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人國簽證可以變更為特定技能嗎?所需的測驗、公司的基準,以及變更後會改變的事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發布
日本技人國簽證可以變更為特定技能嗎?所需的測驗、公司的基準,以及變更後會改變的事項

※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從技人國(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簡稱)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特定技能1号),在制度上是可行的。由本人提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再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許可。

要取得許可,本人須通過測驗,業務須屬於特定技能的對象領域,公司也須符合接收的基準。變更之後,居留期間的上限、家屬的居留、轉職的手續、公司的義務都會改變。本文以想讓員工負責現場業務的企業承辦人員為對象,說明所需條件與會改變的事項。

目錄
  1. 技人國可以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嗎
  2. 變更所需的條件:本人、業務、公司
  3. 過去的業務內容,在審查中會如何被看待
  4. 變更後會有哪些改變:技人國與特定技能1號的比較
  5. 已經以家屬滯留居留的家屬會如何
  6. 變更為外食業領域,原則上不予許可
  7. 手續的流程,以及取得許可之前的工作方式
  8. 要變更,還是把業務調回技人國的範圍內
  9. 常見問題
  10. 總結
  11. 參考資料

技人國可以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嗎

從技人國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可以透過《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20條的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來辦理。提出申請的是外國人本人。法務大臣僅在有足以認定變更適當的相當理由時,才可以許可(同條第2項、第3項)。

入管廳的《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針對變更為特定技能,列舉了原則上不認定為有相當理由的例子。技人國不在這些例子之中。

運用要領列為「原則上不認定為有相當理由」的例子
  • 「留學」(留学)的人當中,在原所屬教育機構的在籍情況不良好者(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 失蹤的技能實習生(技能実習生)(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 「短期滯留」(短期滞在)的人
  • 尚在計畫中途的技能實習、研修等,從活動計畫的性質來看,不預定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的情形。或者,預定在活動結束後變更為特定的居留資格或辦理更新的情形

指名提及從技人國變更的規定或注意事項,在運用要領、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就勞資格Q&A(就労資格Q&A)中都沒有(2026年10月9日時點)。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4章第1節、第3節,「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20條

變更所需的條件:本人、業務、公司

所需的條件分為3項:本人通過測驗、業務屬於對象領域、公司符合基準。沒有學歷方面的條件。

區分要求的內容
本人(技能)已通過與所從事的業務區分(業務区分)相對應的技能測驗(技能試験)
本人(日語)已通過國際交流基金日語基礎測驗(JFT-Basic),或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4以上)等
本人(其他)18歲以上,健康狀況良好
業務屬於19個特定產業領域(特定産業分野)的業務,並屬於業務區分
公司(僱用契約)規定勞動時間與通常的勞工(全職)同等,報酬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同等或以上
公司(體制)遵守勞動、社會保險、租稅方面的法令。不屬於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在申請之前,已成為該領域的協議會(協議会)的成員
公司(支援)製作支援計畫(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計画),由公司自行支援,或委託登錄支援機構(登録支援機関)

對於良好地完成技能實習2號(技能実習2号)的人等,設有免除測驗的規定。以技人國居留這一點,並未列為免除的理由。

護理領域等,有些領域會另外加上日語方面的條件。在日本國內舉行的測驗,持有居留資格並在日本居留的人可以報考(告示所定的部分國家的人除外)。

不需要向入管取得作為接收企業的認定。公司是否符合基準,由入管在審查本人的申請時確認。在營建(建設)領域,另外需要國土交通省對接收計畫的認定(受入計画の認定)。能夠以勞動派遣(労働者派遣)形式僱用的,只有農業領域、漁業與水產養殖業領域(2025年12月1日時點)。

19個領域的一覽、公司基準的具體內容、10項支援,整理在特定技能的整體情況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4章、第5章,「制度說明資料(外籍勞工相關制度概要)」(日文。2026年9月29日更新)第6頁、第11頁,「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5、Q14、Q27、Q45、Q60,e-Gov法令檢索「基準省令(上陸基準省令)」(日文)「特定技能」欄、「特定技能基準省令」(日文)第1條、第2條

過去的業務內容,在審查中會如何被看待

在變更的審查中,本人過去的居留活動情況也會納入考量。運用要領表示,即使通過了測驗,也並不保證取得變更的許可,還要考量過去的居留活動情況、居留的必要性等。

入管廳關於變更、更新的指引,也把「一直從事與現有居留資格相應的活動」(現に有する在留資格に応じた活動を行っていたこと)列為考量的事項。所舉的例子是失蹤的技能實習生,以及遭除籍、退學後仍繼續居留的留學生。指引表示,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會將這些情形評價為消極因素。

公司方面則有欠格事由。就出入國或勞動相關法令實施了不正當或顯著不當的行為的公司,不能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屬於對象的,是簽訂僱用契約之日前5年以內的行為,以及簽訂之日(含)以後的行為。

運用要領把「僱用非法就業者」(不法就労者の雇用)列為主要設想的此類行為之一。也就是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的行為等。是否屬於此類行為,依個別具體案件的嚴重程度判斷。

對於技人國的人從事了不屬於技人國的業務的情形,指引和運用要領並未指名提及(2026年10月9日時點)。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業活動時的罰則,整理在不法就勞助長罪(不法就労助長罪)的解說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4章第3節、第5章第2節,「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最終修正2026年6月)第3部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條之5第4項,特定技能基準省令 第2條第1項第4款リ

變更後會有哪些改變:技人國與特定技能1號的比較

改變較大的,是居留期間多了累計的上限,以及家屬的居留。轉職的手續和公司的義務也會改變。

項目技人國特定技能1號
居留期間5年、3年、1年或3個月在不超過3年的範圍內個別指定的期間
累計的上限無規定累計原則上最長5年
家屬(配偶、子女)屬於「家屬滯留」(家族滞在)的對象基本上不予認可
永住許可的「以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5年以上」計入不計入
轉職若繼續從事屬於技人國的活動,不需要變更居留資格。由本人在14日以內申報公司或領域有變動時,需要取得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期間不能在新的工作單位工作
公司的申報向入管申報接收的開始、結束,屬於努力義務(非強制)(向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的事業主(雇主)不在對象之內)每年1次的定期申報(定期届出),以及事由發生後14日以內的隨時申報(随時届出)(義務)
支援沒有關於支援計畫的規定有製作支援計畫並實施10項支援的義務。費用由公司負擔

累計5年當中,也包含沒有工作的期間,以及持再入境許可出境的期間。產前產後休假、育嬰假,以及因傷病休業的期間等,不計入累計。若要超過5年繼續工作,須透過測驗等證明熟練的技能,變更為特定技能2號(特定技能2号)。2號的對象為11個領域,沒有累計的上限,符合條件時也認可家屬陪同。

在永住許可方面,原則上要求連續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其中以工作類居留資格或身分類居留資格(居住資格)連續居留5年以上。以特定技能1號居留的期間,不計入這5年。條件的詳情,整理在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9、Q10、Q13、Q28、Q79,「制度說明資料」(日文)第6頁,「累計居留期間」(日文)、「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Q2,「特定技能所屬機構、登錄支援機構辦理的申報」(日文)、「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16、第19條之17、第19條之18、第2條之5第6項

已經以家屬滯留居留的家屬會如何

本人成為特定技能1號後,配偶和子女就不再屬於「家屬滯留」的對象。這是因為家屬滯留把特定技能1號排除在扶養者的居留資格之外(入管法附表第一之四的表)。

入管廳表示,作為例外,有時會認可變更為「特定活動」。所舉的例子之一,是從「留學」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時,已經以「家屬滯留」居留的配偶和子女。理由是特別需要人道考量。

已公布的Q&A和運用要領,並未把從技人國變更舉為例子。另一方面,入管廳用來規定審查處理方式的《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對於設想為對象的家屬有如下記載。其中並未把變更前的居留資格限定為留學。

《入國・在留審查要領》設想為「經認定特別需要人道考量者」的家屬
  • 在以中長期居留者(中長期在留者)身分居留的人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之前,身分關係已經成立,且已以中長期居留者身分居留的配偶和子女
  • 作為特定技能1號的人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並受其扶養的人

該要領針對第1類家屬表示,同時符合以下2項時,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判斷後予以許可亦無妨。

  1. 身分關係(婚姻、親子關係)成立之日,早於本人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的許可之日
  2. 家屬從變更許可之日以前起,就以受本人扶養為目的,以「家屬滯留」等居留資格居留

即使身分關係已先成立,家屬若未持有用於受本人扶養的居留資格,就不屬於這種情形。

在日本出生的子女(母親為中長期居留者的情形)也比照辦理。依規定,對於哪一項都不符合的配偶和子女,是否特別需要人道考量,依個別情況判斷。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9,「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2章第1節,「居留資格『家屬滯留』」(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6節「特定活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之四的表

變更為外食業領域,原則上不予許可

變更為外食業領域(外食業分野)的特定技能1號,凡是2026年4月13日(含)以後受理的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這是因為預估外食業領域1號的居留人數將超過預計接收人數(受入れ見込数。作為接收上限)。

同日(含)以後仍屬於審查、許可對象的,有以下3種。

2026年4月13日(含)以後,仍屬於審查、許可對象的變更申請
  • 以外食業領域的特定技能1號居留的人的申請(因轉職等而提出的申請):照常審查
  • 完成技能實習(醫療、福利設施供餐製造作業,医療・福祉施設給食製造作業)後進行轉換的人:經審查後,在預計接收人數的範圍內依序許可
  • 已取得外食業領域的特定活動(特定技能1號轉換準備,特定技能1号移行準備)許可、進行轉換的人:同上

入管廳的審查情況網頁表示,對於從不屬於上述區分的居留資格提出的變更申請,2026年4月13日(含)以後受理的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從技人國變更即屬於這種情形。各類申請的處理方式,整理在特定技能「外食業」的停止接收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技能『外食業領域』接收上限的運用」(日文。2026年3月27日)、「特定技能1號(外食業領域)各項居留申請的審查情況」(日文。2026年9月10日刊載)

手續的流程,以及取得許可之前的工作方式

能夠把特定技能的業務當作主要活動,是在取得變更許可之後。許可在領取新的在留卡時生效(入管法第20條第4項、第5項)。在此之前仍是技人國的居留資格,能夠從事的是屬於技人國的活動。

  1. 確認想讓其負責的業務是否屬於特定產業領域的業務區分
  2. 本人通過技能測驗和日語測驗
  3. 公司成為該領域的協議會的成員
  4. 公司與本人簽訂特定技能僱用契約(特定技能雇用契約)。公司製作支援計畫,並在申請之前實施事前說明(事前ガイダンス)
  5. 本人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6. 取得許可,領取新的在留卡和指定書

指定書上會載明可以工作的公司和特定產業領域。

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的審查所用的天數,從受理申請到許可平均為59.5天(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不含外食業領域的申請)。

取得許可時繳納的手續費,整理在居留手續費的金額表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3章、第6章,「特定技能制度相關Q&A」(日文)Q14、Q16,「在留審查處理時間(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日文),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第20條

要變更,還是把業務調回技人國的範圍內

現場業務成為主要活動時,除了變更為特定技能之外,還有把業務調回屬於技人國的內容這個方法。維持技人國申請更新時可能發生的情況,以及判斷的基準,在讓技人國員工從事與申請不同的業務會怎樣中說明。

申請變更的是本人,簽訂特定技能僱用契約的也是本人。不能只憑公司的判斷就進行轉換。

公司在申請變更之前,須對本人實施事前說明。這是告知僱用契約的內容、在日本可以從事的活動內容、居留的條件等的支援,也是要寫入支援計畫的事項。僱用條件書(雇用条件書)必須以本人能夠充分理解的語言製作,並且必須由本人在充分理解內容後簽名。

以下是本事務所的看法。變更會改變本人的居留前景和家屬的生活。我們認為,累計5年的上限、家屬的居留資格、對永住許可的影響這3點,最好在簽訂契約之前告知本人,確認其意願之後再進行。

難以判斷時,可透過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申請的相關諮詢,由我們和您一起確認業務內容與條件。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5章第1節、第6章,特定技能基準省令 第3條第1項第1款イ

常見問題

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之後,還能變回技人國嗎?

要變回技人國,須重新提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並符合技人國的條件。入管廳表示,僅僅是以特定技能累積了實務經驗,不會被當作符合技人國基準中的「實務經驗」來處理。

依入管廳的說明,特定技能外國人的職涯提升,基本上是透過從1號轉換為2號來進行。以特定技能的實務經驗為基礎、從1號變更為技人國來謀求職涯提升,不在設想之內。技人國的條件,整理在技人國簽證完全指南中。

居留期限快到了,申請文件還沒有備齊。該怎麼辦?

準備需要時間時,可以申請變更為「特定活動(6個月・可工作)」(特定活動(6月・就労可))。這是讓人在預定以特定技能1號工作的公司一邊工作、一邊做轉換準備的居留資格。

已通過技能測驗和日語測驗是條件之一,沒有通過的人不屬於對象。以這項居留資格居留的期間,會計入特定技能1號的累計居留期間(通算在留期間)。在外食業領域,變更為這項特定活動,除部分情形外,同樣不予許可。

對於事先已預期要轉換的情形,入管廳請申請人盡可能申請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

變更申請期間居留期限到了,還能繼續工作嗎?

只要在居留期間屆滿日之前提出了申請,就可以維持技人國的居留資格繼續居留,從事原來的活動(屬於技人國的活動)。期間到作出結果之時,或自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結束之時為止,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入管法第20條第6項)。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Q41,「特定技能相關的特定活動(希望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的情形)」(日文)、「關於特定技能『外食業領域』接收上限的運用」(日文)、「什麼是特例期間?」(日文)

總結

從技人國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可以透過入管法第20條的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來辦理。要取得許可,本人須通過技能測驗和日語測驗,業務須屬於特定產業領域的業務區分,公司須符合接收的基準。變更為外食業領域,2026年4月13日(含)以後受理的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變更之後,居留期間變為累計原則上最長5年,配偶和子女不再屬於「家屬滯留」的對象(作為例外,有時會認可「特定活動」)。公司則產生支援與申報的義務。

首先,請確認想讓其負責的業務是否屬於特定技能的業務區分。接著把變更後會改變的事項告知本人,再決定要變更,還是把業務調回屬於技人國的內容。

參考資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Jeepney行政書士事務所代表。隸屬千葉行政書士會(註冊號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賓的當地法人擔任負責人,2023年創辦株式會社Jeepney(登錄支援機構)。2025年開設Jeepney行政書士事務所。

事務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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