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OTIT,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公布的資料撰寫。
育成就勞(育成就労)的外部監查人(外部監査人)的業務有2項:在監管支援機構(監理支援機関)的事業所(營業場所)進行的確認,以及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進行監查(監査)時的同行(陪同監查)。確認是每個事業所每3個月1次以上,同行是每年1次以上,兩者都要將結果作成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
對接收企業的監查本身,是由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董事、監事等)及職員辦理的業務。以下依照2027年4月1日施行的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育成就労法施行規則)與入管廳的運用要領,說明頻率、方法與文件的處理。外部監查人的定義與要件,整理在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人是什麼一文中。
目錄
外部監查人的業務有2項
外部監查人的業務有2項:在事業所進行的定期確認,以及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進行監查時的同行。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以下稱「施行規則」)第47條第3項,將其規定為外部監查(外部監査)的方法。
| 在事業所進行的確認(第1款) | 監查時的同行(第2款) | |
|---|---|---|
| 確認的內容 | 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的監查及監管支援機構的其他業務,是否適當實施 | 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的監查,是否適當實施 |
| 頻率 | 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每個事業所,每3個月1次以上 | 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每個事業所,每年1次以上 |
| 對象與方法 | 聽取責任役員與監管支援責任者(監理支援責任者)的報告。在監管支援機構的事業所確認設備,查閱帳簿文件及其他物件 | 同行於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進行的監查(施行規則第67條第1款、第2款的監查) |
| 結果 | 將記載結果的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 | 將記載結果的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 |
責任役員,是對監管支援事業負有責任的役員。監管支援責任者,是監管支援機構在每個事業所選任的、統籌監管支援事業的負責人。
在同行的對象當中,第67條第1款的監查,是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育成就勞實施單位,育成就労実施者)進行的定期監查。該條第2款的監查,是以勞動者派遣等(労働者派遣等)的形式使其從事育成就勞時,監管支援機構對派遣單位(派遣元)與派遣處(要派單位,派遣先)進行的監查。
出處:e-Gov法令檢索「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施行規則」(日文。2025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2款、第47條第3項、第67條第1款與第2款,「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日文。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0條第1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第16節第2)
「每3個月1次以上」「每年1次以上」的計算方式
頻率不是以監管支援機構整體來計算,而是以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每個事業所來計算。這是因為施行規則對確認與同行都規定了「每個事業所」(各事業所につき)。
以有3處事業所的監管支援機構為例來計算,在事業所進行的確認1年至少12次,同行至少3次。
同行的「每年1次以上」,運用要領中寫有計算方式。
- 在事業年度內實施1次以上的監查
- 此外,在以前一次同行監查(同行監査)的實施日為起算日的1年以內,至少同行1次以上
- 例:第一次同行監查於5月10日實施時,第2次在隔年5月10日(含)以前實施
在事業年度內辦理1次以上,以及自前一次實施日起1年以內辦理,兩者都需要符合。運用要領只寫了「事業年度」,並未寫明是指哪一個年度(2026年10月9日時點)。
在事業所進行的確認的「每3個月1次以上」,施行規則與運用要領都沒有關於起算日的說明(2026年10月9日時點)。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常見問題」(2026年7月10日更新)中,也沒有針對這一點的回答。
本事務所也承接育成就勞外部監查人的就任,在了解事業所的數量與接收企業的數量之後,可以從實施的安排開始提供諮詢。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3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
確認的進行方式,以及結果文件的處理
記載外部監查結果的文件,由監管支援機構備置於事業所,並每年1次將影本提交給機構。機構,是將取代現在的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而設立的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外国人育成就労機構)。
- 外部監查人分別製作記載確認結果與同行結果的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
- 監管支援機構將該文件作為帳簿文件,備置於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事業所
- 監管支援機構將報告年度的文件影本附在事業報告書中,提交給機構本部事務所的審查課(本部事務所の審査課)
| 項目 | 已經決定的內容 |
|---|---|
| 文件的名稱 | 運用要領稱之為「外部監查報告書」(外部監査報告書)、「外部監查報告書(同行監查)」(外部監査報告書(同行監査)) |
| 樣式 | 運用要領表示「預定日後以參考樣式的形式提供」(追って参考様式として示す予定)。入管廳與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樣式一覽中並未刊載(2026年10月9日時點) |
| 備置的期間 | 自作為監管支援對象的接收企業所實施的育成就勞的結束日起算1年 |
| 電子資料 | 可以用電磁紀錄(電子資料)製作、保存。外部監查人向監管支援機構的提交,以電子方式辦理也並無不可 |
| 事業報告書的提交 | 按每個事業所製作。按每個育成就勞事業年度(育成就労事業年度。4月1日〜隔年3月31日),在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含)以前提交 |
帳簿文件可以在實地確認之前以電子方式收取
帳簿文件以電磁紀錄製作、保存時的處理方式,運用要領中有記載。運用要領表示,為了提高確認的效率,在實地進行的確認之前先請對方以電子方式提交,「並無不可」(差し支えありません)。
不過,帳簿文件是否適當地備置於事業所、事先提交的資料是否反映實際情況等,需要實地確認。
對監管支援機構的要求是:配合外部監查,並就外部監查中被指出應改善的事項謀求改善。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1條第5款、第47條第3項、第70條、第71條,「育成就勞法」(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1條、第42條第2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第18節、第19節。樣式一覽在同一網頁),「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制度樣式一覽」(日文)
與監管支援機構自身的監查的差異
監管支援機構的監查以接收企業為對象,外部監查則以監管支援機構的業務為對象。
| 監管支援機構的監查(定期監查) | 外部監查 | |
|---|---|---|
| 依據 | 施行規則第67條第1款 | 施行規則第47條第3項 |
| 辦理的人 | 在監管支援責任者的指揮下,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及職員 | 外部監查人 |
| 對象 | 接收企業 | 監管支援機構 |
| 確認的內容 | 是否依照經認證的育成就勞計畫(認定育成就労計画)使其從事育成就勞,是否違反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等等 | 監管支援機構對接收企業的監查及監管支援機構的其他業務,是否適當實施 |
| 頻率 | 對接收企業,每3個月1次以上 | 每個事業所,每3個月1次以上的確認與每年1次以上的同行 |
| 結果的提交對象 | 將監查報告書(監査報告書。別記樣式第23號)提交給管轄接收企業住址的機構地方事務所・支所的指導課 | 將記載結果的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 |
| 提交的期限 | 自辦理監查之日起算2個月以內 | 施行規則與運用要領中沒有關於期限的規定 |
監管支援機構辦理的定期監查的方法,有以下5種。
- 就育成就勞的實施狀況進行實地確認
- 聽取育成就勞責任者(育成就労責任者)與育成就勞指導員(育成就労指導員)的報告
- 與育成就勞外國人(育成就労外国人)的4分之1以上(2人以上4人以下時為2人以上)面談
- 在接收企業的事業所確認設備,查閱帳簿文件及其他物件
- 確認育成就勞外國人的住宿設施及其他生活環境
針對特定的領域以告示另定其他方法時,依該方法辦理。因業務的性質,5種當中有顯著困難的方法時,以其他適當的方法代替該方法。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3項、第67條第1款、第71條第1項,「育成就勞法」(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第1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15節、第16節第2、第19節)
外部監查人不辦理的業務
對接收企業的監查,是由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及職員辦理的業務,並不是由外部監查人代為辦理。
運用要領說明,外部監查人「不是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及職員,不從事監管支援機構所辦理的監查等業務」(監理支援機関の役職員ではなく、監理支援機関が行う監査等の業務に従事することがない)。運用要領也寫道,監查是監管支援事業的核心業務,不能委託給外部。
可以委託的,是面談時的口譯等僅屬於輔助者的業務。運用要領也寫道,超出施行規則所要求的每3個月1次這一頻率而辦理的監查,超出部分的監查業務可以委託。
| 監管支援機構自行辦理的業務 | 頻率、期限 | 依據 |
|---|---|---|
| 定期監查 | 對接收企業,每3個月1次以上 | 施行規則第67條第1款 |
| 臨時監查 | 認為接收企業有符合育成就勞計畫認證之撤銷事由之一的嫌疑時,立即 | 該條第3款 |
| 訪問指導 | 每月1次以上。屬於必須辦理的,是有成為育成就勞對象的期間合計為1年以下的外國人的情形 | 該條第4款 |
| 監查報告書的提交 | 自辦理監查之日起2個月以內。取得疑似有侵害人權行為的資訊而辦理的臨時監查,立即以電話等聯絡概要,最遲在實施後2週以內 | 育成就勞法第42條第1項、運用要領 |
| 事業報告書的提交 | 下一個育成就勞事業年度的5月31日(含)以前 | 育成就勞法第42條第2項、施行規則第71條第2項 |
訪問指導,是監管支援機構的役員及職員前往接收企業,實地確認育成就勞的實施狀況,並給予必要的指導。
施行規則第47條第3項列為外部監查人同行對象的,是第67條第1款與第2款的監查。第4款的訪問指導並未列入。
出處:e-Gov法令檢索「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3項、第67條、第71條,「育成就勞法」(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5章第2節第5、第15節、第16節第2、第19節)
與技能實習制度的外部監查人的業務的差異
外部監查人的確認與同行的頻率、方法和技能實習制度相同,不同的是成為同行對象的監查,以及附上文件影本的範圍。
| 技能實習制度(監管單位,監理団体) | 育成就勞制度(監管支援機構) | |
|---|---|---|
| 在事業所進行的確認 | 每個事業所每3個月1次以上。聽取責任役員與監管責任者(監理責任者)的報告,確認事業所的設備,查閱帳簿文件及其他物件 | 每個事業所每3個月1次以上。聽取責任役員與監管支援責任者的報告,確認事業所的設備,查閱帳簿文件及其他物件 |
| 監查時的同行 | 每個事業所每年1次以上。對象是技能實習法施行規則第52條第1款的監查 | 每個事業所每年1次以上。對象是施行規則第67條第1款或第2款的監查 |
| 結果文件的提交對象 | 監管單位 | 監管支援機構 |
| 備置文件的期間 | 自技能實習結束之日起1年 | 自育成就勞的結束日起算1年 |
| 在事業報告書中附上影本的團體 | 已採取外部監查措施的監管單位 | 監管支援機構(沒有限定) |
技能實習制度一欄,是2026年10月9日時點施行中的技能實習法施行規則的內容。育成就勞制度一欄,是2027年4月1日施行的施行規則的內容。
施行規則第67條第2款,針對勞動者派遣等形式的育成就勞,規定了監管支援機構對派遣單位與派遣處進行的監查。技能實習法施行規則第52條中,沒有與此相當的款。
技能實習制度中,還有另一種方法:未採取外部監查措施的監管單位,讓從役員當中指定的人(指定外部役員)負責確認。指定外部役員記載確認結果的文件,並未列為事業報告書應附的文件。
出處:e-Gov法令檢索「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之適當實施及技能實習生保護的法律施行規則」(日文。2016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現行)第30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育成就勞法施行規則」(日文。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條第3項、第67條、第70條、第71條
常見問題
外部監查人要同行於所有接收企業的監查嗎?
不需要同行於所有的接收企業。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答覆表示,雖然要求每個事業所每年1次以上的同行,但並不是必須同行於旗下所有的接收企業。
外部監查人也有擔任育成就勞外國人通報窗口的功能嗎?
運用要領表示,外部監查人也發揮育成就勞外國人之外部通報窗口的功能,是「所期望的」(望まれます)。這並未包含在施行規則第47條第3項規定的外部監查的方法中。
希望更換雇主(転籍,即變更育成就勞實施單位)的外國人的申出書,也可以透過外部監查人等提交。
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遭撤銷時,外部監查的情形也會公告嗎?
外部監查有適當實施的,將由機構公告該情形。這是運用要領針對遭撤銷許可的監管支援機構所寫的內容。
出處: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7-16;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 2026年8月修正 第4章第3節、第5章第2節第5、第14節)
總結
外部監查人的業務,是監管支援機構的每個事業所每3個月1次以上的確認,以及每年1次以上於監管支援機構監查時的同行。記載結果的文件提交給監管支援機構。監管支援機構將該文件備置於事業所,並將影本附在事業報告書中。
對接收企業的定期監查、臨時監查、訪問指導,是監管支援機構自行辦理的業務。今後要申請監管支援機構許可的團體,請確認辦理監管支援事業的事業所的數量,算出確認與同行的次數。承接外部監查人的一方,要先確認能否實地完成這些次數。
參考資料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號。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之前,在e-Gov上以技能實習法的題名顯示)第25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
- 關於外國人育成就勞之適當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的法律施行規則(2025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經2026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第1條、第42條、第47條、第67條、第70條、第71條
- 關於外國人技能實習之適當實施及技能實習生保護的法律施行規則(2016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現行)第30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運用要領」(日文。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5日修正)第4章、第5章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修正法的概要(育成就勞制度的創設等)」(日文)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常見問題」(日文。監管支援機構的許可申請相關。2026年7月10日更新)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制度樣式一覽」(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