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永住許可(成為居留資格「永住者」所需的許可)的審查中,會確認是否一直遵守入管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所規定的申報(届出)等義務。主要的申報有住址、所屬機構・配偶、在留卡的記載事項這3種,申報的期限皆為14日以內。
對於2027年4月1日以後提出的申請,發現過去有違反時,也原則上作負面評價(在審查中會被當作不利的情況看待)。本文說明各項申報的期限與申報地點、漏報時會如何處理,以及現在能做的事。
目錄
永住申請中會被確認的「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是什麼
永住許可的審查中,與稅款、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並列,是否遵守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也會被確認。對象是中長期居留者(中長期在留者。持在留卡在日本居留的人)所負的義務。
適用於2027年3月31日以前提出之申請的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把「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所規定的申報等義務」(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に定める届出等の義務)列為公共義務之一。適用於2027年4月1日以後提出之申請的修訂後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則作為「法所規定的義務」(法に規定する義務),以條文標明了範圍。
- 住址申報等各種申報義務、重新交付在留卡等有關在留卡處理的義務(入管法第19條之7至第19條之16)
- 隨身攜帶在留卡的義務、出示義務(第23條)
- 不從事、也不讓他人從事居留資格所允許之活動以外的活動的義務(第19條、第73條、第73條之2)等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5(2)、「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1(3)イ
本文探討其中的申報與在留卡的手續(第19條之7至第19條之16)。修訂後指引的整體內容,整理於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
住址與在留卡的申報期限與申報地點
住址與在留卡的申報,不論居留資格的種類,與所有中長期居留者都有關。住址是向市區町村的窗口辦理,在留卡則是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入管的窗口)辦理,申報地點並不相同。
| 申報・申請 | 誰 | 何時之前 | 向哪裡 |
|---|---|---|---|
| 新入境後的住址申報(新規上陸後の住居地の届出) | 新入境的中長期居留者 | 自確定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內 | 居住地的市區町村 |
| 伴隨居留資格變更等的住址申報(在留資格変更等に伴う住居地の届出) | 因居留資格變更等許可而新成為中長期居留者的人 | 自確定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內(已確定居住地的人,自許可之日起) | 居住地的市區町村 |
| 住址變更申報(住居地の変更届出) | 變更了居住地的中長期居留者 | 自遷至新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內 | 新居住地的市區町村 |
| 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記載事項變更申報(住居地以外の在留カード記載事項の変更届出)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地區有變更的中長期居留者 | 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 | 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
| 因遺失等申請重新交付在留卡(紛失等による在留カードの再交付申請) | 因遺失、遭竊、滅失等而失去在留卡的中長期居留者 | 自知悉失去在留卡之日起14日以內(在出境期間知悉時,自其後首次入境之日起) | 同上 |
| 因污損等申請重新交付在留卡(汚損等による在留カードの再交付申請) | 在留卡明顯毀損或污損、IC的紀錄毀損的中長期居留者 | 沒有規定期間(收到申請重新交付的命令時,自收到命令之日起14日以內) | 同上 |
| 在留卡有效期間的更新申請(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間の更新申請) | 永住者(16歲以上)、高度專門職2號 | 自有效期間屆滿日的3個月前起至屆滿日止 | 同上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新入境後的住址申報」(日文)、「伴隨居留資格變更等的住址申報」(日文)、「住址變更申報」(日文)、「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記載事項變更申報」(日文)、「因遺失等申請重新交付在留卡」(日文)、「因污損等申請重新交付在留卡」(日文)、「在留卡有效期間的更新申請」(日文)、入管法第19條之7至第19條之13
14日的起算點,是確定居住地之日、變更發生之日等。
在留卡有效期間的更新申請,是取得永住許可之後才需要辦理的手續。在留卡的有效期間定為至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的人,不在適用範圍內。
持有2026年6月13日以前交付的在留卡、且有效期間屆滿日定為16歲生日或其前一日的人,要在該屆滿日的6個月前起至屆滿日止的期間內申請。
住址申報可以和遷入申報、遷居申報一併辦妥
帶著在留卡到市區町村的窗口辦理遷入申報(転入届)或遷居申報(転居届),就視為也辦理了入管法上的住址申報。不需要另外向入管提出申報。
條件是申報時有提出在留卡。受理申報的市區町村,會在在留卡上記載新的居住地後交還。在留卡的「居住地」(住居地)欄如果是現在的住址,申報就已經辦妥。
沒有提出在留卡、只辦理了遷入申報時,入管法上的住址申報尚未辦妥。要帶著在留卡,到居住地的市區町村窗口提出住址申報書(住居地届出書)。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住址變更申報(中長期居留者)」(日文)、入管法第19條之7第2項、第3項,第19條之9第2項、第3項
所屬機構、配偶相關的申報,內容依居留資格而不同
有關工作單位、學校與配偶的申報,需要申報的情形依所持有的居留資格而不同。期限不論哪個類別,都是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入管法第19條之16)。
| 類別 | 適用的居留資格 | 需要申報的情形 |
|---|---|---|
| 與活動機構相關的申報(活動機関に関する届出) | 教授、高度專門職1號ハ、高度專門職2號(ハ)、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教育、企業內調職(企業内転勤)、技能實習、留學、研修 | 活動機構(公司、學校)的名稱變更、所在地變更、解散(消滅。指機構不復存在),脫離活動機構,轉入新的活動機構(移籍) |
| 與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 | 高度專門職1號イ・ロ、高度專門職2號(イ・ロ)、研究、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護理(介護)、演出(興行。僅限依據與所屬機構的契約從事活動的情形)、技能、特定技能 | 簽約機構(公司等)的名稱變更、所在地變更、解散,契約終止,簽訂新契約 |
| 與配偶相關的申報(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 | 家屬滯留(家族滞在)、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皆僅限以配偶身分居留的人) | 與配偶離婚、配偶死亡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所屬(活動)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與配偶相關的申報」(日文)、入管法第19條之16
「脫離」「契約終止」是指離職或畢業,「轉入(移籍)」「簽訂新契約」是指升學或就業。轉職既屬於脫離原工作單位(契約終止),也屬於轉入新的工作單位(簽訂新契約)。定住者、特定活動等不在此表中的居留資格,沒有第19條之16的申報。
申報的方法有網際網路(電子申報系統,電子届出システム)、窗口、郵寄這3種。到窗口辦理時,前往最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示在留卡並提出申報書。郵寄時,在申報書上附上在留卡的影本,寄給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在留調查部門 申報受理承辦(日文的收件人名稱:東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在留調査部門 届出受付担当)。
不容易判斷是否需要申報的情形
| 情形 | 申報 |
|---|---|
| 派遣公司不變,只有派遣處(要派單位)換了(簽約機構的類別) | 不需要。在與派遣公司簽訂僱用契約時,辦理「簽訂新契約」的申報 |
| 派遣公司不變,派遣處換了(活動機構的類別) | 需要。申報脫離原派遣處與轉入新的派遣處 |
| 轉職的同時,取得了居留期間更新許可 | 需要 |
| 轉職的同時,取得了居留資格變更許可 | 不需要 |
| 工作單位不變,只有契約的內容變了 | 不需要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屬機構進行的申報Q&A」(日文)Q9、Q10、Q12、Q17
不申報時的罰則
入管法規定,不申報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虛偽申報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
| 違反的內容 | 罰則 | 條文 |
|---|---|---|
| 沒有辦理住址申報、住址以外的記載事項變更申報、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属機関等に関する届出) | 2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入管法第71條之5第1款至第3款 |
| 在上述申報中作了虛偽申報 | 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 | 第71條之2第1款 |
| 沒有申請在留卡有效期間的更新、沒有因遺失等申請重新交付、沒有依命令申請重新交付 | 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 | 第71條之2第2款 |
關於住址申報,除了罰則之外,還有撤銷居留資格的規定。這是指自離開已申報的居住地之日起90日以內,不辦理新居住地的申報的情形。不申報有正當理由時除外(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9款。2026年10月時點的款次)。新成為中長期居留者的人,在90日以內不辦理住址申報時,也是一樣(同項第8款)。
申報了虛偽的居住地時,也屬於撤銷的對象(同項第10款)。撤銷的規定,是法務大臣「得撤銷」(取り消すことができる)。
自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無正當理由不遵守入管法上的義務,將被加入居留資格的撤銷事由。入管廳表示,因一時疏忽沒有隨身攜帶在留卡等情形下予以撤銷,並不在預想之內(經2024年入管法等修正法修正後的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8款。2027年4月1日施行)。適用的義務與手續,整理於永住權撤銷制度。
出處: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71條之2、第71條之5,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制度適正化Q&A」(日文)Q8
漏報或遲報,在永住申請中會如何評價
指引的寫法,依申請日是在2027年3月31日以前,還是在4月1日以後而不同。關於申報義務適用哪一版的記載,不是由許可作成之日決定,而是由申請日決定。
| 申請日 | 適用的指引 | 關於申報義務的記載 |
|---|---|---|
| 2027年3月31日以前 | 2026年2月24日修訂版 | 「適當履行」(適正に履行していること)包含入管法所規定的申報等義務在內的公共義務 |
| 2027年4月1日以後 | 2026年10月1日修訂版 | 沒有遵守義務時,作消極評價(消極評価。即負面評價)。不只是申請時處於違反狀態的情形,發現過去有義務違反時,也原則上作消極評價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1(3)イ、「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1、第2之5(2)、第6
2月24日修訂版中有一則註記:超過期限後才履行時,「原則上作消極評價」(原則として消極的に評価されます)。不過,這則註記所列舉的是納稅與保險費的繳納。申報超過期限時會如何評價,這一版沒有寫。
但這並不表示,2027年3月31日以前的申請就不看申報的延遲。修訂後的指引註明:將加入法律的「遵守本法所規定的義務」(この法律に規定する義務の遵守)這段文字,是把原指引的記載明確化為法律上的要件,在2027年4月1日之前的審查中也一直被納入考量(第2之1(註1))。
入管廳的Q&A表示,不辦理所屬機構或配偶相關的申報,或者作虛偽申報時,「在各項在留申請中也有可能變得不利」(在留諸申請で不利になる場合もあります)。入管的審查手冊(《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公開的文件)規定,要確認申請時的居留資格下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已適當履行。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屬機構進行的申報Q&A」(日文)Q7、《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7節「永住者」(公開的文件。2026年10月1日指引修訂之前的版本)
超過期限後才辦理的申報,是否屬於「過去的義務違反」
以下是本事務所的整理。入管法把「14日以內」申報規定為義務。
遲交的申報,在提出的時點違反的狀態雖已結束,但沒有遵守期限的事實仍然留著。因此,我們認為它有可能屬於10月1日修訂版所說的「過去的義務違反」。
另一方面,指引的用語是「原則上」。指引也寫明,永住許可的判斷,是綜合考量各個案件的情況後作成的。依延遲的次數或時間長短劃分的界線,公布的資料中並未顯示(2026年10月時點)。
發現漏報後,現在要做的事
發現有申報沒有辦理時,即使已經超過14日,也要在發現的時點申報。入管廳的Q&A也要求,對於所屬機構、配偶相關的申報,發現沒有辦理時要儘速申報。
- 把至今發生過的事情列出來。把搬家、就業・離職・轉職、姓名或國籍的變更、離婚・配偶死亡,連同日期一起列出。
- 確認申報是否已經辦理。住址可以在在留卡的「居住地」欄確認。透過電子申報系統辦理了所屬機構或配偶相關申報的人,可以在系統中確認申報的紀錄。
- 提出尚未辦理的申報。住址是向市區町村的窗口辦理,所屬機構、配偶是透過電子申報系統或窗口、郵寄辦理,在留卡的記載事項則是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辦理。
- 把延遲的經過整理好。在留卡記載事項的變更申報,超過期間時,要另外提出寫明理由等的文件。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屬機構進行的申報Q&A」(日文)Q5、「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記載事項變更申報」(日文)
對申報的紀錄感到不安的人,可以透過永住許可申請的支援服務,由我們協助確認申報的紀錄,並在申請前整理狀況。
常見問題
離職後到確定下一個工作單位為止,中間空了一段時間。申報該怎麼辦?
離職與再就業,要申報2次。在離職的時點申報契約終止(活動機構的類別是脫離),在再就業的時點申報簽訂新契約(同樣地,是轉入),各自在14日以內辦理。不能以未來的日期作為事由發生之日來申報,因此再就業的申報要在實際到職之後提出。
入境後,直接進了原本預定的公司。需要辦理所屬機構的申報嗎?
不需要。入管廳的Q&A表示,取得新的入境許可(新規の上陸許可)後,依原訂計畫加入了預定的機構時,不需要申報。需要申報的,是之後發生離職、轉職等情況的時候。
辦理所屬機構的申報,需要僱用契約書等文件嗎?
不需要。入管廳的Q&A表示,不需要與申報有關的文件。以郵寄方式提出時,要隨信附上在留卡的影本。
總結
永住許可的審查中,會確認是否一直遵守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申報的期限皆為14日以內。申報地點分別是:住址為市區町村,所屬機構、配偶為電子申報系統等,在留卡記載事項的變更為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對於2027年4月1日以後提出的申請,發現過去有義務違反時,也原則上作負面評價。申請之前,請把搬家、轉職、姓名變更等經歷與申報逐一對照,如有尚未辦理的申報,請在發現的時點提出。延遲的事實仍然留著,但沒有申報的狀態可以解除。
參考資料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19條之7至第19條之16、第22條之4第1項、第71條之2、第71條之5(e-Gov法令檢索。2026年10月9日取得)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2026年10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訂)」(日文。2026年2月。修訂前的版本)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新入境後的住址申報(中長期居留者)」(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伴隨居留資格變更等的住址申報(中長期居留者)」(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住址變更申報(中長期居留者)」(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記載事項變更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因遺失等申請重新交付在留卡」(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因污損等申請重新交付在留卡」(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卡有效期間的更新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所屬(活動)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所屬(簽約)機構相關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配偶相關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構等相關的申報・所屬機構進行的申報Q&A」(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制度適正化Q&A」(日文)
- 《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7節「永住者」(公開的文件。2026年10月1日指引修訂之前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