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al Activities

文化活動簽證申請

適用於不收取報酬而在日本從事研究的人士,以及前來學習日本特有文化・技藝的人士。審查所看的只有兩點:該活動是否屬於文化活動,以及能否在不工作的情況下負擔停留費用。本事務所針對這兩點來設計申請文件。

自該當性判定起對應無需預付款居住海外亦可申請不許可時免費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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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文化活動

About

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三所定的在留資格。對象為不收取報酬而從事學術・藝術活動者,以及研究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藝、或師從專家修得該技藝者。

不能工作

文化活動是不被認可就勞的在留資格。包含打工在內,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需另行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未經許可而工作者,不僅本人會受到處分,支付方也可能成為罰則對象。

是否超過 90 天為分界

即使是不收取報酬的活動,停留在90天以內時也可能屬於「短期停留」的範圍。超過90天停留並從事活動時,才需要文化活動的在留資格。

不以僱用契約為前提

與工作簽證不同,並不以與受入方之間存在僱用契約或報酬支付為前提。因此受入方的負擔也與工作簽證大不相同。

在留期間為 3年・1年・6月・3月

依入管的運用,活動預定期間超過3個月且在1年以內時,基本上會決定為1年。即使預定8個月左右,也很可能以1次申請即可涵蓋。

屬於文化活動的 4 種類型

4 Types

分解條文後,符合文化活動的活動分為以下4種。屬於哪一種,會改變所需準備的文件以及誰可以提出申請。

活動內容對象範圍
不伴隨收入的學術上的活動不限領域。與日本無關的學術領域亦該當
不伴隨收入的藝術上的活動不限領域
就我國特有的文化・技藝進行專門性研究的活動對象限於日本特有之物
就我國特有的文化・技藝接受專家指導並修得的活動對象限於日本特有之物

區別由 2 個軸決定

軸 1 ── 對象是否為日本特有

ア與イ不限研究或創作的對象,與日本無關的領域亦該當。相對地,ウ與エ的對象限於「我國特有的文化或技藝」。同樣是「研究」,ア與ウ在此處分開。

軸 2 ── 是自己調查,還是接受教導

ウ是作為研究者自行調查・分析的立場。エ是師從專家修得技藝的立場。立場不同,申請書上需表明的關係與所附文件也不同。

雖有 4 種,但手續分為 2 類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的必要文件,並非分為4類,而是分在2個頁面。屬於哪一邊,便決定了需要準備什麼。

入管的區分對應的類型必要文件
文化活動 1ア・イ・ウ基本文件一式
文化活動 2基本文件一式 + 指導的專家之經歷・業績文件

本事務所依原文逐項核對入管的必要文件,兩者的差異僅為「證明專家經歷及業績的文件」這1項。其餘完全相同。

何謂「我國特有的文化或技藝」

花道茶道柔道日本建築日本畫日本舞踊日本料理邦樂空手道

此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中的例示。即使不能說是日本固有,但日本在其形成・發展上發揮重大作用者(禪、空手道等)亦包含在內。傳統工藝與產地的研究,也可歸入此範疇。

審查所看的內容

Review Points

入管作為「審查要點」所整理的,大致為以下2點。視個別情況也可能被確認其他事項,但能否以文件充分展現這2點,將大幅左右結果。

1

該當性 ── 該活動是否真的屬於「文化活動」

依申請書的活動內容欄・經歷欄與佐證文件,確認擬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文化活動。活動計畫書如何建構,將直接影響此處。

2

停留費支付能力 ── 能否在不工作的情況下負擔停留費

所問的是能否在「不進行就勞」的前提下開展活動。需要證明在預定停留的期間內,不工作也能生活的資金。實務上,此處是最大的勝負關鍵。

「不伴隨收入」的範圍

Key Point

這是領取獎學金、研究費、停留費而來日的人士最常提出的問題。就此,入管的運用上已有明確的解釋基準。判定的軸並非名目,而是「該筆錢最終是否成為自己的東西」。

該當 ── 全額充作實際費用的情況

由日本的機構等所支給的研究費,若為研究目的而將其全額支出,則不會成為領受者之物。在此限度內不構成「伴隨收入」。作為獎勵金或停留費支給者,亦作相同處理。

不該當 ── 有一部分留在手中的情況

即使名目為研究費・停留費等,若所領受金錢的一部分未作為實際費用使用而成為自己之物,則即使並非報酬亦屬「收入」。此時將不作為文化活動,而是作為可就勞的在留資格予以判斷。

謝禮、稿費、演講費、作品銷售款等留在手中性質的金錢均不該當。判定並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成為自己之物」。

居住海外者的申請方法

Who Can Apply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是在日本國內進行的手續。本人在海外時,由日本一方的代理人提出申請。文化活動的代理人,施行規則別表第四規定有以下3種類型。

所屬並從事活動的機構之職員

作為受入方的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團體等的職員。1名即足。並非所有預定訪問的機構都需要成為代理人。

指導本人的專家

並非機構而是個人亦可成為代理人,這是文化活動的一大特徵。對於沒有所屬機構的研究者而言,是實務上重要的承接方式。

居住於日本的本人親屬

在日本有家人時的選項。

類型二的「專家」在運用上有其定義

所謂「專家」,並非僅指在各領域持有執照或擁有某種頭銜者,而是指反覆持續在該領域進行指導、或曾進行指導者。僅為知名工匠・作家尚不足夠,需要有收徒、開設教室或講座、在大學等任教等指導實績。本事務所從此觀點出發,最初即設計由誰擔任代理人。

接收機構的義務

For Host Organizations

被請求「希望成為受入方」的企業・工房・團體,有時會就責任範圍提出詢問。依法令原文整理,情況如下。

項目有無理由
僱用契約・報酬支付義務文化活動是不以契約為前提的在留資格
身分保證書的提出不需要未包含在入管公布的必要文件中
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法19條之16)對象外該條所列舉的在留資格中沒有「文化活動」
所屬機構的申報(法19條之17)對象外施行規則19條之16第1項所定的14種資格中沒有「文化活動」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Hello Work)不需要因無僱入的事實,不產生申報事由
勞災保險對象外因不存在僱用關係

但支付金錢會給受入方帶來風險

未經資格外活動許可而向文化活動人士支付報酬或謝禮者,不僅本人,支付方也可能成為非法就勞助長罪(入管法第73條之2)的對象。除無過失的情形外,不知悉在留資格並不免責。交通費・住宿費的實費結算不屬於報酬,但定期性・對價性的支付將構成資格外活動。現場容易出現善意的酬謝,事先說明也是對受入方的保護。

請求受入方做的事,實質上有 3 項

  • 在申請書「所屬機構等作成用1」1頁上的記載,以及代表人姓名的記名
  • 可了解公司・團體概要的資料(簡介、網站的影本等)
  • 受入承諾書(法令上為任意,但因是審查上的補強,建議取得)

與相似在留資格的區分

Comparison

以無報酬形式在日本停留學習,橫跨多個在留資格。若選錯則需從入口重新建構,故在最初予以整理。

活動的形態對應的在留資格
被機構接收,不收取報酬而修得技能・技術・知識研修
接受專家的個人指導,修得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藝文化活動(類型エ)
就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藝進行專門性研究文化活動(類型ウ)
無報酬的實習,停留超過 90 天文化活動
無報酬的實習,停留在 90 天以內短期停留
收取報酬的實習特定活動(告示 9 號)
在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留學

從短期停留的變更

Important

我們經常收到「想先以短期停留入境,在日本期間變更為文化活動」的諮詢。先說結論,此方法原則上不被認可。

入管法 20 條 3 項但書

規定對以短期停留的在留資格在留者的申請,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事由者不予許可。以觀光或考察入境本身,並不屬於此「不得已的特別事由」。

僅以在日本在留期間獲交付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不構成不得已的特別事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官方Q&A Q55 註記)

正確的進行方式

1

以短期停留來日,進行洽談・參訪

會面、與受入方的協商、工房或當地的參訪,均屬短期停留的範圍。在此階段確定受入方與訪問地點。

2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

若在日本國內停留中,亦可採由本人擔任申請人、本事務所進行代辦取次的形式。此時受入方無需成為代理人。

3

先行返國,領取證明書

證明書亦可透過電子郵件領取,無需在日本等待交付。短期停留的在留期限不因申請而延長,故需在90天以內出境。

4

在日本臺灣交流協會等取得簽證,再次入境

附上證明書申請簽證。原本的停留自此開始。

安排行程時的注意事項

短期停留的在留期限不會延長

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不具有延長短期停留期限的效力。即使在審查中,也需在90天以內出境。

標準處理期間為 1 個月〜3 個月

公布的實績值大致為1個月,但標準處理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90天以內未獲交付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 3 個月

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以內未申請上陸則失效。與簽證的有效期間為不同之物。

證明書並非入境的保證

即使獲得交付,上陸審查的結果也可能不被許可。

在留期間

Period of Stay

入管的運用上,整理如下。

在留期間運用
3 年在外國大學的日本分校從事學術活動,且活動預定期間超過 1 年者等
1 年不該當 3 年・6 月・3 月任何一項者
6 月依活動實績,需每 6 月確認一次在留狀況者
3 月活動預定期間在 3 月以下者

運用上,活動預定期間超過3月且不超過1年時,除決定6月為適當者外,基本上決定1年。例如預定8個月者,很可能以1次申請即可涵蓋。惟個別判斷由入管作出,決定6月的可能性亦非為零。

審查所需期間

Processing Time

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每月公布的「在留審查處理期間」中,摘錄文化活動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至處分的日數。

許可月至處分的日數
令和 8 年 6 月許可分(全國平均)31.7 天

大致為 1 個月前後,與工作類或身分類的在留資格相比屬於較短者。惟此為已許可案件的平均值,若被要求追加文件則需更多時間。標準處理期間為 1 個月至 3 個月。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期間」月次公布資料

必要文件

Documents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文化活動 1」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必要文件。

文件內容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樣式自入管網站取得。文化活動使用入國目的「J」的樣式
照片符合規格者 1 張
證明活動內容及期間的文書由申請人本人製作即足。實質上相當於活動計畫書
證明擬從事活動的機構概要之資料簡介等。機構數量無上限,可提交多個機構的資料
證明學術上或藝術上業績的資料推薦函/報導/得獎・入選的實績/論文・作品等目錄 之任一
證明經費支付能力的文書獎學金的給付證明、申請人本人名義的存款餘額證明 等
護照的影本為防範姓名標記的差異,建議提交

以「文化活動 2」申請的情況

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證明該專家的經歷及業績之資料(執照等的影本/論文・作品集等/履歷書 之任一)」1 項。其餘相同。

※ 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均需為核發日起 3 個月以內者

※ 提交文件以外文製作時,需附日文譯文

※ 審查過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公布文件以外的資料

從諮詢到取得在留資格

Flow

1

免費諮詢

了解預定的活動內容、停留期間、資金準備狀況,判斷屬於4種類型的哪一種,以及是否應以文化活動進行。至此不收取費用。

2

報價・簽約

出具明確記載業務範圍與報酬、支付時期的報價單。獲得承諾時即著手。不收取預付款。

3

受入方・代理人的設計

決定由誰擔任代理人、以何處為受入方。管轄的入管亦在此確定。面向受入方的說明資料與承諾書的文案由本事務所製作。

4

文件的製作・收集

製作活動計畫書、預定訪問地點一覽、資金計畫書。外文資料附上譯文。

5

向入管申請

由本事務所進行申請取次。申請受理時即行請款。

6

審查對應・證明書的領取

包含被要求追加文件時的對應。領取交付的證明書後,進入駐外機構的簽證申請。

費用

Pricing

文化活動以活動計畫書的設計為申請的核心,故不依文件量劃分方案,而以統一價格承接。

手續報酬額(含稅)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165,000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88,000

費用中包含的內容

  • 要件的診斷及必要文件的列舉
  • 申請文件一式的製作
  • 活動計畫書(月別行程)的製作
  • 受入承諾書等需受入機構記載的文件之文案製作
  • 面向受入機構的日文說明資料之製作
  • 所提供外文文件的譯文製作
  • 電子郵件諮詢對應(無次數限制)
  •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申請取次・代辦
  • 申請後的入管對應(追加文件的提交等)
  • 審查結果的領取
  • 不許可時的重新申請(免費)

費用中不包含的內容

  • 海外取得文件的取得代辦
  • 日本公文書的取得代辦
  • 駐外機構簽證申請相關手續
  • 交通費・郵寄費等實費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無需向入管繳納申請手續費

※ 請款於向入管申請完成之後。不收取預付款

※ 不許可時,同一申請人・同一在留資格限 1 次,免費對應重新申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非入境・上陸的保證

常見問題

FAQ

Q. 可以先以觀光入境,在日本期間變更為文化活動嗎?+

A. 原則上不可。依入管法20條3項但書,來自短期停留者的申請,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事由」不予許可。入管廳的官方Q&A亦明確記載,僅以在留期間獲交付認定證明書並不屬於此事由。以短期停留進行洽談、先行返國重新取得簽證,才是正確的進行方式。

Q. 需要多個受入方嗎?預定在各地走訪。+

A. 1個機構即足。申請書的構造為記載1處「主要活動場所」,所屬機構作成用亦僅有1個機構分。以1個核心機構為受入方,預定訪問地點在活動計畫書的附件中列表,是實務的通行做法。必要文件方面亦無機構數量上限。

Q. 受入方的公司會產生何種負擔或責任?+

A. 法令上的義務幾乎沒有。不以僱用契約或報酬支付為前提,身分保證書亦不需要。亦不屬於所屬機構相關申報的對象。實際請求的是申請書1頁的記載、公司概要資料、以及受入承諾書這3項。惟支付報酬或謝禮可能成為非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僅此一點我們會事先說明。

Q. 受入方僅能協助停留期間的一部分。這樣也能申請嗎?+

A. 可以。文化活動並非受入機構須對停留期間的全部活動負有安排・管理義務的在留資格。請受入方記載與自身相關的部分,整體計畫由申請人一方製作。惟受入期間與停留預定期間差距過大時容易受到入管確認,故我們會設計書面上角色分擔的寫法。

Q. 我領取獎學金或研究費。是否違反「不伴隨收入」?+

A. 若所支給金錢的全額充作研究或停留的實際費用,則不屬於「收入」。作為獎勵金或停留費支給者亦同。反之,若有一部分未作為實際費用使用而成為自己之物,則屬「收入」,將不作為文化活動而是作為可就勞的在留資格予以判斷。判定並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留在手中。

Q. 可以收下協助調查者致贈的謝禮嗎?+

A. 請勿收取。謝禮屬留在手中性質的金錢,故屬「收入」,無資格外活動許可即構成違反。支付方亦可能成為非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交通費或住宿費的實費結算不屬於報酬,但定期性・對價性的支付將被判斷為資格外活動。

Q. 可以打工嗎?+

A. 就這樣是不可以的。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需另行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惟文化活動是以不伴隨收入的活動為前提的在留資格,若預定就勞,從一開始考慮其他在留資格會更為確實。

Q. 預定停留 8 個月左右。在留期間能取得幾年?+

A. 依入管的運用,活動預定期間超過3個月且在1年以內時,基本上決定為1年。若預定8個月,很可能不需中途更新,以1次申請即可涵蓋。惟個別判斷由入管作出,無法保證。

Q. 健康保險與年金會如何?沒有收入也要繳納嗎?+

A. 超過3個月停留並確定住所時,將辦理住民登記並加入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不問國籍,亦非可選擇之事。惟國民年金設有面向低所得者的免除・繳納緩期申請,若預定在日本不取得收入,則可能成為對象。國民健康保險費亦依前年所得計算,若在日本無所得則可壓低。

Q. 返國後,已繳納的年金會如何?+

A. 繳納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未滿足老齡年金的受給資格期間時,可能在離開日本後2年以內請求「脫退一時金」。已繳納的部分並非就此消失。

Q. 審查需要多久?+

A. 依入管公布的實績值,至認定證明書交付大致為1個月前後。與工作類在留資格相比屬較短者,但標準處理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被要求追加文件時將更為延長。建議自入境預定日逆算,留有餘裕地著手。

Q. 在日本沒有受入方的著落。這樣也能申請嗎?+

A. 請先諮詢。文化活動是不僅機構職員,「指導本人的專家」這一個人亦可成為代理人的少數在留資格之一。惟該專家需具備反覆持續進行指導的實績。請誰做什麼的設計將左右申請的成敗,故我們在初次諮詢時即從此處開始整理。

您的計畫是否屬於文化活動,我們一起來確認

請告知預定的活動內容、停留期間、資金準備狀況。我們會告知屬於4種類型的哪一種,或是否應以其他在留資格進行。初次諮詢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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