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ship

特定活動9號簽證申請(實習)

致從海外大學接收學生的企業・團體。支付報酬的實習,適用在留資格「特定活動(告示9號)」。自與大學的協定書點檢,至實施計畫的設計、向入管的申請。可接收人數的診斷亦由本所承接。

自接收人數的診斷起無需預付款對應多名同時不許可時免費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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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實習接收

Overview

指日本企業等作為學業的一環,接收在海外大學在籍的學生,支付報酬使其從事業務的機制。其特徵在於,審查範圍不僅涵蓋學生本人的要件,也包含接收一方的體制。

對象
在海外大學在籍的學生。只要是可獲授學位的課程,短期大學・研究生院亦為對象。通信課程不在對象之列。入境時須年滿 18 歲。
報酬
須支付。無薪的實習不屬於此在留資格。
期間
1 年以內。且合計不超過大學修業年限的 2 分之 1(修業年限 4 年則合計上限 2 年)。
人數
常勤職員 100 人以下則 5 名為標準。101〜200 人為 10 名,201〜300 人為 15 名,301 人以上為常勤職員數的 20 分之 1。
審查期間
入管廳公佈值為 33.2 天(令和 8 年 6 月許可分・全國平均)。標準處理期間為 1 個月〜3 個月。

依個別情況判斷可能有所不同。詳情請見以下內容,或在免費諮詢中詢問。

作為對象的企業・團體

Who It Is For

可成為接收機構者,為日本的公私機構。業種並無限定,但實際收到諮詢的多為以下形態。

與海外大學建立合作的企業

與大學締結夥伴關係協定,作為教育課程的一環接收學生。最為典型的模式。

因海外據點・交易對象的關係而接收學生的企業

經由當地法人或交易對象介紹,自特定大學接收學生。需要從零製作協定書。

已接收技能實習生的企業

雖已有接收體制,但實習是另一套制度。人數上限的思考方式、被要求的說明均不相同。

學校法人・業界團體

自身成為接收機構,與旗下企業成為接收機構,申請的組建方式不同。

接收的要件

Requirements

所要求的要件,分為學生・活動・接收體制 3 類。

1

學生的要件

須為外國大學的學生
只要是可獲授學位的課程,短期大學・研究生院亦為對象。通信教育課程不在對象之列。
入境時須年滿 18 歲
以預定入境日為準判定。
期間的上限
不超過 1 年,且合計不超過大學修業年限的 2 分之 1。修業年限 4 年則合計上限為 2 年。
2

活動的要件

須為教育課程的一部分
須從事與大學所專攻科目相關的業務等,使所修得的知識與經驗作為學業的一環得到適當評價。主要從事同一作業反覆者不被認可。
須從接收機構領取報酬
須明確時薪・日薪・月薪的區分與金額、支付方法。無薪的情況不屬於此在留資格。
須在接收機構之下從事
不認可在派遣目的地的活動。不能採取人才派遣的形式。
3

體制的要件

與大學的合約
須載明目的・單位・期間・報酬・扣除・保險・旅費・向大學的報告・合約的解除・實施事業所・實施計畫共 11 項。最易遺漏的是「向大學的報告」,要求報告的時期與事項均須明確。
實習責任者
統括實施計畫的製作與評價、接收的準備、生活支援、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諮詢對應、與入管的聯絡協調等 8 項事項。
實習指導員
隸屬於實施的事業所的常勤董事・職員,且對所從事業務有 1 年以上經驗者。可與責任者兼任。
其他
過去 5 年以內無出入國・勞動關係法令違反、明示費用並達成合意、配合實地調查、報告書於結束後保存 3 年 等。

實習實施計畫 ── 此處是關鍵

Implementation Plan

由大學與接收機構共同製作,相當於實習設計圖的書面。記載以下 4 項。

應記載的 4 項

目標等

明確活動的目標、內容、期間,以及與大學履修科目及單位的關聯性

指導體制

適當配置實習責任者及實習指導員

評價

明確確認各業務理解度及熟練度的時期、評價項目、評價方法、評價擔當者

夜班・輪班制

伴有夜班或輪班制時,其必要性及夜班・輪班制下的指導體制

與大學履修科目・單位的關聯性

呈現實習的內容對應大學的哪一科目、幾個單位。雖亦可僅以文字說明,但實務上多將活動分為若干區分,分別分配實習時數與單位數。總時數與總單位數若與大學的科目一致,即可同時呈現其為學業的一環,且並非同一作業的反覆。

  • 將活動分為 3〜4 個區分
  • 為各區分分配實習時數
  • 為各區分分配單位數
  • 呈現合計時數・合計單位與大學科目一致

實施計畫上應確認的 3 點

  • 作為別紙時,須有大學與接收機構雙方的簽名。納入合約書的形式,以合約書的簽名即足;另作書面時則需簽名欄。
  • 接收技能實習生的情況(包含今後有接收預定的情況),須就目標・指導體制・評價・夜班或輪班制各項,分別闡明與技能實習生的不同。
  • 評價不僅須由指導員定期確認・評價,還要求通過讓責任者在場等方式確保公正的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大學共享。

必要文件

Documents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佈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必要文件。

材料
1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2照片(符合規格者)
3回信用信封(貼掛號郵資)※ 在線申請時不需要
4申請人的在學證明書
5大學與接收機構之間的實習相關合約書的複印件
6外國大學的承認書、推薦信
7證明作為單位取得等教育課程一部分實施的文件(實習實施計畫)
8記載活動內容、期間、報酬等待遇的文件
9闡明過去實習相關在留經歷的文件
10闡明申請人在籍大學修業年限的文件
11其他,指南所規定項目的相關說明書

一覽中未載、但實務上需準備的文件

僅備齊上述材料,在某些場面說明仍有不足。本事務所依案件情況製作以下書面。

輪班制的說明書伴有夜班或輪班制時。說明為何需要輪班制(時間帶不同業務內容不同等),以及各時間帶的指導員配置
與技能實習生不同的說明書接收技能實習生時。就目標・指導體制・評價分別對比實習與技能實習並加以書寫
理由書過去未曾以實習在留時。必要文件 9 規定「若無則以文書報告」,此即其承接方式
護照的複印件一覽中雖無,但作為申請人身分事項的確認資料,通常予以附上
結核非發病證明書屬入境前結核篩查制度對象國時。為與告示 9 號另立的制度

※ 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均需為核發日起 3 個月以內者

※ 提交文件以外語製作時,需附日語譯文

※ 審查過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公佈材料以外的資料

從諮詢到取得在留資格

Flow

1

免費諮詢

瞭解預定接收的人數、常勤職員數、技能實習生的接收狀況、業務內容、有無輪班,判斷是否在人數上限之內、能否以告示 9 號推進。至此不收取費用。

2

報價・簽約

出具明確記載業務範圍與報酬、支付時期的報價單。獲得承諾時即著手。不收取預付款。

3

合約書・實施計畫的點檢與設計

就與大學的合約應載明的 11 項、實施計畫的 4 項,與現有書面進行比對並找出不足。文案的製作亦可承接。

4

體制立證文件的製作

以書面呈現責任者・指導員的要件、費用的明示、報告書的保存等所要求的體制已具備。有技能實習生時亦製作差異說明書。

5

向入管申請

由本事務所進行申請取次。中介事業者不能成為代理人,故此點在實務上亦具意義。申請受理時即行請款。

6

審查對應・證明書的領取

包含被要求追加文件時的對應。以交付的證明書,進入駐外機構的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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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務所所做的事

What We Do

除申請文件的製作與提出外,自與大學的協定書、實施計畫,至接收體制的立證,設計所提出書面的整體。

接收可否的診斷

瞭解常勤職員數、技能實習生的接收狀況、業務內容、有無輪班,最初即判斷是否在人數上限之內、能否以告示 9 號推進。

協定書的點檢與文案

將與大學的合約應載明的 11 項與現有書面比對,找出不足。條款的文案亦可製作。

實施計畫的設計

自活動如何區分、各區分分配多少時數與單位數起,進行設計。

體制的立證文件

以書面呈現責任者・指導員的要件、費用的明示、報告書的保存等所要求的體制已具備。

一覽中未載書面的製作

輪班制的說明書、與技能實習生不同的說明書、理由書等,依案件情況製作所需書面。

申請取次與審查對應

進行線上申請取次,包含被要求追加文件時的對應,直至領取結果。

不含海外取得文件的取得代辦、交通費・郵寄費等實費。

費用

Pricing

本業務多為同時接收多名的情況。對應依人數的報價。

手續報酬額(含稅)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99,000 / 名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55,000 / 名

費用中包含的內容

  • 要件的診斷(人數上限・體制・期間的適合性)
  • 必要文件的列舉
  • 申請材料一式的製作
  • 與大學的合約書・實施計畫的點檢與不足的找出
  • 說明書・理由書等一覽中未載書面的製作
  • 與技能實習生不同的說明書的製作
  • 電子郵件諮詢對應(無次數限制)
  •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申請取次・代辦
  • 申請後的入管對應(追加文件的提交等)
  • 審查結果的領取
  • 不許可時的再申請(免費)

※ 同時委託多名時,依人數另行報價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無需向入管繳納申請手續費

※ 請款於向入管申請完成之後。不收取預付款

※ 不含海外取得文件的取得代辦、交通費・郵寄費等實費

Guarantee

不許可時

萬一作出不許可處分時,同一申請人・同一在留資格限 1 次,不收取再申請的報酬予以對應。向入管照會不許可理由後,重新組建書面再次申請。

條件

  • 同一申請人・同一在留資格限 1 次
  • 申請材料系基於客戶提供的信息製作
  • 無虛假記載、無重要信息未提示
  • 同時申請多名時,按 1 名單位判定
  • 實費(翻譯費、郵寄費等)再申請時亦另需
  • 本事務所並不保證許可。另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非入境・上陸的保證

常見問題

FAQ

Q. 無薪的實習也適用此在留資格嗎?+

A. 不適用。告示 9 號的對象是「從該機構領取報酬」進行的活動。不支付報酬時,滯在超過 90 天為文化活動,90 天以內為短期滯在。若支付薪資或津貼,則為告示 9 號。

Q. 專門學校的學生是對象嗎?+

A. 要件為「外國大學的學生」,須在畢業或修畢者可獲授學位的教育課程中在籍。只要是可獲授學位的課程,短期大學・研究生院亦為對象。通信教育課程不在對象之列。不授予學位的課程不該當。

Q. 我們常勤 20 名。可以接收幾名?+

A. 常勤職員數 100 人以下時的標準為 5 人,且不超過常勤職員數,因此以 5 名為標準。另外常勤職員數不計入技能實習生。接收技能實習生時另有注意點。

Q. 我們接收技能實習生。有什麼不同嗎?+

A. 有。接收第 1 號技能實習生的情況(含今後接收預定),與實習生的合計超過第 1 號技能實習生的接收人數上限時,須另行闡明已就實習生構建指導體制與課程。此外在實施計畫中,須就目標・指導體制・評價・夜班輪班制分別書寫與技能實習生的不同。

Q. 指導員可以是總公司的人員嗎?+

A. 不可以。指導員須為「隸屬於進行實習的事業所」的接收機構常勤董事或職員,且對實習生所從事業務有 1 年以上經驗者。隸屬於實際實施的事業所為要件。可與責任者兼任。

Q. 我們委託了中介公司,申請也能請他們辦嗎?+

A. 不能成為申請的代理人。中介事業者並非接收機構,故不能擔任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的代理人。只能由接收機構自身的職員擔任代理人,或委託具備申請等取次資格的行政書士。此外,若中介事業者的使用方式被認定為不適當,經由該中介的申請可能不被許可。

Q. 實施計畫書要寫什麼?+

A. 記載目標・指導體制・評價・夜班或輪班制這 4 項。尤其要求呈現實習的內容對應大學的哪一科目、幾個單位。將活動分為若干區分並分配時數與單位數、呈現合計與大學科目一致,是實務上的做法。若與協定書分開另作書面,須有大學與接收機構雙方的簽名。

Q. 可以用派遣的形式接收嗎?+

A. 不可以。條文為「從事該機構業務的活動」,並明記不認可在派遣目的地的活動。須採取在接收機構之下從事的形式。

Q. 同一名學生,明年可以再次接收嗎?+

A. 單次實習在 1 年以內、且合計不超過大學修業年限 2 分之 1 的範圍內即可。修業年限 4 年則合計上限為 2 年。申請時需要闡明過去實習相關在留經歷的文件。

Q. 適用最低薪資嗎?+

A. 被認定存在使用從屬關係時,即該當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者,適用最低薪資法・勞動基準法等。直接從事事業活動、其利益歸屬於企業、且受業務上的指揮命令時,即便具有教育性的側面亦被視為勞動者。座學研修若可認為處於指揮命令下,亦構成勞動時間,須支付報酬。

Q. 審查需要多久?+

A. 依入管廳公佈的令和 8 年 6 月許可分全國平均,特定活動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為 33.2 天。標準處理期間為 1 個月至 3 個月,被要求追加文件時將更為延長。建議自入境預定日逆算,留有餘裕地著手。

Q. 同時申請多名時,費用如何計算?+

A. 依人數另行報價。若為同一大學・同一接收機構,合約書與實施計畫的點檢為共通,因此可下調每名的單價提出方案。請告知人數與時期。

先確認是否在人數上限之內

請告知常勤職員數、技能實習生的接收狀況、希望接收的人數。我們將告知是否在人數上限之內、應準備哪些部分。初次諮詢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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