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居留期間(在留期間)為「3年」的人,只要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永住許可,也會視為「以最長居留期間居留」(最長の在留期間)。分界線是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是結果出來的日期。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僅限於3個條件全部符合的情形。其中之一是,最遲在「3年」的居留期限(在留期限)當天收到處分(処分。對申請作出的決定)。依據是2026年10月1日修訂的「永住許可相關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的註4。
目錄
居留期間「3年」能否申請永住許可
居留期間為「3年」的人,只要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也會視為以最長居留期間居留。這是以2027年3月31日為分界線的過渡措施。
永住許可(成為居留資格「永住者」所需的許可)由本人申請,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許可。審查時,在申請的時點是否以目前持有的居留資格的「最長居留期間」居留,是考量因素之一。
最長居留期間依居留資格分別規定在入管法施行規則的附表第二(別表第二)中。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和「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都是5年。在這些居留資格中,「3年」不是最長的,因此由過渡措施規定如何處理。
| 申請永住許可的日期 | 居留期間「3年」如何處理 |
|---|---|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 | 視為以最長居留期間居留 |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 | 僅限於3個條件全部符合的情形,作相同處理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1之1、第2之5(6)及(註4)/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文)附表第二
指引註4的原文
過渡措施的依據,是附在指引第2之5(6)上的註4。條件的文字本身就是判斷的基準,因此在此刊載原文。
(註4)對於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永住許可申請,即使是持有居留期間「3年」的人,也視為符合上述第2之5(6)的「以最長居留期間居留」。(日文原文:(注4)令和9年3月31日までに申請があった永住許可申請においては、在留期間「3年」を有する者であっても、上記第2の5(6)の「最長の在留期間をもって在留している」ものとして取り扱うこととします。)
此外,對於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永住許可申請,僅限於在2027年3月31日的時點持有居留期間「3年」,該永住許可申請是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首次永住許可申請,並且自2027年4月1日起至該「3年」的居留期限為止的期間內收到該永住許可申請的處分的情形,即使是持有居留期間「3年」的人,也視為符合上述2之5(6)的「以最長居留期間居留」。(日文原文:また、令和9年4月1日以降に申請があった永住許可申請においては、令和9年3月31日の時点において在留期間「3年」を有しており、その永住許可申請が令和9年4月1日以降に行った初回の永住許可申請で、かつ、令和9年4月1日から当該「3年」の在留期限までの間にその永住許可申請に係る処分を受ける場合に限り、在留期間「3年」を有する者であっても、上記2の5(6)の「最長の在留期間をもって在留している」ものとして取り扱います。)
原文中的「令和9年」是2027年。第1句規定的是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如何處理,第2句規定的是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如何處理。「首次」和「最遲在居留期限當天收到處分」這兩個條件,只附在第2句上。
修訂前的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中,相同意旨的過渡措施放在註1。修訂後的註4,採用的是依「提出申請」(申請があった)的日期分成2種情形的寫法。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6)(註4)、「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註1)
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時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所附的條件有2個:申請的日期,以及持有居留期間「3年」。
註4的第1句沒有把處分的時間和申請的次數列為條件。只要申請是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即使結果在4月1日(含)以後才出來,也適用這一句。不予許可之後,在3月31日(含)以前再次申請的,也是一樣。
審查的內容也依提出申請的日期區分。修訂後的指引全部適用的,是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
只有收入和公共負擔這2個項目,對2026年4月1日(含)以後申請、在2026年10月1日的時點仍在審查中的案件也已適用。修訂的內容和適用時間,整理在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6)(註4)、第6
在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申請時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僅限於以下3項全部符合的情形,「3年」才視為最長居留期間。
- 在2027年3月31日的時點,持有居留期間「3年」
- 該申請是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首次永住許可申請
- 自2027年4月1日起至該「3年」的居留期限為止的期間內,收到該申請的處分
第3個條件的基準不是申請的日期,而是收到處分的日期。只是在居留期限當天或之前提出了申請,並不符合條件。
「該『3年』」在原文中是「当該『3年』」,可以解讀為指2027年3月31日的時點所持有的「3年」(這是本事務所的解讀)。「首次」是指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中的首次。
註4所規定的,只有最長居留期間這一點如何處理。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要依照包括日語能力、年收入水準、年金等在內的修訂後指引全部內容進行審查。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6)(註4)、第6
如何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下表是把常見的狀況套用到註4的文字上的結果。右欄不是入管廳的記載,而是本事務所的整理。
| 狀況 | 本事務所的整理(套用註4文字的結果) |
|---|---|
| 在2027年3月31日的時點是「1年」,4月1日(含)以後取得了「3年」 | 不符合第1個條件 |
| 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不予許可,4月1日(含)以後第一次申請 | 屬於4月1日(含)以後的首次申請(其餘2個條件也需要符合) |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不予許可,再次申請 | 不是首次,因此不符合第2個條件 |
| 到「3年」的居留期限當天為止,處分沒有出來 | 不符合第3個條件 |
|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辦理更新,新取得了「3年」 | 第3個條件中的居留期限,可以解讀為3月31日時點的「3年」的期限。原文沒有寫會延長到新的期限 |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3年」不視為最長居留期間。這種情況下,要等到透過更新取得最長居留期間之後,才符合這項考量因素。
能否最遲在居留期限當天收到處分
在2027年4月1日(含)以後申請時,要把到「3年」的居留期限為止的剩餘天數,與審查所需的天數作比較。入管廳公布的時間有以下2個。
| 資料 | 永住許可審查所需的時間 |
|---|---|
| 手續說明中的「標準處理時間」(標準処理期間) | 4個月至6個月 |
| 在留審查處理時間(在留審査処理期間)(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 310.2天(從受理申請到告知許可。全國平均)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310.2天只是獲得許可的申請的平均值。不予許可和撤回申請的不包含在內,到補交資料為止的天數則包含在內。
例如,假設居留期限為2027年9月30日的人在2027年4月1日申請。到居留期限為止約有6個月。若審查需要310天,依計算,結果要到2028年2月上旬才出來,趕不上居留期限。
審查所需的天數因申請而異。以這項實際數字為參考,從申請之日到居留期限的剩餘天數少於310天的人,能否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就成為分水嶺。這並不表示多於310天就足夠。
決定申請時機之前要確認的事項
過渡措施決定的只是「3年」如何處理,是否獲得許可,要連同其他考量因素一併判斷。指引表示,永住許可是綜合考量各項個別情況後判斷的。
即使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結果也可能在4月1日(含)以後才出來。若屆時不予許可,仍持「3年」而能使用過渡措施的,就只有4月1日(含)以後的首次申請。該申請要適用3個條件以及修訂後指引的全部內容。
申請的時機,要一併檢視居留期限、在日本的居留經歷、稅款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後決定。在永住許可申請諮詢中,我們會對照您本人的居留期限,與您一起確認。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1之2、第2之5(6)(註4)、第6
常見問題
我的居留期間是「1年」。適用過渡措施嗎?
不適用。註4規定的只是持有居留期間「3年」的人如何處理。若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透過更新取得「3年」,並同樣在該日(含)以前申請永住許可,則符合註4的第1句。
永住許可審查期間,「3年」的居留期限就要到了。該怎麼辦?
最遲在居留期限當天,在永住許可申請之外,另行申請居留期間的更新。入管廳的手續說明指出,在永住許可申請期間居留期間將要屆滿的,需要最遲在屆滿之日提出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與過渡措施的關係,因申請永住許可的日期而不同。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提出的申請,註4的第1句沒有關於結果何時出來的條件。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若到「3年」的居留期限當天結果仍未出來,就不再符合第3個條件。
總結
居留期間為「3年」的人,只要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永住許可,也會視為以最長居留期間居留。分界線是提出申請的日期,處分的時間和申請的次數不是條件。
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申請,僅限於在3月31日的時點持有「3年」、是4月1日(含)以後的首次申請、並且最遲在該「3年」的居留期限當天收到處分的情形。審查也依修訂後指引的全部內容進行。
首先,請在在留卡上確認居留期間和居留期限。知道了到居留期限為止的剩餘天數,就更容易決定是否在2027年3月31日(含)以前申請。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026年2月。修訂前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申請」(日文。申請期間、標準處理時間)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文)附表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