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書士法修正【2026年1月施行】登錄支援機構、接收企業可以製作居留資格的申請文件嗎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書士(申請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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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書士法修正【2026年1月施行】登錄支援機構、接收企業可以製作居留資格的申請文件嗎

※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總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2026年1月1日,修正後的行政書士法開始施行。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作為業務(業として,即反覆繼續地)製作向官公署(政府機關)提交的文件(律師(弁護士)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這次修正在條文中加入的,是「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這段文字。條文中沒有「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一詞。本文在條文與公布資料的範圍內,說明登錄支援機構、人力仲介公司(職業介紹公司)、接收企業可以製作與不可以製作居留資格申請文件的情形。

目錄
  1. 2026年1月1日的修正所改變的條文
  2. 被禁止的是誰的哪一種行為
  3. 申請代辦與文件的製作是不同的行為
  4. 依場景整理:可以製作的情形、不可以製作的情形
  5. 把文件製作包含在支援委託費中的契約
  6. 違反時的罰則,以及對登錄支援機構之登錄的影響
  7. 施行前後發布的官方資料
  8. 常見問題
  9. 總結
  10. 參考資料

2026年1月1日的修正所改變的條文

與本文有關的修正,是限制非行政書士者業務的第19條第1項,以及罰則的第21條之2、第23條之3。此外,還有使命、職責規定的新設,以及特定行政書士業務範圍的擴大。修正法(2025年法律第65號)於2025年6月13日公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修正前修正後(2026年1月1日施行)
第19條第1項(業務的限制)的本文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作為業務從事第1條之2所定的業務。(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二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作為業務從事第1條之3所定的業務。(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三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
規定業務的條第1條之2第1條之3(條號順延了1條。文字相同)
違反第19條第1項時的罰則第21條第2款: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21條之2: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兩罰規定(両罰規定,對行為人和法人一併處罰)(第23條之3)對象是第23條之2第1款的違反行為對象中加入了第21條之2(違反第19條第1項)等

出處:總務省「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 新舊對照表」(日文)、「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綱要」(日文)

第19條第1項的但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等)並未修正。

總務省將這次修正說明為「意旨的明確化」(趣旨の明確化)。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手續費」、「顧問費」等何種名目,收取對價並作為業務製作文件,屬於違法。這次修正是把這項修正前即有的解釋,明文寫入條文。

出處:總務省「關於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之公布(通知)」(日文。2025年6月13日,文號「総行行第281号」)

被禁止的是誰的哪一種行為

被禁止的,是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託、收取報酬,作為業務製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等。條文的主詞是「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並未限定行業。

該當第19條第1項的條件(條文的文字)
  • 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
  • 接受他人委託
  • 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
  • 作為業務
  • 製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包含電磁紀錄,即電子資料)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的文件(第1條之3的業務)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申請書,是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的文件。登錄支援機構、人力仲介公司、接收企業,只要既不是行政書士也不是行政書士法人,就屬於這項條文的主詞。

條文中也寫有不該當的情形。

情形依據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入管廳的注意事項把律師排除在對象之外)第19條第1項但書
就總務省令所定的手續,由總務省令所定之人製作電磁紀錄的情形(汽車登記等手續。居留資格的手續不在其中)第19條第1項但書、行政書士法施行規則第20條

入管廳也在申請代辦(申請取次)的說明中寫有注意事項。內容是:律師和行政書士以外的人,收取報酬並作為業務製作向官公署提交的申請書等文件,有可能構成違反行政書士法。

出處:行政書士法 第1條之3、第19條第1項(e-Gov法令檢索)(日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為申請等代辦人的承認手續」(日文)

申請代辦與文件的製作是不同的行為

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獲得認可的,是把申請書和資料提交給入管的「代辦」(取次ぎ,即代為提交)。文件的製作並不包含在代辦之內。

申請等代辦制度(申請等取次制度)是本人親自到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到場這項原則的例外。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認為適當的人,代替本人提交申請書等。

代辦(代為提交)文件的製作
內容提交申請書、資料等事實行為製作申請書等文件本身
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施行規則第6條之2第4項(認定申請),第59條之4第4項、同條第2項第1款イ(變更、更新)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第19條第1項
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受託實施支援計畫全部之機構的職員中,經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認為適當者可以辦理不得接受他人委託、收取報酬、作為業務為之

入管廳說明,辦理代辦的人不能以申請人的身分簽名,也不能直接更正記載內容。接收企業的職員取得申請等代辦人(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認時,亦同。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等代辦制度」(日文)、「作為申請等代辦人的承認手續」(日文)、「申請等代辦制度的概要」(日文。2025年10月)

依場景整理:可以製作的情形、不可以製作的情形

分界點在於,是否屬於「他人的委託」、是否收取了製作的對價、是否作為業務為之。下表把條文與公布資料中寫明的內容,和本事務所的整理分開列出。

場景處理依據的區分
接收企業自行製作自家公司的僱用契約書和公司的資料不該當第19條第1項。該項以「接受他人委託」為條件條文+本事務所的整理
接收企業的職員以代理人的身分辦理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可以。接收機構的職員可以作為代理人申請入管法第7條之2第2項、入管廳
登錄支援機構或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託、收取對價、作為業務製作申請文件不可以條文、入管廳的注意事項
以其他名目(手續費、顧問費等)收取對價而製作不可以。不問名目條文、總務省的通知
完全不收取對價而製作第19條第1項以「收取報酬」為條件。其他費用中若包含製作的對價,有可能構成收取了報酬條文+本事務所的整理
提供由使用者自行判斷並輸入的輸入表單或系統文件的製作者是使用者本人,可以認為尚不至於被評價為作為業務製作(以被照會(詢問)的事業為前提的回覆)總務省的回覆(2025年2月6日)
提供作為製作文件之基礎或參考的資料可以認為,只要止於提供資料,就不該當文件的「製作」(對有關補助金申請支援之照會的回覆)總務省的回覆(2025年10月10日)

總務省的2份回覆,是對依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産業競争力強化法)所為照會的回覆,以被照會的事業內容為前提。2025年10月10日的回覆,也要求留意不要讓事業的實施變成文件的製作。

對文件記載內容的建議或檢查,從哪裡開始會成為「製作」,目前未能確認到就此作出說明的公布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第19條第1項所限制的是第1條之3的業務(文件的製作),接受諮詢(第1條之4第1項第4款)並未列在其中。

出處:總務省「對新事業活動相關確認請求之回覆內容的公布(2025年2月6日回覆)」(日文)、「同上(2025年10月10日回覆)」(日文),行政書士法 第1條之3、第1條之4、第19條第1項

把文件製作包含在支援委託費中的契約

即使名目是支援委託費(支援委託料),只要其中包含文件製作的對價,就該當「收取報酬」。這是因為條文規定「不論以何種名目」。

在入管廳與總務省公布的資料中,未能確認到提及支援委託費本身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日本行政書士会連合会)在2019年3月29日的會長聲明中表明了見解。內容是:登錄支援機構把製作的報酬「與其他業務等的報酬一併概括取得的情形」(他の業務等に係る報酬と包括して得る場合),也違反行政書士法。

對照條文的條件,個別的契約是否構成違反,不是取決於契約書上的名目,而是取決於由誰製作文件、對價是針對什麼而支付(本事務所的整理)。

重新檢視契約時的確認點(本事務所的整理)
  • 實際製作申請文件的是誰(接收企業、本人、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行政書士或律師)
  • 支援委託契約的業務範圍中,是否包含申請文件的製作
  • 委託行政書士製作文件時,委託與報酬的支付是否在委託人與行政書士之間進行

由於契約的內容和文件的製作方式不同,條文的適用也會不同,詳細情況將在您諮詢特定技能簽證的申請協助服務時確認。

自2027年4月1日起,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支援的委託對象將僅限於登錄支援機構。相關內容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簽證是什麼?一文中。

出處:總務省「關於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之公布(通知)」(日文),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會長聲明】關於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辦理申請代辦的聲明」(日文。2019年3月29日)

違反時的罰則,以及對登錄支援機構之登錄的影響

違反第19條第1項者,實施違反行為的人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就法人的業務實施違反行為時,對法人也科處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

對象罰則條文
實施違反行為的人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21條之2
該法人或個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就該法人或個人的業務實施違反行為時)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第23條之3

對行為人的罰則輕重,與修正前相同。對法人等的罰金刑(兩罰規定),自2026年1月1日(含)以後的行為起成為對象。對施行前所為的行為,適用修正前的罰則(修正法附則第2條)。

登錄支援機構因刑罰的種類不同,對登錄的影響也不同。

刑罰對登錄的影響依據
拘禁刑以上的刑罰(以個人登錄的本人,或法人的董監事等(役員)受到時)屬於拒絕登錄的事由(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等起5年)。登錄後屬於該事由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可以撤銷登錄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1款、第19條之32第1項第1款
罰金刑不屬於第2款的拒絕事由。罰金刑會成為拒絕事由的,是入管法、技能實習法、政令所定的勞動相關法律等(第2款至第4款),行政書士法不在其中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2款、入管法施行令第5條
法人的董監事等屬於拒絕事由法人也屬於拒絕事由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12款

登錄遭撤銷後,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能取得登錄(同項第7款)。

拒絕事由中還有「就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實施的不正當或顯著不當的行為」(出入国又は労働に関する法令に関し不正又は著しく不当な行為)(同項第9款)。目前未能確認到入管廳說明違反行政書士法是否屬於這一款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

出處:行政書士法 第21條之2、第23條之3,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26、第19條之32(e-Gov法令檢索)(日文)

施行前後發布的官方資料

已公布的,是對制度的說明與提醒注意的呼籲。目前未能確認到總務省或入管廳公布的、有關居留資格申請文件之查緝(摘発)或處分(処分)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

發布單位內容
總務省在「行政書士制度」頁面刊載修正法的說明。請各府省與地方公共團體採取防止非行政書士者參與的措施(2025年6月13日的通知。附件資料於2026年1月1日部分更新)
入管廳在申請代辦的說明頁面刊載有關文件製作的注意事項(未寫明刊載的時間)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關於修正意旨的會長談話(2025年11月1日)。公開在汽車登記手續中被認為構成違反的例子(2026年7月29日)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公開例子的,是汽車登記的手續。關於居留資格的手續,目前未能確認到相同形式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

出處:總務省「行政書士制度」(日文),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會長談話】關於行政書士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之3的修正意旨等」(日文)、「關於汽車登記等手續中被認為構成違反行政書士法的例子」(日文)

常見問題

2025年(含)以前的行為,會適用修正後的罰則嗎?

對施行前的行為,適用修正前的罰則(修正法附則第2條)。總務省說明,收取對價並作為業務製作文件,在修正前即被解釋為違法。修正前,並不屬於對法人等的兩罰規定的對象。

登錄支援機構裡有行政書士任職的話,就可以製作嗎?

從條文無法說只要有行政書士任職就可以製作(本事務所的整理)。接受委託並收取報酬的如果是登錄支援機構,第19條第1項的主詞就是登錄支援機構。行政書士法的條文中,列為行政書士可以以受僱人(使用人)身分從事業務之對象的,是其他行政書士和行政書士法人(第1條之5)。

總結

隨著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行政書士法第19條第1項加入了「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這段文字。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託,即使以支援委託費、手續費等名目,也不得收取對價並作為業務製作居留資格的申請文件(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對違反者定有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對法人定有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

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獲得認可的是提交的代辦,接收企業自行製作自家公司的文件則不受限制。請先確認實際上由誰製作申請文件,以及支援委託契約的業務範圍中是否包含文件的製作。

參考資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書士(申請代辦)
Jeepney行政書士事務所代表。隸屬千葉縣行政書士會(註冊號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賓的當地法人擔任負責人,2023年創辦株式會社Jeepney(登錄支援機構)。2025年開設Jeepney行政書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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