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家屬滯留簽證(依親簽證。居留資格「家屬滯留」〔家族滞在〕),是以工作或留學的居留資格在日本的人所扶養的配偶與子女的居留資格。父母和兄弟姊妹不在對象之內。扶養的一方為特定技能1號(特定技能1号)或技能實習(技能実習)時,也不在對象之內。
以家屬滯留居留的人若要工作,必須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憑包括許可(概括許可。不指定工作單位的許可)可以工作的時數,是每週28小時以內。本文依照入管法和入管廳公布的資料,說明可申請的家屬、所需文件、手續與審查時間,以及扶養者狀況改變時的處理方式。
目錄
什麼是家屬滯留簽證
家屬滯留,是受以一定居留資格在日本居留的人扶養的配偶或子女,為了從事日常活動而取得的居留資格。「家屬滯留簽證」是通稱,在入管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上的名稱是居留資格「家屬滯留」(家族滞在)。
入管法對於以家屬滯留可以從事的活動,規定如下。
作為受以一之表、二之表或三之表上欄的居留資格(外交、公用、特定技能(僅限二之表「特定技能」部分下欄第1款所涉及者)、技能實習及短期滯留除外)居留者,或以本表的留學居留資格居留者扶養的配偶或子女而從事的日常活動(日文原文:一の表、二の表又は三の表の上欄の在留資格(外交、公用、特定技能(二の表の特定技能の項の下欄第一号に係るものに限る。)、技能実習及び短期滞在を除く。)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又はこの表の留学の在留資格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の扶養を受ける配偶者又は子として行う日常的な活動)
從這個條文可以確定3件事。
- 扶養的人(扶養者)的居留資格有所限定
- 對象是扶養者的配偶與子女
- 「受」扶養者「扶養」是條件
居留期間在不超過5年的範圍內,由法務大臣針對每個人分別指定。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的四之表、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入管法施行規則)附表第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家屬滯留』」(日文)
可以成為扶養者的居留資格
可以成為扶養者的,是以工作類居留資格中的大多數,以及「文化活動」「留學」居留的人。特定技能1號和技能實習被條文排除在外。
| 區分 | 居留資格 |
|---|---|
| 可以成為扶養者(入管廳網頁上列出的) | 教授、藝術(芸術)、宗教、報導(報道)、高度專門職(高度専門職)、經營・管理(経営・管理)、法律・會計業務(法律・会計業務)、醫療(医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企業內調職(企業内転勤)、護理(介護)、演出(興行)、技能、特定技能2號(特定技能2号)、文化活動、留學(留学) |
| 被條文排除 | 外交、公用、特定技能1號(特定技能1号)、技能實習(技能実習)、短期滯留(短期滞在) |
| 條文中未列出 | 研修、家屬滯留(家族滞在)、特定活動、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 |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的四之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家屬滯留』」(日文)
第3列是對條文的解讀。條文列為扶養者的,是附表第一的一之表至三之表的居留資格,以及四之表的「留學」。四之表的「研修」「家屬滯留」、五之表的「特定活動」以及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並未列出。
留學會因就讀的場所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於下一節說明)。
2027年4月1日條文將有所變更
在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労制度)開始實施的2027年4月1日,家屬滯留的條文也將有所變更。修正後被排除的居留資格如下。
- 外交、公用
- 企業內調職(僅限因修正而新設的第2款〔第2号〕)
- 特定技能1號
- 育成就勞(育成就労)
- 短期滯留
修正後的附表第一中沒有「技能實習」這項居留資格,取而代之列入的是「育成就勞」。以育成就勞居留的人的家屬,不在家屬滯留的對象之內。2027年4月1日以後繼續從事技能實習的人,依修正法的附則,其居留資格依照先前的規定辦理。至於這些人的家屬如何處理,找不到明確指出這一點的條文或入管廳的說明(2026年10月時點)。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的二之表、四之表(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
留學生可以接家屬來日本的情形
留學生作為扶養者時,基準省令對留學的種類有所限定。基準省令是規定從海外進入日本時(入境,日文為「上陸」)之基準的法務省令。
基準省令中「家屬滯留」部分的內容如下。
申請人受以法附表第一的一之表或二之表上欄的居留資格、文化活動的居留資格或留學的居留資格(僅限符合本表中法附表第一的四之表「留學」部分下欄所列活動部分第1款イ或ロ者)居留者的扶養而居留。(日文原文:申請人が法別表第一の一の表若しくは二の表の上欄の在留資格、文化活動の在留資格又は留学の在留資格(この表の法別表第一の四の表の留学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の項第一号イ又はロに該当するものに限る。)をもって在留する者の扶養を受けて在留すること。)
「留學」部分的第1款(第1号)分為イ、ロ、ハ三類。符合家屬滯留基準的,只有イ和ロ。
| 扶養者(留學生)接受教育的場所 | 家屬滯留的基準 |
|---|---|
| 大學(大学)、相當於大學的機構(大学に準ずる機関)、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専門学校)、專修學校(専修学校)的專門課程(専門課程)或專攻科(専攻科)〔第1款イ(第1号イ)。專門接受日語教育的情形,以及專門以夜間就讀或函授方式接受教育的情形除外〕 | 符合 |
| 大學的夜間研究所(大学の夜間の大学院)〔專門於夜間就讀接受教育的情形。第1款ロ(第1号ロ)〕 | 符合 |
| 專門接受日語教育的情形、高中(高等学校)、國中(中学校)、小學(小学校)、專修學校(専修学校)的高等課程(高等課程)或一般課程(一般課程)、各種學校(各種学校)等〔第1款ハ(第1号ハ)〕 | 不符合 |
入管廳的Q&A也指出,扶養者是日語教育機構(日本語教育機関)的留學生時,不論學校的類別為何,都不屬於以家屬滯留接家屬來日本的對象。
出處: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家屬滯留」部分、「留學」部分)、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41
可申請的家屬是配偶與子女
家屬滯留的對象,只有扶養者的配偶與子女。這是因為條文規定的是「配偶或子女」(配偶者又は子)。
| 家屬 | 是否屬於家屬滯留的對象 |
|---|---|
| 配偶 | 屬於對象 |
| 子女 | 屬於對象。只要以受扶養為前提,沒有年齡限制 |
| 父母 | 不屬於對象 |
| 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 條文中未列出 |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的四之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48、Q56
關於父母,入管廳的Q&A指出,除了針對高度外國人才的優待措施以外,沒有以身為外國人的父母為理由而給予的居留資格。作為優待措施的例子所舉出的,是養育以「高度專門職」居留的人未滿7歲的子女等情形。父母符合特定活動告示時,可獲准以「特定活動」入境、居留。
關於子女的範圍,入管廳內部的審查基準(《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指出,除了婚生子女以外,還包括養子女和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子女也包括在內。
事實婚的對象或同性伴侶是否屬於「配偶」,條文和入管廳公布的網頁上都沒有說明(2026年10月時點)。同一審查基準(公開當時的版本)將「配偶」定為婚姻目前在法律上有效存續的人,並指出事實婚配偶,以及基於在外國有效成立之同性婚姻的人,不包括在內。
「受扶養」是什麼意思
家屬滯留以受扶養者扶養為條件。年收入多少以上這類金額基準,在入管法、基準省令、入管廳的家屬滯留網頁上都沒有記載(2026年10月時點)。
入管廳內部的審查基準,對「受扶養」的意義說明如下。
- 扶養者有扶養的意願,且被認定有足以扶養的資金來源
- 配偶:原則上以同住為前提,在經濟上依賴扶養者的狀態
- 子女:受扶養者監護養育的狀態
- 不包括作為經濟上獨立的配偶或子女所從事的活動
同一審查基準列出的審查確認事項為:申請人與扶養者的身分關係、扶養者的居留資格、扶養的意願、扶養者的經費支付能力(支付生活費的能力)。在本國有需要扶養的家屬時,其人數也會納入考量。
扶養者為「文化活動」或「留學」時,扶養者原則上不能工作。因此審查基準指出,要對扶養能力進行充分的審查。
在資格外活動許可範圍內打工所存下的存款,可被認定為扶養能力。第三人的援助,依規定也會參酌援助的經過等,對確實能夠穩定持續者予以認可。
不知道該如何以扶養者的收入或存款來說明的人,可以透過家屬滯留簽證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家戶的狀況。
出處:《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5節「家屬滯留」(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家屬滯留』」(日文)
所需文件(認定、變更、更新、取得)
證明身分關係、扶養者的居留資格、扶養者的職業與收入這3項的文件,不論哪一種申請都是共通的。因申請種類而異的,是申請書的表格,以及回郵信封、護照等的處理方式。
| 文件 | 提出的申請 | 內容 |
|---|---|---|
| 申請書 | 全部 | 各申請種類的表格 |
| 證件照 | 全部 | 符合指定規格的照片。變更、更新、取得申請中,在留卡交付之日未滿1歲的人不需要 |
| 回郵信封 | 認定申請 | 在標準尺寸的信封(定形封筒)上寫好收件地址,並貼上簡易掛號(簡易書留)所需的郵票 |
| 護照和在留卡 | 變更、更新 | 出示。取得申請時,出示護照 |
| 證明申請人與扶養者身分關係的文件 | 全部 | 戶籍謄本(戸籍謄本)、結婚登記受理證明書(婚姻届受理証明書)、結婚證明書(影本)、出生證明書(影本)、與這些相當的文件,其中任一種 |
| 扶養者的在留卡或護照的影本 | 全部 | 1份 |
| 證明扶養者職業及收入的文件 | 全部 | 如下表 |
| 調查問卷(質問書)、證明出生的文件 | 取得 | 調查問卷是取得申請共通的文件。證明出生的文件,是子女在日本出生時提出。住民票並非必備,但建議提出 |
證明扶養者職業及收入的文件,依扶養者的活動而有所不同。
| 扶養者的活動 | 提出的文件 |
|---|---|
| 從事經營有收入之事業的活動,或獲得報酬的活動 | 在職證明書或營業許可證的影本等,以及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和納稅證明書(記載1年的總所得與納稅情況者) |
| 從事上述以外的活動 | 扶養者名義的存款餘額證明書,或載明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的獎學金給付證明書。與這些相當、能證明可以支付申請人生活費用的文件 |
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要提出核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的。外文文件要附上日文翻譯。入管在審查過程中,有時會要求提出其他資料。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家屬滯留』」(日文)
手續的種類與申請地點
手續依家屬現在人在哪裡、持有哪一種居留資格,分為4種。
| 情況 | 手續 | 申請的時期 |
|---|---|---|
| 接在海外的家屬來日本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 | 入境之前 |
| 以其他居留資格在日本的家屬,變更為家屬滯留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自變更事由發生之時起,至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 |
| 延長家屬滯留的居留期間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居留期間屆滿日之前(居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的人,自屆滿前3個月起) |
| 子女在日本出生 | 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 自出生之日起30日以內(居留超過60日的情形) |
變更、更新、取得,由本人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入管的窗口)申請。本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本人未滿16歲時,入管認為適當的親屬等也可以代為提出申請文件。
變更和更新,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許可。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可以由在日本的代理人申請。在家屬滯留中可以擔任代理人的,是將在日本扶養本人的人、住在日本的本人親屬等。由代理人申請時,提出的地點是管轄接收機構(受入機関)所在地等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3個月。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若未在日本提出入境申請(上陸の申請),證明書就會失效。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日文)、「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6、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0條、第21條、第22條之2、該法施行規則 附表第四
審查時間與手續費
家屬滯留的審查所花天數的平均值,以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來看,認定申請為70.0天,變更為43.5天,更新為38.7天。
| 申請 | 平均天數(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 | 70.0天 |
| 居留資格的變更 | 43.5天 |
| 居留期間的更新 | 38.7天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這個天數是從受理申請到許可為止的期間的全國平均。被要求補交資料時,到提出該資料為止的天數也包含在內。不予許可的申請和撤回的申請不包含在內。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和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不收手續費。變更和更新的手續費,依獲准的居留期間長短而定。金額整理在居留資格的手續費一文中。
可以工作的範圍:資格外活動許可與每週28小時
維持家屬滯留的居留資格而工作,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入管法禁止以家屬滯留居留的人未經此項許可,從事經營有收入之事業的活動或獲得報酬的活動(第19條第1項)。
| 許可的種類 | 可以工作的範圍 | 所需文件 |
|---|---|---|
| 包括許可 | 每週28小時以內。在經營風俗營業(風俗営業)的營業場所從事的活動等除外 | 僅申請書 |
| 個別許可 | 包括許可範圍以外的活動。指定活動單位的名稱、業務內容等,逐一許可 | 申請書,以及說明活動內容、活動時間、報酬等的文件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資格外活動許可」(日文)、「關於『家屬滯留』居留資格的資格外活動許可」(日文)、「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日文)
由本人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許可。不收手續費。
包括許可是不指定工作單位的許可。獲准的範圍是,作為本人的活動每週28小時以內。在學校的長期休假期間每天可以工作到8小時的做法,是只針對「留學」居留資格的規定,家屬滯留沒有這項規定。
以個人事業主(自營業者)的身分工作等難以客觀確認工作時間的活動,需要個別許可。接受外送委託、依成果獲得報酬的活動等,其中能夠客觀確認時間者,可以憑包括許可從事。
未經許可而從事獲得報酬的活動時,設有罰則(第73條)。被明顯認定為專門從事這類活動時,會成為驅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對象(第24條第4款イ)。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4款イ、第73條、該法施行規則 第19條第5項
扶養者的居留資格變更時
扶養者變更為永住者等之後,就條文而言,家屬就不再符合家屬滯留的活動。本節對條文的解讀並非入管廳的說明,而是本事務所的解讀。在入管廳公布的資料中,找不到明確針對這種情況的說明(2026年10月時點)。
入管法規定,家屬滯留的扶養者是以附表第一的一定居留資格居留的人。基準省令也將扶養者限定為附表第一的一之表、二之表的居留資格、文化活動以及留學的一部分。
「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不包含在其中。
| 扶養者的變化 | 與條文的關係(本事務所的解讀) |
|---|---|
| 取得永住許可,成為「永住者」 | 永住者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不包含在扶養者的範圍內 |
| 變更為「日本人的配偶等」或「定住者」 | 同樣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不包含在內 |
| 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 | 被條文排除 |
| 在工作類居留資格之間變更(例:從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變更為經營・管理) | 仍然包含在扶養者的範圍內 |
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規定了連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附表第一居留資格的活動而居留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法務大臣可以撤銷居留資格。有正當理由的情形除外。
這是「可以撤銷」的規定,並不是滿3個月就會自動被撤銷。撤銷之前,設有聽取意見的程序(同條第2項)。
扶養者成為永住者時,配偶有「永住者的配偶等」這項居留資格。是否變更的思考方式,以及從家屬滯留申請永住許可時的年數,整理在從家屬滯留申請永住時的配偶特例一文中。永住許可的整體內容,則在永住簽證完整指南中說明。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第2項、附表第一的四之表、附表第二、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家屬滯留」部分)、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
離婚或配偶死亡時
作為配偶以家屬滯留居留的人,必須在離婚或配偶死亡之日起14日以內辦理申報。依據是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3款,申報要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提出。
| 項目 | 內容 |
|---|---|
| 申報的人 | 作為配偶以家屬滯留居留的中長期居留者本人 |
| 期限 | 自離婚或配偶死亡之日起14日以內 |
| 方法 | 電子申報系統、親自送至窗口、郵寄,其中任一種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配偶相關的申報」(日文)
這項申報的對象是作為配偶居留的人。作為子女以家屬滯留居留的人,不在對象之內。
離婚或配偶死亡之後,就條文而言,作為扶養者的配偶所從事的活動就不存在了。家屬滯留是附表第一的居留資格,因此相關的撤銷事由是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從事其他活動時,還有同項第5款。
連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活動而居留時,法務大臣可以撤銷居留資格。有正當理由的情形除外。
關於6個月以上未從事基於配偶身分之活動的規定(同項第7款),是針對「日本人的配偶等」和「永住者的配偶等」的人。不適用於家屬滯留。
要留在日本時,須申請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可以申請的時間,是自變更事由發生之時起,至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可以變更為哪一種居留資格,會因工作、學歷、再婚對象的居留資格等而不同。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16第3款、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第7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
子女高中畢業後就業時
以家屬滯留居留的子女高中畢業後每週工作超過28小時時,有時會成為變更為「定住者」或「特定活動」的對象。入管廳公布了對於隨同父母以家屬滯留入境的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時的處理方式。
| 條件 | 定住者 | 特定活動 |
|---|---|---|
| 已完成日本的義務教育(小學和國中) | 需要 | 不要求 |
| 已從日本的高中等畢業,或預定畢業 | 需要 | 需要。插班(編入)者,另需相當於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程度的日語能力 |
| 扶養者作為身元保證人(身元保証人,保證人)居留 | 不列為條件(提交資料中有身元保證書〔身元保証書〕) | 需要 |
| 入境後一直以「家屬滯留」居留 | 需要 | 需要 |
| 入境時未滿18歲 | 需要 | 需要 |
| 工作單位已確定(包括內定) | 需要 | 需要 |
| 履行住址申報等公共義務 | 需要 | 需要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致以『家屬滯留』居留資格居留、希望高中畢業後在日本工作的人士」(日文)、該網頁刊載的資料「致考慮在高中等畢業後於日本工作的外國籍人士」(高等学校等卒業後に日本での就労を考えている外国籍を有する方へ)
兩者的對象都是符合表中所有條件的人。關於工作單位的條件,超出資格外活動許可的範圍(每週28小時)工作的情形屬於對象。
以「留學」等家屬滯留以外的居留資格居留的人,只要符合家屬滯留的居留資格,也是這項處理方式的對象。
從這項「特定活動」變更為「定住者」的條件,也已公布。
- 具有日本的高中畢業以上的學歷
- 憑以工作為目的的「特定活動」或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技能實習」除外),居留5年以上
- 就業單位已確定(包括內定)
- 申請人本人被認定具有獨立維持生計的能力
- 履行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和公共義務
關於5年的居留,在日本的大學、專門學校(専門学校,即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等一定的學校接受教育後就業時,該接受教育的期間也可以計入。
從大學或專門學校畢業後就業時,是變更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工作類居留資格。條件整理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的全貌一文中。
常見問題
以家屬滯留居留的家屬暫時返國時,需要辦理手續嗎?
自出境之日起1年以內再入境時,不需要事先辦理手續。只要持有有效的護照和在留卡,就可以憑視同再入境許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出入境。出境後未滿1年居留期限就到期時,必須在該期限之前再入境。
可以維持家屬滯留的居留資格去讀大學或專門學校嗎?
可以。入管廳內部的審查基準(《入國・在留審查要領》)指出,家屬滯留的「日常活動」也包括在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活動。對於為了領取獎學金而申請變更為「留學」的情形,入管廳的Q&A指出,會將該情況也納入考量,彈性審查。
扶養者和家屬的更新,可以在同一天申請嗎?
只要各自都在申請期間內,就可以在同一天申請。居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的人的更新申請,自屆滿前3個月起受理。入管廳在早於3個月之前也可能受理的「確屬不得已的特別情況」(真に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な事情)的例子中,舉出了「家屬同時申請的情形」(家族が同時申請する場合)。
這種情況的做法是,事先附上資料,向預定申請的入管窗口洽詢。
總結
家屬滯留,是受以工作或留學等居留資格在日本的人扶養的配偶與子女的居留資格。扶養者為特定技能1號或技能實習的情形,以及父母和兄弟姊妹,不在對象之內。年收入的金額基準,在法令和入管廳的家屬滯留網頁上都沒有記載。
工作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包括許可是每週28小時以內。作為配偶居留的人離婚或配偶死亡時,要在14日以內申報。扶養者變更為永住者等時,就要考慮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
先確認好扶養者的居留資格和居留期間屆滿日、證明身分關係的文件、證明扶養者收入的文件,申請的準備會比較容易進行。
參考資料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第19條之16第3款、第20條、第21條、第22條之2、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第7款、第24條第4款イ、第73條、附表第一、附表第二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附表第一(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
- 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家屬滯留」部分、「留學」部分)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 第19條第5項、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家屬滯留』」(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資格外活動許可」(日文)、「關於『家屬滯留』居留資格的資格外活動許可」(日文)、「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配偶相關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致以『家屬滯留』居留資格居留、希望高中畢業後在日本工作的人士」(日文。2024年9月30日更新)
- 《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5節「家屬滯留」(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