固有,但日本在其形成・發展上發揮重大作用者(禪、空手道等)亦包含在內。傳統工藝與產地的研究,也可歸入此範疇。
審查所看的內容
Review Points
入管作為「審查要點」所整理的,大致為以下2點。視個別情況也可能被確認其他事項,但能否以文件充分展現這2點,將大幅左右結果。
該當性 ── 該活動是否真的屬於「文化活動」
依申請書的活動內容欄・經歷欄與佐證文件,確認擬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文化活動。活動計畫書如何建構,將直接影響此處。
停留費支付能力 ── 能否在不工作的情況下負擔停留費
所問的是能否在「不進行就勞」的前提下開展活動。需要證明在預定停留的期間內,不工作也能生活的資金。實務上,此處是最大的勝負關鍵。
「不伴隨收入」的範圍
Key Point
這是領取獎學金、研究費、停留費而來日的人士最常提出的問題。就此,入管的運用上已有明確的解釋基準。判定的軸並非名目,而是「該筆錢最終是否成為自己的東西」。
該當 ── 全額充作實際費用的情況
由日本的機構等所支給的研究費,若為研究目的而將其全額支出,則不會成為領受者之物。在此限度內不構成「伴隨收入」。作為獎勵金或停留費支給者,亦作相同處理。
不該當 ── 有一部分留在手中的情況
即使名目為研究費・停留費等,若所領受金錢的一部分未作為實際費用使用而成為自己之物,則即使並非報酬亦屬「收入」。此時將不作為文化活動,而是作為可就勞的在留資格予以判斷。
謝禮、稿費、演講費、作品銷售款等留在手中性質的金錢均不該當。判定並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成為自己之物」。
居住海外者的申請方法
Who Can Apply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是在日本國內進行的手續。本人在海外時,由日本一方的代理人提出申請。文化活動的代理人,施行規則別表第四規定有以下3種類型。
一
所屬並從事活動的機構之職員
作為受入方的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團體等的職員。1名即足。並非所有預定訪問的機構都需要成為代理人。
二
指導本人的專家
並非機構而是個人亦可成為代理人,這是文化活動的一大特徵。對於沒有所屬機構的研究者而言,是實務上重要的承接方式。
三
居住於日本的本人親屬
在日本有家人時的選項。
類型二的「專家」在運用上有其定義
所謂「專家」,並非僅指在各領域持有執照或擁有某種頭銜者,而是指反覆持續在該領域進行指導、或曾進行指導者。僅為知名工匠・作家尚不足夠,需要有收徒、開設教室或講座、在大學等任教等指導實績。本事務所從此觀點出發,最初即設計由誰擔任代理人。
接收機構的義務
For Host Organizations
被請求「希望成為受入方」的企業・工房・團體,有時會就責任範圍提出詢問。依法令原文整理,情況如下。
| 項目 | 有無 | 理由 |
|---|---|---|
| 僱用契約・報酬支付義務 | 無 | 文化活動是不以契約為前提的在留資格 |
| 身分保證書的提出 | 不需要 | 未包含在入管公布的必要文件中 |
| 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法19條之16) | 對象外 | 該條所列舉的在留資格中沒有「文化活動」 |
| 所屬機構的申報(法19條之17) | 對象外 | 施行規則19條之16第1項所定的14種資格中沒有「文化活動」 |
|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Hello Work) | 不需要 | 因無僱入的事實,不產生申報事由 |
| 勞災保險 | 對象外 | 因不存在僱用關係 |
但支付金錢會給受入方帶來風險
未經資格外活動許可而向文化活動人士支付報酬或謝禮者,不僅本人,支付方也可能成為非法就勞助長罪(入管法第73條之2)的對象。除無過失的情形外,不知悉在留資格並不免責。交通費・住宿費的實費結算不屬於報酬,但定期性・對價性的支付將構成資格外活動。現場容易出現善意的酬謝,事先說明也是對受入方的保護。
請求受入方做的事,實質上有 3 項
- 在申請書「所屬機構等作成用1」1頁上的記載,以及代表人姓名的記名
- 可了解公司・團體概要的資料(簡介、網站的影本等)
- 受入承諾書(法令上為任意,但因是審查上的補強,建議取得)
與相似在留資格的區分
Comparison
以無報酬形式在日本停留學習,橫跨多個在留資格。若選錯則需從入口重新建構,故在最初予以整理。
| 活動的形態 | 對應的在留資格 |
|---|---|
| 被機構接收,不收取報酬而修得技能・技術・知識 | 研修 |
| 接受專家的個人指導,修得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藝 | 文化活動(類型エ) |
| 就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藝進行專門性研究 | 文化活動(類型ウ) |
| 無報酬的實習,停留超過 90 天 | 文化活動 |
| 無報酬的實習,停留在 90 天以內 | 短期停留 |
| 收取報酬的實習 | 特定活動(告示 9 號) |
| 在教育機構接受教育 | 留學 |
從短期停留的變更
Important
我們經常收到「想先以短期停留入境,在日本期間變更為文化活動」的諮詢。先說結論,此方法原則上不被認可。
入管法 20 條 3 項但書
規定對以短期停留的在留資格在留者的申請,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事由者不予許可。以觀光或考察入境本身,並不屬於此「不得已的特別事由」。
僅以在日本在留期間獲交付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不構成不得已的特別事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官方Q&A Q55 註記)
正確的進行方式
以短期停留來日,進行洽談・參訪
會面、與受入方的協商、工房或當地的參訪,均屬短期停留的範圍。在此階段確定受入方與訪問地點。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
若在日本國內停留中,亦可採由本人擔任申請人、本事務所進行代辦取次的形式。此時受入方無需成為代理人。
先行返國,領取證明書
證明書亦可透過電子郵件領取,無需在日本等待交付。短期停留的在留期限不因申請而延長,故需在90天以內出境。
在日本臺灣交流協會等取得簽證,再次入境
附上證明書申請簽證。原本的停留自此開始。
安排行程時的注意事項
短期停留的在留期限不會延長
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不具有延長短期停留期限的效力。即使在審查中,也需在90天以內出境。
標準處理期間為 1 個月〜3 個月
公布的實績值大致為1個月,但標準處理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90天以內未獲交付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 3 個月
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以內未申請上陸則失效。與簽證的有效期間為不同之物。
證明書並非入境的保證
即使獲得交付,上陸審查的結果也可能不被許可。
在留期間
Period of Stay
入管的運用上,整理如下。
| 在留期間 | 運用 |
|---|---|
| 3 年 | 在外國大學的日本分校從事學術活動,且活動預定期間超過 1 年者等 |
| 1 年 | 不該當 3 年・6 月・3 月任何一項者 |
| 6 月 | 依活動實績,需每 6 月確認一次在留狀況者 |
| 3 月 | 活動預定期間在 3 月以下者 |
運用上,活動預定期間超過3月且不超過1年時,除決定6月為適當者外,基本上決定1年。例如預定8個月者,很可能以1次申請即可涵蓋。惟個別判斷由入管作出,決定6月的可能性亦非為零。
審查所需期間
Processing Time
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每月公布的「在留審查處理期間」中,摘錄文化活動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至處分的日數。
| 許可月 | 至處分的日數 |
|---|---|
| 令和 8 年 6 月許可分(全國平均) | 31.7 天 |
大致為 1 個月前後,與工作類或身分類的在留資格相比屬於較短者。惟此為已許可案件的平均值,若被要求追加文件則需更多時間。標準處理期間為 1 個月至 3 個月。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期間」月次公布資料
必要文件
Documents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文化活動 1」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必要文件。
| 文件 | 內容 |
|---|---|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 樣式自入管網站取得。文化活動使用入國目的「J」的樣式 |
| 照片 | 符合規格者 1 張 |
| 證明活動內容及期間的文書 | 由申請人本人製作即足。實質上相當於活動計畫書 |
| 證明擬從事活動的機構概要之資料 | 簡介等。機構數量無上限,可提交多個機構的資料 |
| 證明學術上或藝術上業績的資料 | 推薦函/報導/得獎・入選的實績/論文・作品等目錄 之任一 |
| 證明經費支付能力的文書 | 獎學金的給付證明、申請人本人名義的存款餘額證明 等 |
| 護照的影本 | 為防範姓名標記的差異,建議提交 |
以「文化活動 2」申請的情況
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證明該專家的經歷及業績之資料(執照等的影本/論文・作品集等/履歷書 之任一)」1 項。其餘相同。
※ 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均需為核發日起 3 個月以內者
※ 提交文件以外文製作時,需附日文譯文
※ 審查過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公布文件以外的資料
從諮詢到取得在留資格
Flow
免費諮詢
了解預定的活動內容、停留期間、資金準備狀況,判斷屬於4種類型的哪一種,以及是否應以文化活動進行。至此不收取費用。
報價・簽約
出具明確記載業務範圍與報酬、支付時期的報價單。獲得承諾時即著手。不收取預付款。
受入方・代理人的設計
決定由誰擔任代理人、以何處為受入方。管轄的入管亦在此確定。面向受入方的說明資料與承諾書的文案由本事務所製作。
文件的製作・收集
製作活動計畫書、預定訪問地點一覽、資金計畫書。外文資料附上譯文。
向入管申請
由本事務所進行申請取次。申請受理時即行請款。
審查對應・證明書的領取
包含被要求追加文件時的對應。領取交付的證明書後,進入駐外機構的簽證申請。
費用
Pricing
文化活動以活動計畫書的設計為申請的核心,故不依文件量劃分方案,而以統一價格承接。
| 手續 | 報酬額(含稅) |
|---|---|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165,000 |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88,000 |
費用中包含的內容
- 要件的診斷及必要文件的列舉
- 申請文件一式的製作
- 活動計畫書(月別行程)的製作
- 受入承諾書等需受入機構記載的文件之文案製作
- 面向受入機構的日文說明資料之製作
- 所提供外文文件的譯文製作
- 電子郵件諮詢對應(無次數限制)
-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申請取次・代辦
- 申請後的入管對應(追加文件的提交等)
- 審查結果的領取
- 不許可時的重新申請(免費)
費用中不包含的內容
- 海外取得文件的取得代辦
- 日本公文書的取得代辦
- 駐外機構簽證申請相關手續
- 交通費・郵寄費等實費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無需向入管繳納申請手續費
※ 請款於向入管申請完成之後。不收取預付款
※ 不許可時,同一申請人・同一在留資格限 1 次,免費對應重新申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非入境・上陸的保證
常見問題
FAQ
Q. 可以先以觀光入境,在日本期間變更為文化活動嗎?+
A. 原則上不可。依入管法20條3項但書,來自短期停留者的申請,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事由」不予許可。入管廳的官方Q&A亦明確記載,僅以在留期間獲交付認定證明書並不屬於此事由。以短期停留進行洽談、先行返國重新取得簽證,才是正確的進行方式。
Q. 需要多個受入方嗎?預定在各地走訪。+
A. 1個機構即足。申請書的構造為記載1處「主要活動場所」,所屬機構作成用亦僅有1個機構分。以1個核心機構為受入方,預定訪問地點在活動計畫書的附件中列表,是實務的通行做法。必要文件方面亦無機構數量上限。
Q. 受入方的公司會產生何種負擔或責任?+
A. 法令上的義務幾乎沒有。不以僱用契約或報酬支付為前提,身分保證書亦不需要。亦不屬於所屬機構相關申報的對象。實際請求的是申請書1頁的記載、公司概要資料、以及受入承諾書這3項。惟支付報酬或謝禮可能成為非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僅此一點我們會事先說明。
Q. 受入方僅能協助停留期間的一部分。這樣也能申請嗎?+
A. 可以。文化活動並非受入機構須對停留期間的全部活動負有安排・管理義務的在留資格。請受入方記載與自身相關的部分,整體計畫由申請人一方製作。惟受入期間與停留預定期間差距過大時容易受到入管確認,故我們會設計書面上角色分擔的寫法。
Q. 我領取獎學金或研究費。是否違反「不伴隨收入」?+
A. 若所支給金錢的全額充作研究或停留的實際費用,則不屬於「收入」。作為獎勵金或停留費支給者亦同。反之,若有一部分未作為實際費用使用而成為自己之物,則屬「收入」,將不作為文化活動而是作為可就勞的在留資格予以判斷。判定並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留在手中。
Q. 可以收下協助調查者致贈的謝禮嗎?+
A. 請勿收取。謝禮屬留在手中性質的金錢,故屬「收入」,無資格外活動許可即構成違反。支付方亦可能成為非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交通費或住宿費的實費結算不屬於報酬,但定期性・對價性的支付將被判斷為資格外活動。
Q. 可以打工嗎?+
A. 就這樣是不可以的。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需另行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惟文化活動是以不伴隨收入的活動為前提的在留資格,若預定就勞,從一開始考慮其他在留資格會更為確實。
Q. 預定停留 8 個月左右。在留期間能取得幾年?+
A. 依入管的運用,活動預定期間超過3個月且在1年以內時,基本上決定為1年。若預定8個月,很可能不需中途更新,以1次申請即可涵蓋。惟個別判斷由入管作出,無法保證。
Q. 健康保險與年金會如何?沒有收入也要繳納嗎?+
A. 超過3個月停留並確定住所時,將辦理住民登記並加入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不問國籍,亦非可選擇之事。惟國民年金設有面向低所得者的免除・繳納緩期申請,若預定在日本不取得收入,則可能成為對象。國民健康保險費亦依前年所得計算,若在日本無所得則可壓低。
Q. 返國後,已繳納的年金會如何?+
A. 繳納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未滿足老齡年金的受給資格期間時,可能在離開日本後2年以內請求「脫退一時金」。已繳納的部分並非就此消失。
Q. 審查需要多久?+
A. 依入管公布的實績值,至認定證明書交付大致為1個月前後。與工作類在留資格相比屬較短者,但標準處理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被要求追加文件時將更為延長。建議自入境預定日逆算,留有餘裕地著手。
Q. 在日本沒有受入方的著落。這樣也能申請嗎?+
A. 請先諮詢。文化活動是不僅機構職員,「指導本人的專家」這一個人亦可成為代理人的少數在留資格之一。惟該專家需具備反覆持續進行指導的實績。請誰做什麼的設計將左右申請的成敗,故我們在初次諮詢時即從此處開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