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特定技能簽證(居留資格「特定技能」)是可在人手不足的19個領域,僱用已透過測驗等確認技能與日語能力之外國人的居留資格。1號(特定技能1号)累計原則上最長5年,2號(特定技能2号)則沒有更新次數的限制。
接收企業負有加入各領域的協議會(協議会)、對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提供支援、向入管申報的義務。2027年4月1日,將施行支援的委託對象僅限於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等修正。以下以考慮接收的企業承辦人員為對象,依序說明制度的整體情況。
目錄
什麼是特定技能:1號與2號的差異
特定技能是讓具備一定技能的外國人在人手不足的產業領域(特定產業領域,特定産業分野)工作的居留資格。這項制度自2019年4月開始,分為1號和2號兩種。
| 項目 | 特定技能1號 | 特定技能2號 |
|---|---|---|
| 要求的技能 | 需要相當程度的知識或經驗的技能 | 熟練的技能 |
| 居留期間 | 依不超過3年的範圍內個別指定的期間辦理更新。累計原則上最長5年 | 依3年、2年、1年或6個月辦理更新。更新次數沒有限制 |
| 家屬陪同 | 基本上不予認可 | 符合條件時可以(配偶、子女) |
| 支援 | 屬於接收企業或登錄支援機構提供支援的對象 | 不屬於支援的對象 |
| 預計接收人數(受入れ見込数。作為接收上限) | 依領域設定 | 未設定 |
| 對象領域 | 19個領域 | 11個領域 |
| 永住許可的「以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5年以上」 | 不計入 | 計入 |
居留人數方面,1號為42萬5,961人,2號為1萬8,295人(2026年6月底,速報值(初步統計))。
可以轉職的範圍,不是依領域,而是依「業務區分」(業務区分)決定。在同一個業務區分之內,或是在已透過測驗等確認技能水準的共通性的業務區分之間,就可以轉職。接收企業或領域有變動時,本人必須取得居留資格變更許可(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期間不能在新的工作單位工作。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制度說明資料(外籍勞工相關制度概要)」(日文。2026年9月29日更新)第6頁、第9頁,「居留資格『特定技能』」(日文)、「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10、Q13,「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
對象為19個領域,2號為11個領域
1號的對象為19個領域,其中2號也能接收的有11個領域。依2026年1月23日內閣會議決定的各領域運用方針(分野別運用方針),新增了布品供應、物流倉儲、資源循環3個領域。
| 領域 | 2號 | 備註 |
|---|---|---|
| 護理(介護) | - | |
| 建築物清潔(ビルクリーニング) | ○ | |
| 布品供應(リネンサプライ) | - | 2026年1月新增 |
| 工業製品製造業 | ○ | 2號僅限機械金屬加工、電氣電子設備組裝、金屬表面處理的業務區分 |
| 營建(建設) | ○ | |
| 造船與船舶工業(造船・舶用工業) | ○ | |
| 汽車維修保養(自動車整備) | ○ | |
| 航空 | ○ | |
| 住宿(宿泊) | ○ | |
| 汽車運輸業(自動車運送業) | - | 2024年3月新增 |
| 鐵道(鉄道) | - | 2024年3月新增 |
| 物流倉儲(物流倉庫) | - | 2026年1月新增 |
| 農業 | ○ | |
| 漁業與水產養殖業(漁業) | ○ | |
| 食品飲料製造業(飲食料品製造業) | ○ | |
| 餐飲業(外食業) | ○ | 1號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暫停交付中 |
| 林業 | - | 2024年3月新增 |
| 木材產業(木材産業) | - | 2024年3月新增 |
| 資源循環 | - | 2026年1月新增 |
入管廳表示,物流倉儲和資源循環「準備就緒後,預定開始實施」(準備が整い次第、運用開始を予定)(2026年9月29日更新的制度說明資料)。物流倉儲已於9月18日訂定運用要領分冊(要領別冊),並列在10月1日修訂的提交資料一覽表(提出書類一覧表)中。資源循環則未列在提交資料一覽表中(2026年10月9日時點)。
1號的預計接收人數,19個領域合計為80萬5,700人(至2029年3月底為止)。這個人數是作為接收的上限來運用的。2026年7月底的居留人數為43萬2,016人(速報值),為預計接收人數的53.6%。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6頁、第8頁,「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關於特定技能1號的預計接收人數及居留人數(2026年7月底時點・速報值)」(日文)、「特定技能制度運用的基本方針、各領域運用方針」(日文)、「居留資格『特定技能』」(日文),e-Gov法令檢索「規定特定技能的領域等的省令(特定技能の分野等を定める省令)」(日文)
外食業領域目前停止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對於2026年4月13日(含)以後受理的外食業領域1號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入管廳以不予交付處理。9月10日刊載的審查情況中,這項處理方式仍在持續。
外食業領域1號的居留人數為4萬9,290人(2026年7月底,速報值),為預計接收人數5萬人的98.6%。
居留期間的更新則照常審查。居留資格的變更中會獲得認可的情形,整理在特定技能「外食業」的停止接收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技能『外食業領域』暫停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措施」(日文)、「關於特定技能『外食業領域』接收上限的運用」(日文)、「特定技能1號(外食業領域)各項居留申請的審查情況」(日文)、「關於特定技能1號的預計接收人數及居留人數(2026年7月底時點・速報值)」(日文)
外國人本人的條件:測驗,以及從技能實習轉換
要以1號工作,必須通過技能測驗(技能試験)和日語測驗(日本語試験)兩項,或是已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技能実習2号)。沒有學歷方面的條件。年齡為18歲以上。
| 途徑 | 技能 | 日語 |
|---|---|---|
| 測驗 | 通過與領域的業務區分相對應的技能測驗 | 通過國際交流基金日語基礎測驗(JFT-Basic),或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4以上)等 |
| 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 | 免除(所從事的業務與技能實習的職種、作業(職種・作業)經認定具有關聯性時) | 原則上免除(不問技能實習的職種、作業的種類) |
所謂「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是指完成技能實習2年10個月以上,並符合以下任一項。
- 已通過技能檢定3級(技能検定3級),或與其相當的技能實習評價測驗(專門級)(技能実習評価試験(専門級))的實作測驗
- 雖未通過,但依實習實施單位(実習実施者)製作的評價相關書面資料,經認定為良好地完成
有些領域會另外加上日語方面的條件。護理領域必須通過護理日語評價測驗(介護日本語評価試験)(良好地完成護理職種、護理作業的技能實習2號者除外)。汽車運輸業領域的計程車駕駛和巴士駕駛、鐵道領域的運輸係員(鐵道的運行相關人員),需要N3程度的日語能力,即使已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也必須以測驗證明。
健康狀況良好、未被收取保證金、已辦理送出國規定的手續,也是1號、2號共通的基準。
要進入2號
2號必須以測驗或其他評價方法,證明具備熟練的技能。並不是持續1號滿5年就會自動成為2號的機制。只要透過測驗等確認了技能,也可以不經過1號而取得2號。
確認的方法依領域而定,有些領域在運用要領分冊(各領域)中要求實務經驗等。自2026年8月20日起,申請時還要提交「關於2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業務內容的切結書」(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の業務内容に関する誓約書)。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4章,「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11頁、第32頁,「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12,「關於2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業務內容」(日文。2026年8月5日)
接收企業的條件
接收企業(特定技能所屬機構,特定技能所属機関)必須在僱用契約的內容和企業本身的體制兩方面都符合基準。沒有事先以接收企業的身分接受認定的制度。入管是在審查外國人本人的申請時,確認是否符合基準。
- 規定勞動時間與在同一企業工作的通常的勞工(全職)同等
- 報酬額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的金額同等或以上
- 沒有以身為外國人為由,在報酬、教育訓練、福利待遇等方面給予歧視性待遇
- 本人希望暫時返國時,讓其取得休假
- 本人無法負擔返國旅費時,由接收企業負擔
- 遵守勞動、社會保險、租稅方面的法令
- 在簽訂僱用契約前的1年以內以及簽訂之後,沒有讓從事同種業務的勞工非自願離職
- 在同一期間,沒有因接收企業的責任而出現失蹤者
- 不屬於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5年以內沒有違反出入國、勞動法令等)
- 不讓外國人直接或間接負擔支援所需的費用
- 以匯入存款帳戶等方式支付報酬
-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要求協助共生措施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這裡所說的全職,原則上是指勞動日數每週5日以上且每年217日以上,每週的勞動時間為30小時以上。能夠以勞動派遣(労働者派遣)形式僱用的,只有農業領域和漁業與水產養殖業領域。
接收人數的限額,除護理領域和營建領域外,並未設定。
加入協議會,以及向市區町村提交協力確認書
接收企業必須在申請之前成為各領域協議會的成員。在營建領域和工業製品製造業領域,還必須加入經該領域主管省廳登錄的法人。
自2025年4月1日起,還要求向外國人工作的事業所所在地及居住地的市區町村提交「協力確認書」。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9頁、第17頁、第33頁、第34頁,「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5章,「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14、Q27,「關於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正」(日文)
對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支援,以及登錄支援機構
接收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有義務製作支援計畫(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計画),並實施10項支援。對2號特定技能外國人則沒有支援的義務。支援計畫在申請時與其他文件一併提交。
| 支援的項目 | 主要內容 | |
|---|---|---|
| 1 | 事前說明(事前ガイダンス) | 在申請之前,以當面或視訊電話等方式說明勞動條件、活動內容、入境手續等 |
| 2 | 出入境時的接送 | 入境時從機場等送到事業所或住所,返國時送到機場的安檢處 |
| 3 | 確保住所、簽訂生活所需契約的支援 | 擔任連帶保證人、提供公司宿舍(社宅)、指引開設帳戶和簽訂手機契約 |
| 4 | 生活說明會(生活オリエンテーション) | 說明日本的規則與禮儀、公共機構的使用方式、災害時的應對 |
| 5 | 陪同辦理公共手續等 | 視需要陪同辦理居住地、社會保障、稅等手續 |
| 6 | 提供學習日語的機會 | 日語教室的入學指引、提供學習教材的資訊等 |
| 7 | 諮詢、申訴的應對 | 以本人能夠充分理解的語言應對,並給予建議或指導 |
| 8 | 促進與日本人的交流 | 介紹與當地居民交流的場合和活動,並協助參加 |
| 9 | 轉職支援(因裁員等解除契約時) | 因接收方的緣故解除僱用契約時,協助尋找新的工作單位 |
| 10 | 定期面談、向行政機關通報 | 每3個月1次以上與本人及其主管等面談,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情形則予以通報 |
列為義務的支援,其費用由接收企業負擔。
支援可以委託登錄支援機構辦理。登錄支援機構是經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登錄的個人或團體,登錄的期間為5年。把支援計畫的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構的企業,視為符合支援體制的基準。
由公司自行支援時,必須符合支援體制的基準,例如過去2年間有適當接收工作類居留資格的中長期居留者(中長期在留者)的實績等。
申請文件的製作可以委託誰,整理在2026年的行政書士法修正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12頁、第13頁、第15頁、第35頁,「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79,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條之5第5項、第6項,第19條之22,第19條之23
接收後的申報
申報有2種:每年1次的定期申報(定期届出),以及事由發生後14日以內提出的隨時申報(随時届出)。兩者都由接收企業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提出。
| 種類 | 申報的內容 | 期限 |
|---|---|---|
| 定期申報 | 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期間的接收、活動、支援的實施情況 | 翌年4月1日至5月31日 |
| 隨時申報 | 僱用契約的變更、終止、新簽訂,支援計畫的變更,支援委託契約的簽訂、變更、終止,難以繼續接收時,不再符合基準時,難以實施支援計畫時 | 自事由發生時起14日以內 |
依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正,定期申報由每季1次改為每年1次。每年1次的申報,以2026年4月(含)以後的提交為第一次。
附件也有變更,不再需要薪資清冊(賃金台帳)的影本。不符合一定基準的企業,須新附上勞動保險、社會保險的資料和納稅證明書。
把支援的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構時,登錄支援機構的支援實施情況也一併由接收企業提交。隨時申報即使已經委託,仍須由接收企業自行提出,登錄支援機構不能代為提出。
未適當辦理申報的企業,將無法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不申報以及虛偽申報,屬於罰則的對象。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所屬機構、登錄支援機構辦理的申報」(日文)及該頁刊載的宣傳單,「關於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正」(日文)、「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16頁
手續的流程與審查時間
從海外接來時提出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僱用已在日本的人時提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兩者都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
- 外國人通過技能測驗和日語測驗(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者免除)
- 接收企業與外國人簽訂僱用契約。接收企業等實施事前說明,本人接受健康檢查
- 接收企業製作支援計畫(1號的情形)
- 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由接收企業的職員等代理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原則上由本人申請
- 從海外接來時,把交付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寄給本人,由本人在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査証)後入境。已在日本的人,則在取得變更的許可後領取在留卡
- 開始工作。入境後(變更後),毫不延遲地實施生活說明會等
審查所用天數的平均值如下。這是從受理申請到許可為止的天數,等待補交資料提交的天數也包含在內。
| 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 | 居留期間的更新 | 居留資格的變更 |
|---|---|---|---|
| 特定技能1號 | 64.1天 | 41.0天 | 59.5天 |
| 特定技能2號 | 57.6天 | 38.5天 | 51.6天 |
1號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和居留資格變更的天數,是排除外食業領域的申請後計算的。
入管廳要求,希望在居留期間內取得許可者,盡量在居留期間屆滿的3個月前至45天前期間提出更新申請。從技能實習變更為特定技能者,則要求在預定開始工作之日的2個月以上之前申請。這是因為技能實習生(技能実習生)在技能實習計畫完成之後,即使在申請期間也不能工作。
取得更新或變更的許可時繳納的手續費,整理在居留手續費的金額表中。本事務所也提供特定技能簽證的申請協助服務。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11頁,「在留審查處理時間(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日文)、「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況」(日文)及該頁刊載的說明(從技能實習變更為特定技能)
1號「累計5年」的計算方式
以1號可以居留的期間,累計原則上最長5年。沒有工作的期間,以及持再入境許可(再入国許可)出境的期間,也計入累計。
| 計入累計的期間 | 不計入累計的期間 |
|---|---|
| 以1號居留期間中沒有就業的期間 | 產前產後休假、育嬰假的期間 |
| 持再入境許可(包含視同再入境許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出境的期間 | 因傷病休業的期間(連續超過1個月,原則上1年以下。職業災害的情形為3年以下) |
| 希望轉換為1號時的「特定活動」期間 | 因拒絕入境的措施等不得已的事由而未能再入境的期間 |
右欄的期間並不會自動被扣除。須在5年的累計居留期間(通算在留期間)屆滿的3個月前至屆滿為止的期間內,附上資料提出申請。只有在能從資料確認期間、且有認定居留適當的相當理由時,才會予以許可。
可以超過5年、累計居留最長6年的情形
2號的測驗等未合格的人當中,符合以下條件者,有時會以累計6年為上限獲得許可。
- 在轉換為2號所需的全部測驗等中,取得達到合格基準分8成以上的得分
- 本人已切結:為通過測驗而努力並應考;合格後迅速申請變更;未能合格時迅速返國等
- 接收企業有繼續僱用的意願,並具備為合格而進行指導、研修、支援的體制
申請的時期與上述相同,為5年屆滿的3個月前至屆滿為止。無法證明8成以上得分的測驗,不屬於對象(2026年10月9日時點)。屬於對象的測驗,依領域列示在入管廳的「累計居留期間」網頁上。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累計居留期間」(日文。2026年6月17日更新)
2027年4月1日將改變的事項
2027年4月1日,1號的支援的委託對象將僅限於登錄支援機構。同日,支援體制的條件和日語的基準也將改變,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將開始。依據是2024年6月21日公布的修正法(2024年法律第60號),以及相關省令的修正。
| 改變的事項 | 內容 |
|---|---|
| 支援的委託對象 | 接收企業將不能再把支援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登錄支援機構以外的人 |
| 支援負責人(支援責任者)、支援人員(支援担当者) | 依實施支援的事業所,從全職的董監事等(役員)或職員中,各選任1名以上(可兼任)。能夠從事支援業務的,將僅限這兩者 |
| 培訓講習(養成講習) | 支援負責人將有義務參加培訓講習。依規定,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即使尚未結業也無妨 |
| 登錄支援機構的支援人員人數 | 每1名支援人員,委託方企業未滿10家機構,所支援的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未滿50人 |
| 2號的日語 | 自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起,將需要相當於B1以上的程度 |
| 汽車運輸業(巴士、計程車)、鐵道(運輸係員)的1號的日語 | 將由「日本語能力試驗N3以上」改為「相當於B1以上的程度」。自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起需要 |
伴隨2027年4月1日變更的過渡措施
對於在施行時把支援的一部分委託給登錄支援機構以外者的企業,設有過渡措施。在接受該項支援的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於施行後第一次取得居留期間更新的許可之前,這項規定不適用(2024年法律第60號附則第6條)。把支援的全部委託出去的情形,並未寫在這項過渡措施的對象之中。
至於從何時起對居留資格變更和居留期間更新的申請要求日語的基準,入管廳表示「目前研議中」(現在検討中)(2026年9月30日刊載)。
對於施行日之前已取得登錄的登錄支援機構,設有過渡措施。登錄的期間在2027年7月31日(含)以前屆滿者,僅限在施行日之前申請更新時,可以依修正前的條件取得更新。
從取代技能實習的育成就勞轉換為1號,將以通過技能和日語的測驗為條件。已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且所從事的業務與技能實習的職種、作業具有關聯性的人,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可以轉換為1號。制度的內容,整理在育成就勞制度的整體情況中。
將於同日提高的不法就勞助長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助長非法就業罪)的罰則,在不法就勞助長罪的修正中說明。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體制相關條件的修正(2027年4月1日施行)」(日文)、「關於日語能力水準『相當於B1以上』的確認開始時期」(日文)、「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3、Q75、Q80,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22第2項(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第19條之22第2項、同法附則第6條
常見問題
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可以把家屬接來日本嗎?
基本上不行。這是因為1號不認可家屬陪同(居留資格「家屬滯留」(家族滞在))。
不過有例外。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彼此之間在日本生下的子女等,有時會以特別需要人道考量為由,獲認可變更為「特定活動」。
特定技能外國人可以在別的公司打工嗎?
不行。入管廳的Q&A對於在別的公司打工,答覆為「不可以」(できません)(Q54)。
與技人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有什麼不同?
特定技能是沒有學歷方面的條件、透過測驗等確認技能和日語的居留資格。對象僅限19個特定產業領域。技人國的條件和屬於對象的業務,整理在技人國簽證完全指南中。
總結
特定技能是可在人手不足的19個領域,僱用已透過測驗等確認技能與日語之外國人的居留資格。1號累計原則上最長5年;2號以11個領域為對象,沒有更新次數的限制。
接收企業須符合僱用契約和企業本身的基準,並在申請之前加入協議會。對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實施10項支援,並提出每年1次的定期申報和14日以內的隨時申報。
考慮接收的企業,請先確認貴公司的事業是否屬於對象的領域和業務區分,以及要由公司自行支援還是委託登錄支援機構。2027年4月1日(含)以後,將不能新委託登錄支援機構以外的人辦理支援。目前把支援的一部分委託給登錄支援機構以外者的企業,請在屬於對象的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於同日(含)以後第一次取得更新的許可之前,重新檢視委託對象。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制度說明資料(外籍勞工相關制度概要)」(日文。2026年9月29日更新)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特定技能』」(日文。提交資料一覽表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運用的基本方針、各領域運用方針」(日文)、「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2026年1月23日內閣會議決定的各領域運用方針)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技能1號的預計接收人數及居留人數(2026年7月底時點・速報值)」(日文。2026年10月6日更新)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累計居留期間」(日文。2026年6月17日更新)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所屬機構、登錄支援機構辦理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正」(日文。2025年3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技能『外食業領域』暫停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措施」(日文。2026年4月13日)、「特定技能1號(外食業領域)各項居留申請的審查情況」(日文。2026年9月10日刊載)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體制相關條件的修正(2027年4月1日施行)」(日文。2026年7月28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日語能力水準『相當於B1以上』的確認開始時期」(日文。2026年9月30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業務內容」(日文。2026年8月5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況」(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號)第2條之5、第19條之18、第19條之22、第19條之23。第19條之22第2項為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的條文(2027年4月1日施行)。同法附則第6條(關於支援委託的過渡措施)
- 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表第一之二的表「特定技能」一項下欄所規定的產業上的領域等的省令(2019年法務省令第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