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不法就勞助長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即助長非法就業罪),是處罰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不法就労)者,以及為非法就業居間介紹(あっせん)者的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73條之2)。罰則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將於2027年4月1日提高為5年以下・500萬日圓以下。
即使不知道對方是非法就業者,若有未確認在留卡(在留カード)等過失,仍不能免除處罰。本文依據條文與入管廳的資料,說明成為對象的行為、錄用時應確認的事項,以及對營業所需的許可、認可(許認可)的影響。
目錄
不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行為
成為對象的是以下3種行為: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為此將其置於支配之下、作為業務居間介紹。
| 款 | 成為對象的行為(入管法第73條之2第1項) |
|---|---|
| 第1款 | 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者 |
| 第2款 | 為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而將其置於自己的支配之下者 |
| 第3款 | 作為業務(反覆繼續地),就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的行為或第2款的行為居間介紹者 |
第1款規定的不是「進行僱用者」(雇用した者),而是「使其從事非法就業活動者」(不法就労活動をさせた者)。由於有第3款,作為業務居間介紹的一方也成為對象。
員工在公司的業務中有違反行為時,不只該員工,公司也會被科處罰金刑(入管法第76條之2)。這稱為兩罰規定(両罰規定)。
使他人從事非法就業或居間介紹的人若是外國人,也會成為驅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對象。教唆的人、幫助的人也包含在內(入管法第24條第3款之4)。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3條之2、第76條之2、第24條第3款之4
構成非法就業的3種情形
入管廳將構成非法就業的情形分為3種加以說明。即使是有居留資格的人,若超出獲准的範圍工作,也構成非法就業。
| 構成非法就業的情形 | 入管廳舉出的例子 | |
|---|---|---|
| 1 | 非法滯留者或已確定將被驅逐出境的人工作 | 偷渡入境的人或居留期限已過的人工作 |
| 2 | 沒有可以工作的居留資格、也未取得工作許可的人工作 | 以短期滯留(短期滞在)入境的人未經許可而工作。留學生未經許可而工作 |
| 3 | 超出居留資格等所允許的範圍工作 | 以外國料理廚師身分獲得認可的人在工廠擔任作業員。留學生超過獲准的時數(原則上每週28小時以內)工作 |
即使錄用當時沒有問題,第3種情形在到職後也會發生。變更所負責的業務、增加打工的工作時數時,請確認是否仍在居留資格或資格外活動許可的範圍之內。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請協助做好外國人的適當僱用」(宣傳單。日文)
「不知情」時會如何
不知道是非法就業一事,除無過失的情形外,不能成為免除處罰的理由。
入管法第73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得以不知道下列3項為由免除處罰。但無過失時不在此限。
- 該外國人的活動是居留資格所不允許的工作
- 該外國人未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入管法第19條第2項的許可)
- 該外國人屬於非法入境、非法逾期滯留等入管法第70條第1項各款(第1款、第2款、第5款等)所列之人
什麼情形會被認定為有過失?入管廳的說明是:「有未確認在留卡等過失時,不能免除處罰」(在留カードを確認していない等の過失がある場合には、処罰を免れません)。
因此,先確認在留卡再僱用,是事業主(雇主)這一方的出發點。確認的方法,在「錄用時應確認的事項」中說明。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3條之2第2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請協助做好外國人的適當僱用」(日文)
罰則從何時起、如何改變
罰則將於2027年4月1日提高為「5年以下拘禁刑・500萬日圓以下罰金」。2026年10月9日時點,適用的是提高前的罰則。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 | |
|---|---|---|
| 拘禁刑 | 3年以下 | 5年以下 |
| 罰金 | 300萬日圓以下 | 500萬日圓以下 |
| 兩者一併科處(併科) | 可以 | 可以 |
| 對公司的罰金(兩罰規定) | 300萬日圓以下 | 500萬日圓以下 |
規定提高罰則的,是2024年6月21日公布的2024年法律第60號。它與創設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的是同一部法律,施行日也相同。
提高後的罰則,適用於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的行為。在此之前的行為,適用提高前的罰則(2024年法律第60號 附則第22條)。
成為對象的行為(第1項的3款)與不知情時的處理(第2項),修正後也不會改變。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3條之2(現行。修正後的條文依據2024年法律第60號,將於2027年4月1日施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4年入管法等的修正」(日文)
錄用時應確認的事項
決定錄用後,以在留卡正本確認「有無就勞限制」欄(就労制限の有無)與「資格外活動許可欄」。厚生勞動省的提示是:在甄選階段以口頭或書面確認,在內定(錄取)之後以在留卡確認。
- 看正面的「有無就勞限制」欄(就労制限の有無):若為「無就勞限制」(就労制限なし),工作的內容沒有限制。若為「僅可從事基於居留資格的就勞活動」(在留資格に基づく就労活動のみ可),則限於居留資格所允許的工作。若為「不可就勞」(就労不可),原則上不能僱用
- 看「資格外活動許可欄」:即使是「不可就勞」的人,若此欄有許可的記載,也可以在該範圍內工作。留學生常見的「原則上每週28小時以內」(原則週28時間以内),是多個打工處合計的時數
- 以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在留カード等読取アプリケーション)讀取:比對IC晶片的資訊與卡面,確認有無偽造、變造。該應用程式由入管廳免費提供
- 使用失效資訊查詢(失効情報照会):確認在留卡的號碼是否已失效。可從讀取應用程式中使用
居留資格為「特定技能」或「特定活動」的人,還要確認載有法務大臣所指定活動的「指定書」。
即使沒有在留卡,也有可以工作的情形。例如居留期間為「3個月」(3月)以下的人,以及護照上載有「日後交付在留卡」(後日在留カードを交付する)的人等。此時以護照等確認能否工作。
2026年6月14日(含)以後的卡片怎麼看
自2026年6月14日起,在留卡的樣式有所變更,與個人編號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合為一體的「特定在留卡」(特定在留カード)也已開始。特定在留卡的取得屬自願性質。
| 2026年6月13日(含)以前交付的卡片 | 新樣式的在留卡・特定在留卡 | |
|---|---|---|
| 居留期間、許可的種類、許可年月日 | 記載於卡面 | 卡面上沒有記載(記錄於IC晶片) |
| 資格外活動許可欄 | 背面 | 在留卡為背面,特定在留卡為正面 |
新樣式的卡片,卡面上沒有寫居留期間(「3年」等長度)。居留期間的屆滿日,則寫在卡面上。以2026年8月19日(含)以後版本的讀取應用程式讀取,可以顯示居留期間等3個項目。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請協助做好外國人的適當僱用」(日文)、「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失效資訊查詢 支援頁面」(日文)、「關於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請」(日文),厚生勞動省「僱用外國人請遵守規則、適當進行」(日文)
僱用(錄用)與離職時的申報
僱用外國人時,以及該人離職時,由事業主向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未申報或為虛偽申報者,會成為3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對象(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労働施策総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第50條)。
| 僱用保險 | 申報的方法 | 期限 |
|---|---|---|
| 成為被保險人 | 提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取得申報(雇用保険被保険者資格取得届)・資格喪失申報(資格喪失届) | 僱用為次月10日(含)以前。離職為次日起10日以內 |
| 不成為被保險人 | 提出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書(外国人雇用状況届出書,樣式第3號) | 僱用、離職均為次月最後一日(含)以前 |
申報的對象,是除特別永住者以及居留資格為「外交」「公用」的人以外的外國人。申報的內容以在留卡等確認,但不需要附上影本。
出處: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日文)、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日文)第28條、第50條
對許可、認可有什麼影響
在與外國人的接收及人才相關的制度中,若因不法就勞助長罪被處以罰金刑,5年內不能取得許可或認證(認定)。2026年10月9日時點,已在條文中確認的制度如下。
| 制度 | 被處以罰金刑時的處理 | 依據 |
|---|---|---|
| 勞動者派遣事業的許可 | 5年內不能取得許可 | 勞動者派遣法(労働者派遣法)第6條第1款 |
| 收費、免費職業介紹事業的許可 | 5年內不予許可 | 職業安定法第32條第1款、第33條第4項 |
| 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接收(特定技能所屬機構(特定技能所属機関)) | 5年內不符合接收機構的基準 | 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2條第1項第4款ロ |
| 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的登錄 | 5年內會被拒絕登錄 | 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2款 |
| 技能實習計畫(技能実習計画)的認證、監管單位(監理団体)的許可 | 5年內不能取得認證、許可 | 技能實習法(技能実習法)第10條第2款、第26條第1款,該法施行令第1條第5款 |
| 育成就勞計畫(育成就労計画)的認證、監管支援機構(監理支援機関)的許可(2027年4月1日(含)以後) | 5年內不能取得認證、許可 | 育成就勞法(育成就労法)第10條第2款、第26條第1款,該法施行令第1條第5款(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 |
「5年」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等起算。法人的役員(董事、監事等)有此情形時,法人也不能取得許可或認證。已經取得的許可、認證、登錄,有可能遭撤銷。
拘禁刑以上的刑罰,不論罪名,在這些制度中都會成為5年的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法人則為役員受刑罰時)。
另一方面,在建設業的許可方面,因罰金刑而成為欠格的法令中,並未列出入管法。受拘禁刑以上刑罰者,在建設業同樣5年內不能取得許可(建設業法第8條第7款・第8款,該法施行令第3條之2)。
出處:e-Gov法令檢索的各法令(日文)(勞動者派遣法、職業安定法、特定技能基準省令、技能實習法、建設業法)
「追加到各行業法的欠格事由」已經決定了嗎
將不法就勞助長罪加入其他行業之許可、認可的欠格事由的修法,尚未決定(2026年10月9日時點)。政府的資料仍處於「研議其應有方式」(在り方を検討する)的階段。
| 時期 | 資料 | 寫明的內容 |
|---|---|---|
| 2026年5月22日 | 入管廳「非法滯留者零計畫~強力推進方案~」(不法滞在者ゼロプラン~強力推進パッケージ~) | 「提議將不法就勞助長罪納入各行業法(各業法)的欠格事由(需要修法)」(不法就労助長罪を各業法の欠格事由に盛り込むことを提案する(法改正が必要)) |
| 2026年7月 | 法務省「第2次出入國在留管理基本計畫」(第2次出入国在留管理基本計画) | 參酌加強查緝(摘発強化)等的「情況,研議不法就勞助長罪與各行業法欠格事由的應有方式」(状況を踏まえ、不法就労助長罪と各業法の欠格事由の在り方を検討する) |
| 2026年8月31日刊載 | 入管廳對該方案的解說 | 關於欠格事由,「也將研議提議把實施助長非法就業行為者納入其中」(不法就労助長行為を行った者を盛り込むことを提案することも検討していく) |
成為對象的行業法、成為欠格的期間、是否包含罰金刑、時期,任何一份資料都沒有寫(2026年10月9日時點)。
關於不法就勞助長罪,已決定將於2027年4月1日改變的,是罰則的提高。對所僱用外國人的居留資格與業務內容的確認感到不安的企業,可透過工作簽證相關諮詢,由我們與您一同確認狀況。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非法滯留者零計畫~強力推進方案~』」(日文。方案本體・解說)、法務省「第2次出入國在留管理基本計畫」(日文)
常見問題
留學生打工超過每週28小時,店家也會受罰嗎?
有可能成為不法就勞助長罪的對象。超過獲准的時數工作,屬於入管廳所示非法就業的第3種情形。
每週28小時,是與其他打工處合計的時數。錄用時,請向本人確認有無其他工作單位及其時數。
以派遣方式接收的外國人,與派遣處(要派單位)有關嗎?
就條文的文字而言,派遣處也有可能成為對象。這是因為入管法第73條之2第1項第1款的對象不是「進行僱用者」,而是「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者」(事業活動に関し、外国人に不法就労活動をさせた者)。在派遣處,也請確認交付的業務是否在居留資格的範圍之內。
僱用特別永住者時,也需要同樣的確認與申報嗎?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以及為申報所做的確認,都不需要。特別永住者在日本的活動沒有限制,依規定不屬於申報制度的對象。交付給特別永住者的不是在留卡,而是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特別永住者証明書)。
總結
不法就勞助長罪,是處罰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者,以及居間介紹者的規定。即使不知情,若有未確認在留卡等過失,仍不能免除處罰。罰則將於2027年4月1日提高為5年以下拘禁刑・500萬日圓以下罰金。
在勞動者派遣、職業介紹、特定技能、技能實習方面,即使是罰金刑,也會成為5年的欠格事由。擴及其他行業的修法,尚未決定(2026年10月9日時點)。
首先,將所僱用外國人的在留卡上的「有無就勞限制」(就労制限の有無)與居留期限、交付的業務內容整理成一覽表加以確認,會比較安心。
參考資料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第19條之26、第24條第3款之4、第73條之2、第76條之2(e-Gov法令檢索,日文。第73條之2修正後的罰則依據2024年法律第60號,將於2027年4月1日施行)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4年入管法等的修正」(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請協助做好外國人的適當僱用」(日文。宣傳單。於2026年度的「適當的外國人僱用推進月」(適正な外国人雇用推進月間)發放)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為實現有秩序的共生社會而推進適當的外國人僱用」(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失效資訊查詢 支援頁面」(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非法滯留者零計畫~強力推進方案~』」(日文。方案於2026年5月22日公布,解說於2026年8月31日刊載)
- 法務省「第2次出入國在留管理基本計畫」(日文。2026年7月)
- 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日文)
- 厚生勞動省「僱用外國人請遵守規則、適當進行」(日文)
-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 第28條、第50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
- 勞動者派遣法 第6條、第14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
- 職業安定法 第32條、第32條之9、第33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
- 規定特定技能僱用契約及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之基準等的省令 第2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
- 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之適當實施及技能實習生保護的法律 第10條、第16條、第26條、第37條,該法施行令 第1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為「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
- 建設業法 第8條,該法施行令 第3條之2(e-Gov法令檢索,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