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即使居留資格仍是「家屬滯留」(家族滞在),只要配偶是永住者,就屬於永住許可「配偶的特例」(配偶者の特例)的對象。「永住許可相關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不是以居留資格,而是以「永住者的配偶」(永住者の配偶者)這個身分來寫這項特例。不過,入管廳並沒有指名提到持「家屬滯留」者的資料,而且若維持「家屬滯留」不變,審查時仍留有會被檢視的問題。
所需的年數會因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同。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為婚姻生活3年以上、連續居留1年以上;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為5年以上、3年以上。提交資料則依目前的居留資格區分。本文也會說明與先變更為「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再申請的方式有何不同。
目錄
維持「家屬滯留」不變,也能使用配偶的特例嗎
只要配偶是永住者,即使居留資格仍是「家屬滯留」,就指引的文字來看,也屬於配偶特例的對象。「家屬滯留」是為了以工作類或「留學」的居留資格在日本的人所扶養的配偶與子女而設的居留資格。
永住許可(變更為居留資格「永住者」的許可)的審查中,原則上要看是否連續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配偶的特例,是縮短這10年的制度。指引把對象寫為「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別永住者的配偶的情形」(日本人、永住者及び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の場合)。
居留資格的名稱並不在條件之內。同一份指引中定住者的特例,是以居留資格來寫的:「以『定住者』居留資格5年以上」(「定住者」の在留資格で5年以上)。配偶的特例,則是以永住者的配偶這個身分來決定的寫法。
- 日本人的配偶
- 永住者的配偶
- 特別永住者的配偶
- 其親生子女等(実子等。「等」包含特別養子。所需年數與配偶不同)
入管廳公布的資料中,沒有指名持「家屬滯留」的人、寫明其可以適用這項特例的資料(2026年10月時點)。本事務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時,得到的說明是:關於10年的居留與獨立生計要件,以永住者的配偶看待。這是在2026年10月1日修訂之前所做的確認。修訂後的指引中,以身分來寫特例的形式也沒有改變。
並不是只憑身分就決定是否許可。入管廳表示,對配偶等也「並非僅憑該身分關係作出判斷」(その身分関係のみをもって判断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而是綜合考量各申請人的狀況進行審查。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3之1、2,「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附頁65(2026年10月1日)
所需的年數由提出申請的日期決定
所需的年數,不是由獲得許可的日期,而是由提出申請的日期決定。修訂後的指引,適用於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 | |
|---|---|---|
| 配偶 | 有實質的婚姻生活(実体を伴った婚姻生活)持續3年以上+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有實質的婚姻生活持續5年以上+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親生子女等 | 連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連續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3之1、第6,「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1)
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申請時,即使結果在4月(含)以後才出來,也適用左欄的年數。
指引把婚姻生活的年數與在日本居留的年數,寫成各自獨立的條件。條件中並沒有寫婚姻生活必須在日本度過。居留的年數是「連續」(引き続き)的年數。
婚姻生活限於「有實質」(実体を伴った)的婚姻生活。入管廳表示,婚姻的實際情形將「依提交資料及其他資訊個別、具體地確認」(提出資料その他の情報に基づき個別具体的に確認),詳細的確認方法則不予公布。
修訂的整體內容與適用時間,整理在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附頁64(2026年10月1日)
即使使用特例,審查時仍會看的事項
對永住者的配偶與子女,不要求符合素行善良要件與獨立生計要件(入管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剩下的國益要件(該人的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在配偶的申請中也會被審查。
主要項目如下。「消極評價」(消極評価)是指在審查中當作不利的情況看待。
| 項目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 |
|---|---|---|
| 稅款、年金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入管法上的申報 | 適當履行。未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時,原則上作消極評價 | 未遵守時,作消極評價。過去的滯納處分(滞納処分。查封財產等強制徵收)與過去違反義務的情形,原則上也作消極評價。稅款與保險費原則上以家戶為單位 |
| 刑罰 | 未曾受罰金刑、拘禁刑等 | 曾受拘禁刑、罰金刑的人,以及正受少年法規定的一定保護處分的人,原則上作消極評價 |
| 居留期間 | 以現有居留資格的最長居留期間居留 | 相同 |
| 現有居留資格的基準 | 就目前持有的居留資格,符合入境許可基準(上陸許可基準)等 | 不符合時,作消極評價 |
| 公共負擔 | 沒有列為國益要件的項目記載(部分審查中的案件除外。見下文的說明) | 如下文的說明 |
| 日語能力等 | 沒有記載 | 日語能力(相當於B1以上的程度)、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學齡期子女的就學、出境天數 |
居留期間為「3年」的人如何處理,整理在居留期間「3年」的過渡措施中。
即使不要求獨立生計要件,仍會看公共負擔
對配偶與子女不要求獨立生計要件,但公共負擔會在國益要件中被審查。修訂後的指引寫明對配偶與子女不要求符合獨立生計要件,並在此前提下,寫明公共負擔在國益要件中來看。對象是家戶目前已成為公共負擔的情形,以及這種可能性很現實的情形。對於陷入這種狀況無法認定有特殊情況時,指引寫的是「有可能作消極評價」(消極評価を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指引也寫道,這個項目將重視以家庭為單位的居留穩定與人道考量,綜合判斷。年收入水準(年収水準)與年金的預計金額是獨立生計要件中的項目,因此在寫法上並不是直接套用於配偶與子女。
公共負擔這個項目,也適用於2026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申請、在2026年10月1日時點正在審查中的案件。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2條第2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2、第2之5(2)至(4)、(6)至(10)、第6,「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1(3)
提交資料依「目前的居留資格」區分
提交資料與能否使用特例是兩回事,依目前的居留資格區分。入管廳的提交資料一覽表,是依「目前的居留資格」(現在の在留資格)分欄。
| 維持「家屬滯留」申請 | 變更為「永住者的配偶等」後申請 | |
|---|---|---|
| 入管廳的頁面 | 永住許可申請3 | 永住許可申請1 |
| 住民稅的課稅證明書(課税証明書)、納稅證明書(納税証明書) | 最近5個年度 | 最近3個年度 |
| 理由書 | 需要 | 不在提交資料之內 |
| 親屬一覽表(親族一覧表) | 不在提交資料之內 | 需要 |
| 證明年金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資料 | 最近2年 | 最近2年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所載的提交資料一覽表(概要版・工作類居留資格以外)、「永住許可申請1」(日文)、「永住許可申請3」(日文)
永住許可申請1的頁面,把對象寫為「申請人為日本人的配偶、永住者的配偶、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其中之一的情形」(申請人の方が、日本人の配偶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のいずれかである場合)。永住許可申請3的頁面,把對象寫為持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或「家屬滯留」居留資格的情形。持「家屬滯留」且配偶是永住者的人,可以解讀為兩邊都符合。本事務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得到的答覆是:持「家屬滯留」的人提出永住許可申請3的資料。同時也得到說明:10年的居留與獨立生計要件,以永住者的配偶看待。
永住許可申請3的頁面上介紹的自我檢查表(セルフチェックシート)是工作類居留資格用的,第1題問的是是否居留10年以上。使用配偶特例的持「家屬滯留」者對這一題該如何回答,入管廳的資料中沒有說明(2026年10月時點)。
對年數的算法或資料的區分不確定的人,可以透過永住許可申請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居留經歷與結婚的時間。
維持「家屬滯留」申請,還是先變更居留資格
有維持「家屬滯留」申請的方式,也有先變更為「永住者的配偶等」再申請的方式。本節對條文的解讀,不是入管廳的說明,而是本事務所的解讀。指名提到配偶已成為永住者的持「家屬滯留」者的入管廳資料,我們並未找到(2026年10月時點)。
配偶獲得永住許可後,就條文而言,便不再符合「家屬滯留」的活動。入管法把「家屬滯留」規定為:以工作、留學等附表第一中一定的居留資格居留的人的「作為受其扶養的配偶或子女所從事的日常活動」(扶養を受ける配偶者又は子として行う日常的な活動)。「永住者」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不包含在內。
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規定了連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附表第一的居留資格的活動而居留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法務大臣可以撤銷居留資格。有正當理由時除外。這是「可以撤銷」(取り消すことができる)的規定,並不是過了3個月就自動被撤銷。撤銷之前,有聽取意見的程序(同條第2項)。
在永住許可的審查中,同樣的問題也有關係。「家屬滯留」的基準(入境許可基準),是受以工作、留學等居留資格居留的人扶養。指引把不符合現有居留資格基準的情形列為消極評價。若維持「家屬滯留」申請,這一點會被如何看待,是留下的問題。
2種方式如何選擇
差別在於:現有居留資格的基準這個問題是否留下、資料的年數,以及變更所需的時間。
- 維持「家屬滯留」申請:不必經過變更手續就能申請。是否符合現有居留資格的基準這個問題會留下,住民稅的證明書為最近5個年度
- 先變更為「永住者的配偶等」:目前的居留資格與身分一致。住民稅的證明書為最近3個年度。需要變更的申請與審查的時間
希望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永住許可的人,要把變更所需的時間也納入考量,決定採用哪一種方式。
為永住者的配偶而設的居留資格是「永住者的配偶等」。從「家屬滯留」變更時,由本人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提出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由法務大臣決定是否許可。可以申請的時間,是從變更的事由發生時起到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變更後申請永住許可時的提交資料,是永住許可申請1。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0條、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第2項、附表第一之四的表(家屬滯留)、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基準省令。家屬滯留一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5)、附表第二(永住者的配偶等)、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
常見問題
住民稅的證明書湊不齊5個年度,可以申請嗎?
提出能夠核發的部分。入管廳的說明是:市區町村無法核發最近5個年度的證明書時,提出能夠核發的最長期間的證明書。本事務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時,得到的答覆也是:提出能夠取得的期間的證明書即可。
我們家戶正在領取生活保護。以配偶的特例申請,會被如何看待?
修訂後的指引中,這會在國益要件的「公共負擔」項目中來看。入管廳表示,正在接受比照生活保護法辦理的保護措施時,「可認為目前已成為公共負擔」(現に公共の負担となっているものと考えられます)。陷入這種狀況是否有特殊情況,也會在審查中被考量。
配偶申請永住許可的同時,持「家屬滯留」的我也申請,要提出哪些資料?
持「家屬滯留」的人,提出永住許可申請3的全套資料(本事務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配偶的特例,以配偶是永住者為前提。同時申請時的審查順序,入管廳公布的資料中沒有寫(2026年10月時點)。
總結
即使居留資格仍是「家屬滯留」,只要配偶是永住者,就指引的文字來看,就屬於永住許可的配偶特例的對象。所需的年數由提出申請的日期決定: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為婚姻生活3年以上、連續居留1年以上;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為5年以上、3年以上。
不要求素行善良要件與獨立生計要件,但繳納情況、刑罰等國益要件會被審查。提交資料依目前的居留資格區分,維持「家屬滯留」申請時,是永住許可申請3。若維持「家屬滯留」不變,是否符合現有居留資格的基準這個問題會留下。請與先變更為「永住者的配偶等」的方式比較後再決定。
先確認結婚的日期、開始在日本居留的日期,以及住民稅與年金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會更容易決定申請的時間。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026年2月。修訂前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2026年10月1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永住許可申請1」(日文)、「永住許可申請3」(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0條、第22條第2項、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附表第一之四的表、附表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