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總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2026年1月1日,修正後的行政書士法開始施行。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作為業務(業として,即反覆繼續地)製作向官公署(政府機關)提交的文件(律師(弁護士)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這次修正在條文中加入的,是「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這段文字。條文中沒有「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一詞。本文在條文與公布資料的範圍內,說明登錄支援機構、人力仲介公司(職業介紹公司)、接收企業可以製作與不可以製作居留資格申請文件的情形。
目錄
2026年1月1日的修正所改變的條文
與本文有關的修正,是限制非行政書士者業務的第19條第1項,以及罰則的第21條之2、第23條之3。此外,還有使命、職責規定的新設,以及特定行政書士業務範圍的擴大。修正法(2025年法律第65號)於2025年6月13日公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 修正前 | 修正後(2026年1月1日施行) |
|---|---|---|
| 第19條第1項(業務的限制)的本文 | 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作為業務從事第1條之2所定的業務。(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二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 | 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作為業務從事第1條之3所定的業務。(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三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 |
| 規定業務的條 | 第1條之2 | 第1條之3(條號順延了1條。文字相同) |
| 違反第19條第1項時的罰則 | 第21條第2款: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第21條之2: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 兩罰規定(両罰規定,對行為人和法人一併處罰)(第23條之3) | 對象是第23條之2第1款的違反行為 | 對象中加入了第21條之2(違反第19條第1項)等 |
出處:總務省「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 新舊對照表」(日文)、「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綱要」(日文)
第19條第1項的但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等)並未修正。
總務省將這次修正說明為「意旨的明確化」(趣旨の明確化)。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手續費」、「顧問費」等何種名目,收取對價並作為業務製作文件,屬於違法。這次修正是把這項修正前即有的解釋,明文寫入條文。
出處:總務省「關於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之公布(通知)」(日文。2025年6月13日,文號「総行行第281号」)
被禁止的是誰的哪一種行為
被禁止的,是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託、收取報酬,作為業務製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等。條文的主詞是「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並未限定行業。
- 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
- 接受他人委託
- 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
- 作為業務
- 製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包含電磁紀錄,即電子資料)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的文件(第1條之3的業務)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申請書,是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的文件。登錄支援機構、人力仲介公司、接收企業,只要既不是行政書士也不是行政書士法人,就屬於這項條文的主詞。
條文中也寫有不該當的情形。
| 情形 | 依據 |
|---|---|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入管廳的注意事項把律師排除在對象之外) | 第19條第1項但書 |
| 就總務省令所定的手續,由總務省令所定之人製作電磁紀錄的情形(汽車登記等手續。居留資格的手續不在其中) | 第19條第1項但書、行政書士法施行規則第20條 |
入管廳也在申請代辦(申請取次)的說明中寫有注意事項。內容是:律師和行政書士以外的人,收取報酬並作為業務製作向官公署提交的申請書等文件,有可能構成違反行政書士法。
出處:行政書士法 第1條之3、第19條第1項(e-Gov法令檢索)(日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為申請等代辦人的承認手續」(日文)
申請代辦與文件的製作是不同的行為
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獲得認可的,是把申請書和資料提交給入管的「代辦」(取次ぎ,即代為提交)。文件的製作並不包含在代辦之內。
申請等代辦制度(申請等取次制度)是本人親自到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到場這項原則的例外。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認為適當的人,代替本人提交申請書等。
| 代辦(代為提交) | 文件的製作 | |
|---|---|---|
| 內容 | 提交申請書、資料等事實行為 | 製作申請書等文件本身 |
| 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施行規則第6條之2第4項(認定申請),第59條之4第4項、同條第2項第1款イ(變更、更新) | 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第19條第1項 |
| 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 | 受託實施支援計畫全部之機構的職員中,經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認為適當者可以辦理 | 不得接受他人委託、收取報酬、作為業務為之 |
入管廳說明,辦理代辦的人不能以申請人的身分簽名,也不能直接更正記載內容。接收企業的職員取得申請等代辦人(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認時,亦同。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等代辦制度」(日文)、「作為申請等代辦人的承認手續」(日文)、「申請等代辦制度的概要」(日文。2025年10月)
依場景整理:可以製作的情形、不可以製作的情形
分界點在於,是否屬於「他人的委託」、是否收取了製作的對價、是否作為業務為之。下表把條文與公布資料中寫明的內容,和本事務所的整理分開列出。
| 場景 | 處理 | 依據的區分 |
|---|---|---|
| 接收企業自行製作自家公司的僱用契約書和公司的資料 | 不該當第19條第1項。該項以「接受他人委託」為條件 | 條文+本事務所的整理 |
| 接收企業的職員以代理人的身分辦理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可以。接收機構的職員可以作為代理人申請 | 入管法第7條之2第2項、入管廳 |
| 登錄支援機構或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託、收取對價、作為業務製作申請文件 | 不可以 | 條文、入管廳的注意事項 |
| 以其他名目(手續費、顧問費等)收取對價而製作 | 不可以。不問名目 | 條文、總務省的通知 |
| 完全不收取對價而製作 | 第19條第1項以「收取報酬」為條件。其他費用中若包含製作的對價,有可能構成收取了報酬 | 條文+本事務所的整理 |
| 提供由使用者自行判斷並輸入的輸入表單或系統 | 文件的製作者是使用者本人,可以認為尚不至於被評價為作為業務製作(以被照會(詢問)的事業為前提的回覆) | 總務省的回覆(2025年2月6日) |
| 提供作為製作文件之基礎或參考的資料 | 可以認為,只要止於提供資料,就不該當文件的「製作」(對有關補助金申請支援之照會的回覆) | 總務省的回覆(2025年10月10日) |
總務省的2份回覆,是對依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産業競争力強化法)所為照會的回覆,以被照會的事業內容為前提。2025年10月10日的回覆,也要求留意不要讓事業的實施變成文件的製作。
對文件記載內容的建議或檢查,從哪裡開始會成為「製作」,目前未能確認到就此作出說明的公布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第19條第1項所限制的是第1條之3的業務(文件的製作),接受諮詢(第1條之4第1項第4款)並未列在其中。
出處:總務省「對新事業活動相關確認請求之回覆內容的公布(2025年2月6日回覆)」(日文)、「同上(2025年10月10日回覆)」(日文),行政書士法 第1條之3、第1條之4、第19條第1項
把文件製作包含在支援委託費中的契約
即使名目是支援委託費(支援委託料),只要其中包含文件製作的對價,就該當「收取報酬」。這是因為條文規定「不論以何種名目」。
在入管廳與總務省公布的資料中,未能確認到提及支援委託費本身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日本行政書士会連合会)在2019年3月29日的會長聲明中表明了見解。內容是:登錄支援機構把製作的報酬「與其他業務等的報酬一併概括取得的情形」(他の業務等に係る報酬と包括して得る場合),也違反行政書士法。
對照條文的條件,個別的契約是否構成違反,不是取決於契約書上的名目,而是取決於由誰製作文件、對價是針對什麼而支付(本事務所的整理)。
- 實際製作申請文件的是誰(接收企業、本人、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行政書士或律師)
- 支援委託契約的業務範圍中,是否包含申請文件的製作
- 委託行政書士製作文件時,委託與報酬的支付是否在委託人與行政書士之間進行
由於契約的內容和文件的製作方式不同,條文的適用也會不同,詳細情況將在您諮詢特定技能簽證的申請協助服務時確認。
自2027年4月1日起,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支援的委託對象將僅限於登錄支援機構。相關內容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簽證是什麼?一文中。
出處:總務省「關於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之公布(通知)」(日文),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會長聲明】關於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辦理申請代辦的聲明」(日文。2019年3月29日)
違反時的罰則,以及對登錄支援機構之登錄的影響
違反第19條第1項者,實施違反行為的人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就法人的業務實施違反行為時,對法人也科處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
| 對象 | 罰則 | 條文 |
|---|---|---|
| 實施違反行為的人 | 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第21條之2 |
| 該法人或個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就該法人或個人的業務實施違反行為時) | 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 | 第23條之3 |
對行為人的罰則輕重,與修正前相同。對法人等的罰金刑(兩罰規定),自2026年1月1日(含)以後的行為起成為對象。對施行前所為的行為,適用修正前的罰則(修正法附則第2條)。
登錄支援機構因刑罰的種類不同,對登錄的影響也不同。
| 刑罰 | 對登錄的影響 | 依據 |
|---|---|---|
| 拘禁刑以上的刑罰(以個人登錄的本人,或法人的董監事等(役員)受到時) | 屬於拒絕登錄的事由(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等起5年)。登錄後屬於該事由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可以撤銷登錄 | 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1款、第19條之32第1項第1款 |
| 罰金刑 | 不屬於第2款的拒絕事由。罰金刑會成為拒絕事由的,是入管法、技能實習法、政令所定的勞動相關法律等(第2款至第4款),行政書士法不在其中 | 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2款、入管法施行令第5條 |
| 法人的董監事等屬於拒絕事由 | 法人也屬於拒絕事由 | 入管法第19條之26第1項第12款 |
登錄遭撤銷後,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能取得登錄(同項第7款)。
拒絕事由中還有「就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實施的不正當或顯著不當的行為」(出入国又は労働に関する法令に関し不正又は著しく不当な行為)(同項第9款)。目前未能確認到入管廳說明違反行政書士法是否屬於這一款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
出處:行政書士法 第21條之2、第23條之3,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26、第19條之32(e-Gov法令檢索)(日文)
施行前後發布的官方資料
已公布的,是對制度的說明與提醒注意的呼籲。目前未能確認到總務省或入管廳公布的、有關居留資格申請文件之查緝(摘発)或處分(処分)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
| 發布單位 | 內容 |
|---|---|
| 總務省 | 在「行政書士制度」頁面刊載修正法的說明。請各府省與地方公共團體採取防止非行政書士者參與的措施(2025年6月13日的通知。附件資料於2026年1月1日部分更新) |
| 入管廳 | 在申請代辦的說明頁面刊載有關文件製作的注意事項(未寫明刊載的時間) |
|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 | 關於修正意旨的會長談話(2025年11月1日)。公開在汽車登記手續中被認為構成違反的例子(2026年7月29日) |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公開例子的,是汽車登記的手續。關於居留資格的手續,目前未能確認到相同形式的資料(2026年10月9日時點)。
出處:總務省「行政書士制度」(日文),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會長談話】關於行政書士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之3的修正意旨等」(日文)、「關於汽車登記等手續中被認為構成違反行政書士法的例子」(日文)
常見問題
2025年(含)以前的行為,會適用修正後的罰則嗎?
對施行前的行為,適用修正前的罰則(修正法附則第2條)。總務省說明,收取對價並作為業務製作文件,在修正前即被解釋為違法。修正前,並不屬於對法人等的兩罰規定的對象。
登錄支援機構裡有行政書士任職的話,就可以製作嗎?
從條文無法說只要有行政書士任職就可以製作(本事務所的整理)。接受委託並收取報酬的如果是登錄支援機構,第19條第1項的主詞就是登錄支援機構。行政書士法的條文中,列為行政書士可以以受僱人(使用人)身分從事業務之對象的,是其他行政書士和行政書士法人(第1條之5)。
總結
隨著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行政書士法第19條第1項加入了「接受他人委託,不論以何種名目收取報酬」這段文字。非行政書士或行政書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託,即使以支援委託費、手續費等名目,也不得收取對價並作為業務製作居留資格的申請文件(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對違反者定有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對法人定有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
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獲得認可的是提交的代辦,接收企業自行製作自家公司的文件則不受限制。請先確認實際上由誰製作申請文件,以及支援委託契約的業務範圍中是否包含文件的製作。
參考資料
- 行政書士法(1951年法律第4號)第1條之3、第1條之4、第1條之5、第19條第1項、第21條之2、第23條之3(e-Gov法令檢索)(日文)
- 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2025年法律第65號)附則第1條、第2條(總務省「法律本文・理由」)(日文)
- 行政書士法施行規則(1951年總理府令第5號)第20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
- 總務省「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綱要」(日文)
- 總務省「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 新舊對照表」(日文)
- 總務省「關於修正行政書士法部分內容的法律之公布(通知)」(日文。2025年6月13日,文號「総行行第281号」)
- 總務省「行政書士制度」(日文)
- 總務省「對新事業活動相關確認請求之回覆內容的公布(2025年2月6日回覆)」(日文)、「同上(2025年10月10日回覆)」(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等代辦制度」(日文)、「申請等代辦制度的概要」(日文。2025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為申請等代辦人的承認手續」(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號)第7條之2第2項、第19條之26、第19條之32(e-Gov法令檢索)(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令(1998年政令第178號)第5條(e-Gov法令檢索)(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1981年法務省令第54號)第6條之2第4項、第59條之4第2項第1款イ・第4項(e-Gov法令檢索)(日文)
-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會長聲明】關於登錄支援機構的職員辦理申請代辦的聲明」(日文。2019年3月29日)
-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會長談話】關於行政書士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之3的修正意旨等」(日文。2025年11月1日)
- 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關於汽車登記等手續中被認為構成違反行政書士法的例子」(日文。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