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al Activities
文化活动签证申请
面向不收取报酬在日本从事研究的人士,以及前来学习日本特有文化・技艺的人士的在留资格。审查所看的只有两点:该活动是否属于文化活动,以及能否在不工作的情况下负担滞在费用。本事务所针对这两点设计申请材料。
何谓文化活动
About
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三规定的在留资格。对象为不收取报酬从事学术・艺术活动的人士,以及研究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艺、或师从专门家修得该技艺的人士。
不能工作
文化活动是不被认可就劳的在留资格。包括打工在内,从事收取报酬的活动需另行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未经许可工作的,不仅本人会受到处分,支付方也可能成为罚则对象。
是否超过 90 天是分界线
即使是不收取报酬的活动,滞在在90天以内时也可能属于「短期滞在」的范围。超过90天滞在并从事活动时,才需要文化活动的在留资格。
不以雇用合同为前提
与工作签证不同,不以与受入方之间存在雇用合同或报酬支付为前提。因此受入方的负担也与工作签证大不相同。
在留期间为 3年・1年・6月・3月
依入管的运用,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个月且在1年以内时,基本上决定为1年。即使预定8个月左右,也很可能通过1次申请即可涵盖。
属于文化活动的 4 种类型
4 Types
分解条文,符合文化活动的活动分为以下4种。属于哪一种,会改变需准备的材料以及谁可以申请。
| 活动内容 | 对象范围 | |
|---|---|---|
| ア | 不伴随收入的学术上的活动 | 不限领域。与日本无关的学术领域亦该当 |
| イ | 不伴随收入的艺术上的活动 | 不限领域 |
| ウ | 就我国特有的文化・技艺进行专门性研究的活动 | 对象限于日本特有之物 |
| エ | 就我国特有的文化・技艺接受专门家指导并修得的活动 | 对象限于日本特有之物 |
区别由 2 个轴决定
轴 1 ── 对象是否为日本特有
ア与イ不限研究或创作的对象,与日本无关的领域亦该当。相对地ウ与エ的对象限于「我国特有的文化或技艺」。同样是「研究」,ア与ウ在此处分开。
轴 2 ── 是自己调查,还是接受教导
ウ是作为研究者自行调查・分析的立场。エ是师从专门家修得技艺的立场。立场不同,申请书上需表明的关系与所附材料也不同。
虽有 4 种,但手续分为 2 类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公布的必要材料,并非分为4类,而是分在2个页面。属于哪一边,决定了需要准备什么。
| 入管的区分 | 对应的类型 | 必要材料 |
|---|---|---|
| 文化活动 1 | ア・イ・ウ | 基本材料一式 |
| 文化活动 2 | エ | 基本材料一式 + 指导的专门家的经历・业绩材料 |
本事务所依原文逐项核对入管的必要材料,两者的差异仅为「明确专门家的经历及业绩的材料」这1项。其余完全相同。
何谓「我国特有的文化或技艺」
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中的例示。即使不能说是日本固有,但日本在其形成・发展上发挥了重大作用者(禅、空手道等)亦包含在内。传统工艺与产地的研究,也可整理入此范畴。
审查所看的内容
Review Points
入管作为「审查要点」整理的,大致为以下2点。视个别情况也可能被确认其他事项,但能否以材料充分展示这2点,将大幅左右结果。
该当性 ── 该活动是否真的属于「文化活动」
依申请书的活动内容栏・经历栏与立证材料,确认拟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文化活动。活动计划书如何构建,将直接影响此处。
滞在费支付能力 ── 能否在不工作的情况下负担滞在费
所问的是能否在「不进行就劳」的前提下开展活动。需要展示在预定滞在的期间内,不工作也能生活的资金。实务上,此处是最大的胜负关键。
「不伴随收入」的范围
Key Point
这是受领奖学金、研究费、滞在费而来日的人士最常提出的问题。就此,入管的运用上已有明确的解释基准。判定的轴并非名目,而是「该笔钱最终是否成为自己的东西」。
该当 ── 全额充作实际费用的情况
由本国机构等支给的研究费,若为研究目的而将其全额支出,则不会成为受领者之物。在此限度内不构成「伴随收入」。作为奖励金或滞在费支给者,亦作同样处理。
不该当 ── 有一部分留在手中的情况
即使名目为研究费・滞在费等,若所受领金钱的一部分未作为实际费用使用而成为自己之物,则即使并非报酬亦属「收入」。此时将不作为文化活动,而作为可就劳的在留资格予以判断。
谢礼、稿费、演讲费、作品销售款等留在手中性质的金钱均不该当。判定并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成为自己之物」。
居住海外者的申请方法
Who Can Apply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是在日本国内进行的手续。本人在海外时,由日本一方的代理人申请。文化活动的代理人,施行规则别表第四规定有以下3种类型。
一
所属并从事活动的机构的职员
作为受入方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团体等的职员。1名即足。并非所有预定访问的机构都需要成为代理人。
二
指导本人的专门家
并非机构而是个人亦可成为代理人,这是文化活动的一大特征。对于没有所属机构的研究者而言,是实务上重要的承接方式。
三
居住于本国的本人亲属
在日本有家人时的选项。
类型二的「专门家」在运用上有其定义
所谓「专门家」,并非仅指在各领域持有执照或拥有某种头衔者,而是指反复持续在该领域进行指导、或曾进行指导者。仅为知名工匠・作家尚不足够,需要有收徒、开设教室或讲座、在大学等任教等指导实绩。本事务所从此观点出发,最初即设计由谁担任代理人。
接收机构的义务
For Host Organizations
被请求「希望成为受入方」的企业・工房・团体,有时会就责任范围提出询问。依法令原文整理,情况如下。
| 项目 | 有无 | 理由 |
|---|---|---|
| 雇用合同・报酬支付义务 | 无 | 文化活动是不以合同为前提的在留资格 |
| 身元保证书的提出 | 不要 | 未包含在入管公布的必要材料中 |
| 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法19条之16) | 对象外 | 该条列举的在留资格中没有「文化活动」 |
| 所属机构的申报(法19条之17) | 对象外 | 施行规则19条之16第1项规定的14种资格中没有「文化活动」 |
| 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Hello Work) | 不要 | 因无雇入的事实,不产生申报事由 |
| 劳灾保险 | 对象外 | 因不存在雇用关系 |
但支付金钱会给受入方带来风险
未经资格外活动许可而向文化活动人士支付报酬或谢礼的,不仅本人,支付方也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对象。除无过失的情形外,不知晓在留资格并不免责。交通费・住宿费的实费结算不属于报酬,但定期性・对价性的支付将构成资格外活动。现场容易出现善意的酬谢,事先说明也是对受入方的保护。
请求受入方做的事,实质上有 3 项
- 在申请书「所属机构等作成用1」1页上的记载,以及代表人姓名的记名
- 可了解公司・团体概要的材料(宣传册、网站的复印件等)
- 受入承诺书(法令上为任意,但因是审查上的补强,建议取得)
与相似在留资格的区分
Comparison
以无报酬形式在日本滞在学习,横跨多个在留资格。若选错则需从入口重新构建,故在最初予以整理。
| 活动的形态 | 对应的在留资格 |
|---|---|
| 被机构接收,不收取报酬修得技能・技术・知识 | 研修 |
| 接受专门家的个人指导,修得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艺 | 文化活动(类型エ) |
| 就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艺进行专门性研究 | 文化活动(类型ウ) |
| 无报酬的实习,滞在超过 90 天 | 文化活动 |
| 无报酬的实习,滞在在 90 天以内 | 短期滞在 |
| 收取报酬的实习 | 特定活动(告示 9 号) |
| 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 留学 |
从短期滞在的变更
Important
我们经常收到「想先以短期滞在入境,在日本期间变更为文化活动」的咨询。先说结论,此方法原则上不被认可。
入管法 20 条 3 项但书
规定对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在留者的申请,非基于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予许可。以观光或考察入境本身,并不属于此「不得已的特别事情」。
仅以在本国在留期间获交付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不构成不得已的特别事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官方Q&A Q55 注记)
正确的推进方式
以短期滞在来日,进行洽谈・参观
会面、与受入方的协商、工房或当地的参观,均属短期滞在的范围。在此阶段确定受入方与访问地点。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
若在日本国内滞在中,亦可采取由本人担任申请人、本事务所进行代办取次的形式。此时受入方无需成为代理人。
先行回国,领取证明书
证明书亦可通过电子邮件领取,无需在日本等待交付。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限不因申请而延长,故需在90天以内出境。
在驻外机构取得签证,再次入境
附上证明书申请签证。原本的滞在自此开始。
安排日程时的注意事项
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限不会延长
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不具有延长短期滞在期限的效力。即使在审查中,也需在90天以内出境。
标准处理期间为 1 个月〜3 个月
公布的实绩值大致为1个月,但标准处理期间为1个月至3个月。90天以内未获交付的可能性现实存在。
证明书的有效期间为 3 个月
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以内未申请上陆则失效。与签证的有效期间为不同之物。
证明书并非入境的保证
即使获得交付,上陆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被许可。
在留期间
Period of Stay
入管的运用上,整理如下。
| 在留期间 | 运用 |
|---|---|
| 3 年 | 在外国大学的日本分校从事学术活动,且活动预定期间超过 1 年者等 |
| 1 年 | 不该当 3 年・6 月・3 月任何一项者 |
| 6 月 | 依活动实绩,需每 6 月确认一次在留状况者 |
| 3 月 | 活动预定期间在 3 月以下者 |
运用上,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月且不超过1年时,除决定6月为适当者外,基本上决定1年。例如预定8个月的,很可能通过1次申请即可涵盖。惟个别判断由入管作出,决定6月的可能性亦非为零。
审查所需期间
Processing Time
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月公布的「在留审查处理期间」中,摘出文化活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至处分的日数。
| 许可月 | 至处分的日数 |
|---|---|
| 令和 8 年 6 月许可分(全国平均) | 31.7 天 |
大致为 1 个月前后,与工作类或身份类的在留资格相比属于较短者。惟此为已许可案件的平均值,若被要求追加材料则需更多时间。标准处理期间为 1 个月至 3 个月。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期间」月次公布资料
必要材料
Documents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文化活动 1」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必要材料。
| 材料 | 内容 |
|---|---|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 样式自入管网站取得。文化活动使用入国目的「J」的样式 |
| 照片 | 符合规格者 1 张 |
| 明确活动内容及期间的文书 | 由申请人本人制作即足。实质上相当于活动计划书 |
| 明确拟从事活动的机构概要的材料 | 宣传册等。机构数量无上限,可提交多个机构的材料 |
| 明确学术上或艺术上业绩的材料 | 推荐信/报道/入奖・入选的实绩/论文・作品等目录 之任一 |
| 证明经费支付能力的文书 | 奖学金的给付证明、申请人本人名义的存款余额证明 等 |
| 护照的复印件 | 为防范姓名标记的差异,建议提交 |
以「文化活动 2」申请的情况
在上述基础上增加「明确该专门家的经历及业绩的材料(执照等的复印件/论文・作品集等/履历书 之任一)」1 项。其余相同。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书,均需为发行日起 3 个月以内者
※ 提交材料以外语制作时,需附日语译文
※ 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公布材料以外的资料
从咨询到取得在留资格
Flow
免费咨询
了解预定的活动内容、滞在期间、资金准备状况,判断属于4种类型的哪一种,以及是否应当以文化活动推进。至此不收取费用。
报价・签约
出具明确记载业务范围与报酬、支付时期的报价单。获得承诺时即着手。不收取预付款。
受入方・代理人的设计
决定由谁担任代理人、以何处为受入方。管辖的入管亦在此确定。面向受入方的说明材料与承诺书的文案由本事务所制作。
材料的制作・收集
制作活动计划书、预定访问地点一览、资金计划书。外语材料附上译文。
向入管申请
由本事务所进行申请取次。申请受理时即行请款。
审查对应・证明书的领取
包含被要求追加材料时的对应。领取交付的证明书后,进入驻外机构的签证申请。
费用
Pricing
文化活动以活动计划书的设计为申请的核心,故不按材料量划分方案,而以统一价格承接。
| 手续 | 报酬额(含税) |
|---|---|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165,000 |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88,000 |
费用中包含的内容
- 要件的诊断及必要材料的列举
- 申请材料一式的制作
- 活动计划书(月别日程)的制作
- 受入承诺书等需受入机构记载的材料的文案制作
- 面向受入机构的日语说明材料的制作
- 所提供外语材料的译文制作
- 邮件咨询对应(无次数限制)
-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申请取次・代办
- 申请后的入管对应(追加材料的提交等)
- 审查结果的领取
- 不许可时的再申请(免费)
费用中不包含的内容
- 海外取得材料的取得代办
- 日本公文书的取得代办
- 驻外机构签证申请相关手续
- 交通费・邮寄费等实费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无需向入管缴纳申请手续费
※ 请款于向入管申请完成之后。不收取预付款
※ 不许可时,同一申请人・同一在留资格限 1 次,免费对应再申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非入境・上陆的保证
常见问题
FAQ
Q. 可以先以观光入境,在日本期间变更为文化活动吗?+
A. 原则上不可。依入管法20条3项但书,来自短期滞在者的申请,非基于「不得已的特别事情」不予许可。入管厅的官方Q&A亦明确记载,仅以在留期间获交付认定证明书并不属于此事情。以短期滞在进行洽谈、先行回国重新取得签证,才是正确的推进方式。
Q. 需要多个受入方吗?预定在各地走访。+
A. 1个机构即足。申请书的构造为记载1处「主要活动场所」,所属机构作成用亦仅有1个机构分。以1个核心机构为受入方,预定访问地点在活动计划书的附件中列表,是实务的通行做法。必要材料方面亦无机构数量上限。
Q. 受入方的公司会产生何种负担或责任?+
A. 法令上的义务几乎没有。不以雇用合同或报酬支付为前提,身元保证书亦不要。亦不属于所属机构相关申报的对象。实际请求的是申请书1页的记载、公司概要材料、以及受入承诺书这3项。惟支付报酬或谢礼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仅此一点我们会事先说明。
Q. 受入方仅能协助滞在期间的一部分。这样也能申请吗?+
A. 可以。文化活动并非受入机构须对滞在期间的全部活动负有手配・管理义务的在留资格。请受入方记载与自身相关的部分,整体计划由申请人一方制作。惟受入期间与滞在预定期间差距过大时容易受到入管确认,故我们会设计书面上角色分担的写法。
Q. 我领取奖学金或研究费。是否违反「不伴随收入」?+
A. 若所支给金钱的全额充作研究或滞在的实际费用,则不属于「收入」。作为奖励金或滞在费支给者亦同。反之,若有一部分未作为实际费用使用而成为自己之物,则属「收入」,将不作为文化活动而作为可就劳的在留资格予以判断。判定并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留在手中。
Q. 可以收下协助调查者给的谢礼吗?+
A. 请勿收取。谢礼属留在手中性质的金钱,故属「收入」,无资格外活动许可即构成违反。支付方亦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交通费或住宿费的实费结算不属于报酬,但定期性・对价性的支付将被判断为资格外活动。
Q. 可以打工吗?+
A. 就这样是不可以的。从事收取报酬的活动,需另行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惟文化活动是以不伴随收入的活动为前提的在留资格,若预定就劳,从一开始考虑其他在留资格会更为确实。
Q. 预定滞在 8 个月左右。在留期间能取得几年?+
A. 依入管的运用,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个月且在1年以内时,基本上决定为1年。若预定8个月,很可能不需中途更新,通过1次申请即可涵盖。惟个别判断由入管作出,无法确约。
Q. 健康保险与年金会怎样?没有收入也要缴纳吗?+
A. 超过3个月滞在并确定住所时,将进行住民登记并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与国民年金。不问国籍,亦非可选择之事。惟国民年金设有面向低所得者的免除・缴纳猶予申请,若预定在日本不取得收入,则可能成为对象。国民健康保险费亦依前年所得计算,若在日本无所得则可压低。
Q. 回国后,已缴纳的年金会怎样?+
A. 缴纳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未满足老龄年金的受给资格期间时,可能在离开日本后2年以内请求「脱退一时金」。已缴纳的部分并非就此消失。
Q. 审查需要多久?+
A. 依入管公布的实绩值,至认定证明书交付大致为1个月前后。与工作类在留资格相比属较短者,但标准处理期间为1个月至3个月,被要求追加材料时将更为延长。建议自入境预定日逆算,留有余裕地着手。
Q. 在日本没有受入方的着落。这样也能申请吗?+
A. 请先咨询。文化活动是不仅机构职员,「指导本人的专门家」这一个人亦可成为代理人的少数在留资格之一。惟该专门家需具备反复持续进行指导的实绩。请谁做什么的设计将左右申请的成败,故我们在初次咨询时即从此处开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