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永住簽證(永住權)指的是居留資格「永住者」,是一種在日本的活動與居留期間都不受限制的居留資格。由本人向管轄其居住地區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入管的窗口)申請永住許可,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許可。
說明審查考量方式的「永住許可相關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其全部內容適用於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本文說明條件、所需文件、申請流程、審查時間與手續費的整體情況。
目錄
永住簽證(永住許可)是什麼
永住許可是將居留資格變更為「永住者」的許可,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許可。「永住簽證」「永住權」是通稱,在入管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上的名稱是居留資格「永住者」。
入管廳的指引將永住者定位為「居留活動與居留期間均不受限制的最穩定的法律地位」(在留活動及び在留期間の制限のない最も安定した法的地位)。獲得許可的人,被設想為此後一生都在日本生活。因此指引指出,在判斷永住許可時必須進行特別慎重的審查。
可以申請的,是已經持有居留資格並在日本居留的人。此外,也有在日本出生的子女等申請「取得」永住者居留資格(在留資格の取得)的手續。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1、「永住許可申請」(日文)/入管法第22條、第22條之2
永住許可的3項條件
永住許可的條件有3項:素行善良要件、獨立生計要件(独立生計要件)、國益要件(符合日本的利益)(入管法第22條第2項)。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與子女,不須符合其中的2項。
| 條件 | 內容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與子女 |
|---|---|---|
| 素行善良要件 | 素行善良。遵守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也以居民的身分過著不受社會非難的生活 | 不須符合 |
| 獨立生計要件 | 擁有足以獨立維持生計的資產或技能 | 不須符合 |
| 國益要件 | 其永住被認定為符合日本國的利益 | 要審查 |
出處:入管法第22條第2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1至3、「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1
已獲得難民認定(難民の認定)或補充性保護對象認定(補完的保護対象者の認定)的人等,不須符合獨立生計要件。
條文的寫法是,僅在認定符合條件時「得予許可」(許可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指引也表示,會綜合考量個別情況後判斷。這並不是只要符合條件就一定會獲得許可的制度。
2027年4月1日,條文中國益要件的部分將加入「遵守本法規定的義務、支付公租公課等」(この法律に規定する義務の遵守、公租公課の支払等。公租公課指稅款、社會保險費等)的文字(依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入管廳說明,這是將過去審查中也已考量的內容在法律上予以明確。
國益要件會審查哪些內容
在國益要件中,會審查居留時間的長短、有無刑罰、稅金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入管法上的申報等。由於修訂後的內容自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起適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依修訂前的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審查(收入與公共負擔這2個項目,在後面的章節說明)。
- 原則上連續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其中,以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技能實習」(技能実習)、「特定技能1號」(特定技能1号)除外)或身分類居留資格(居住資格)連續居留5年以上
- 未被處以罰金刑、拘禁刑等刑罰
- 適當履行公共義務(納稅、繳納公共年金與公共醫療保險的保險費、入管法規定的申報等義務)
- 以現持居留資格的最長居留期間居留
- 就現持的居留資格,符合法務省令規定的入境許可基準等
- 從公共衛生的觀點來看,沒有造成危害之虞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1(3)
公共義務方面,即使在申請時點已經繳清,若未在當初的繳納期間內繳納,原則上作消極評價。本文將原文的「作消極評價」「消極評價」(消極的に評価、消極評価。即在審查中視為不利的情況)寫作「負面評價」。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適用修訂後的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的全部內容。居留時間的長短、刑罰、繳納、申報等仍然要審查,並且如下一節所示,有內容改變的項目與新增的項目。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與4月1日(含)以後的申請有何不同
依哪一方的內容審查,不是由作出許可的日期決定,而是由提出申請的日期決定。因申請時間而處理不同的主要項目如下。
| 項目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的申請 |
|---|---|---|
| 配偶的特例(「原則10年」的例外) | 有實質的婚姻生活3年以上+連續居留1年以上 | 有實質的婚姻生活5年以上+連續居留3年以上 |
| 親生子女等(含特別養子)的特例 | 連續居留1年以上 | 連續居留3年以上 |
| 居留期間「3年」 | 視為最長居留期間 | 僅在3個條件全部符合時,作相同處理 |
| 不計入「以工作類居留資格5年」(就労資格で5年)的居留資格 |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1號 | 技能實習、育成就勞(育成就労)、特定技能1號、企業內調職(企業内転勤)、部分特定活動 |
| 稅金、社會保險費 | 即使已繳納,若未在當初的繳納期間內繳納,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即使申請時點沒有未繳納,若有過去曾受到滯納處分(滞納処分。查封財產等強制徵收)等未適當支付的情況,原則上作負面評價。原則上以家戶為單位審查 |
| 入管法上的義務 | 適當履行申報等義務 | 發現過去有違反時,原則上也作負面評價 |
| 出境天數 | 未記載 | 過去10年內,無合理的理由而1次出境半年以上,或累計2年6個月以上不在日本時,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 日語能力、對制度與規則的理解、學齡期子女的就學、年金的預計領取額 | 未記載 | 列入考量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4(3)、第2之5、第3、第6,「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
日語能力的程度、年金的審查方式以及適用時間的詳細內容,整理在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中。居留期間「3年」的3個條件,在居留期間「3年」的過渡措施中說明。
收入與「公共負擔」如何審查
修訂後的指引將家戶年收入是否持續達到「高於與家戶人數相應的日本人家戶平均收入的水準」(世帯人数に応じた日本人世帯の平均収入を上回る水準)列為考量因素。這個水準的具體金額,指引中沒有寫明。入管廳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中表示,不預定公布具體金額。
收入是獨立生計要件中的項目。修訂前的指引將這項要件寫為:在日常生活中不成為公共負擔,並且從資產或技能來看,預期將來也能過穩定的生活。其中沒有提到年收入的水準。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與子女,不須符合獨立生計要件。不過,修訂後的指引在國益要件中設有「不成為公共負擔」(公共の負担とならないこと)一項。家戶現已成為公共負擔,或者這種可能性具有現實性,而對於陷入這種狀況又未被認定有特殊情況時,可能作負面評價。
只有這2個項目(收入、公共負擔)的適用時間與其他項目不同。2026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的人,不在對象之內。
| 申請的時間 | 2個項目的處理 |
|---|---|
| 2026年4月1日(含)以後申請,且在2026年10月1日時點仍在審查中 | 適用修訂後的內容 |
| 2026年10月2日至2027年3月31日 | 依指引的文字,不在對象之內。實際審查中如何處理尚未公布(2026年10月時點) |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 | 適用修訂後的內容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4(1)(2)、第2之5(7)、第6,「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2026年10月1日)
今後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的人,也先依修訂後的考量方式確認家戶年收入與家戶人數,會比較安心。計算方式在前面提到的介紹修訂內容的文章中說明。
將原則上10年的居留縮短的特例
原則是「連續居留10年以上」,但依申請人的身分與居留資格,有以較短的居留即可的特例。除了配偶與親生子女等以外,年數在修訂前後沒有改變。
| 對象 | 所需的居留 |
|---|---|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及其親生子女等 | 因申請時間而不同(見前面的表) |
| 「定住者」 | 以「定住者」居留資格連續居留5年以上 |
| 已獲得難民認定、補充性保護對象認定的人 | 認定後連續居留5年以上 |
| 高度外國人才(點數70點以上) | 以70點以上連續居留3年以上 |
| 高度外國人才(點數80點以上) | 以80點以上連續居留1年以上 |
| 特別高度人才(特別高度人材) | 連續居留1年以上 |
| 被認定對日本有貢獻的人 | 居留5年以上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3、「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
表中是主要的特例。此外,還有針對在地域再生計畫(地域再生計画)區域內的機構從事特定的活動並被認定有貢獻的人等的特例。
關於配偶的特例,指引將對象寫為「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日本人、永住者及び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並沒有依居留資格的種類來區分。持居留資格「家屬滯留」(家族滞在)而以永住者的配偶身分申請時的注意事項,整理在從家屬滯留申請永住時的配偶特例中。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中,對已獲得居留特別許可(在留特別許可)或入境特別許可(上陸特別許可)的人(限於符合拒絕入境事由的人),不適用這些特例。獲得該許可後,依照原則,須連續居留10年以上。
稅金、年金、醫療保險與申報的確認
稅金與社會保險費,除了是否繳納以外,還會確認是否如期繳納。入管廳在提交資料的說明中指出,存摺影本與收據(領収証書)是用來證明沒有在繳納期限過後才繳納(逾期繳納)的資料。
資料的對象是申請人,以及扶養申請人的人。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原則上以家戶為單位(同一生計家戶,同一生計世帯)審查。
住民稅(住民税)的證明書,以「最近5年的」(直近5年分)等方式按年數指定。是按年度計算,還是從申請日往前回推,在永住申請中住民稅證明書的計算方式中說明。
入管法上的申報,包括住址申報、與所屬機構或配偶相關的申報等。各項申報的期限與受理機關,整理在永住申請中會被確認的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3」(日文)7、8,「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2)(3)/入管法第19條之7至第19條之16
對繳納情況或申請時間感到不安的人,可以透過永住許可申請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情況。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因申請人的居留資格與身分而不同。入管廳依申請人的類別,分成「永住許可申請1」至「永住許可申請5」的頁面來說明文件。
- 永住許可申請書、證件照(高4cm×寬3cm)
- 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全體家人(家戶)的住民票
- 證明職業的資料(在職證明書等)
- 住民稅課稅(非課稅)證明書(課税(非課税)証明書)與納稅證明書(納税証明書),以及證明住民稅在適當時期繳納的資料(有未從薪資中扣繳的期間的人)
- 國稅納稅證明書(その3)。包括源泉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申報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繼承稅(遺產稅)、贈與稅這5個稅目
- 證明公共年金與公共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資料
- 身元保證書(保證書,身元保証書),以及載明身元保證人(保證人,身元保証人)身分事項的文件(駕照影本等)
- 知悉書(了解書)
- 護照與在留卡(出示)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1」(日文)、「永住許可申請2」(日文)、「永住許可申請3」(日文)
因申請人類別而不同的文件
因類別而不同的,是住民稅與保險費資料的對象期間,以及額外要求的文件。下表是2026年10月9日時點入管廳頁面的內容。
| 申請人的類別(入管廳的頁面) | 住民稅 | 年金、醫療保險 | 該類別要求的主要文件 |
|---|---|---|---|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申請1) | 最近3個年度 | 過去2年 | 證明身分關係的資料(戶籍謄本(戸籍謄本)、結婚證明書等)、親屬一覽表(親族一覧表) |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親生子女等(申請1) | 最近1個年度 | 最近1年 | 證明身分關係的資料(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等) |
| 「定住者」(申請2) | 最近5個年度 | 過去2年 | 理由書、證明身分關係的資料、證明資產的資料 |
| 工作類居留資格、「家屬滯留」(申請3) | 最近5個年度 | 過去2年 | 理由書、證明資產的資料。「家屬滯留」的人須提出證明身分關係的資料 |
| 高度外國人才・80點以上(申請4) | 最近1個年度 | 過去1年 | 高度專門職點數計算表(高度専門職ポイント計算表)等、點數各項目的佐證資料 |
| 高度外國人才・70點以上(申請4) | 最近3個年度 | 過去2年 | 同上 |
| 特別高度人才(申請5) | 最近1個年度 | 過去1年 | 特別高度人才證明書(特別高度人材証明書)的影本,或證明學歷、工作經歷的文件。證明年收入的文件 |
以高度外國人才、特別高度人才的身分申請時,也要求提出理由書與證明資產的資料(配偶、親生子女等的類別則沒有)。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1」(日文)、「永住許可申請2」(日文)、「永住許可申請3」(日文)、「永住許可申請4」(日文)、「永住許可申請5」(日文)(均於2026年10月9日確認)
提出親屬一覽表的,是居留資格為「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的人(親生子女與特別養子除外)。經營公司的人等,在申請時點是社會保險適用事業所的事業主(雇主)的人,還需要事業所的保險費資料。
申請流程
永住許可,最晚要在居留期間屆滿之日,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從申請到許可的流程如下。
- 用入管廳的自我檢查表,確認是否符合條件
- 在自己所屬類別的頁面上確認文件並備齊。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要提出核發日起3個月以內的
- 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請文件
- 入管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有時會被要求補交資料
- 獲得許可時繳納手續費,領取在留卡
自我檢查表有配偶等、定住者、工作類這3種。入管廳表示,只要有1項符合「否」(いいえ),不予許可的可能性就會升高。即使沒有任何一項「否」,也不代表保證許可。
可以提出申請文件的,是本人、法定代理人、代辦人(取次者)。代辦人包括已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申報、並受本人委託的行政書士與律師。
許可的效力,自在留卡交付時發生(入管法第22條第4項)。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永住許可申請3」(日文)留意事項
審查時間
永住許可的審查所花的時間,以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計,全國平均為310.2天。入管廳公布的時間有以下2種。
| 資料 | 永住許可的審查所需的時間 |
|---|---|
| 手續說明中的「標準處理時間」(標準処理期間) | 4個月至6個月 |
| 在留審查處理時間(在留審査処理期間)(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 | 310.2天(從受理申請到告知許可。全國平均)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
310.2天只是獲得許可的案件的平均值。不予許可與撤回申請的案件不包括在內,而到補交資料為止的天數則包括在內。審查所需的天數因案件而異。
在審查期間居留期間屆滿的人,最晚要在屆滿之日,另行申請居留期間的更新(在留期間の更新)。
手續費
永住許可的手續費為200,000日圓,在獲得許可時以收入印紙(印花稅票,収入印紙)繳納。這個金額適用於2026年10月1日(含)以後受理的申請。
2026年9月30日(含)以前受理的申請,即使許可在10月1日(含)以後才作出,也是修訂前的10,000日圓。
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手續費可能減額為20,000日圓。在永住許可中,屬於減額對象的,限於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等。減額的條件,以及包括更新、變更在內的金額一覽,整理在居留資格手續費的修訂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手續費、「關於2026年10月1日(含)以後居留許可手續費的減額措施或免除措施」(日文)
獲得許可後需要做的事
永住者沒有居留期間的更新,但在留卡有有效期間,需要更新。有效期間因在留卡交付的時間而不同。
| 在留卡交付的日期 | 永住者在留卡的有效期間 |
|---|---|
| 2026年6月14日(含)以後 | 到交付之日後的第10次生日為止(未滿18歲的人到第5次生日為止) |
| 2026年6月13日(含)以前 | 交付之日後7年(未滿16歲的人到16歲生日的前一天為止)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請」(日文)Q4-3
2027年4月1日,有關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新制度將開始實施。不遵守入管法上的義務(隨身攜帶在留卡、更新有效期間等)的情形、故意不繳納稅金或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因違反特定的處罰法令而被判處拘禁刑的情形,將加入撤銷事由。
即使符合,原則上也不是撤銷,而是由法務大臣依職權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會被撤銷的,是被認定不適合繼續在日本居留的情形。哪些情形是適用對象、哪些不是,整理在永住權撤銷制度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關於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指引》」(日文)、「關於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指引」(日文)第1、第4
常見問題
身元保證人應該請誰來擔任?
入管廳表示,身元保證人通常請居住在日本的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擔任。以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身分申請時,通常由配偶擔任身元保證人。
不是「高度專門職」(高度専門職)的居留資格,也能使用高度外國人才的特例嗎?
可以。點數70點以上的特例,也適用於在申請永住許可之日的3年前的時點有70點以上、並以70點以上連續居留3年以上的人。80點以上的特例,也適用於在1年前的時點有80點以上、並以80點以上連續居留1年以上的人。
在日本出生的子女,可以申請永住者的居留資格嗎?
有在出生後30天以內申請取得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手續。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手續費。法律上的條件(入管法第22條第2項)也準用於取得的申請(第22條之2第4項)。
總結
永住簽證(居留資格「永住者」)的條件有3項:素行善良要件、獨立生計要件、國益要件。原則上要審查連續10年以上的居留,而配偶、高度外國人才等,有以較短的居留即可的特例。
說明審查考量方式的指引已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配偶特例的年數、居留期間「3年」的處理、日語能力等,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的申請與4月1日(含)以後的申請中處理不同。手續費為200,000日圓,審查時間以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計,平均為310.2天。
考慮申請的人,先確認自己所屬類別的所需文件以及稅金、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會更容易決定申請的時間。
參考資料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2條、第22條之2(e-Gov法令檢索,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026年2月。修訂前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永住許可申請1」至「永住許可申請5」(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6年10月1日(含)以後居留許可手續費的減額措施或免除措施」(日文。2026年8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關於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指引》」(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2024年入管法等的修正」(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永住許可相關指引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日文。2026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