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OTIT,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公布的資料撰寫。
可以擔任育成就勞(育成就労)外部監查人(外部監査人)的,是符合講習與資格的要件、與接收企業或監管支援機構(監理支援機関)等沒有一定的關係,並且同意公布姓名的人。與監管支援機構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弁護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社会保険労務士)、行政書士,只要符合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就可以擔任。
顧問客戶若是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運用要領將其列為「密切關係」的例子。至於該企業是成員(構成員)的情況,機構回覆表示不能擔任。以下依據將於2027年4月1日施行的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育成就労法施行規則)第47條,以及入管廳、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公布的資料,說明各種情形的處理方式。
目錄
可以擔任外部監查人的,是4項要件全部符合的人
可以擔任外部監查人的,是講習、資格與知識見解、關係與欠格事由、同意公布姓名這4項要件全部符合的人。運用要領指出,這些要件必須從申請許可的時點起,在持有許可的整個期間內持續符合。
外部監查人,是從法人的外部,針對監管支援機構的監查等業務是否適當執行進行監查的人。監管支援機構是取代技能實習制度(技能実習制度)之監管單位(監理団体)的機構,而讓外部監查人進行監查,已定為許可標準(育成就勞法(育成就労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
定義與成為必要條件的理由,整理在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人是什麼一文;業務的內容,則整理在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人做什麼一文。
本文說明的,是其中第3個要件「關係與欠格事由」。依據是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以下稱「施行規則」)第47條第1項,以及第2項第3款。接收企業在條文中寫作「育成就勞實施單位」(育成就労実施者)。
出處:e-Gov法令檢索「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日文。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第25條第1項第5款、「該法施行規則」(日文。2025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因為與接收企業的關係而不能擔任的人
與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有「密切關係」的人,就算具備資格,也不能擔任外部監查人。施行規則第47條第1項以3款規定了範圍。表中的「申請人」(申請者),是指申請許可的監管支援機構。
| 款 | 不能擔任的人(條文的文字) | 期間、範圍 |
|---|---|---|
| 第1款 | 申請人辦理監管支援的監管型育成就勞實施單位(監理型育成就労実施者)、其役員(董事、監事等)或職員、過去5年以內曾為上述人員者 | 包含過去5年以內申請人曾辦理監管支援的監管型育成就勞實施單位 |
| 第2款 | 第1款所定者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 第3款 | 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經認定有損害外部監查公正性之虞者 | 沒有年數的規定 |
第1款的「過去5年以內」,適用於2個地方:一是在目前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企業中,過去5年以內曾擔任役員、職員的人;二是過去5年以內曾辦理監管支援的接收企業的相關人員。
- 與監管支援機構辦理監管支援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
- 向監管支援機構辦理監管支援的育成就勞實施單位,定期或臨時收取會費的法人
運用要領的寫法是「例如」(例えば)、「可以想見……等」(などが考えられます),並不是只限於這2種的寫法。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1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因為與監管支援機構等的關係而不能擔任的人
就與監管支援機構、其成員、其他接收企業、其他監管支援機構、外國的送出機構(送出機関)之間的關係,也訂有不能擔任外部監查人的人。也就是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3款的イ至ホ,以及チ。
| 款 | 不能擔任的人(條文的文字) | 「過去5年以內曾為上述人員者」 |
|---|---|---|
| イ | 申請人的役員或職員 | 包含 |
| ロ | 申請人的成員(以經營下列事業者為限:該事業所涉及的業務,需要屬於其辦理監管支援的監管型育成就勞所涉育成就勞產業領域(育成就労産業分野)的技能)、其役員或職員 | 包含 |
| ハ | 育成就勞實施單位(辦理監管支援的監管型育成就勞實施單位除外)或其役員或職員 | 沒有規定 |
| ニ | 監管支援機構(申請人除外)或其役員或職員 | 沒有規定 |
| ホ | 申請人就監管型育成就勞的申請接受其轉介(取次ぎ)的外國的送出機構、其役員或職員 | 包含 |
| チ | 除イ至ト之外,因與申請人或其役員、職員或成員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過去曾就育成就勞實施不正當或顯著不當的行為及其他情事,經認定有損害外部監查公正性之虞者 | 沒有規定 |
成員是指組合成員(組合員)、會員等。不屬於ロ的括號內情形的成員及其役員、職員,運用要領也表示「因有損害外部監查公正性之虞,不予認可」(外部監査の公正が害されるおそれがあるため、認められません)。
- 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及職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向監管支援機構定期或臨時收取會費的法人
運用要領接著寫道,與監管支援機構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等(弁護士等),並非當然屬於「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2項第3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屬於欠格事由的人也不能擔任
屬於監管支援機構許可之欠格事由(育成就勞法第26條)的人與法人,也不能擔任外部監查人。也就是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3款的ヘ與ト。
| 款 | 不能擔任的人(條文的文字) |
|---|---|
| ヘ | 屬於育成就勞法第26條第5款イ至ニ任一者 |
| ト | 屬於該法第26條各款任一者的法人,或其役員之中有屬於イ至ホ任一者的法人 |
ト的「イ至ホ」,是指前一節表中的イ至ホ。由法人擔任外部監查人時,要就每一位役員逐一確認這項關係。
- 被判處拘禁刑以上的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或不再執行之日起未滿5年者
- 依育成就勞法及其他有關出入國、勞動的法律之規定中由政令指定的規定等被判處罰金刑,同樣未滿5年者
- 暴力團成員,或自不再是暴力團成員之日起未滿5年者
- 自就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實施了不正當或顯著不當的行為之日起未滿5年者
- 在被撤銷許可的監管支援機構中,於導致撤銷的事項發生當時擔任役員,自撤銷之日起未滿5年者(依第37條第1項第2款撤銷者,以該法所定的情形為限)
框內列出的只是一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受破產程序開始裁定而尚未復權者、有關身心障礙的事由、因特定之罪被處罰金、有關事業廢止申報的事由等。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10條、第26條、「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2項第3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過了幾年才可以擔任
訂有「過去5年以內」規定的關係,在離開該身分起超過5年之後,就不再屬於該款。訂有這項規定的,是與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監管支援機構、經營監管支援所涉領域之事業的成員、接受其轉介的送出機構之間的關係。
其他接收企業與其他監管支援機構(ハ、ニ),沒有「過去5年以內」的規定。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款チ),同樣沒有年數的規定。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以下稱「機構」)曾就擔任過監管支援機構役員的人作出回覆。機構將於2027年4月1日成為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ESDO,外国人育成就労機構)。在申請的時點卸任已超過5年,且符合其他要件、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擔任外部監查人。
至於未經營該領域事業的成員,依機構的回覆,是成員以及擔任其役員、職員的人不能擔任。過去5年以內曾擔任役員、職員的人也一併納入的,是經營該領域事業的成員的情形。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有關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2026年7月10日更新)7-7、7-9
可以委託有顧問契約或業務往來的士業嗎
顧問契約的處理方式,依對象是監管支援機構,還是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而有所不同。以下情形,在運用要領與機構的「常見問題」中找得到答案。
| 情形 | 入管廳、機構的回覆 | 依據 |
|---|---|---|
| 與監管支援機構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包含各自的法人) | 符合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擔任 | 機構 7-2、運用要領 |
| 與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 | 被列為有損害外部監查公正性之虞的「密切關係」的例子(施行規則第47條第1項第3款) | 運用要領 |
| 與監管支援機構的成員(該成員是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時)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等 | 不能擔任 | 機構 7-3 |
| 與監管支援機構的成員(該成員不是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時)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等 | 符合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擔任 | 機構 7-4 |
| 受有償委託、擔任入境後講習(入国後講習)之法律保護科目(法的保護科目)講師的社會保險勞務士 | 符合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擔任 | 機構 7-14 |
| 身為監管支援機構事務所出租人的行政書士 | 符合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擔任 | 機構 7-15 |
| 兼任其他監管支援機構(包含監管單位)之外部監查人的人 | 符合要件且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兼任 | 機構 7-6 |
「律師等」(弁護士等)是指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及其法人。委託擔任顧問的士業(專門職業人員)時,要先確認對方的顧問客戶之中,是否有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
出處: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2026年7月10日更新)7-2、7-3、7-4、7-6、7-14、7-15,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可以委託前役員及職員、親屬、成員嗎
曾擔任監管支援機構役員、職員的人,若是在過去5年以內,就不能擔任。親屬與成員的處理方式,也已由條文和機構的回覆確定。
| 情形 | 入管廳、機構的回覆 | 依據 |
|---|---|---|
| 曾擔任監管支援機構役員的人 | 在申請的時點卸任已超過5年,且符合其他要件、不屬於欠格事由者,可以擔任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3款イ、機構 7-7 |
| 在2027年4月1日之前,曾擔任監管單位的非專任指定外部役員的人(未參與定期監查等監管事業的業務) | 即使卸任後仍在5年以內,只要符合其他要件、不屬於欠格事由,也可以擔任 | 施行規則附則第5條、機構 7-7 |
| 監管支援機構代表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不能擔任 | 機構 7-12 |
| 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的役員、職員(包含過去5年以內曾為上述人員的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不能擔任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1項第2款 |
| 身為監管支援機構成員的行政書士法人、擔任該法人役員或職員的行政書士 | 不能擔任 | 機構 7-9 |
| 目前擔任其他監管支援機構役員或職員的人 | 不能擔任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3款ニ、機構 7-8 |
指定外部役員,是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單位在不採取外部監查措施時所指定的役員。因附則第5條而不再適用的,只有第2項第3款イ。
代表人以外的役員及職員的配偶與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運用要領將其列為「在社會生活上有密切關係」的例子。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附則第5條,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2026年7月10日更新)7-7、7-8、7-9、7-12,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
公布的資料中沒有答案的情形
以下情形,在施行規則、運用要領、機構的「常見問題」中,都沒有直接的答案(2026年10月9日時點)。關於是否會被認定有損害外部監查公正性之虞(施行規則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款チ),到哪個程度才算屬於的基準,公布的資料並未列示。
| 情形 | 從條文、公布的資料可以確認的內容 | 本事務所的整理(並非主管機關的見解) |
|---|---|---|
| 製作監管支援機構許可申請文件的行政書士 | 第47條之中,沒有列舉文件製作的款。機構表示,申請書的提交與許可證等的領取,可以委任行政書士等第三人辦理 | 找不到只因製作了文件就適用的款。是否屬於チ,要看參與的方式 |
| 從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承接了並非顧問契約的單次業務的士業 | 運用要領列為第1項第3款之例的,是訂有顧問契約的律師,以及收取會費的法人。其中寫有「等」(など) | 不能以例子中沒有為由,就斷言可以擔任。要確認所承接業務的內容與時期 |
| 過去曾與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訂有顧問契約的士業 | 第1項第1款的「過去5年以內」,是針對接收企業及其役員、職員的規定。第3款沒有年數的規定 | 不能只憑契約已經結束,就斷言不屬於第3款 |
| 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特定技能制度)的役員及職員、本身是登錄支援機構的士業 | 第47條、運用要領、機構的回覆之中,沒有就外部監查人的要件提到登錄支援機構的記載。該人或法人同時也是其他接收企業、其他監管支援機構,或其役員及職員時,屬於ハ、ニ | 未能確認到以身為登錄支援機構為由而不能擔任的規定。支援的委託方若是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則要確認與第1項第3款的關係 |
「本事務所的整理」,是從條文與公布的資料所能讀出的範圍,並不是入管廳或機構的見解。
本事務所也承接育成就勞外部監查人的就任,並且先從確認能否確保獨立性開始受理。代表行政書士(日高拓郎)已修畢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管責任者等講習(監理責任者等講習)。這項講習,依過渡措施,視為已修畢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2026年7月10日更新)16-1
講習、資格、法人、姓名的公布
不屬於關係方面要件所列情形的人,也必須另外符合講習與資格的要件。
| 項目 | 已經確定的內容 | 依據 |
|---|---|---|
| 講習 | 過去3年以內,已修畢法務大臣與厚生勞動大臣以告示所定的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1款 |
| 講習的過渡措施 | 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修畢技能實習制度之監管責任者等講習的人,也視為已修畢的人 | 施行規則附則第4條第3項、運用要領第8章 |
| 育成就勞制度的講習 | 運用要領寫明,2026年度養成講習機構(養成講習機関)的招募,預定在202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之間辦理;養成講習機構對受講者的招募,可以在告示之後開始(2026年10月9日時點) | 運用要領第8章 |
| 資格與知識見解 | 是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包含各自的法人)及其他具有育成就勞相關知識見解者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2款 |
| 由法人擔任外部監查人時 | 由實地進行監查、並指揮負責該監查的人(監查實施責任者,監査実施責任者)接受講習。可以從法人的役員及職員之中選任多人 | 運用要領、機構 7-20 |
| 姓名的公布 | 同意機構在網際網路上公布姓名。公布的內容,個人為姓名,法人為法人名稱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2項第4款、機構 7-19 |
運用要領寫明,獲選任之後,也必須在修畢講習之日起3年以內,接受並修畢下一次講習。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2項、附則第4條第3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第8章),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2026年7月10日更新)7-19、7-20
申請時提交的文件
外部監查人就施行規則第47條的要件,在就任承諾書及誓約書中立誓。由申請許可的監管支援機構附在申請書上,向機構提交。
| 文件 | 內容 |
|---|---|
| 外部監查人的就任承諾書及誓約書暨概要書(外部監査人の就任承諾書及び誓約書並びに概要書。參考樣式第2-5號) | 許可申請書的附件(施行規則第43條第1項第9款)。法人的情形,還要填寫已接受講習的監查實施責任者的姓名 |
| 針對外部監查人的講習的受講證明書(受講証明書)影本 | 在申請的時點過去3年以內受講的證明書。法人的情形,要提交全體監查實施責任者的份。申請許可有效期間的更新時也要提交 |
參考樣式第2-5號的誓約事項中,有下面這一句。
本人理解:今後不再符合該條第1項及第2項之任一項時,必須立即向上述申請人申告,並辭去外部監查人的職位,由經適當選任者重新就任該職務。(今後、同条第1項及び第2項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なくなったときは、直ちに上記申請者に申告するとともに、外部監査人の地位を退き、適切に選任された者が新たに同役職に就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を理解しています。)
其內容是:不再符合要件時,外部監查人要立即向監管支援機構申告並退任,由新的外部監查人就任。誓約事項中,也包含同意機構公布姓名。
概要書中,設有填寫參與育成就勞的經歷,以及與申請人以外的監管支援機構之關係的欄位。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3條第1項第9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附頁的附件一覽。參考樣式第2-5號在同一網頁),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10月8日更新)刊載的申請文件一覽
就任之後,不再符合要件時
外部監查人不再符合要件時,要選出新的外部監查人,並由監管支援機構申報變更。外部監查人的姓名或名稱,是許可申請書的記載事項(施行規則第42條第3款)。
| 時期 | 手續 |
|---|---|
| 取得許可之後 | 監管支援機構自變更之日起1個月以內,向機構本部事務所的審查課提交變更申報書(変更届出書。別記樣式第20號) |
| 提出施行日前申請之後、取得許可之前 | 新選任外部監查人時,在變更申出書(変更申出書)上附上參考樣式第2-5號,以及受講日在提出該申出之日前3年以內的受講證明書影本,向機構提交 |
對監管支援事業的實施不產生實質影響的變更,排除在申報的對象之外(施行規則第61條)。哪些變更屬於這一類的一覽,運用要領尚未列示。關於變更申報的附件資料,運用要領也寫明「將另行於本要領中列示」(追って本要領においてお示しします)(2026年10月9日時點)。
變更申出書的受理,以2026年12月28日(含)以前送達機構者為限。未在期限之前提交時,依變更前的申請內容審查。取得許可後,要在施行日(含)以後、自許可之日起1個月以內,辦理變更申報。
機構在受理變更申報之後,若確認不符合許可的要件,會指導加以改正(糾正指導,是正指導)。運用要領指出,未改正時,有可能演變為改善命令、撤銷許可等。
外部監查措施是許可標準之一。主管大臣(主務大臣)認定已不符合許可標準中的任一項時,可以撤銷許可。也可以訂定期間,命令停止事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育成就勞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32條、第37條、「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3款、第61條、第62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9節、第14節),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10月8日更新)刊載的《辦理監管支援機構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之變更申出時的提交資料一覽》
常見問題
具有行政書士資格的監事,可以擔任外部監查人嗎?
不能擔任。機構回覆表示,監管支援機構的監事是役員,因此不論是否為行政書士、是否為組合成員,都不能擔任外部監查人。
考試及格但沒有登錄的人,可以擔任外部監查人嗎?
不能擔任。機構回覆表示,沒有以律師、行政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身分登錄(登録)者,不能擔任外部監查人。
如果有具備行政書士等資格的職員,一般的法人也可以擔任外部監查人嗎?
只憑有具備資格的職員,不能擔任。機構是就律師法人等有資格法人以外的法人作出回覆。該法人必須是以針對外部監查人的養成講習實施機構之身分經告示的機構,而且是具有相當實績者。
出處: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2026年7月10日更新)7-11、7-13、7-21
總結
能否擔任外部監查人,除了講習與資格之外,還取決於與接收企業、監管支援機構、成員、其他接收企業與監管支援機構、送出機構之間的關係。與監管支援機構之間的顧問契約,並非當然構成妨礙。顧問客戶若是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運用要領將其列為「密切關係」的例子。至於該企業是成員的情況,機構回覆表示不能擔任。
決定人選之前,請先備妥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與成員的一覽表。再將人選的任職經歷(過去5年)、配偶與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顧問客戶,和這份一覽表逐一比對。發現公布的資料中沒有答案的關係時,要具體確認參與的方式之後再判斷。
參考資料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之前,在e-Gov上以技能實習法的題名顯示)第10條、第25條、第26條、第32條、第37條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施行規則(2025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經2026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43條、第47條、第61條、第62條、附則第4條、附則第5條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修正)第5章、第8章、參考樣式第2-5號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有關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2026年7月10日更新)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施行日前申請」(日文。2026年10月8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