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說明永住許可(成為居留資格「永住者」所需的許可)審查方向的「永住許可相關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修訂後的內容,原則上適用於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
只有收入與公共負擔這2個項目,也適用於2026年4月1日起提出申請、在2026年10月1日的時點正在審查中的案件。入管廳的說明是:法律上的要件本身沒有改變,只是具體寫明了審查時所考量因素的方向。本文依照指引的原文,說明適用時間,以及年收入、年金、日語能力、配偶特例等變更內容。
目錄
修訂後的指引從什麼時候的申請開始適用
修訂後的指引是否整體適用,不是看獲得許可的日期,而是看提出申請的日期。對象是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
| 提出申請的時間 | 適用的內容 |
|---|---|
| 2026年3月31日(含)以前 | 不屬於修訂的對象 |
| 2026年4月1日起提出,且在2026年10月1日時點正在審查中 | 只有收入與公共負擔這2個項目適用修訂後的內容 |
| 2026年10月2日至2027年3月31日 | 整體不屬於對象。就文字而言,這2個項目也沒有把這類申請列入對象(實際如何運作尚未公布) |
| 2027年4月1日起 | 修訂後的指引整體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6
先行適用的2個項目,是收入(第2之4(2))與不成為公共負擔(第2之5(7))。指引把對象寫為「自修訂日6個月前之日起提出申請,且在修訂日仍在申請中的案件」(改定日から6か月前の日以降の申請であって、かつ、改定日において申請中である案件)。修訂日是2026年10月1日,6個月前之日是2026年4月1日。
2026年10月2日至2027年3月31日新提出的申請,不在這段文字的範圍內。實際審查時如何處理,尚未公布(2026年10月時點)。在這段時期申請的人,也先依修訂後的方向確認家戶年收入與家戶人數,會比較保險。
修訂前與修訂後有什麼改變
審查時要看的項目被具體寫明,配偶特例等的年數也有改變。下表比較了修訂前(2026年2月24日修訂)與修訂後(2026年10月1日修訂)的指引。
| 項目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配偶的特例 | 婚姻生活3年以上+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親生子女等(実子等。「等」包含特別養子)的特例 | 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收入 | 沒有寫年收入的水準 | 家戶年收入是否持續達到高於與家戶人數相應的日本人家戶平均收入的水準 |
| 年金 | 沒有寫預計金額 | 將來年金的預計金額是否達到一定水準 |
| 日語能力 | 沒有記載 | 「日語教育的參考框架」(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中相當於B1以上的程度 |
| 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 | 沒有記載 | 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指定的方法確認 |
| 學齡期子女的就學 | 沒有記載 | 是否在小學、國中就讀 |
| 出境天數 | 沒有記載 | 過去10年內,無合理的理由單次半年以上或累計2年6個月以上不在日本者,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 不計入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的居留資格 |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1號 | 技能實習、育成就勞(育成就労)、特定技能1號、企業內調職(企業内転勤)、部分特定活動 |
| 稅款、社會保險費 | 未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者,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過去曾受滯納處分(滞納処分。查封財產等強制徵收)等情況,也原則上作負面評價。以家戶為單位審查 |
| 「對日本的貢獻」的特例 | 由另一份指引規定基準 | 在正文中列出9個類型,另一份指引廢止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
表中的「負面評價」,是把原文的「消極評價」(消極評価)換了一種說法。符合該情形時,在審查中會被當作不利的情況看待。
- 原則上看是否連續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其中以工作類居留資格或身分類居留資格(居住資格)連續居留5年以上)
- 定住者為5年以上,獲得難民認定、補充性保護對象認定的人為認定後5年以上
- 高度外國人才的特例(70點以上為3年,80點以上為1年,特別高度人才為1年)
- 對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與子女,不要求符合素行善良要件與獨立生計要件
收入依「與家戶人數相應的水準」、以家戶合計來看
收入方面,看的是家戶年收入是否持續達到「高於與家戶人數相應的日本人家戶平均收入的水準」(世帯人数に応じた日本人世帯の平均収入を上回る水準)。指引把這個水準稱為「年收入水準」(年収水準)。
收入與年金,是獨立生計要件(有能夠自立維生的資產或技能)中的項目。指引寫道:「要求具備與日本人同等水準以上的經濟條件」(日本人と同等水準以上の経済条件が求められます)。
指引中既沒有寫年收入水準的具體金額,也沒有寫使用哪一項統計。入管廳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中表示,沒有公布具體金額的打算。「年收入」是以未扣除前的總額來看,還是以扣除後的所得來看,從原文也無法得知。
家戶年收入與家戶人數的計算方式如下。
| 情形 | 處理方式 |
|---|---|
| 同一家戶(共同居住並共同維持家計的人)的家人有收入 | 與申請人的年收入合算 |
| 獨自一人生活 | 申請人的年收入就是家戶年收入 |
| 持「家屬滯留」(家族滞在)等不以工作為目的的居留資格的家人,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後獲得的收入 | 不合算 |
| 已成年等、已不受父母扶養的人提出的申請 | 不計入父母的收入 |
| 申請人扶養的親屬(包含住在國外的親屬) | 即使沒有同住,也計入家戶人數 |
| 家戶人數為5人以上 | 在年收入水準上加計生活費等的增加部分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4(1)(2)
可以合算收入的家人,與計入人數的親屬,範圍並不相同。扶養母國父母的人,收入不增加而只有家戶人數增加,並依與該人數相應的年收入水準來看。
可以合算的收入與家戶人數,會因家人的居留資格與扶養狀況而不同。我們會在永住許可申請諮詢中,與您一起確認家戶的狀況。
年金依將來的預計金額來看
年金方面,看的是將來可以領取的年金預計金額是否達到一定水準。文中會出現30年這個數字,但條件並不是實際加入滿30年本身。比較的是以下2個預計金額。
| 比較的對象 | 內容 |
|---|---|
| 預計領取額(受給見込額) | 依申請時的年齡、年金的加入狀況(工作方式、加入期間、該期間的平均年收入等)、申請時的年收入推估出的、將來可以領取的年金預計金額 |
| 領取年金水準(受給年金水準) | 以年收入水準工作30年、該期間一直加入厚生年金保險的情況下,將來可以領取的年金預計金額 |
即使預計領取額達不到領取年金水準,若有能夠補足生活資金缺口的金融資產(補足資產,補填資産),也會被評價為已經達到。補足資產的基準依申請時的年齡決定,越年輕的人越低。
入管廳表示,為了永住許可申請而臨時準備、之後並不打算繼續持有的金融資產,預定不認定為補足資產。也預定要求提出能夠確認並非臨時準備的資產的資料。具體的運作據稱仍在研議中(2026年10月時點)。
年金原則上也以家戶為單位來看。有配偶時,將2人的預計領取額合算。用來比較的水準,也要加上配偶在同一期間為國民年金第3類被保險人時的年金預計金額。
領取年金水準與補足資產的具體金額,指引中沒有寫。與年收入水準一樣,入管廳表示沒有公布的打算。
本節內容適用於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4(3)、「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2026年10月1日)
新增了日語能力、對制度的理解、子女的就學
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還會考量日語能力、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以及子女的就學。這3項都是國益要件(該人的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中的項目。
| 項目 | 審查時看的內容 |
|---|---|
| 日語能力 | 是否具備「日語教育的參考框架」中相當於B1以上程度的日語能力 |
| 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 | 以《生活就業指南》(生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的內容為中心,理解是否達到一定水準。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指定的方法確認 |
| 學齡期子女的就學 | 處於義務教育年齡的子女是否在小學或國中就讀。申請人本人處於學齡期時,看本人的就讀情形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8)至(10)
- 屬於高度外國人才特例(70點以上、80點以上、特別高度人才)對象的人及其家人
- 接受學校教育法規定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累計6年以上的人
- 永住者的子女中,在日本出生、且養育他的父親或母親具備相當於B1以上程度的日語能力的人
用什麼來證明相當於B1的程度(考試的名稱、級別),指引中沒有寫。入管廳表示,將在2027年4月開始運作之前研議並公布評價的方法與考試。「長官指定的方法」(長官が指定する方法)也據稱將在開始運作之前研議(2026年10月時點)。
配偶的特例,條件因申請時間而不同
配偶的特例,條件會因申請的時間而不同。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時,要求婚姻生活持續3年以上,且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2027年4月1日起申請時,需要婚姻生活5年以上,且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這項特例,是讓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不必等滿原則上的10年居留就可以申請永住許可的制度。前提是婚姻生活具有實質。子女(親生子女等)的年數也有改變。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 | 2027年4月1日起的申請 | |
|---|---|---|
| 配偶 | 婚姻生活3年以上+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親生子女等 | 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3之1、第6
年收入水準是否適用於配偶與子女
對配偶與子女,不要求符合素行善良要件與獨立生計要件(入管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年收入水準與年金是獨立生計要件中的項目,因此在架構上並不是直接套用於配偶與子女。
不過,國益要件中的「不成為公共負擔」(公共の負担とならないこと),在配偶與子女的申請中也會被審查。家戶目前已經成為公共負擔,或者這種可能性很現實時,若沒有特殊情況,有可能被作負面評價。
指引表示,這個項目將重視以家庭為單位的居留穩定與人道上的考量,綜合判斷。這個項目是先行適用於審查中案件的2個項目之一。
居留經歷與繳納情況怎麼看
在居留經歷方面,計入工作類居留資格的居留資格範圍,以及出境天數的看法有了改變。繳納情況方面,過去的滯納處分與整個家戶的狀況也會被審查。本節內容適用於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
企業內調職與育成就勞不計入「工作類居留資格」
在永住許可的審查中,要看原則上10年的居留當中,是否以工作類居留資格或身分類居留資格連續居留5年以上。修訂後,企業內調職與育成就勞被排除在這個「工作類居留資格」之外。
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以企業內調職居留的期間不計入「以工作類居留資格居留5年」。
特定活動依被指定的活動內容分別處理。例如,繼續求職活動的期間與作為已獲錄取內定者的期間,不計入10年。打工度假與實習不屬於工作類居留資格。
長期出境
自申請時起往前的10年內,無合理的理由而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時,原則上會被作負面評價。
- 單次出境,半年以上不在日本
- 累計2年6個月以上不在日本
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申報、刑罰
| 項目 | 修訂後指引的內容 |
|---|---|
| 稅款、社會保險費 | 即使申請時沒有未繳納的款項,過去有曾受滯納處分等情況時,原則上作負面評價。原則上以家戶為單位審查 |
| 入管法上的義務(申報等) | 發現過去有違反時,也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 刑罰 | 除拘禁刑、罰金刑外,少年法規定的一定的保護處分也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 特例的適用 | 對獲得居留特別許可(在留特別許可)、入境特別許可(上陸特別許可)的人(限於屬於拒絕入境事由(上陸拒否事由)的人),不適用原則10年居留的特例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2)至(6)、第3(註5)、第5
稅款與社會保險費以家戶為單位來看,因此配偶的繳納情況也在確認的範圍內。
居留期間「3年」的過渡措施
可以憑居留期間「3年」申請永住許可的過渡措施,以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為界。在永住許可的審查中,要看是否以現在持有的居留資格的最長居留期間居留。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3年」也被當作最長居留期間看待。
2027年4月1日起的申請,僅限於符合以下全部3項的情形。
- 在2027年3月31日時點,持有居留期間「3年」
- 是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首次永住許可申請
- 在2027年4月1日起至該「3年」的居留期限為止的期間內,收到處分(結果)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6)(註4)
自己是否屬於對象的判斷方法,整理在居留期間「3年」的過渡措施中。
「對日本的貢獻」的特例改為9個類型
基於「對日本的貢獻」的特例,居留5年以上這個年數沒有改變,符合條件的人的類型變成了9個。這項特例,是讓在外交與國際交流、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被認定對日本有貢獻的人,可以憑5年以上的居留申請永住許可的制度。
- 受到日本政府表揚等的人(國民榮譽賞、勳章、文化勳章、褒章。紺綬褒章及遺屬追贈除外)
- 擔任日本政府、地方自治團體的委員等,從事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活動大致5年以上,並有所貢獻的人
- 從國際機構、外國政府等獲得在國際社會中具權威性的獎項的人(諾貝爾獎、費爾茲獎等)
- 作為外交使節團或領事機構的成員在日本工作,對增進友好或文化交流有功績的人
- 有擔任日本所加盟的國際機構的事務局長、事務局次長,或與此同等以上職位的經歷的人
- 擔任在東京證券交易所Prime市場上市的日本企業的董事以上職位5年以上,對經濟、產業的發展有所貢獻的人
- 在經濟、產業、社會、福利領域,經全國規模的選拔而獲獎,對該領域的發展有所貢獻的人
- 在文化、藝術領域獲得具權威性的獎項,對該領域的發展有所貢獻的人(奧斯卡金像獎各獎項等)
- 在奧運、世界錦標賽等比賽中名列前茅的人,或對取得該名次貢獻良多的教練、指導者等,且在日本從事該項運動等的指導或振興活動的人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3之9、第4、第6
過去規定基準的「『對我國貢獻』相關指導方針」(「我が国への貢献」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2017年4月26日修訂),被寫明因這次修訂而廢止。被廢止的指引中原有的、以擔任大學教授等從事的教育活動與研究論文的實績為依據的類型,不在這9個之中。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中,被廢止的指引如何處理,原文沒有寫(2026年10月時點)。貢獻獲得認定時,除了年數的特例之外,在國益要件的綜合評價中也會被作積極考量。
決定申請時間之前要確認的事項
把因申請時間而處理不同的項目,與不論時間都會被審查的項目分開來確認。因時間而處理不同的主要項目如下。
| 自己的狀況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 | 2027年4月1日起的申請 |
|---|---|---|
| 使用配偶的特例 | 婚姻生活3年以上、居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居留3年以上 |
| 居留期間為「3年」 | 當作最長居留期間看待 | 僅限於符合全部3項條件的情形 |
| 有以企業內調職居留的期間 | 沒有被排除在工作類居留資格之外 | 不計入工作類居留資格 |
| 日語能力、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 | 修訂前的指引中沒有記載 | 會被考量 |
不論時間都會被審查的,是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修訂前的指引也寫明,未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時,原則上作負面評價。只以「趕在條件改變之前」為理由急著申請,這一點也不會改變。
手續費也與時間無關。永住許可的手續費,從2026年10月1日起受理的申請開始為200,000日圓。金額的區分與繳納方式,整理在居留資格手續費的修訂中。
作為獲得永住許可之後的規則,「關於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指引」(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也已於2026年10月1日訂定。開始運作是在2027年4月1日。內容整理在撤銷永住權的制度中。
常見問題
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的話,即使結果在4月或之後才出來,配偶的特例也仍是「3年、1年」嗎?
是的。修訂後的指引適用於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作為基準的是提出申請的日期。即使結果到4月或之後才出來,條件也不會改變。
我要以高度外國人才的特例申請。這次修訂與我有關嗎?
有關。特例的年數(70點以上為3年,80點以上為1年)沒有改變,日語能力也不列入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對於收入、年金、出境天數、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沒有寫把高度外國人才排除在外的規定。
符合指引的全部項目,就一定會獲得許可嗎?
不一定會獲得許可。指引表示,永住許可是綜合考量各個具體情況後判斷的。指引本身,是說明所考量因素的基本方向的文件。
總結
永住許可相關指引已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整體適用的是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收入與公共負擔這2個項目,也適用於2026年4月1日起提出申請、在2026年10月1日時點正在審查中的案件。
配偶的特例、居留期間「3年」的處理、企業內調職的期間、日語能力,會因申請時間而處理不同。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無論哪個時期的申請都會被審查。
正在考慮申請的人,先確認家戶年收入、家戶人數、繳納情況、過去10年的出境天數,會更容易決定申請的時間。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026年2月。修訂前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對被認定為對日本有貢獻者的永住許可指引(2017年4月26日修訂)」(日文。2017年4月。被寫明因這次修訂而廢止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手續費)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指引」(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2026年10月1日)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2條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