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OTIT,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公布的資料撰寫。
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是在人手不足的領域原則上僱用外國人3年,並將其培育到特定技能1號(特定技能1号)水準的制度,將於2027年4月1日開始。這是取代技能實習制度(技能実習制度)的制度,並將新設居留資格「育成就勞」(育成就労)。
在2026年10月9日時點,對象的17個領域、日語與技能的基準、更換雇主(転籍)的條件(新雇主支付金額的基準除外)已經決定。由接收企業提出的育成就勞計畫(育成就労計画)認證(認定)申請,也已自9月1日起受理。以下將已經決定的事項與今後才決定的事項分開說明。
目錄
育成就勞制度是什麼,何時開始
育成就勞制度是在人手不足的領域原則上僱用外國人3年,將其培育成具備特定技能1號水準的人才並加以確保的制度。開始的日期是2027年4月1日。
依據是2024年6月21日公布的修正法(2024年法律第60號)。經由這次修正,技能實習法將改為「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外国人の育成就労の適正な実施及び育成就労外国人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育成就勞法)。居留資格方面,「技能實習」(技能実習)將被廢止,並新設「育成就勞」。
| 項目 | 內容 |
|---|---|
| 開始日 | 2027年4月1日 |
| 目的 | 在人手不足的領域培育並確保人才 |
| 期間 | 原則上3年。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所需的測驗不合格時,在最長1年的範圍內延長 |
| 接收的形式 | 監管型育成就勞(監理型育成就労。有監管支援機構(監理支援機関)參與)與單獨型育成就勞(単独型育成就労。接收外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員工等) |
| 計畫 | 為每位外國人製作累計3年的育成就勞計畫,並取得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ESDO,外国人育成就労機構)的認證 |
| 家屬陪同 | 原則上不予認可 |
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是將取代現行的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而設立的機構。
結束3年的育成就勞之後的路徑是:通過測驗進入特定技能1號(居留原則上以5年為上限),再以特定技能2號(居留期間沒有上限)為目標。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1、Q3、Q10、Q11、Q26、Q28、Q59,「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e-Gov法令檢索「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日文。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
已經決定的事項與今後才決定的事項
制度的骨架已經決定。尚未決定的,是部分領域的運用要領,以及更換雇主時支付金額的基準等(2026年10月9日時點)。
| 已經決定的事項 | 內容 |
|---|---|
| 對象領域 | 17個領域(2026年1月23日內閣會議決定的各領域運用方針(分野別運用方針)) |
| 日語與技能的基準、更換雇主限制期間(転籍制限期間) | 在各領域運用方針中依領域決定 |
| 接收企業與監管支援機構的基準 | 主管省令(主務省令)與17個領域的追加基準告示(上乗せ基準告示。依領域追加的基準)已刊載於入管廳的網頁 |
| 向送出機構(送出機関,將外國人送往日本的本國機構)支付費用的上限 | 相當於2個月的月薪 |
| 優良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優良な育成就労実施者)的基準 | 以點數方式記載於2026年8月修正的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 |
| 今後才決定的事項 | 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狀態 |
|---|---|
| 各領域的運用要領 | 9個領域已公布(建築物清潔(ビルクリーニング)、布品供應(リネンサプライ)、工業製品製造業、汽車維修保養(自動車整備)、鐵道(鉄道)、物流倉儲(物流倉庫)、餐飲業(外食業)、林業、木材產業(木材産業))。其他領域準備中 |
| 審查基準(按主要技能) | 5個領域已公布。其他領域準備中 |
| 各領域協議會(分野別協議会)等的加入手續 | 9個領域已開始(護理(介護)、建築物清潔、布品供應、工業製品製造業、造船與船舶工業(造船・舶用工業)、汽車維修保養、鐵道、林業、木材產業)。其他領域準備中 |
| 優良的監管支援機構的基準 | 運用要領表示,詳細內容「將另行於本運用要領中通知」(追って本運用要領にてお知らせします) |
| 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時,新雇主(転籍先)支付金額的基準(告示) | Q&A表示,該告示「預定今後制定」(今後制定する予定)。手續的流程與樣式,已列示於運用要領 |
| 兩國間協議(二国間取決め) | 4個國家已簽訂。12個國家處於已發布暫定送出機構名單的階段 |
入管廳表示,在審查基準等公布之前提出申請者,將保留審查,直到申請人提交追加的資料為止。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的施行日前申請」(日文)、「育成就勞制度的制度概要、相關法令」(日文)、「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4章、第5章)、「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49、Q55,「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外國政府認定送出機構一覽(育成就勞制度)」(日文)
現在可以辦理的手續:施行日前申請
接收企業現在可以辦理的手續,是育成就勞計畫認證的施行日前申請。申請的時期,是自預定開始育成就勞之日的7個月前起至5個月前為止。所謂施行日前申請,是指在制度開始的2027年4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請。
| 育成就勞計畫的認證 | 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 | |
|---|---|---|
| 申請的人 | 擬使外國人進行育成就勞的企業(接收企業) | 擬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法人 |
| 受理的開始 | 2026年9月1日 | 2026年4月15日 |
| 提交處 | 負責申請人住所地(法人為總公司)的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地方事務所・支所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 本部審查課分室(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 本部審査課分室) |
| 申請的時期 | 自預定開始育成就勞之日的7個月前起至5個月前為止 | 機構強烈建議,在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6個月以上之前提出 |
| 結果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依序以郵寄通知 | 許可證(許可証)預定在2027年4月(含)以後郵寄(一部分在3月) |
機構舉例表示,在2027年6月1日開始的情況下,是在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期間申請。依同樣的算法,2027年4月1日開始的計畫的申請,是在2026年9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這個日期是本事務所的計算)。11月1日是星期日,請預留充裕的時間提出申請。
- 監管型的情況下,辦理監管支援的法人已取得監管單位(監理団体)的許可,並已辦妥監管支援機構許可的施行日前申請(提交受理票的影本)
- 已加入各領域協議會(工業製品製造業領域則為加入JAIM(工業製品製造技能人才機構,工業製品製造技能人材機構))
- 表明符合各領域追加基準的文件已經備齊
- 從印尼、柬埔寨、吉爾吉斯、越南、寮國接收時,每位對象者都有送出國(送出国)公家機關的推薦信(單獨型,以及接收在交易上有密切關係的外國機構的職員的情況除外)
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若未獲准,育成就勞計畫也不會獲得認證。
本事務所也承接育成就勞接收相關申請的支援。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的施行日前申請」(日文),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計畫認證施行日前申請」(日文)、「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以及各網頁刊載的宣傳單
與技能實習制度的差異
最大的差異在於目的。技能實習以國際貢獻為目的,育成就勞則以在人手不足的領域培育並確保人才為目的。由於這項差異,更換雇主與日語的處理方式有了改變。
| 項目 | 技能實習 | 育成就勞 |
|---|---|---|
| 目的 | 透過技能等的習得來培育人才,藉此作出國際貢獻 | 在人手不足的領域培育並確保人才 |
| 區分與計畫 | 有1號至3號的區分,依階段取得計畫的認證 | 沒有區分。從一開始就製作3年的計畫,並取得認證 |
| 接收的範圍 | 職種、作業(職種・作業) | 領域、業務區分(業務区分) |
| 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 | 以往不被認可 | 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認可 |
| 日語 | - | 目標中增加了日語能力 |
| 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 | 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的人,免除技能與日語的測驗 | 以通過技能與日語的測驗為條件 |
| 前職要件、返國後從事要件(帰国後従事要件) | 有 | 無 |
| 進行監管的機構 | 監管單位 | 監管支援機構 |
監管單位無法直接成為監管支援機構,必須重新取得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
許可標準中增加了設置外部監查人(外部監査人)、沒有債務超過(負債大於資產)的情形、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企業原則上為2家以上等內容。依規定,從事實務的全職役員(董事、監事等)及職員須為2人以上,此外還有與接收企業數及外國人數相應的人數基準。
為了研修而在較短期間內接收外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員工時,設想在一定條件之下使用新的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2號」(企業内転勤2号)。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9、Q27〜Q29、Q33、Q34、Q57、Q75,「關於育成就勞制度的相關省令等(概略圖)」(日文)第2頁
屬於對象的17個領域
對象為17個領域。特定技能的19個領域當中,汽車運輸業(自動車運送業)與航空這2個領域,未列為育成就勞的對象。這是依2026年1月23日內閣會議決定的各領域運用方針所決定的。
- 厚生勞動省:護理(介護)、建築物清潔(ビルクリーニング)、布品供應(リネンサプライ)
- 經濟產業省:工業製品製造業
- 國土交通省:營建(建設)、造船與船舶工業(造船・舶用工業)、汽車維修保養(自動車整備)、住宿(宿泊)、鐵道(鉄道)、物流倉儲(物流倉庫)
- 農林水產省:農業、漁業與水產養殖業(漁業)、食品飲料製造業(飲食料品製造業)、餐飲業(外食業)、林業、木材產業(木材産業)
- 環境省:資源循環
可以轉換為技能實習2號的職種當中,以下3個未列為對象。
- 洗衣職種(クリーニング職種)(一般家庭用洗衣作業)
- 機場地勤職種(空港グランドハンドリング職種)
- 鍋爐維護職種(ボイラーメンテナンス職種)(鍋爐維護作業)
入管廳表示,是否有必要追加這些職種,將由主管各領域的行政機關繼續研議(育成就勞制度Q&A Q30)。
在育成就勞中,不能像「夏天從事農業、冬天從事漁業」那樣跨領域工作。可以用勞動者派遣(労働者派遣)的形式接收的,是具有季節性的農業領域和漁業與水產養殖業領域。
育成就勞的預計接收人數(受入れ見込数),17個領域合計為42萬6,200人(至2029年3月底為止)。這個人數是作為接收的上限來運用的。特定技能的領域與業務,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簽證是什麼?1號與2號的差異、對象19個領域、接收企業的條件與手續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12、Q16、Q17、Q19、Q30
日語與技能的基準
日語與技能的基準,依開始工作時、滿1年時、更換雇主時、結束時這4個時點分別決定。下表是各領域運用方針所列示的一般水準。
| 時點 | 技能 | 日語 |
|---|---|---|
| 開始工作時 | - | 相當於A1以上的程度,或是修習相當於A1的講習 |
| 滿1年時 | 育成就勞評價考試(初級)(育成就労評価試験(初級)) | 相當於A1以上的程度 |
| 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時 | 育成就勞評價考試(初級) | 相當於A2.1以上的程度 |
| 育成就勞結束時(與特定技能1號相同) | 特定技能1號評價測驗(特定技能1号評価試験)、育成就勞評價考試(專門級)(育成就労評価試験(専門級)) | 相當於A2.2以上的程度 |
相當於A1的測驗的例子是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日本語能力試験)的N5,相當於A2.2的例子則是N4。A2.1是指已達到A1、正朝著A2.2持續學習的階段。
有些領域訂有比這更高的水準。例如鐵道領域的運輸係員(鐵道的運行相關人員),從滿1年時起就是相當於A2.2以上的程度。
接收企業有義務讓本人參加第1年和第3年的測驗。第1年的測驗即使沒有通過,也可以繼續育成就勞。
開始工作前沒有通過相當於A1的測驗的人,要在認定日語教育機構(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関)的「就勞」課程(「就労」課程)中,修習相當於A1的講習100小時以上。入境後講習(入国後講習)的總時數,沒有通過者為320小時以上,已經通過者為220小時以上(接受過入境前講習(入国前講習)者,時數會縮短)。
在育成就勞的3年期間內,提供可以修習以A2為目標的講習100小時以上的機會,也是接收企業的義務。費用由接收企業或監管支援機構負擔。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第2頁,「育成就勞制度的概要(2026年7月修訂)」(日文)第2〜4頁,「關於育成就勞制度的相關省令等(概略圖)」(日文)第2〜4頁,「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56、Q63、Q64、Q66
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獲得認可的條件
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僅限於同一個業務區分之內,並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予以認可。這並不是隨時可以自由轉職的制度。有暴力、騷擾等不得已的情況時的更換雇主,則延續技能實習制度的做法,繼續予以認可。
- 已具備各領域運用方針所定的一定水準的技能與日語能力(一般水準為育成就勞評價考試(初級),以及日語相當於A2.1以上的程度)
- 在目前的接收企業的育成就勞,已超過更換雇主限制期間
- 更換雇主時,沒有接受民間職業介紹機構的職業介紹等
- 新雇主是優良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
- 在新雇主處,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而來的人所占的比例在一定範圍以內
- 新雇主將向原雇主(転籍元)支付一定的金額
所謂更換雇主限制期間,是指在更換雇主之前,必須在目前的接收企業繼續育成就勞的期間。依領域定為1年或2年。
| 更換雇主限制期間 | 領域 |
|---|---|
| 2年 | 護理、營建、造船與船舶工業、汽車維修保養、餐飲業、工業製品製造業、食品飲料製造業、資源循環 |
| 1年 | 建築物清潔、布品供應、住宿、鐵道、物流倉儲、農業、漁業與水產養殖業、林業、木材產業 |
即使是2年的領域,也可以由接收企業判斷定為1年。定為超過1年的期間時,必須依各領域運用方針的規定,以加薪等方式提升待遇。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48、Q50、Q51,「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第2頁
接收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者的企業與原雇主企業的規定
可以接收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者的,僅限於優良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接收的企業要向原雇主企業支付初期費用的一部分。
在新雇主處,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者在育成就勞外國人(育成就労外国人)總數中所占的比例,以3分之1為限。新雇主位於大都市圈(指定區域之外)時,從地方(指定區域內)接收的更換雇主者的比例,則限於6分之1以內。
所謂指定區域(指定区域),是指東京都、神奈川縣、千葉縣、埼玉縣、愛知縣、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以外的道縣,以及這8個都府縣的部分地區。依接收企業的總公司所在地判斷。
新雇主向原雇主支付的金額,是以主管大臣(主務大臣)用告示規定的金額,乘上與在原雇主處工作的期間相應的比例來計算。下表是第1次更換雇主的情況。
| 在原雇主處進行育成就勞的期間 | 所乘的比例 |
|---|---|
| 1年以上、未滿1年6個月 | 6分之5 |
| 1年6個月以上、未滿2年 | 3分之2 |
| 2年以上、未滿2年6個月 | 2分之1 |
| 2年6個月以上 | 4分之1 |
規定計算基礎金額的告示,並未刊載於入管廳的相關法令網頁(2026年10月9日時點)。手續的流程與樣式,已列示於運用要領的第4章。由本人提交變更希望申出書(変更希望の申出書),接收企業與監管支援機構辦理申報和通知,再由新雇主企業向機構申請新的育成就勞計畫的認證。新雇主要在認證後6個月以內,向機構提交證明已支付的文件。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42、Q43、Q49、Q53〜Q55,「關於育成就勞制度的相關省令等(概略圖)」(日文)第10頁、第13頁,「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4章)
接收企業的條件
接收企業(育成就勞實施單位,育成就労実施者)的條件,是在沿用技能實習制度之條件的基礎上,再加上新的條件。
- 過去1年以內,沒有因接收企業或監管支援機構的責任而出現育成就勞外國人的失蹤者
- 過去1年以內,沒有使從事同種業務的勞工離職(自願離職者等除外)
- 遵守有關勞動、社會保險、租稅的法令
- 沒有從送出機構等處收受超出社會一般觀念上認為適當之程度的金錢或招待等
- 簽訂僱用契約時,已當面或以線上方式說明勞動條件等待遇
- 已加入所接收領域的各領域協議會
在體制方面,要設置育成就勞責任者(育成就労責任者)、育成就勞指導員(育成就労指導員)、生活諮詢員(生活相談員)。這3者都必須在過去3年以內修畢養成講習。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40、Q44,「關於育成就勞制度的相關省令等(概略圖)」(日文)第6頁
接收人數限額
可以接收的人數上限,依接收企業的全職職員人數決定。由於技能實習的1號至3號的區分不復存在,這是針對第1年至第3年的育成就勞外國人合計人數的上限。
| 全職職員的總數 | 基本人數限額(基本人数枠) | 優良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 |
|---|---|---|
| 301人以上 | 全職職員總數的20分之3 | 全職職員總數的10分之3 |
| 201人〜300人 | 45人 | 90人 |
| 101人〜200人 | 30人 | 60人 |
| 51人〜100人 | 18人 | 36人 |
| 41人〜50人 | 15人 | 30人 |
| 31人〜40人 | 12人 | 24人 |
| 9人〜30人 | 9人 | 18人 |
此表是監管型的限額。全職職員為3〜8人時,基本人數限額也是9人(2人時為6人,1人時為3人)。優良時的人數,在5人以下時另有規定。單獨型則適用另外的限額。
全職職員的人數中,不包含育成就勞外國人和技能實習生。因過渡措施而留下的1號、2號技能實習生,則計入育成就勞外國人的人數。
接受優良的監管支援機構的監管支援、位於地方(指定區域)的優良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最多可以接收基本人數限額的3倍。依說明,優良的監管支援機構的認定,不受理施行日前申請和制度剛施行時的申請。
要被認可為優良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須在申請育成就勞計畫的認證時提交申告書和資料,並接受機構的確認。基準採點數方式,沒有接收實績的企業和自首次接收起未滿1年的企業,必須達到總得分56分的7成(40分)以上。各項目的分數也有基準。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37、Q41,「關於育成就勞制度的相關省令等(概略圖)」(日文)第8頁、第9頁,「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4章、第5章)
送出機構與外國人支付費用的上限
外國人向送出機構支付的費用上限,為相當於2個月的月薪。超出上限的費用,由接收企業或監管支援機構負擔。
這裡所說的月薪,是育成就勞計畫中載明的報酬月額,指僱用契約中約定的所定內工資(所定内賃金)的月額。不包含加班費等。
依入管廳的調查,技能實習生來日本之前向送出機構或仲介者支付的費用總額,平均為54萬2,311日圓。這是回答了費用金額的1,369人的平均值,調查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進行。
可以接收的國家
在育成就勞中,原則上只能從與日本之間簽訂了兩國間協議(合作備忘錄,協力覚書)的國家接收。
| 狀態(2026年10月9日時點) | 國家 |
|---|---|
| 已簽訂兩國間協議(有認定送出機構名單) | 泰國、烏茲別克、斯里蘭卡、寮國 |
| 已公布暫定送出機構名單 | 印尼、柬埔寨、吉爾吉斯、塔吉克、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東帝汶、不丹、菲律賓、越南、緬甸 |
暫定送出機構名單,是由正在協商協議的國家所提出、預計將成為送出機構的機構一覽表。可以將列在這份名單上的機構作為辦理轉介(取次ぎ,即轉交求職申請)的送出機構,提出施行日前申請。
不過,育成就勞計畫要獲得認證,該機構必須列在認定送出機構名單上。未被列入時,有時必須變更送出機構。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70、Q72〜Q74,「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4章)、「關於技能實習生支付費用的實況調查結果」(日文),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外國政府認定送出機構一覽(育成就勞制度)」(日文)、「育成就勞計畫認證施行日前申請」(日文)刊載的宣傳單
目前接收的技能實習生會如何
2027年4月1日時已來到日本的技能實習生,可以依已獲認證的計畫繼續技能實習。無法從技能實習轉到育成就勞。繼續期間,適用技能實習制度的規則。
| 階段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可以新開始或進入下一階段的人 |
|---|---|
| 1號 | 依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認證的技能實習計畫,能在2027年6月30日(含)以前開始技能實習的人 |
| 2號 | 在2027年6月30日(含)以前已開始1號技能實習的人 |
| 3號 | 2027年4月1日時,已進行2號技能實習1年以上的人 |
可以申請1號技能實習計畫認證的期限,是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今後要新接收技能實習生時,機構提示最遲在2027年2月提出申請。這是因為3月(含)以後的申請,有可能無法在6月30日(含)以前取得入境許可(上陸の許可)。
作為完成技能實習之後的出路,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這條路仍然保留。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且所從事的業務與技能實習的職種、作業具有關聯性時,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可以轉換。
關於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單位的新許可,機構先前要求在2026年9月30日(含)以前申請。依說明,10月1日(含)以後的申請,無法許可的可能性很高。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隨育成就勞制度施行的技能實習過渡措施」(日文)、「育成就勞制度的概要(2026年7月修訂)」(日文)第7頁,「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47、Q78、Q80,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制度」(日文)刊載的宣傳單(《關於技能實習計畫的說明》《致正在考慮申請監管單位許可的各位》)
常見問題
可以在育成就勞的中途轉到特定技能1號嗎?
入管廳表示,方針是附條件予以認可(育成就勞制度Q&A Q76)。條件是已通過技能與日語的測驗,而且在目前的接收企業的工作期間已超過一定的期間。
育成就勞外國人的薪資要繳所得稅嗎?
原則上要繳。與技能實習生的情況不同,不屬於租稅條約(租稅協定)免稅規定的對象,而是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住民稅也是同樣的處理(育成就勞制度Q&A Q81)。
快要超過預計接收人數時,會怎麼樣?
該領域的育成就勞計畫的認證將暫時停止。即使在簽訂僱用契約之後,原則上也無法取得認證,不能新以育成就勞外國人的身分入境。居留期間的更新,原則上照常審查(育成就勞制度Q&A Q22、Q23)。
總結
育成就勞制度將於2027年4月1日開始。這是在人手不足的17個領域原則上僱用外國人3年,並將其培育到特定技能1號水準的制度。日語與技能的基準、依本人意願更換雇主的條件(新雇主支付金額的基準除外)、接收人數限額、向送出機構支付費用的上限已經決定。
接收企業現在可以辦理的,是育成就勞計畫認證的施行日前申請。在預定開始育成就勞之日的7個月前起至5個月前為止的期間申請。請先確認:監管單位是否已申請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所接收領域的運用要領與協議會的手續是否已經公布,送出國處於哪個階段。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2026年5月28日更新)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的施行日前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的概要(2026年7月修訂)」(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育成就勞制度的相關省令等(概略圖)」(日文。2025年12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各領域運用方針的主要記載事項」(日文。2026年1月23日內閣會議決定的各領域運用方針)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的制度概要、相關法令」(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修正)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隨育成就勞制度施行的技能實習過渡措施」(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能實習生支付費用的實況調查結果」(日文)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制度」(日文)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計畫認證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9月8日更新)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10月8日更新)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外國政府認定送出機構一覽(育成就勞制度)」(日文)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之前,在e-Gov上以技能實習法的題名顯示)第1條、第2條、第8條、第9條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