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不法就劳助长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即助长非法就业罪),是处罚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不法就労)的人,以及对非法就业进行居间介绍(あっせん)的人的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73条之2)。罚则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将于2027年4月1日提高为5年以下・500万日元以下。
即使不知道对方是非法就业者,如果存在未确认在留卡(在留カード)等过失,也不能免除处罚。本文按照条文和入管厅的资料,说明成为对象的行为、录用时应确认的事项,以及对营业所需的许可、认可(許認可)的影响。
目录
不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行为
成为对象的是以下3种行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为此将其置于支配之下、作为业务进行居间介绍。
| 项 | 成为对象的行为(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款) |
|---|---|
| 第1项 | 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人 |
| 第2项 | 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人 |
| 第3项 | 作为业务(反复继续地),就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行为或第2项的行为进行居间介绍的人 |
第1项规定的不是“进行了雇佣的人”(雇用した者),而是“使其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人”(不法就労活動をさせた者)。由于有第3项,作为业务进行居间介绍的一方也成为对象。
员工在公司的业务中有违反行为时,不仅该员工,公司也会被科处罚金刑(入管法第76条之2)。这称为两罚规定(両罰規定)。
使他人从事非法就业或进行居间介绍的人如果是外国人,也会成为驱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对象。教唆的人、帮助的人也包括在内(入管法第24条第3项之4)。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3条之2、第76条之2、第24条第3项之4
构成非法就业的3种情形
入管厅把构成非法就业的情形分为3种来说明。即使是有居留资格的人,如果超出获准的范围工作,也构成非法就业。
| 构成非法就业的情形 | 入管厅举出的例子 | |
|---|---|---|
| 1 | 非法滞留者或已被决定驱逐出境的人工作 | 偷渡入境的人或居留期限已过的人工作 |
| 2 | 没有可以工作的居留资格、也未获得工作许可的人工作 | 以短期滞留(短期滞在)入境的人未经许可而工作。留学生未经许可而工作 |
| 3 | 超出居留资格等所允许的范围工作 | 作为外国料理厨师获得认可的人在工厂当作业员工作。留学生超过获准的时间数(原则上每周28小时以内)工作 |
即使在录用的时点没有问题,第3种情形在入职后也会发生。变更所担任的业务时、增加打工的工作时间时,请确认是否在居留资格或资格外活动许可(資格外活動許可)的范围之内。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请协助做好外国人的适当雇佣”(宣传单。日语)
“不知道”的情况会怎样
不知道是非法就业这一点,除无过失的情况外,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
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款规定,不能以不知道以下3项为由免除处罚。但无过失时不在此限。
- 该外国人的活动是居留资格所不允许的工作
- 该外国人未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入管法第19条第2款的许可)
- 该外国人属于非法入境、非法逾期滞留等入管法第70条第1款各项(第1项、第2项、第5项等)所列的人
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有过失呢?入管厅的说明是:“存在未确认在留卡等过失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处罚”(在留カードを確認していない等の過失がある場合には、処罰を免れません)。
因此,在确认在留卡之后再雇用,是事业主(雇主)一方的出发点。确认的方法,在“录用时应确认的事项”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3条之2第2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请协助做好外国人的适当雇佣”(日语)
罚则从何时起、如何变化
罚则将于2027年4月1日提高为“5年以下拘禁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截至2026年10月9日,适用的是提高前的罚则。
| 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 |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 | |
|---|---|---|
| 拘禁刑 | 3年以下 | 5年以下 |
| 罚金 | 300万日元以下 | 500万日元以下 |
| 两者并处(并科) | 可以 | 可以 |
| 对公司的罚金(两罚规定) | 300万日元以下 | 500万日元以下 |
规定提高罚则的,是2024年6月21日公布的2024年法律第60号。它与创设育成就劳制度(育成就労制度)的是同一部法律,施行日也相同。
提高后的罚则,适用于2027年4月1日及以后的行为。对在此之前的行为,适用提高前的罚则(2024年法律第60号 附则第22条)。
成为对象的行为(第1款的3项)和不知道时的处理(第2款),在修改后也不变。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3条之2(现行。修改后的条文依据2024年法律第60号,将于2027年4月1日施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4年入管法等的修改”(日语)
录用时应确认的事项
决定录用后,用在留卡的原件确认“有无就劳限制”栏(就労制限の有無)和“资格外活动许可栏”(資格外活動許可欄)。厚生劳动省的提示是:在选考阶段以口头或书面确认,在内定(录用内定)之后用在留卡确认。
- 看正面的“有无就劳限制”栏(就労制限の有無):如果是“无就劳限制”(就労制限なし),工作的内容没有限制。如果是“仅可从事基于居留资格的就劳活动”(在留資格に基づく就労活動のみ可),则限于居留资格所允许的工作。如果是“不可就劳”(就労不可),原则上不能雇佣
- 看“资格外活动许可栏”(資格外活動許可欄):即使是“不可就劳”的人,如果此栏有许可的记载,也可以在该范围内工作。留学生中常见的“原则上每周28小时以内”(原則週28時間以内),是多个打工单位合计的时间
- 用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在留カード等読取アプリケーション)读取:对照IC芯片的信息与卡面,确认有无伪造、变造。该应用程序由入管厅免费提供
- 使用失效信息查询(失効情報照会):确认在留卡的号码是否已失效。可以从读取应用程序中使用
居留资格为“特定技能”或“特定活动”(特定活動)的人,还要确认写有法务大臣所指定活动的“指定书”(指定書)。
即使没有在留卡,也有可以工作的情况。例如居留期间为“3个月”(3月)以下的人,以及护照上写有“日后交付在留卡”(後日在留カードを交付する)的人等。这种情况下,用护照等确认能否工作。
2026年6月14日及以后的卡的看法
自2026年6月14日起,在留卡的样式发生了变更,与个人编号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合为一体的“特定在留卡”(特定在留カード)也已开始。特定在留卡的取得是自愿的。
| 2026年6月13日及以前交付的卡 | 新样式的在留卡・特定在留卡 | |
|---|---|---|
| 居留期间、许可的种类、许可年月日 | 记载在卡面上 | 卡面上没有记载(记录在IC芯片中) |
| 资格外活动许可栏 | 背面 | 在留卡为背面,特定在留卡为正面 |
新样式的卡,卡面上没有写居留期间(“3年”等长度)。居留期间的届满日,则写在卡面上。用2026年8月19日及以后版本的读取应用程序读取,可以显示居留期间等3个项目。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请协助做好外国人的适当雇佣”(日语)、“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失效信息查询 支持页面”(日语)、“关于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请”(日语),厚生劳动省“雇佣外国人请遵守规则、适当进行”(日语)
雇用(录用)和离职时的申报
雇用外国人时,以及该人离职时,由事业主向Hello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进行“外国人雇佣状况申报”(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会成为3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労働施策総合推進法)第28条第1款、第50条)。
| 雇佣保险 | 申报的方法 | 期限 |
|---|---|---|
| 成为被保险人 | 提交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雇用保険被保険者資格取得届)・资格丧失申报(資格喪失届) | 雇用为次月10日及以前。离职为次日起10日以内 |
| 不成为被保险人 | 提交外国人雇佣状况申报书(外国人雇用状況届出書,样式第3号) | 雇用、离职均为次月最后一日及以前 |
申报的对象,是除特别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以及居留资格为“外交”“公用”的人以外的外国人。申报的内容用在留卡等确认,但不需要附上复印件。
出处:厚生劳动省“关于外国人雇佣状况的申报”(日语)、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日语)第28条、第50条
对许可、认可有什么影响
在与外国人的接收和人才相关的制度中,如果因不法就劳助长罪被处以罚金刑,5年内不能获得许可或认证。截至2026年10月9日,在条文中得到确认的制度如下。
| 制度 | 被处以罚金刑时的处理 | 依据 |
|---|---|---|
| 劳动者派遣事业的许可 | 5年内不能获得许可 | 劳动者派遣法(労働者派遣法)第6条第1项 |
| 收费、免费职业介绍事业的许可 | 5年内不予许可 | 职业安定法(職業安定法)第32条第1项、第33条第4款 |
| 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收(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特定技能所属機関)) | 5年内不符合接收机构的基准 | 特定技能基准省令(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2条第1款第4项ロ |
| 注册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的注册 | 5年内会被拒绝注册 | 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2项 |
| 技能实习计划(技能実習計画)的认证、监管单位(監理団体)的许可 | 5年内不能获得认证、许可 | 技能实习法(技能実習法)第10条第2项、第26条第1项,该法施行令第1条第5项 |
| 育成就劳计划(育成就労計画)的认证、监管支援机构(監理支援機関)的许可(2027年4月1日及以后) | 5年内不能获得认证、许可 | 育成就劳法(育成就労法)第10条第2项、第26条第1项,该法施行令第1条第5项(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 |
“5年”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等起算。法人的役员(董事、监事等)属于这种情况时,法人也不能获得许可或认证。已经获得的许可、认证、注册,有可能被取消。
拘禁刑以上的刑罚,不论罪名,在这些制度中都成为5年的欠格事由(不具备资格的事由)(法人的情况,是役员受到刑罚时)。
另一方面,在建设业的许可中,因罚金刑而成为欠格的法令里,没有列出入管法。受到拘禁刑以上刑罚的,在建设业中也是5年内不能获得许可(建设业法(建設業法)第8条第7项・第8项,该法施行令第3条之2)。
出处:e-Gov法令检索的各法令(日语)(劳动者派遣法、职业安定法、特定技能基准省令、技能实习法、建设业法)
“追加到各行业法的欠格事由”已经决定了吗
把不法就劳助长罪加入其他行业的许可、认可的欠格事由的法律修改,尚未决定(截至2026年10月9日)。政府的资料处于“研究其应有方式”(在り方を検討する)的阶段。
| 时期 | 资料 | 写明的内容 |
|---|---|---|
| 2026年5月22日 | 入管厅“非法滞留者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不法滞在者ゼロプラン~強力推進パッケージ~) | “提议将不法就劳助长罪纳入各行业法(各業法)的欠格事由(需要修改法律)”(不法就労助長罪を各業法の欠格事由に盛り込むことを提案する(法改正が必要)) |
| 2026年7月 | 法务省“第2次出入国在留管理基本计划”(第2次出入国在留管理基本計画) | 结合加强查处(摘発強化)等的“情况,研究不法就劳助长罪与各行业法欠格事由的应有方式”(状況を踏まえ、不法就労助長罪と各業法の欠格事由の在り方を検討する) |
| 2026年8月31日登载 | 入管厅对该方案的解说 | 关于欠格事由,“也将研究提议把实施了助长非法就业行为的人纳入其中”(不法就労助長行為を行った者を盛り込むことを提案することも検討していく) |
成为对象的行业法、成为欠格的期间、是否包括罚金刑、时期,哪一份资料中都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关于不法就劳助长罪,已决定将于2027年4月1日变更的,是罚则的提高。对所雇佣外国人的居留资格和业务内容的确认感到不安的企业,可以通过工作签证相关咨询,由我们与您一起确认情况。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非法滞留者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日语。方案本体・解说)、法务省“第2次出入国在留管理基本计划”(日语)
常见问题
留学生打工超过每周28小时,店铺也会受到处罚吗?
有可能成为不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超过获准的时间数工作,属于入管厅所示的非法就业的第3种情形。
每周28小时,是与其他打工单位合计的时间。录用时,请向本人确认有无其他工作单位及其时间。
以派遣方式接收的外国人,与派遣处有关系吗?
从条文的措辞上看,派遣处也有可能成为对象。这是因为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款第1项的对象不是“进行了雇佣的人”,而是“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人”(事業活動に関し、外国人に不法就労活動をさせた者)。在派遣处,也请确认让其担任的业务是否在居留资格的范围之内。
雇佣特别永住者时,也需要同样的确认和申报吗?
外国人雇佣状况申报,以及为申报而进行的确认,都不需要。特别永住者在日本的活动没有限制,按规定不属于申报制度的对象。向特别永住者交付的不是在留卡,而是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特別永住者証明書)。
总结
不法就劳助长罪,是处罚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的人和进行居间介绍的人的规定。即使不知道,如果存在未确认在留卡等过失,也不能免除处罚。罚则将于2027年4月1日提高为5年以下拘禁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在劳动者派遣、职业介绍、特定技能、技能实习中,即使是罚金刑,也成为5年的欠格事由。扩大到其他行业的法律修改,尚未决定(截至2026年10月9日)。
首先,把所雇佣外国人的在留卡上的“有无就劳限制”(就労制限の有無)和居留期限、让其担任的业务内容整理成一览加以确认,会比较安心。
参考资料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第19条之26、第24条第3项之4、第73条之2、第76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语。第73条之2修改后的罚则依据2024年法律第60号,将于2027年4月1日施行)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4年入管法等的修改”(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请协助做好外国人的适当雇佣”(日语。宣传单。在2026年度的“适当的外国人雇佣推进月”(適正な外国人雇用推進月間)发放)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为实现有秩序的共生社会而推进适当的外国人雇佣”(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失效信息查询 支持页面”(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非法滞留者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日语。方案于2026年5月22日公布,解说于2026年8月31日登载)
- 法务省“第2次出入国在留管理基本计划”(日语。2026年7月)
- 厚生劳动省“关于外国人雇佣状况的申报”(日语)
- 厚生劳动省“雇佣外国人请遵守规则、适当进行”(日语)
- 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 第28条、第50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
- 劳动者派遣法 第6条、第14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
- 职业安定法 第32条、第32条之9、第33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
- 规定特定技能雇佣合同及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之基准等的省令 第2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
- 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 第10条、第16条、第26条、第37条,该法施行令 第1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2027年4月1日及以后为“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
- 建设业法 第8条,该法施行令 第3条之2(e-Gov法令检索,日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