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持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簡稱「技人國」)的人以派遣形態工作時,提交資料自2026年3月9日(含)以後的申請起有所變更。須提出派遣單位與派遣處(要派單位)各自的誓約書,以及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等的影本。申請時派遣處尚未確定者,無法獲得許可。
不過,若要等到新錄用人員錄用後隨即進行的研修結束,才能確定派遣處,則改提出替代的文件,並接受考量該情況的審查。本文依照入管廳的文件與表格的用語,說明由誰提出什麼、派遣處要誓約什麼。
從何時的申請起,變更了什麼
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提交資料,自2026年3月9日(星期一)(含)以後的申請起有所變更。入管廳的文件《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列出了以下4點。
| 項目 | 入管廳文件的內容 |
|---|---|
| 提交資料 | 自2026年3月9日(星期一)(含)以後的申請起,依核對表變更 |
| 派遣處的確定 | 申請時派遣處尚未確定者,無法獲得許可等。但是,若要在對新錄用人員實施錄用後隨即進行的研修之後,才能決定派遣處,則考量該情況進行審查 |
| 居留期間 | 決定與派遣契約期間相應的居留期間 |
| 向派遣處的確認 | 在留審查時,除派遣單位外,有時也會向派遣處直接確認申請人的業務內容、活動狀況 |
適用的申請是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經以派遣形態工作的人,也自2026年3月9日(含)以後提出的更新申請起,提出新的文件。
這份文件以2026年2月的日期發出,其後改為2026年7月的版本。7月的版本所增加的,是派遣處的確定中「但是」以後的部分,以及這種情況下提出的文件。在入管廳的技人國網頁上,這份文件的連結處顯示為「2026年7月13日更新」。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
由誰提出什麼
派遣單位與派遣處各自製作誓約書,連同能說明契約內容的資料的影本,作為申請文件提出。不論所屬機構(所属機関)的類別(Category 1〜4),只要申請人是被派遣的人(被派遣者),就需要提出。
| 文件 | 製作方(本事務所的整理) | 認定、變更、取得 | 更新 |
|---|---|---|---|
| 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所属機関(派遣元)用)) | 派遣單位 | 需要 | 需要 |
| 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派遣處用)(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先用)) | 派遣處 | 需要 | 需要 |
| 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労働条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的影本 | 派遣單位 | 需要 | 需要 |
| 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的影本 | 派遣單位與派遣處 | 需要 | 需要 |
| 派遣單位管理台帳(派遣元管理台帳)的影本 | 派遣單位 | — | 需要 |
| 要派單位管理台帳(派遣先管理台帳)的影本 | 派遣處 | — | 需要 |
| 就業狀況報告書(就業状況報告書)的影本 | 入管廳的資料中未記載 | — | 需要 |
「認定、變更、取得」是指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份數為各1份。更新申請時,能說明契約內容的資料(表的第3列(含)以後),最近一次居留期間內的資料也要提出。
「製作方」一欄,入管廳的一覽中並沒有。誓約書是依據表格的記名欄,勞動條件通知書則是依據入管廳文件中「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這一寫法,由本事務所整理而成。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所附核對表、「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
管理台帳與就業狀況報告書
派遣單位管理台帳與要派單位管理台帳,是勞動者派遣法(労働者派遣法)課予製作及保存3年之義務的文件。派遣單位管理台帳由派遣單位的事業主(派遣元事業主)製作,要派單位管理台帳由派遣處製作(勞動者派遣法第37條、第42條)。
勞動派遣契約(労働者派遣契約),是派遣單位與派遣處締結的契約。該法要求在締結契約時,訂明派遣勞工從事的業務內容、工作場所、派遣期間等(該法第26條第1項)。
名為「就業狀況報告書」的文件,在勞動者派遣法及該法施行規則的條文中並沒有。入管廳的文件與技人國網頁上,也沒有關於表格或記載事項的說明(2026年10月時點)。要提出什麼,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申請的相關諮詢中,一面查看派遣單位、派遣處所製作的工作紀錄,一面確認。
誓約書要誓約什麼
派遣單位誓約4項,派遣處誓約3項。入管廳公布了參考格式,誓約事項如下。空欄處填入希望的居留資格的名稱。
| 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 | 派遣處用 | |
|---|---|---|
| 1 | 申請書(所屬機構填寫用)中所申告的事項及其他提交資料的內容並無虛偽 | 提交資料的內容並無虛偽 |
| 2 | 已就(希望的居留資格)此一居留資格的活動範圍,以及申請書上所申告的「活動內容詳情」的內容,向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派遣處說明,並使其理解 | 理解(希望的居留資格)此一居留資格的活動範圍,以及申請書上所申告的「活動內容詳情」的內容,並使申請人從事該活動 |
| 3 | 配合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所進行的指導提交相關文件、聽取情況、實地調查等調查。此外,已確認派遣處也會配合該調查 | 配合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所進行的指導提交相關文件、聽取情況、實地調查等調查 |
| 4 | 就上述2及3,申請人的派遣處有變更時,每次均採取同樣的因應 | (無) |
派遣處的誓約,核心在第2項。誓約的內容是:理解居留資格的活動範圍與申請書的「活動內容詳情」,並使申請人從事該活動。「活動內容詳情」(活動内容詳細),是在留申請的申請書中填寫活動內容的欄位。
第1項的「提交資料」,是指派遣單位、派遣處各自以自己的責任製作的文件。入管廳的Q&A表示,派遣處沒有必要連派遣單位或申請人所製作的文件都一併誓約。
派遣處的承辦人員在簽名之前,請向派遣單位取得申請書的「活動內容詳情」中所寫的內容並加以確認。誓約的第2項,是以理解該內容為前提。技人國所認可的業務範圍,在技人國簽證完全指南中說明。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日文)「同上(派遣處用)」(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26
派遣處尚未確定時怎麼辦
申請時派遣處尚未確定者,無法獲得許可。例外是要等到新錄用人員錄用後隨即進行的研修結束,才能確定派遣處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入管審查的,是研修之後將從事屬於居留資格的業務一事,是否已有具體的舉證。入管廳的文件表示,僅限因對新錄用人員實施研修而無法在申請時確定派遣處的情況,依下列方式替換文件。
| 無法提出的文件(2種) | 替換提出的文件(4種) |
|---|---|
| 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派遣處用) | 具體說明研修內容的資料 |
| 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 | 具體記載了預定在派遣處從事之業務內容範圍的、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 |
| 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 | |
| 關於申請人派遣處之確定的誓約書(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申請人の派遣先の決定に関する誓約書(所属機関(派遣元)用)) |
這份誓約書的誓約事項,是以下2項。
- 在對新錄用人員實施的研修之後,使其在派遣處從事(希望的居留資格)此一居留資格的活動範圍及申請書上所申告之範圍內的業務
- 研修後派遣處確定時,儘速向派遣處取得「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派遣處用)」,並由所屬機構(派遣單位)妥善保管,於下次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時提出
派遣處確定之後要做的事
- 派遣處確定後,儘速製作派遣處用的誓約書
- 由派遣單位負責,保管到下次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時為止
- 下次申請時,提出當初未能提出的派遣處的誓約書與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
無合理的理由而無法提出等、被認定為違反誓約時的處理,文件中也有記載。該派遣單位將不再適用這項例外。同時,在今後的審查中會被當作消極因素(消極事由)處理。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2、(註),「關於申請人派遣處之確定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27
居留期間,以及入管向派遣處的確認
居留期間依派遣契約期間決定,入管有時也會向派遣處直接確認業務內容、活動狀況。這兩點都寫在與提交資料變更相同的入管廳文件中。
關於居留期間,文件所寫的只有「決定與派遣契約期間相應的居留期間」這1句。契約為幾個月時居留期間是幾年,這樣的對應關係並未寫出(2026年10月時點)。
向派遣處的確認,與誓約書的內容相關聯。派遣處誓約會配合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所進行的指導提交相關文件、聽取情況、實地調查等調查。派遣單位也誓約已確認派遣處會配合調查。
入管廳公布了以下不予許可事例。申請內容是將在派遣處從事筆譯、口譯業務,但勞動派遣契約書上的職務內容卻是「門市人員」。入管向派遣處確認業務內容後,得到的說明是要讓其在零售店從事接客銷售,結果為不予許可。
入管廳的Q&A要求派遣處也要自行仔細確認居留資格所認可的活動內容的範圍。請派遣處在接收之前確認,申請書的「活動內容詳情」、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的業務內容、現場的實際業務這3者是否為相同的內容。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3、4,「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 附件3(許可・不予許可事例)」(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43
不遵守誓約會怎樣
誓約書上寫明,誓約有虛偽或違反誓約時,各項在留申請有可能無法獲得許可等。派遣單位用與派遣處用的兩種表格,都有同樣的句子。
- 我們也理解:本誓約如有虛偽,或違反本誓約時,包括本次申請在內,以本機構為所屬機構的外國人的各項在留申請,有可能無法獲得許可等。
對象不只是「本次申請」。表格把以該機構為所屬機構的外國人的各項在留申請也包含在內。寫法是「有可能」,並沒有寫一定會不予許可。
使其從事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的情況
在誓約書之外,入管廳的Q&A另行說明了在派遣處使其從事不屬於技人國活動內容的業務時的處理。內容是:派遣公司(派遣單位)與派遣處,均作為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者,有可能構成不法就勞助長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即助長非法就業罪)(入管法第73條之2第1項第1款)。
寫法是「有可能構成」,並沒有寫只要有不屬於的業務就一定構成犯罪。罰則的內容與成為處罰對象的行為,在不法就勞助長罪中說明。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日文)「同上(派遣處用)」(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42、Q43
派遣處變更時的手續
派遣公司不變、只有派遣處變更時,技人國的人不需要向入管辦理「所屬機構相關的申報」(所属機関に関する届出)。需要申報的,是與派遣公司的契約終止時,或與派遣公司簽訂新契約時。只是契約的內容有所變更者,不需要申報。
「所屬機構相關的申報」,依居留資格分為申報活動機構(活動機関)的類別與申報簽約機構(契約機関)的類別。技人國屬於申報契約的相對人(簽約機構)的類別(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2款)。以派遣形態工作的人的簽約機構,是與其簽訂僱用契約的派遣公司。
| 情境(技人國的情況) | 所屬機構相關的申報 |
|---|---|
| 派遣公司不變,只有派遣處換了 | 不需要 |
| 與派遣公司的契約終止了,或與派遣公司簽訂了新的僱用契約 | 需要。由本人在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申報 |
企業內調職(企業内転勤)、經營・管理(経営・管理)等申報活動機構的類別的居留資格,處理方式不同。派遣處有變更時,須申報脫離原派遣處與轉入新的派遣處(移籍)。
即使不需要申報,派遣單位的誓約仍然持續。派遣單位在誓約書的第4項中誓約:派遣處有變更時,每次均採取與誓約事項2、3同樣的因應。內容是:向新的派遣處說明活動範圍與「活動內容詳情」並使其理解,並確認其會配合調查。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屬機構進行的申報Q&A」(日文)中「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的Q4、Q17,「與所屬(活動)機構相關的申報」(所属(活動)機関に関する届出)的Q17,「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日文),入管法第19條之16
常見問題
誓約書上要寫誰的名字?
依表格的記名欄填寫。派遣單位用的是「所屬機構名稱」(所属機関名)、「所屬機構代表人姓名」(所属機関の代表者氏名)、「所屬機構(派遣單位)負責人姓名」(所属機関(派遣元)責任者氏名),派遣處用的是「派遣處機構名稱」(派遣先機関名)、「派遣處負責人姓名」(派遣先責任者氏名)。「負責人」指的是擔任什麼職位的人,表格上沒有寫(2026年10月時點)。
有多個派遣處時,會怎麼樣?
在所有的派遣處,業務內容都必須屬於技人國的活動。入管廳的Q&A把這一點列為有多個派遣處時的處理。
更新申請時提出的契約書,是現在簽訂的就可以嗎?
提出申請時已簽訂的契約書即可。不過,像契約期間只剩1個月這樣,下一居留期間內的前景尚不明朗時,須在契約書之外,另行說明此後的工作情況。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25、Q42
總結
技人國的人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提交資料,自2026年3月9日(含)以後的申請起有所變更。須提出派遣單位與派遣處各自的誓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的影本、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的影本。更新申請時,再加上派遣單位管理台帳、要派單位管理台帳、就業狀況報告書的影本。
申請時派遣處尚未確定者,無法獲得許可。僅限要等到新錄用人員錄用後隨即進行的研修結束,才能確定派遣處的情況,以替代的文件接受審查。
請派遣單位把申請書的「活動內容詳情」交給派遣處並加以說明。請派遣處確認該內容與勞動派遣個別契約書、現場的業務是否為相同的內容之後,再於誓約書上簽名。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以派遣形態工作時的處理」(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申請人派遣勞動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派遣處用)」(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申請人派遣處之確定的誓約書(參考格式・所屬機構(派遣單位)用)」(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 附件3(許可・不予許可事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屬機構進行的申報Q&A」(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16、第73條之2
- 關於確保勞動者派遣事業之適當營運及保護派遣勞工等的法律(勞動者派遣法)第26條、第37條、第4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