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特定技能签证(居留资格“特定技能”)是可以在人手不足的19个领域,雇佣已通过考试等确认技能和日语能力的外国人的居留资格。1号累计原则上最长5年,2号更新次数没有限制。
接收企业有义务加入各领域的协议会(協議会)、对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进行支援、向入管申报。2027年4月1日,将施行支援的委托对象仅限于注册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等修改。以下面向考虑接收的企业的负责人员,依次说明制度的整体情况。
目录
什么是特定技能:1号与2号的区别
特定技能是为具有一定技能的外国人在人手不足的产业领域(特定行业领域,特定産業分野)工作而设立的居留资格。该制度于2019年4月开始,分为1号和2号两种。
| 项目 | 特定技能1号 | 特定技能2号 |
|---|---|---|
| 要求的技能 | 需要相当程度的知识或经验的技能 | 熟练的技能 |
| 居留期间 | 按在不超过3年的范围内个别指定的期间更新。累计原则上最长5年 | 按3年、2年、1年或6个月更新。更新次数没有限制 |
| 家属陪同 | 基本上不被认可 | 满足条件时可以(配偶、子女) |
| 支援 | 属于接收企业或注册支援机构进行支援的对象 | 不属于支援的对象 |
| 预计接收人数(受入れ見込数。作为接收上限) | 按领域设定 | 无设定 |
| 对象领域 | 19个领域 | 11个领域 |
| 永住许可的“以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5年以上” | 不计入 | 计入 |
居留人数为1号42万5,961人、2号1万8,295人(2026年6月底,速报值(初步统计))。
可以换工作的范围,不是由领域决定,而是由“业务区分”(業務区分)决定。在同一业务区分之内,或者在已通过考试等确认技能水平的共通性的业务区分之间,可以换工作。接收企业或领域发生变化时,本人需要获得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请期间不能在新的工作单位工作。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外国劳动者相关制度概要)”(日语。2026年9月29日更新)第6页、第9页,“居留资格“特定技能””(日语)、“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10、Q13,“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
对象为19个领域,2号为11个领域
1号的对象为19个领域,其中2号也可以接收的为11个领域。根据2026年1月23日内阁会议决定的各领域运用方针(分野別運用方針),增加了布草供应、物流仓库、资源循环3个领域。
| 领域 | 2号 | 备注 |
|---|---|---|
| 护理(介護) | - | |
| 建筑物保洁(ビルクリーニング) | ○ | |
| 布草供应(リネンサプライ) | - | 2026年1月新增 |
| 工业制品制造业(工業製品製造業) | ○ | 2号仅限机械金属加工、电气电子设备组装、金属表面处理的业务区分 |
| 建筑(建設) | ○ | |
| 造船与船舶工业(造船・舶用工業) | ○ | |
| 汽车维修与保养(自動車整備) | ○ | |
| 航空 | ○ | |
| 住宿服务(宿泊) | ○ | |
| 汽车运输业(自動車運送業) | - | 2024年3月新增 |
| 铁道(鉄道) | - | 2024年3月新增 |
| 物流仓库(物流倉庫) | - | 2026年1月新增 |
| 农业(農業) | ○ | |
| 渔业与水产养殖业(漁業) | ○ | |
| 食品与饮料加工(飲食料品製造業) | ○ | |
| 餐饮服务行业(外食業) | ○ | 1号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暂停交付中 |
| 林业(林業) | - | 2024年3月新增 |
| 木材产业(木材産業) | - | 2024年3月新增 |
| 资源循环(資源循環) | - | 2026年1月新增 |
入管厅表示,物流仓库和资源循环“准备就绪后,预定开始实施”(準備が整い次第、運用開始を予定)(2026年9月29日更新的制度说明资料)。物流仓库已于9月18日制定运用要领分册(要領別冊),并载于10月1日修订的提交资料一览表(提出書類一覧表)。资源循环未载于提交资料一览表(截至2026年10月9日)。
1号的预计接收人数,19个领域合计为80万5,700人(到2029年3月底为止)。这一人数作为接收的上限来运用。2026年7月底的居留人数为43万2,016人(速报值),为预计接收人数的53.6%。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6页、第8页,“各领域运用方针的主要记载事项”(日语)、“关于特定技能1号的预计接收人数及居留人数(截至2026年7月底・速报值)”(日语)、“特定技能制度运用的基本方针、各领域运用方针”(日语)、“居留资格“特定技能””(日语),e-Gov法令检索“规定特定技能的领域等的省令(特定技能の分野等を定める省令)”(日语)
外食业领域目前停止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对于2026年4月13日及以后受理的外食业领域1号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入管厅作不予交付处理。在9月10日登载的审查情况中,这一处理仍在继续。
外食业领域1号的居留人数为4万9,290人(2026年7月底,速报值),为预计接收人数5万人的98.6%。
居留期间的更新照常审查。居留资格的变更中可获认可的情况,整理在特定技能“外食业”的停止接收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外食业领域”暂停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措施”(日语)、“关于特定技能“外食业领域”接收上限的运用”(日语)、“特定技能1号(外食业领域)各项居留申请的审查情况”(日语)、“关于特定技能1号的预计接收人数及居留人数(截至2026年7月底・速报值)”(日语)
外国人本人的条件:考试,以及从技能实习过渡
要以1号工作,需要技能考试(技能試験)和日语考试(日本語試験)两项都通过,或者已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技能実習2号)。没有学历方面的条件。年龄为18岁以上。
| 途径 | 技能 | 日语 |
|---|---|---|
| 考试 | 通过与领域的业务区分相对应的技能考试 | 通过国际交流基金日语基础测试(JFT-Basic),或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4以上)等 |
| 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 | 免除(所从事的业务与技能实习的职种、作业(職種・作業)被认定具有关联性时) | 原则上免除(不问技能实习的职种、作业的种类) |
“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是指,完成技能实习2年10个月以上,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 已通过技能检定3级(技能検定3級),或与此相当的技能实习评价考试(专门级)(技能実習評価試験(専門級))的实际操作考试
- 虽未通过,但根据实习实施单位(実習実施者)制作的评价相关书面材料,被认定为良好地完成
有些领域会增加日语方面的条件。护理领域需要通过护理日语评价考试(介護日本語評価試験)(良好地完成护理职种、护理作业的技能实习2号的人除外)。汽车运输业领域的出租车驾驶员和巴士驾驶员、铁道领域的运输系员(運輸係員。铁道的运行相关人员),需要N3水平的日语能力,即使已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也需要通过考试来证明。
健康状况良好、未被收取保证金、已办理送出国规定的手续,也是1号、2号共通的基准。
要进入2号
2号需要通过考试或其他评价方法,证明具有熟练的技能。并不是持续1号满5年就会自动成为2号的机制。如果通过考试等确认了技能,也可以不经过1号而取得2号。
确认的方法按领域规定,有些领域在运用要领分册(各领域)中要求实务经验等。自2026年8月20日起,申请时还要提交“关于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业务内容的誓约书”(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の業務内容に関する誓約書)。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4章,“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11页、第32页,“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12,“关于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业务内容”(日语。2026年8月5日)
接收企业的条件
接收企业(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特定技能所属機関)需要在雇佣合同的内容和企业本身的体制两方面都满足基准。没有事先作为接收企业接受认定的制度。入管在对外国人本人申请的审查中,确认是否满足基准。
- 规定劳动时间与在同一企业工作的通常的劳动者(全职)同等
- 报酬额与日本人从事同样工作时的金额同等或以上
- 没有以是外国人为由,在报酬、教育训练、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歧视性待遇
- 本人希望临时回国时,让其取得休假
- 本人无法负担回国旅费时,由接收企业负担
- 遵守劳动、社会保险、租税方面的法令
- 在签订雇佣合同之前的1年以内以及签订之后,没有使从事同种业务的劳动者非自愿离职
- 在同一期间,没有因接收企业的责任而出现失踪者
- 不属于欠格事由(不具备资格的事由)(5年以内没有违反出入国、劳动法令等)
- 不让外国人直接或间接负担支援所需的费用
- 以汇入存款账户等方式支付报酬
- 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要求对共生措施予以协助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这里所说的全职,原则上是指劳动日数每周5日以上且每年217日以上,每周的劳动时间为30小时以上。能够以劳务派遣(労働者派遣)形式雇佣的,只有农业领域和渔业与水产养殖业领域。
接收人数的限额,除护理领域和建筑领域外,没有设定。
加入协议会,以及向市区町村提交协助确认书
接收企业需要在申请之前成为各领域协议会的成员。在建筑领域和工业制品制造业领域,还需要加入已获该领域主管省厅注册的法人。
自2025年4月1日起,还要求向外国人工作的事业所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提交“协助确认书”(協力確認書)。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9页、第17页、第33页、第34页,“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5章,“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14、Q27,“关于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改”(日语)
对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以及注册支援机构
接收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有义务制作支援计划(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計画),并进行10项支援。对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没有支援的义务。支援计划在申请时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
| 支援的项目 | 主要内容 | |
|---|---|---|
| 1 | 事先引导(事前ガイダンス) | 在申请之前,当面或通过可视电话等说明劳动条件、活动内容、入境手续等 |
| 2 | 出入境时的接送 | 入境时从机场等送至事业所或住所,回国时送至机场的安检处 |
| 3 | 对确保住所、签订生活所需合同的支援 | 担任连带保证人,提供公司宿舍(社宅),指引开设账户和签订手机合同 |
| 4 | 生活指导(生活オリエンテーション) | 说明日本的规则和礼仪、公共机构的使用方法、灾害时的应对 |
| 5 | 陪同办理公共手续等 | 根据需要,陪同办理居住地、社会保障、税等手续 |
| 6 | 提供学习日语的机会 | 日语教室的入学指引、提供学习教材的信息等 |
| 7 | 咨询、投诉的应对 | 以本人能够充分理解的语言应对,并给予建议或指导 |
| 8 | 促进与日本人的交流 | 介绍与当地居民交流的场合和活动,并协助参加 |
| 9 | 换工作支援(因裁员等解除合同时) | 因接收方的原因解除雇佣合同时,帮助寻找新的工作单位 |
| 10 | 定期面谈、向行政机构通报 | 每3个月1次以上与本人及其上司等面谈,如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等情况则通报 |
属于义务的支援的费用,由接收企业负担。
支援可以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注册支援机构是获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注册的个人或团体,注册的期间为5年。把支援计划的全部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的企业,视为满足支援体制的基准。
由企业自行支援时,需要满足支援体制的基准,例如过去2年间有适当接收工作类居留资格的中长期居留者(中長期在留者)的实绩等。
申请资料的制作可以委托给谁,整理在2026年的行政书士法修改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12页、第13页、第15页、第35页,“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79,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条之5第5款、第6款,第19条之22,第19条之23
接收后的申报
申报分为2种:每年1次的定期申报(定期届出),以及事由发生后14日以内提出的随时申报(随時届出)。两者都由接收企业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提出。
| 种类 | 申报的内容 | 期限 |
|---|---|---|
| 定期申报 | 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的接收、活动、支援的实施情况 | 次年4月1日至5月31日 |
| 随时申报 | 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新签订,支援计划的变更,支援委托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难以继续接收时,不再满足基准时,难以实施支援计划时 | 自事由发生时起14日以内 |
根据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改,定期申报由每季度1次改为每年1次。每年1次的申报,以2026年4月及以后的提交为首次。
附件资料也有变更,不再需要工资台账的复印件。不满足一定基准的企业,要新附上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资料和纳税证明书。
把支援的全部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时,注册支援机构的支援实施情况也一并由接收企业提交。随时申报即使已委托,也需要由接收企业自己提出,注册支援机构不能代为提出。
未适当进行申报的企业,将不能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不申报和虚假申报,属于罚则的对象。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注册支援机构进行的申报”(日语)及其登载的宣传册,“关于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改”(日语)、“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16页
手续的流程与审查时间
从海外接来时提出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雇佣在日本的人时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均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
- 外国人通过技能考试和日语考试(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的人免除)
- 接收企业与外国人签订雇佣合同。接收企业等进行事先引导,本人接受体检
- 接收企业制作支援计划(1号的情况)
- 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由接收企业的职员等代理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原则上由本人申请
- 从海外接来时,把交付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寄给本人,由本人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査証)后入境。在日本的人,获得变更的许可后领取在留卡
- 开始工作。入境后(变更后),毫不迟延地进行生活指导等
审查所用天数的平均值如下。这是从受理申请到许可为止的天数,等待补交资料提交的天数也包含在内。
| 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 | 居留期间的更新 | 居留资格的变更 |
|---|---|---|---|
| 特定技能1号 | 64.1天 | 41.0天 | 59.5天 |
| 特定技能2号 | 57.6天 | 38.5天 | 51.6天 |
1号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和居留资格变更的天数,是除去外食业领域的申请后计算的。
入管厅要求,希望在居留期间内获得许可的,尽量在居留期间届满的3个月前至45天前期间提出更新申请。从技能实习变更为特定技能的,要求在预定开始工作之日的2个月以上之前申请。这是因为技能实习生(技能実習生)在技能实习计划完成之后,即使在申请期间也不能工作。
获得更新或变更的许可时缴纳的手续费,整理在居留手续费的金额表中。本事务所也提供特定技能签证的申请协助服务。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11页,“在留审查处理时间(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日语)、“关于希望在居留期间内获得变更或更新许可的情况”(日语)及其登载的说明(从技能实习变更为特定技能)
1号“累计5年”的计算方法
以1号可以居留的期间,累计原则上最长5年。没有工作的期间,以及凭再入境许可(再入国許可)离境的期间,也计入累计。
| 计入累计的期间 | 不计入累计的期间 |
|---|---|
| 以1号居留期间中没有就业的期间 | 产前产后休假、育儿休假的期间 |
| 凭再入境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境许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离境的期间 | 因病伤休业的期间(连续超过1个月,原则上1年以下。工伤的情况为3年以下) |
| 希望过渡到1号时的“特定活动”(特定活動)期间 | 因拒绝入境的措施等不得已的情况而未能再入境的期间 |
右列的期间并不会自动被扣除。须在5年的累计居留期间(通算在留期間)届满的3个月前至届满为止的期间内,附上资料提出申请。仅在能够从资料确认期间、且有认定居留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以许可。
可以超过5年、累计居留最长6年的情况
2号的考试等未合格的人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有时会以累计6年为上限获得许可。
- 在过渡到2号所需的全部考试等中,取得了合格基准分8成以上的得分
- 本人已誓约:为通过考试而努力并参加考试;合格后迅速申请变更;未能合格时迅速回国等
- 接收企业有继续雇佣的意愿,并具备为合格而进行指导、研修、支援的体制
申请的时期与上面相同,为5年届满的3个月前至届满为止。无法证明8成以上得分的考试,不属于对象(截至2026年10月9日)。属于对象的考试,按领域列示在入管厅的“累计居留期间”页面上。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累计居留期间”(日语。2026年6月17日更新)
2027年4月1日将变更的事项
2027年4月1日,1号的支援的委托对象将仅限于注册支援机构。同日,支援体制的条件和日语的基准也将变更,育成就劳制度(育成就労制度)将开始。依据是2024年6月21日公布的修改法(2024年法律第60号),以及相关省令的修改。
| 变更的事项 | 内容 |
|---|---|
| 支援的委托对象 | 接收企业将不能再把支援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以外的人 |
| 支援负责人(支援責任者)、支援人员(支援担当者) | 按进行支援的事业所,从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役員)或职员中,各选任1名以上(可以兼任)。能够从事支援业务的,将仅限这两者 |
| 培训讲习(養成講習) | 支援负责人将有义务参加培训讲习。按规定,暂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即使未修完也无妨 |
| 注册支援机构的支援人员人数 | 每1名支援人员,委托方企业未满10家机构,所支援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未满50人 |
| 2号的日语 | 自2027年4月1日及以后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起,将需要相当于B1以上的水平 |
| 汽车运输业(巴士、出租车)、铁道(运输系员)的1号的日语 | 将由“日本语能力测试N3以上”改为“相当于B1以上的水平”。自2027年4月1日及以后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起需要 |
伴随2027年4月1日变更的过渡措施
对于在施行时把支援的一部分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以外者的企业,设有过渡措施。在接受该支援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于施行后首次获得居留期间更新的许可之前,这一规定不适用(2024年法律第60号附则第6条)。把支援的全部委托出去的情况,没有写在这一过渡措施的对象之中。
关于从何时起对居留资格变更和居留期间更新的申请要求日语的基准,入管厅表示“目前正在研究”(現在検討中)(2026年9月30日登载)。
对于施行日之前已获得注册的注册支援机构,设有过渡措施。注册的期间在2027年7月31日及以前届满的,仅限在施行日之前申请更新时,可以按修改前的条件获得更新。
从取代技能实习的育成就劳过渡到1号,将以通过技能和日语的考试为条件。已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且所从事的业务与技能实习的职种、作业具有关联性的人,暂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以过渡到1号。制度的内容,整理在育成就劳制度的整体情况中。
将于同日提高的不法就劳助长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助长非法就业罪)的罚则,在不法就劳助长罪的修改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修改法的概要(育成就劳制度的创设等)”(日语)、“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体制相关条件的修改(2027年4月1日施行)”(日语)、“关于日语能力水平“相当于B1以上”的确认开始时期”(日语)、“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Q3、Q75、Q80,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之22第2款(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第19条之22第2款、该法附则第6条
常见问题
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可以把家属接来日本吗?
基本上不可以。这是因为1号不认可家属陪同(居留资格“家属滞留”(家族滞在))。
有例外。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之间在日本生育的子女等,有时会以特别需要人道上的考虑为由,被认可变更为“特定活动”。
特定技能外国人可以在别的公司打工吗?
不可以。入管厅的Q&A对在别的公司打工答复为“不可以”(できません)(Q54)。
与技人国(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有什么不同?
特定技能是没有学历方面的条件、通过考试等确认技能和日语的居留资格。对象限于19个特定行业领域。技人国的条件和属于对象的业务,整理在技人国签证完全指南中。
总结
特定技能是可以在人手不足的19个领域,雇佣已通过考试等确认技能和日语的外国人的居留资格。1号累计原则上最长5年;2号以11个领域为对象,更新次数没有限制。
接收企业须满足雇佣合同和企业本身的基准,并在申请之前加入协议会。对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进行10项支援,并提出每年1次的定期申报和14日以内的随时申报。
考虑接收的企业,请先确认贵公司的事业是否属于对象的领域和业务区分,以及是由贵公司自行支援还是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2027年4月1日及以后,将不能新委托注册支援机构以外的人进行支援。目前把支援的一部分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以外者的企业,请在作为对象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于同日及以后首次获得更新的许可之前,重新考虑委托对象。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外国劳动者相关制度概要)”(日语。2026年9月29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特定技能””(日语。提交资料一览表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运用的基本方针、各领域运用方针”(日语)、“各领域运用方针的主要记载事项”(日语。2026年1月23日内阁会议决定的各领域运用方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1号的预计接收人数及居留人数(截至2026年7月底・速报值)”(日语。2026年10月6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累计居留期间”(日语。2026年6月17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注册支援机构进行的申报”(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5年4月1日施行的省令修改”(日语。2025年3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外食业领域”暂停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措施”(日语。2026年4月13日)、“特定技能1号(外食业领域)各项居留申请的审查情况”(日语。2026年9月10日登载)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体制相关条件的修改(2027年4月1日施行)”(日语。2026年7月28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日语能力水平“相当于B1以上”的确认开始时期”(日语。2026年9月30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业务内容”(日语。2026年8月5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修改法的概要(育成就劳制度的创设等)”(日语)、“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希望在居留期间内获得变更或更新许可的情况”(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第2条之5、第19条之18、第19条之22、第19条之23。第19条之22第2款为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的条文(2027年4月1日施行)。该法附则第6条(关于支援委托的过渡措施)
-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附表第一之二的表“特定技能”一项下栏所规定的产业上的领域等的省令(2019年法务省令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