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ship
特定活动9号签证申请(实习)
致从海外大学接收学生的企业・团体。支付报酬的实习,适用在留资格「特定活动(告示9号)」。自与大学的协定书点检,至实施计划的设计、向入管的申请。可接收人数的诊断亦由本所承接。
何谓实习接收
Overview
指日本企业等作为学业的一环,接收在海外大学在籍的学生,支付报酬使其从事业务的机制。其特征在于,审查范围不仅涵盖学生本人的要件,也包含接收一方的体制。
- 对象
- 在海外大学在籍的学生。只要是可获授学位的课程,短期大学・研究生院亦为对象。通信课程不在对象之列。入境时须年满 18 岁。
- 报酬
- 须支付。无薪的实习不属于此在留资格。
- 期间
- 1 年以内。且合计不超过大学修业年限的 2 分之 1(修业年限 4 年则合计上限 2 年)。
- 人数
- 常勤职员 100 人以下则 5 名为标准。101〜200 人为 10 名,201〜300 人为 15 名,301 人以上为常勤职员数的 20 分之 1。
- 审查期间
- 入管厅公布值为 33.2 天(令和 8 年 6 月许可分・全国平均)。标准处理期间为 1 个月〜3 个月。
依个别情况判断可能有所不同。详情请见以下内容,或在免费咨询中询问。
作为对象的企业・团体
Who It Is For
可成为接收机构者,为日本的公私机构。业种并无限定,但实际收到咨询的多为以下形态。
与海外大学建立合作的企业
与大学缔结伙伴关系协定,作为教育课程的一环接收学生。最为典型的模式。
因海外据点・交易对象的关系而接收学生的企业
经由当地法人或交易对象介绍,自特定大学接收学生。需要从零制作协定书。
已接收技能实习生的企业
虽已有接收体制,但实习是另一套制度。人数上限的思考方式、被要求的说明均不相同。
学校法人・业界团体
自身成为接收机构,与旗下企业成为接收机构,申请的组建方式不同。
接收的要件
Requirements
所要求的要件,分为学生・活动・接收体制 3 类。
学生的要件
- 须为外国大学的学生
- 只要是可获授学位的课程,短期大学・研究生院亦为对象。通信教育课程不在对象之列。
- 入境时须年满 18 岁
- 以预定入境日为准判定。
- 期间的上限
- 不超过 1 年,且合计不超过大学修业年限的 2 分之 1。修业年限 4 年则合计上限为 2 年。
活动的要件
- 须为教育课程的一部分
- 须从事与大学所专攻科目相关的业务等,使所修得的知识与经验作为学业的一环得到适当评价。主要从事同一作业反复者不被认可。
- 须从接收机构领取报酬
- 须明确时薪・日薪・月薪的区分与金额、支付方法。无薪的情况不属于此在留资格。
- 须在接收机构之下从事
- 不认可在派遣目的地的活动。不能采取人才派遣的形式。
体制的要件
- 与大学的合同
- 须载明目的・单位・期间・报酬・扣除・保险・旅费・向大学的报告・合同的解除・实施事业所・实施计划共 11 项。最易遗漏的是「向大学的报告」,要求报告的时期与事项均须明确。
- 实习责任者
- 统括实施计划的制作与评价、接收的准备、生活支援、劳动条件・安全卫生、咨询对应、与入管的联络协调等 8 项事项。
- 实习指导员
- 隶属于实施的事业所的常勤董事・职员,且对所从事业务有 1 年以上经验者。可与责任者兼任。
- 其他
- 过去 5 年以内无出入国・劳动关系法令违反、明示费用并达成合意、配合实地调查、报告书于结束后保存 3 年 等。
实习实施计划
Implementation Plan
由大学与接收机构共同制作,相当于实习设计图的书面。记载以下 4 项。
应记载的 4 项
ア
目标等
明确活动的目标、内容、期间,以及与大学履修科目及单位的关联性
イ
指导体制
适当配置实习责任者及实习指导员
ウ
评价
明确确认各业务理解度及熟练度的时期、评价项目、评价方法、评价担当者
エ
夜班・轮班制
伴有夜班或轮班制时,其必要性及夜班・轮班制下的指导体制
与大学履修科目・单位的关联性
呈现实习的内容对应大学的哪一科目、几个单位。虽亦可仅以文字说明,但实务上多将活动分为若干区分,分别分配实习时数与单位数。总时数与总单位数若与大学的科目一致,即可同时呈现其为学业的一环,且并非同一作业的反复。
- 将活动分为 3〜4 个区分
- 为各区分分配实习时数
- 为各区分分配单位数
- 呈现合计时数・合计单位与大学科目一致
实施计划上应确认的 3 点
- 作为别纸时,须有大学与接收机构双方的签名。纳入合同书的形式,以合同书的签名即足;另作书面时则需签名栏。
- 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情况(包含今后有接收预定的情况),须就目标・指导体制・评价・夜班或轮班制各项,分别阐明与技能实习生的不同。
- 评价不仅须由指导员定期确认・评价,还要求通过让责任者在场等方式确保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大学共享。
必要材料
Documents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必要材料。
| 材料 | |
|---|---|
| 1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
| 2 | 照片(符合规格者) |
| 3 | 回信用信封(贴挂号邮资)※ 在线申请时不需要 |
| 4 | 申请人的在学证明书 |
| 5 | 大学与接收机构之间的实习相关合同书的复印件 |
| 6 | 外国大学的承认书、推荐信 |
| 7 | 证明作为单位取得等教育课程一部分实施的材料(实习实施计划) |
| 8 | 记载活动内容、期间、报酬等待遇的材料 |
| 9 | 阐明过去实习相关在留经历的材料 |
| 10 | 阐明申请人在籍大学修业年限的材料 |
| 11 | 其他,指南所规定项目的相关说明书 |
一览中未载、但实务上需准备的材料
仅备齐上述材料,在某些场面说明仍有不足。本事务所依案件情况制作以下书面。
| 轮班制的说明书 | 伴有夜班或轮班制时。说明为何需要轮班制(时间带不同业务内容不同等),以及各时间带的指导员配置 |
| 与技能实习生不同的说明书 | 接收技能实习生时。就目标・指导体制・评价分别对比实习与技能实习并加以书写 |
| 理由书 | 过去未曾以实习在留时。必要材料 9 规定「若无则以文书报告」,此即其承接方式 |
| 护照的复印件 | 一览中虽无,但作为申请人身分事项的确认材料,通常予以附上 |
| 结核非发病证明书 | 属入境前结核筛查制度对象国时。为与告示 9 号另立的制度 |
※ 在日本核发的证明书,均需为核发日起 3 个月以内者
※ 提交材料以外语制作时,需附日语译文
※ 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公布材料以外的资料
从咨询到取得在留资格
Flow
免费咨询
了解预定接收的人数、常勤职员数、技能实习生的接收状况、业务内容、有无轮班,判断是否在人数上限之内、能否以告示 9 号推进。至此不收取费用。
报价・签约
出具明确记载业务范围与报酬、支付时期的报价单。获得承诺时即着手。不收取预付款。
合同书・实施计划的点检与设计
就与大学的合同应载明的 11 项、实施计划的 4 项,与现有书面进行比对并找出不足。文案的制作亦可承接。
体制立证材料的制作
以书面呈现责任者・指导员的要件、费用的明示、报告书的保存等所要求的体制已具备。有技能实习生时亦制作差异说明书。
向入管申请
由本事务所进行申请取次。中介事业者不能成为代理人,故此点在实务上亦具意义。申请受理时即行请款。
审查对应・证明书的领取
包含被要求追加材料时的对应。以交付的证明书,进入驻外机构的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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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特定活动9号(实习)免费咨询本事务所所做的事
What We Do
除申请材料的制作与提出外,自与大学的协定书、实施计划,至接收体制的立证,设计所提出书面的整体。
接收可否的诊断
了解常勤职员数、技能实习生的接收状况、业务内容、有无轮班,最初即判断是否在人数上限之内、能否以告示 9 号推进。
协定书的点检与文案
将与大学的合同应载明的 11 项与现有书面比对,找出不足。条款的文案亦可制作。
实施计划的设计
自活动如何区分、各区分分配多少时数与单位数起,进行设计。
体制的立证材料
以书面呈现责任者・指导员的要件、费用的明示、报告书的保存等所要求的体制已具备。
一览中未载书面的制作
轮班制的说明书、与技能实习生不同的说明书、理由书等,依案件情况制作所需书面。
申请取次与审查对应
进行在线申请取次,包含被要求追加材料时的对应,直至领取结果。
不含海外取得材料的取得代办、交通费・邮寄费等实费。
费用
Pricing
本业务多为同时接收多名的情况。对应依人数的报价。
| 手续 | 报酬额(含税) |
|---|---|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99,000 / 名 |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55,000 / 名 |
费用中包含的内容
- 要件的诊断(人数上限・体制・期间的适合性)
- 必要材料的列举
- 申请材料一式的制作
- 与大学的合同书・实施计划的点检与不足的找出
- 说明书・理由书等一览中未载书面的制作
- 与技能实习生不同的说明书的制作
- 邮件咨询对应(无次数限制)
-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申请取次・代办
- 申请后的入管对应(追加材料的提交等)
- 审查结果的领取
- 不许可时的再申请(免费)
※ 同时委托多名时,依人数另行报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无需向入管缴纳申请手续费
※ 请款于向入管申请完成之后。不收取预付款
※ 不含海外取得材料的取得代办、交通费・邮寄费等实费
Guarantee
不许可时
万一作出不许可处分时,同一申请人・同一在留资格限 1 次,不收取再申请的报酬予以对应。向入管照会不许可理由后,重新组建书面再次申请。
条件
- 同一申请人・同一在留资格限 1 次
- 申请材料系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制作
- 无虚假记载、无重要信息未提示
- 同时申请多名时,按 1 名单位判定
- 实费(翻译费、邮寄费等)再申请时亦另需
- 本事务所并不保证许可。另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非入境・上陆的保证
常见问题
FAQ
Q. 无薪的实习也适用此在留资格吗?+
A. 不适用。告示 9 号的对象是「从该机构领取报酬」进行的活动。不支付报酬时,滞在超过 90 天为文化活动,90 天以内为短期滞在。若支付工资或津贴,则为告示 9 号。
Q. 专门学校的学生是对象吗?+
A. 要件为「外国大学的学生」,须在毕业或修了者可获授学位的教育课程中在籍。只要是可获授学位的课程,短期大学・研究生院亦为对象。通信教育课程不在对象之列。不授予学位的课程不该当。
Q. 我们常勤 20 名。可以接收几名?+
A. 常勤职员数 100 人以下时的标准为 5 人,且不超过常勤职员数,因此以 5 名为标准。另外常勤职员数不计入技能实习生。接收技能实习生时另有注意点。
Q. 我们接收技能实习生。有什么不同吗?+
A. 有。接收第 1 号技能实习生的情况(含今后接收预定),与实习生的合计超过第 1 号技能实习生的接收人数上限时,须另行阐明已就实习生构建指导体制与课程。此外在实施计划中,须就目标・指导体制・评价・夜班轮班制分别书写与技能实习生的不同。
Q. 指导员可以是总公司的人员吗?+
A. 不可以。指导员须为「隶属于进行实习的事业所」的接收机构常勤董事或职员,且对实习生所从事业务有 1 年以上经验者。隶属于实际实施的事业所为要件。可与责任者兼任。
Q. 我们委托了中介公司,申请也能请他们办吗?+
A. 不能成为申请的代理人。中介事业者并非接收机构,故不能担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的代理人。只能由接收机构自身的职员担任代理人,或委托具备申请等取次资格的行政书士。此外,若中介事业者的使用方式被认定为不适当,经由该中介的申请可能不被许可。
Q. 实施计划书要写什么?+
A. 记载目标・指导体制・评价・夜班或轮班制这 4 项。尤其要求呈现实习的内容对应大学的哪一科目、几个单位。将活动分为若干区分并分配时数与单位数、呈现合计与大学科目一致,是实务上的做法。若与协定书分开另作书面,须有大学与接收机构双方的签名。
Q. 可以用派遣的形式接收吗?+
A. 不可以。条文为「从事该机构业务的活动」,并明记不认可在派遣目的地的活动。须采取在接收机构之下从事的形式。
Q. 同一名学生,明年可以再次接收吗?+
A. 单次实习在 1 年以内、且合计不超过大学修业年限 2 分之 1 的范围内即可。修业年限 4 年则合计上限为 2 年。申请时需要阐明过去实习相关在留经历的材料。
Q. 适用最低工资吗?+
A. 被认定存在使用从属关系时,即该当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适用最低工资法・劳动基准法等。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其利益归属于企业、且受业务上的指挥命令时,即便具有教育性的侧面亦被视为劳动者。座学研修若可认为处于指挥命令下,亦构成劳动时间,须支付报酬。
Q. 审查需要多久?+
A. 依入管厅公布的令和 8 年 6 月许可分全国平均,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为 33.2 天。标准处理期间为 1 个月至 3 个月,被要求追加材料时将更为延长。建议自入境预定日逆算,留有余裕地着手。
Q. 同时申请多名时,费用如何计算?+
A. 依人数另行报价。若为同一大学・同一接收机构,合同书与实施计划的点检为共通,因此可下调每名的单价提出方案。请告知人数与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