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书士法修改【2026年1月施行】注册支援机构、接收企业可以制作居留资格的申请文件吗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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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书士法修改【2026年1月施行】注册支援机构、接收企业可以制作居留资格的申请文件吗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总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2026年1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书士法(行政書士法)施行。非行政书士(行政書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作为业务(業として,即反复继续地)制作向官公署(政府机关)提交的文件(律师(弁護士)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修改中加入条文的,是“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这一表述。条文中没有“注册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一词。本文在条文和公布资料的范围内,说明注册支援机构、人才介绍公司(职业介绍公司)、接收企业可以制作与不可以制作居留资格申请文件的情形。

目录
  1. 2026年1月1日的修改所改变的条文
  2. 被禁止的是谁的哪种行为
  3. 申请代办与文件的制作是不同的行为
  4. 按场景整理:可以制作的情形、不可以制作的情形
  5. 把文件制作包含在支援委托费中的合同
  6. 违反时的罚则,以及对注册支援机构的注册的影响
  7. 施行前后发布的官方资料
  8. 常见问题
  9. 总结
  10. 参考资料

2026年1月1日的修改所改变的条文

与本文有关的修改,是限制非行政书士者业务的第19条第1款,以及罚则的第21条之2、第23条之3。此外,还有使命、职责规定的新设,以及特定行政书士(特定行政書士)业务范围的扩大。修改法(2025年法律第65号)于2025年6月13日公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修改前修改后(2026年1月1日施行)
第19条第1款(业务的限制)的本文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不得作为业务从事第1条之2规定的业务。(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二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作为业务从事第1条之3规定的业务。(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三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
规定业务的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条号顺延了1条。表述相同)
违反第19条第1款时的罚则第21条第2项: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21条之2: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两罚规定(両罰規定,对行为人和法人一并处罚)(第23条之3)对象是第23条之2第1项的违反行为对象中加入了第21条之2(违反第19条第1款)等

出处:总务省“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 新旧对照表”(日语)、“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纲要”(日语)

第19条第1款的但书(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等)没有修改。

总务省把这次修改说明为“宗旨的明确化”(趣旨の明確化)。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手续费”“咨询费”等何种名目,收取对价并作为业务制作文件,属于违法。这次修改是把这一修改前就有的解释,明确写入了条文。

出处:总务省“关于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的公布(通知)”(日语。2025年6月13日,文号“総行行第281号”)

被禁止的是谁的哪种行为

被禁止的,是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托、获取报酬,作为业务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等。条文的主语是“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没有限定行业。

构成第19条第1款的条件(条文的表述)
  • 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
  • 接受他人委托
  • 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
  • 作为业务
  • 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包括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件(第1条之3的业务)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申请书,是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的文件。注册支援机构、人才介绍公司、接收企业,只要不是行政书士也不是行政书士法人,就属于这一条文的主语。

条文中也写有不构成的情形。

情形依据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入管厅的注意事项把律师排除在对象之外)第19条第1款但书
就总务省令规定的手续,由总务省令规定的人制作电磁记录的情形(汽车登记等手续。居留资格的手续不在其中)第19条第1款但书、行政书士法施行规则第20条

入管厅也在申请代办(申請取次)的说明中写有注意事项。内容是:律师和行政书士以外的人,获取报酬并作为业务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申请书等文件,有可能构成违反行政书士法。

出处:行政书士法 第1条之3、第19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日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作为申请等代办人的承认手续”(日语)

申请代办与文件的制作是不同的行为

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被认可的,是把申请书和资料提交给入管的“代办”(取次ぎ,即代为提交)。文件的制作不包含在代办之中。

申请等代办制度(申請等取次制度)是本人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到场这一原则的例外。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认为适当的人,代替本人提交申请书等。

代办(代为提交)文件的制作
内容提交申请书、资料等事实行为制作申请书等文件本身
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施行规则第6条之2第4款(认定申请),第59条之4第4款、该条第2款第1项イ(变更、更新)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19条第1款
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受托实施支援计划全部的机构的职员中,经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认为适当者可以办理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获取报酬、作为业务进行

入管厅说明,办理代办的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签名,也不能直接更正记载内容。接收企业的职员获得申请等代办人(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认时,也是一样。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办制度”(日语)、“作为申请等代办人的承认手续”(日语)、“申请等代办制度的概要”(日语。2025年10月)

按场景整理:可以制作的情形、不可以制作的情形

分界点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的委托”,是否收取了制作的对价,是否作为业务进行。下表把条文和公布资料中写明的内容,与本事务所的整理分开列出。

场景处理依据的区分
接收企业自行制作本公司的雇佣合同书和公司的资料不构成第19条第1款。该款以“接受他人委托”为条件条文+本事务所的整理
接收企业的职员作为代理人办理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可以。接收机构的职员可以作为代理人申请入管法第7条之2第2款、入管厅
注册支援机构或人才介绍公司接受委托、收取对价、作为业务制作申请文件不可以条文、入管厅的注意事项
以其他名目(手续费、咨询费等)收取对价而制作不可以。不问名目条文、总务省的通知
完全不收取对价而制作第19条第1款以“获取报酬”为条件。其他费用中如果包含制作的对价,有可能构成获取了报酬条文+本事务所的整理
提供由用户自行判断并输入的输入表单或系统文件的制作者是用户本人,可以认为还不至于被评价为作为业务制作(以被照会(询问)的事业为前提的答复)总务省的答复(2025年2月6日)
提供作为制作文件的基础或参考的资料可以认为,只要止于提供资料,就不构成文件的“制作”(对有关补助金申请支援的照会的答复)总务省的答复(2025年10月10日)

总务省的2份答复,是对基于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的照会的答复,以被照会的事业内容为前提。2025年10月10日的答复,还要求留意不要使事业的实施变成文件的制作。

对文件记载内容的建议或检查,从哪里开始成为“制作”,未能确认到对此作出说明的公布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第19条第1款限制的是第1条之3的业务(文件的制作),接受咨询(第1条之4第1款第4项)没有列在其中。

出处:总务省“对新事业活动相关确认请求的答复内容的公布(2025年2月6日答复)”(日语)、“同上(2025年10月10日答复)”(日语),行政书士法 第1条之3、第1条之4、第19条第1款

把文件制作包含在支援委托费中的合同

即使名目是支援委托费(支援委託料),只要其中包含文件制作的对价,就属于“获取报酬”。这是因为条文规定“不论以何种名目”。

在入管厅和总务省公布的资料中,未能确认到提及支援委托费本身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日本行政書士会連合会)在2019年3月29日的会长声明中表明了见解。内容是:注册支援机构把制作的报酬“与其他业务等的报酬一并概括取得的情形”(他の業務等に係る報酬と包括して得る場合),也违反行政书士法。

对照条文的条件,个别的合同是否构成违反,不取决于合同书上的名目,而取决于由谁制作文件、对价是针对什么支付的(本事务所的整理)。

重新检查合同时的确认点(本事务所的整理)
  • 实际制作申请文件的是谁(接收企业、本人、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行政书士或律师)
  • 支援委托合同的业务范围中,是否包含申请文件的制作
  • 委托行政书士制作文件时,委托和报酬的支付是否在委托人与行政书士之间进行

由于合同的内容和文件的制作方式不同,条文的适用也会不同,详细情况将在您咨询特定技能签证的申请协助服务时确认。

自2027年4月1日起,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的委托对象将仅限于注册支援机构。相关内容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签证是什么?中。

出处:总务省“关于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的公布(通知)”(日语),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会长声明】关于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办理申请代办的声明”(日语。2019年3月29日)

违反时的罚则,以及对注册支援机构的注册的影响

违反第19条第1款的,实施违反行为的人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就法人的业务实施违反行为时,对法人也科处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

对象罚则条文
实施违反行为的人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21条之2
该法人或个人(代表人、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就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实施违反行为时)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第23条之3

对行为人的罚则的轻重,与修改前相同。对法人等的罚金刑(两罚规定),自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的行为起成为对象。对施行前实施的行为,适用修改前的罚则(修改法附则第2条)。

注册支援机构因刑罚的种类不同,对注册的影响也不同。

刑罚对注册的影响依据
拘禁刑以上的刑罚(以个人注册的本人,或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役員)受到时)属于拒绝注册的事由(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等起5年)。注册后属于该事由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可以取消注册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1项、第19条之32第1款第1项
罚金刑不属于第2项的拒绝事由。罚金刑成为拒绝事由的,是入管法、技能实习法、政令规定的劳动相关法律等(第2项至第4项),行政书士法不在其中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2项、入管法施行令第5条
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拒绝事由法人也属于拒绝事由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12项

注册被取消后,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能获得注册(该款第7项)。

拒绝事由中还有“就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实施的不正当或显著不当的行为”(出入国又は労働に関する法令に関し不正又は著しく不当な行為)(该款第9项)。未能确认到入管厅说明违反行政书士法是否属于这一项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出处:行政书士法 第21条之2、第23条之3,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之26、第19条之32(e-Gov法令检索)(日语)

施行前后发布的官方资料

已公布的,是对制度的说明和提醒注意的呼吁。未能确认到总务省或入管厅公布的、有关居留资格申请文件的查处(摘発)或处分(処分)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发布方内容
总务省在“行政书士制度”页面登载修改法的说明。请各府省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防止非行政书士者参与的措施(2025年6月13日的通知。附件资料于2026年1月1日部分更新)
入管厅在申请代办的说明页面登载有关文件制作的注意事项(没有写登载的时间)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关于修改宗旨的会长谈话(2025年11月1日)。公开在汽车登记手续中被认为构成违反的例子(2026年7月29日)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公开例子的,是汽车登记的手续。关于居留资格的手续,未能确认到同样形式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出处:总务省“行政书士制度”(日语),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会长谈话】关于行政书士法第19条第1款及第23条之3的修改宗旨等”(日语)、“关于汽车登记等手续中被认为构成违反行政书士法的例子”(日语)

常见问题

对2025年及以前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罚则吗?

对施行前的行为,适用修改前的罚则(修改法附则第2条)。总务省说明,收取对价并作为业务制作文件,在修改前就被解释为违法。修改前,不属于对法人等的两罚规定的对象。

注册支援机构有行政书士在职的话,可以制作吗?

从条文不能说只要在职就可以制作(本事务所的整理)。接受委托并获取报酬的如果是注册支援机构,第19条第1款的主语就是注册支援机构。行政书士法的条文中,作为行政书士可以以雇员(使用人)身份从事业务的对象而列举的,是其他行政书士和行政书士法人(第1条之5)。

总结

随着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行政书士法第19条第1款中加入了“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的表述。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托,即使以支援委托费、手续费等名目,也不得收取对价并作为业务制作居留资格的申请文件(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对违反者规定了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对法人规定了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

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被认可的是提交的代办,接收企业自行制作本公司的文件并不受限制。请先确认实际由谁制作申请文件,以及支援委托合同的业务范围中是否包含文件的制作。

参考资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代表。隶属千叶行政书士会(注册号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宾的当地法人担任负责人,2023年创办株式会社Jeepney(注册支援机构)。2025年开设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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