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al Activities

文化活动签证申请

面向不收取报酬在日本从事研究的人士,以及前来学习日本特有文化・技艺的人士的在留资格。审查所看的只有两点:该活动是否属于文化活动,以及能否在不工作的情况下负担滞在费用。本事务所针对这两点设计申请材料。

从该当性判定开始对应无需预付款居住海外亦可申请不许可时免费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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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文化活动

About

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三规定的在留资格。对象为不收取报酬从事学术・艺术活动的人士,以及研究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艺、或师从专门家修得该技艺的人士。

不能工作

文化活动是不被认可就劳的在留资格。包括打工在内,从事收取报酬的活动需另行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未经许可工作的,不仅本人会受到处分,支付方也可能成为罚则对象。

是否超过 90 天是分界线

即使是不收取报酬的活动,滞在在90天以内时也可能属于「短期滞在」的范围。超过90天滞在并从事活动时,才需要文化活动的在留资格。

不以雇用合同为前提

与工作签证不同,不以与受入方之间存在雇用合同或报酬支付为前提。因此受入方的负担也与工作签证大不相同。

在留期间为 3年・1年・6月・3月

依入管的运用,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个月且在1年以内时,基本上决定为1年。即使预定8个月左右,也很可能通过1次申请即可涵盖。

属于文化活动的 4 种类型

4 Types

分解条文,符合文化活动的活动分为以下4种。属于哪一种,会改变需准备的材料以及谁可以申请。

活动内容对象范围
不伴随收入的学术上的活动不限领域。与日本无关的学术领域亦该当
不伴随收入的艺术上的活动不限领域
就我国特有的文化・技艺进行专门性研究的活动对象限于日本特有之物
就我国特有的文化・技艺接受专门家指导并修得的活动对象限于日本特有之物

区别由 2 个轴决定

轴 1 ── 对象是否为日本特有

ア与イ不限研究或创作的对象,与日本无关的领域亦该当。相对地ウ与エ的对象限于「我国特有的文化或技艺」。同样是「研究」,ア与ウ在此处分开。

轴 2 ── 是自己调查,还是接受教导

ウ是作为研究者自行调查・分析的立场。エ是师从专门家修得技艺的立场。立场不同,申请书上需表明的关系与所附材料也不同。

虽有 4 种,但手续分为 2 类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公布的必要材料,并非分为4类,而是分在2个页面。属于哪一边,决定了需要准备什么。

入管的区分对应的类型必要材料
文化活动 1ア・イ・ウ基本材料一式
文化活动 2基本材料一式 + 指导的专门家的经历・业绩材料

本事务所依原文逐项核对入管的必要材料,两者的差异仅为「明确专门家的经历及业绩的材料」这1项。其余完全相同。

何谓「我国特有的文化或技艺」

插花茶道柔道日本建筑日本画日本舞蹈日本料理邦乐空手道

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中的例示。即使不能说是日本固有,但日本在其形成・发展上发挥了重大作用者(禅、空手道等)亦包含在内。传统工艺与产地的研究,也可整理入此范畴。

审查所看的内容

Review Points

入管作为「审查要点」整理的,大致为以下2点。视个别情况也可能被确认其他事项,但能否以材料充分展示这2点,将大幅左右结果。

1

该当性 ── 该活动是否真的属于「文化活动」

依申请书的活动内容栏・经历栏与立证材料,确认拟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文化活动。活动计划书如何构建,将直接影响此处。

2

滞在费支付能力 ── 能否在不工作的情况下负担滞在费

所问的是能否在「不进行就劳」的前提下开展活动。需要展示在预定滞在的期间内,不工作也能生活的资金。实务上,此处是最大的胜负关键。

「不伴随收入」的范围

Key Point

这是受领奖学金、研究费、滞在费而来日的人士最常提出的问题。就此,入管的运用上已有明确的解释基准。判定的轴并非名目,而是「该笔钱最终是否成为自己的东西」。

该当 ── 全额充作实际费用的情况

由本国机构等支给的研究费,若为研究目的而将其全额支出,则不会成为受领者之物。在此限度内不构成「伴随收入」。作为奖励金或滞在费支给者,亦作同样处理。

不该当 ── 有一部分留在手中的情况

即使名目为研究费・滞在费等,若所受领金钱的一部分未作为实际费用使用而成为自己之物,则即使并非报酬亦属「收入」。此时将不作为文化活动,而作为可就劳的在留资格予以判断。

谢礼、稿费、演讲费、作品销售款等留在手中性质的金钱均不该当。判定并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成为自己之物」。

居住海外者的申请方法

Who Can Apply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是在日本国内进行的手续。本人在海外时,由日本一方的代理人申请。文化活动的代理人,施行规则别表第四规定有以下3种类型。

所属并从事活动的机构的职员

作为受入方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团体等的职员。1名即足。并非所有预定访问的机构都需要成为代理人。

指导本人的专门家

并非机构而是个人亦可成为代理人,这是文化活动的一大特征。对于没有所属机构的研究者而言,是实务上重要的承接方式。

居住于本国的本人亲属

在日本有家人时的选项。

类型二的「专门家」在运用上有其定义

所谓「专门家」,并非仅指在各领域持有执照或拥有某种头衔者,而是指反复持续在该领域进行指导、或曾进行指导者。仅为知名工匠・作家尚不足够,需要有收徒、开设教室或讲座、在大学等任教等指导实绩。本事务所从此观点出发,最初即设计由谁担任代理人。

接收机构的义务

For Host Organizations

被请求「希望成为受入方」的企业・工房・团体,有时会就责任范围提出询问。依法令原文整理,情况如下。

项目有无理由
雇用合同・报酬支付义务文化活动是不以合同为前提的在留资格
身元保证书的提出不要未包含在入管公布的必要材料中
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法19条之16)对象外该条列举的在留资格中没有「文化活动」
所属机构的申报(法19条之17)对象外施行规则19条之16第1项规定的14种资格中没有「文化活动」
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Hello Work)不要因无雇入的事实,不产生申报事由
劳灾保险对象外因不存在雇用关系

但支付金钱会给受入方带来风险

未经资格外活动许可而向文化活动人士支付报酬或谢礼的,不仅本人,支付方也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对象。除无过失的情形外,不知晓在留资格并不免责。交通费・住宿费的实费结算不属于报酬,但定期性・对价性的支付将构成资格外活动。现场容易出现善意的酬谢,事先说明也是对受入方的保护。

请求受入方做的事,实质上有 3 项

  • 在申请书「所属机构等作成用1」1页上的记载,以及代表人姓名的记名
  • 可了解公司・团体概要的材料(宣传册、网站的复印件等)
  • 受入承诺书(法令上为任意,但因是审查上的补强,建议取得)

与相似在留资格的区分

Comparison

以无报酬形式在日本滞在学习,横跨多个在留资格。若选错则需从入口重新构建,故在最初予以整理。

活动的形态对应的在留资格
被机构接收,不收取报酬修得技能・技术・知识研修
接受专门家的个人指导,修得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艺文化活动(类型エ)
就日本特有的文化・技艺进行专门性研究文化活动(类型ウ)
无报酬的实习,滞在超过 90 天文化活动
无报酬的实习,滞在在 90 天以内短期滞在
收取报酬的实习特定活动(告示 9 号)
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留学

从短期滞在的变更

Important

我们经常收到「想先以短期滞在入境,在日本期间变更为文化活动」的咨询。先说结论,此方法原则上不被认可。

入管法 20 条 3 项但书

规定对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在留者的申请,非基于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予许可。以观光或考察入境本身,并不属于此「不得已的特别事情」。

仅以在本国在留期间获交付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不构成不得已的特别事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官方Q&A Q55 注记)

正确的推进方式

1

以短期滞在来日,进行洽谈・参观

会面、与受入方的协商、工房或当地的参观,均属短期滞在的范围。在此阶段确定受入方与访问地点。

2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

若在日本国内滞在中,亦可采取由本人担任申请人、本事务所进行代办取次的形式。此时受入方无需成为代理人。

3

先行回国,领取证明书

证明书亦可通过电子邮件领取,无需在日本等待交付。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限不因申请而延长,故需在90天以内出境。

4

在驻外机构取得签证,再次入境

附上证明书申请签证。原本的滞在自此开始。

安排日程时的注意事项

短期滞在的在留期限不会延长

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不具有延长短期滞在期限的效力。即使在审查中,也需在90天以内出境。

标准处理期间为 1 个月〜3 个月

公布的实绩值大致为1个月,但标准处理期间为1个月至3个月。90天以内未获交付的可能性现实存在。

证明书的有效期间为 3 个月

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以内未申请上陆则失效。与签证的有效期间为不同之物。

证明书并非入境的保证

即使获得交付,上陆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被许可。

在留期间

Period of Stay

入管的运用上,整理如下。

在留期间运用
3 年在外国大学的日本分校从事学术活动,且活动预定期间超过 1 年者等
1 年不该当 3 年・6 月・3 月任何一项者
6 月依活动实绩,需每 6 月确认一次在留状况者
3 月活动预定期间在 3 月以下者

运用上,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月且不超过1年时,除决定6月为适当者外,基本上决定1年。例如预定8个月的,很可能通过1次申请即可涵盖。惟个别判断由入管作出,决定6月的可能性亦非为零。

审查所需期间

Processing Time

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月公布的「在留审查处理期间」中,摘出文化活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至处分的日数。

许可月至处分的日数
令和 8 年 6 月许可分(全国平均)31.7 天

大致为 1 个月前后,与工作类或身份类的在留资格相比属于较短者。惟此为已许可案件的平均值,若被要求追加材料则需更多时间。标准处理期间为 1 个月至 3 个月。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期间」月次公布资料

必要材料

Documents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文化活动 1」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必要材料。

材料内容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样式自入管网站取得。文化活动使用入国目的「J」的样式
照片符合规格者 1 张
明确活动内容及期间的文书由申请人本人制作即足。实质上相当于活动计划书
明确拟从事活动的机构概要的材料宣传册等。机构数量无上限,可提交多个机构的材料
明确学术上或艺术上业绩的材料推荐信/报道/入奖・入选的实绩/论文・作品等目录 之任一
证明经费支付能力的文书奖学金的给付证明、申请人本人名义的存款余额证明 等
护照的复印件为防范姓名标记的差异,建议提交

以「文化活动 2」申请的情况

在上述基础上增加「明确该专门家的经历及业绩的材料(执照等的复印件/论文・作品集等/履历书 之任一)」1 项。其余相同。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书,均需为发行日起 3 个月以内者

※ 提交材料以外语制作时,需附日语译文

※ 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公布材料以外的资料

从咨询到取得在留资格

Flow

1

免费咨询

了解预定的活动内容、滞在期间、资金准备状况,判断属于4种类型的哪一种,以及是否应当以文化活动推进。至此不收取费用。

2

报价・签约

出具明确记载业务范围与报酬、支付时期的报价单。获得承诺时即着手。不收取预付款。

3

受入方・代理人的设计

决定由谁担任代理人、以何处为受入方。管辖的入管亦在此确定。面向受入方的说明材料与承诺书的文案由本事务所制作。

4

材料的制作・收集

制作活动计划书、预定访问地点一览、资金计划书。外语材料附上译文。

5

向入管申请

由本事务所进行申请取次。申请受理时即行请款。

6

审查对应・证明书的领取

包含被要求追加材料时的对应。领取交付的证明书后,进入驻外机构的签证申请。

费用

Pricing

文化活动以活动计划书的设计为申请的核心,故不按材料量划分方案,而以统一价格承接。

手续报酬额(含税)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165,000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88,000

费用中包含的内容

  • 要件的诊断及必要材料的列举
  • 申请材料一式的制作
  • 活动计划书(月别日程)的制作
  • 受入承诺书等需受入机构记载的材料的文案制作
  • 面向受入机构的日语说明材料的制作
  • 所提供外语材料的译文制作
  • 邮件咨询对应(无次数限制)
  •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申请取次・代办
  • 申请后的入管对应(追加材料的提交等)
  • 审查结果的领取
  • 不许可时的再申请(免费)

费用中不包含的内容

  • 海外取得材料的取得代办
  • 日本公文书的取得代办
  • 驻外机构签证申请相关手续
  • 交通费・邮寄费等实费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无需向入管缴纳申请手续费

※ 请款于向入管申请完成之后。不收取预付款

※ 不许可时,同一申请人・同一在留资格限 1 次,免费对应再申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非入境・上陆的保证

常见问题

FAQ

Q. 可以先以观光入境,在日本期间变更为文化活动吗?+

A. 原则上不可。依入管法20条3项但书,来自短期滞在者的申请,非基于「不得已的特别事情」不予许可。入管厅的官方Q&A亦明确记载,仅以在留期间获交付认定证明书并不属于此事情。以短期滞在进行洽谈、先行回国重新取得签证,才是正确的推进方式。

Q. 需要多个受入方吗?预定在各地走访。+

A. 1个机构即足。申请书的构造为记载1处「主要活动场所」,所属机构作成用亦仅有1个机构分。以1个核心机构为受入方,预定访问地点在活动计划书的附件中列表,是实务的通行做法。必要材料方面亦无机构数量上限。

Q. 受入方的公司会产生何种负担或责任?+

A. 法令上的义务几乎没有。不以雇用合同或报酬支付为前提,身元保证书亦不要。亦不属于所属机构相关申报的对象。实际请求的是申请书1页的记载、公司概要材料、以及受入承诺书这3项。惟支付报酬或谢礼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仅此一点我们会事先说明。

Q. 受入方仅能协助滞在期间的一部分。这样也能申请吗?+

A. 可以。文化活动并非受入机构须对滞在期间的全部活动负有手配・管理义务的在留资格。请受入方记载与自身相关的部分,整体计划由申请人一方制作。惟受入期间与滞在预定期间差距过大时容易受到入管确认,故我们会设计书面上角色分担的写法。

Q. 我领取奖学金或研究费。是否违反「不伴随收入」?+

A. 若所支给金钱的全额充作研究或滞在的实际费用,则不属于「收入」。作为奖励金或滞在费支给者亦同。反之,若有一部分未作为实际费用使用而成为自己之物,则属「收入」,将不作为文化活动而作为可就劳的在留资格予以判断。判定并非依名目,而是依是否留在手中。

Q. 可以收下协助调查者给的谢礼吗?+

A. 请勿收取。谢礼属留在手中性质的金钱,故属「收入」,无资格外活动许可即构成违反。支付方亦可能成为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交通费或住宿费的实费结算不属于报酬,但定期性・对价性的支付将被判断为资格外活动。

Q. 可以打工吗?+

A. 就这样是不可以的。从事收取报酬的活动,需另行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惟文化活动是以不伴随收入的活动为前提的在留资格,若预定就劳,从一开始考虑其他在留资格会更为确实。

Q. 预定滞在 8 个月左右。在留期间能取得几年?+

A. 依入管的运用,活动预定期间超过3个月且在1年以内时,基本上决定为1年。若预定8个月,很可能不需中途更新,通过1次申请即可涵盖。惟个别判断由入管作出,无法确约。

Q. 健康保险与年金会怎样?没有收入也要缴纳吗?+

A. 超过3个月滞在并确定住所时,将进行住民登记并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与国民年金。不问国籍,亦非可选择之事。惟国民年金设有面向低所得者的免除・缴纳猶予申请,若预定在日本不取得收入,则可能成为对象。国民健康保险费亦依前年所得计算,若在日本无所得则可压低。

Q. 回国后,已缴纳的年金会怎样?+

A. 缴纳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未满足老龄年金的受给资格期间时,可能在离开日本后2年以内请求「脱退一时金」。已缴纳的部分并非就此消失。

Q. 审查需要多久?+

A. 依入管公布的实绩值,至认定证明书交付大致为1个月前后。与工作类在留资格相比属较短者,但标准处理期间为1个月至3个月,被要求追加材料时将更为延长。建议自入境预定日逆算,留有余裕地着手。

Q. 在日本没有受入方的着落。这样也能申请吗?+

A. 请先咨询。文化活动是不仅机构职员,「指导本人的专门家」这一个人亦可成为代理人的少数在留资格之一。惟该专门家需具备反复持续进行指导的实绩。请谁做什么的设计将左右申请的成败,故我们在初次咨询时即从此处开始整理。

您的计划是否属于文化活动,我们一起来确认

请告知预定的活动内容、滞在期间、资金准备状况。我们会告知属于4种类型的哪一种,或是否应以其他在留资格推进。初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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