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OTIT,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公布的資料撰寫。
育成就勞(育成就労)的外部監查人(外部監査人),是從法人的外部,監查監管支援機構(監理支援機関)的監查等業務是否適當進行的人。在將於2027年4月1日開始的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下,讓外部監查人進行監查,已成為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標準(許可基準)。
技能實習制度(技能実習制度)下可以選擇的設置「指定外部役員」的方法,不在育成就勞制度的許可標準之中。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法人則為名稱)要寫在許可的申請書上,因此必須在申請之前決定。以下說明其成為必須的理由、與技能實習制度的差異、要件的概要以及選任的時期。
目錄
外部監查人是什麼
外部監查人是從法人的外部,監查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董事、監事等)執行職務情形的人。由監管支援機構選任,法人或個人皆可擔任。
監管支援機構是取代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單位(監理団体)的機構。它是指媒合接收企業(育成就勞實施單位,育成就労実施者)與外國人之間的僱用關係,並對接收企業進行監管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依據是育成就勞法(外国人の育成就労の適正な実施及び育成就労外国人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所規定的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標準。以下將該法的施行規則寫作「施行規則」。
五 除由監事及其他監查法人業務者進行的監查之外,已採取措施,使與監管型育成就勞實施單位不具有主管省令所規定的密切關係、且符合具有能夠公正且適當地進行職務執行之監查的知識或經驗等以及主管省令所規定的其他要件者,依主管省令的規定,對役員執行與監管支援事業有關的職務的情形進行監查。(日文原文:五 監事その他法人の業務を監査する者による監査のほか、監理型育成就労実施者と主務省令で定める密接な関係を有しない者であって、職務の執行の監査を公正かつ適正に遂行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知識又は経験等を有することその他主務省令で定める要件に適合するものに、主務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役員の監理支援事業に係る職務の執行の監査を行わせるための措置を講じていること。)
除了由監事等進行的內部監查之外,還要求備妥由外部人士進行的監查。監查的對象,是役員就監管支援事業所進行的職務執行。
| 已經決定的事項 | 依據 |
|---|---|
| 讓外部監查人進行監查的措施是許可標準 | 育成就勞法 第25條第1項第5款 |
| 外部監查人的要件與外部監查的方法 | 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 第47條 |
| 在許可申請書上填寫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或名稱 | 該規則 第42條第3款 |
| 講習的過渡措施,以及曾任指定外部役員者的處理 | 該規則 附則第4條第3項、附則第5條 |
| 條文的解釋,以及申請時確認的文件 | 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修正)第5章第2節第5 |
育成就勞法與施行規則,除部分規定外,將於2027年4月1日施行。
出處:e-Gov法令檢索「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日文。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第2條、第25條,「該法施行規則」(日文。2025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47條、附則第4條、附則第5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
外部監查人做什麼
外部監查人所做的有2項:在事業所(營業場所)進行的定期確認,以及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進行監查時的同行(陪同監查)。由施行規則第47條第3項規定。
- 就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每個事業所,至少每3個月1次,確認對接收企業的監查等業務是否適當進行
- 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進行監查時,就每個事業所至少每年1次同行並加以確認
兩者都要將記載結果的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進行的方式,以及與監管支援機構本身業務的分工,整理在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人做什麼中。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3項
為什麼成為必須
理由是加入外部的觀點,以確保監管支援機構的業務能中立地營運。
運用要領指出,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辦理監管支援時,有難以中立地營運業務的一面。並說明,因此以法律課予採取外部監查措施的義務。
入管廳的「修正法的概要」也就取代監管單位的監管支援機構寫道:「將設置外部監查人列為許可要件」(外部監査人の設置を許可要件とする)。入管廳的Q&A,則就監管支援機構的體制新設的許可標準,列舉了以下要件等。
- 已設置外部監查人
- 沒有債務超過(負債大於資產)的情形
- 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機構(育成就勞實施單位)的數量,原則上為2家以上
- 從事監管支援事業實務的全職役員及職員為2人以上,且符合與接收機構的數量和育成就勞外國人(育成就労外国人)的人數相應的人數基準
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單位,無法直接成為監管支援機構。必須重新取得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制度整體的內容,整理在日本育成就勞制度是什麼?2027年4月施行:與技能實習的差異及接收企業的準備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33、Q34
與技能實習制度的外部監查人、指定外部役員的差異
在技能實習制度下,可以從「指定外部役員」和「外部監查人」之中擇一,但育成就勞制度的許可標準只有外部監查人。
指定外部役員,是監管單位不採取外部監查措施時,被指定為負責確認業務是否適當進行的役員的人。
| 技能實習制度(監管單位) | 育成就勞制度(監管支援機構) | |
|---|---|---|
| 許可標準 | 透過役員的組成採取的措施(設置指定外部役員),或由外部監查人進行外部監查的措施,兩者中的任一項措施 | 由外部監查人進行外部監查的措施 |
| 外部監查人的資格 | 沒有列舉資格的規定 | 律師(弁護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社会保険労務士)、行政書士(包含各自的法人)及其他具有育成就勞相關知識見解者 |
| 外部監查人的講習 | 過去3年以內,已修畢告示所定的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 | 相同。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已修畢技能實習制度的講習者,也視為已修畢者 |
| 同意公布姓名 | 沒有規定 | 同意機構在網際網路上公布姓名是要件 |
| 外部監查的頻率 | 就每個事業所至少每3個月確認1次,並至少每年同行1次 | 相同 |
曾任指定外部役員的人,能成為外部監查人嗎
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職員,以及過去5年以內曾任其役員、職員的人,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3款イ)。不過,對同時符合以下兩項的人,不適用這項規定(該規則附則第5條)。
- 在2027年4月1日之前,曾是監管單位的非全職的指定外部役員
- 未曾從事與監管事業有關的業務(以指定外部役員身分進行的確認除外)
不適用的只有這項規定。講習、資格、其他關係方面的要件,必須和其他人一樣符合。
出處:e-Gov法令檢索「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之適當實施及技能實習生保護的法律」(日文。現行)第25條第1項第5款,「該法施行規則」(日文。現行)第26條第3款、第30條,「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附則第4條第3項、附則第5條,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7-7、7-10
外部監查人的要件
外部監查人必須自申請許可之時起,在持有許可的整個期間內,始終符合以下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施行規則 |
|---|---|---|
| 講習 | 過去3年以內,已修畢法務大臣與厚生勞動大臣以告示所定的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 | 第47條第2項第1款 |
| 資格、知識見解 | 是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包含各自的法人)或其他具有育成就勞相關知識見解者 | 該項第2款 |
| 與接收企業、監管支援機構等的關係,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 | 不屬於施行規則所列舉的關係或欠格事由(下一節的表) | 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 |
| 同意公布姓名 | 同意機構在網際網路上公布姓名。公布的內容,個人為姓名,法人為法人名稱 | 第47條第2項第4款 |
運用要領就「其他具有育成就勞相關知識見解者」(その他育成就労に関する知見を有する者)列舉了2種:就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具有高度知識、經驗者,以及作為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的實施機構經告示、且具有相當實績的機構。
依說明,第1種是研究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的大學教授等可以客觀評價的人。第2種是在最近2個事業年度中的任一年度實施講習20次以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入管廳的Q&A也將參加養成講習、資格、不具有密切關係、外部性、不屬於欠格事由等,列為外部監查人的要件。
有顧問契約的士業(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等)、前役員或職員等,在各種情形下能否擔任,整理在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人:能擔任的人與不能擔任的人中。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1項、第2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36,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7-19
有關係就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的對象
與接收企業、監管支援機構等有以下關係的人,即使具備資格,也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
| 對象 | 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的人 |
|---|---|
| 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企業(包含過去5年以內曾對其辦理監管支援的企業) | 該企業、其役員與職員、過去5年以內曾具有這些身分的人。這些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 提出申請的監管支援機構 | 役員與職員、過去5年以內曾具有這些身分的人 |
| 監管支援機構的成員(構成員。組合成員、會員等) | 成員、其役員與職員。經營所監管支援領域之事業的成員,還包含過去5年以內曾具有這些身分的人 |
| 其他接收企業、其他監管支援機構 | 該企業或機構、其役員與職員 |
| 監管支援機構接受其轉介(取次ぎ,即轉交求職申請)的外國送出機構(送出機関) | 該機構、其役員與職員、過去5年以內曾具有這些身分的人 |
| 許可的欠格事由(育成就勞法第26條) | 屬於該條第5款イ至ニ的人。法人方面,則是屬於該條各款的法人,以及役員中有屬於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3款イ至ホ者的法人 |
未經營所監管支援領域之事業的成員及其役員、職員,是運用要領表示不予認可的對象。
除此之外,經認定有損害外部監查公正性之虞的人,也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例如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的情形,以及過去曾就育成就勞實施不正當或顯著不當的行為的情形等。
- 與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企業簽訂顧問契約的律師
- 定期或臨時向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企業收取會費的法人
- 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職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定期或臨時向監管支援機構收取會費的法人
其中也寫道,與監管支援機構簽訂顧問契約的律師等,並不當然屬於「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26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養成講習要在哪裡參加
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已修畢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責任者等講習」(監理責任者等講習)的人,也可以被選任為外部監查人。這是施行規則附則第4條第3項所定的過渡措施。運用要領與機構的說明寫道,在育成就勞法施行之前參加過這項講習的人也可以被選任。
講習由主管大臣(主務大臣)告示的機構(養成講習機構,養成講習機関)辦理。被選任之後,也必須在修畢講習之日起3年以內,參加並修畢下一次講習。由法人擔任外部監查人時,由實地進行監查並指揮、負責該監查的人(監查實施責任者,監査実施責任者)參加講習。
| 講習 | 狀況(2026年10月9日時點) |
|---|---|
| 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責任者等講習 | 養成講習機構由入管廳和厚生勞動省的網頁介紹,日程由厚生勞動省的網頁介紹。厚生勞動省的一覽是2026年4月10日時點的內容 |
| 育成就勞制度的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 | 機構表示「將另行在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等中通知」(改めて、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などにおいてお知らせします)(2026年7月10日更新的常見問題)。在入管廳和機構的育成就勞制度網頁上,未能確認到有關實施機構和日程的介紹。運用要領表示,2026年度養成講習機構的招募預定在202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間進行,參加者的招募可以在告示之後開始 |
申請許可時,要提交講習的受講證明書(受講証明書)的影本。機構要求提交在申請時點過去3年以內參加的講習的證明書。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附則第4條第3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8章)、「養成講習機構」(日文),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制度中的養成講習」(日文),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7-17、「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刊載的申請文件一覽
最遲何時決定外部監查人
外部監查人必須在申請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之前決定。這是因為要在許可申請書上填寫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或名稱,並附上就任承諾書等。
| 申請時提交的文件 | 有關外部監查人要填寫的內容、要提交的資料 |
|---|---|
| 監管支援機構許可申請書(監理支援機関許可申請書。別記樣式第15號) | 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或名稱 |
| 外部監查人的就任承諾書及誓約書暨概要書(外部監査人の就任承諾書及び誓約書並びに概要書。參考樣式第2-5號) | 法人的情形,還要填寫已參加講習的監查實施責任者的姓名 |
| 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的受講證明書影本 | 在申請時點過去3年以內參加的講習的證明書。法人的情形,為全體監查實施責任者的份 |
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在制度開始之前就可以申請(施行日前申請)。由擬成為監管支援機構的法人,向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機構)的本部審查課分室(本部審査課分室)申請。受理期間為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為止。
機構提示,申請要在「開始監管支援事業的6個月以上之前」(監理支援事業を開始する6か月以上前まで)提出。作為希望自2027年4月1日起辦理事業時的申請日而先前提示的2026年9月30日,已經過了。今後申請時,要先辦妥外部監查人的選任和講習的參加,以便能在希望開始事業之日的6個月以上之前申請。
申請之後申請書的記載事項有變更時,要儘速向機構提交變更申出書(変更申出書)。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或名稱,是申請書的記載事項之一。
在2026年12月28日(含)以前(以送達機構之日為準)未提交變更申出書時,將依變更前的內容審查。依該內容取得許可時,要在2027年4月1日(含)以後、自取得許可之日起1個月以內,辦理變更申報。
許可標準在取得許可之後也必須持續符合。
本事務所也承接育成就勞外部監查人的就任,可以先從確認能否確保獨立性開始諮詢。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3款、第43條第9款,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10月8日更新),以及該網頁刊載的申請文件一覽、《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手續【施行日前申請用】》《監管支援機構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等的變更【施行日前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常見問題
1位外部監查人,可以負責多個監管支援機構嗎?
可以。機構表示,兼任多個監管支援機構(包含監管單位)的外部監查人,只要符合要件、不屬於欠格事由,就是可以的。不過,擔任其他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職員的人,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
在技能實習制度下擔任外部監查人的人,可以直接成為育成就勞制度的外部監查人嗎?
既不是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也不是行政書士時,僅憑曾在技能實習制度下擔任外部監查人這一點,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機構答覆表示,沒有資格的人可能被認可為外部監查人的,是「其他具有育成就勞相關知識見解者」的2種。
稅理士(税理士)、會計師(公認会計士)、司法書士可以成為外部監查人嗎?
僅憑具備資格這一點,不能成為外部監查人。機構表示,必須屬於「其他具有育成就勞相關知識見解者」2種中的任一種,符合其他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
具備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資格的人,也必須修畢養成講習,並符合關係、欠格方面的要件。
出處: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7-5、7-6、7-8、7-10
總結
在育成就勞制度下,讓外部監查人進行監查是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標準。技能實習制度下可以選擇的設置指定外部役員的方法,不在育成就勞制度的許可標準之中。外部監查人有講習、資格、與接收企業和監管支援機構的關係、同意公布姓名等方面的要件。
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或名稱要寫在許可申請書上,因此要在申請之前決定。今後申請的監管單位,請先確認人選是否符合要件、是否有講習的受講證明書。
參考資料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之前,在e-Gov上以技能實習法的題名顯示)第2條、第25條、第26條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施行規則(2025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經2026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43條、第47條、附則第4條、附則第5條
- 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之適當實施及技能實習生保護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號。現行)第25條,該法施行規則(2016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現行)第26條、第30條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修正)第5章、第8章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2026年5月28日更新)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養成講習機構」(日文。技能實習制度)
- 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制度中的養成講習」(日文。養成講習機構的一覽為2026年4月10日時點的內容)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10月8日更新)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