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总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2026年1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书士法(行政書士法)施行。非行政书士(行政書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行政書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作为业务(業として,即反复继续地)制作向官公署(政府机关)提交的文件(律师(弁護士)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修改中加入条文的,是“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这一表述。条文中没有“注册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一词。本文在条文和公布资料的范围内,说明注册支援机构、人才介绍公司(职业介绍公司)、接收企业可以制作与不可以制作居留资格申请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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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的修改所改变的条文
与本文有关的修改,是限制非行政书士者业务的第19条第1款,以及罚则的第21条之2、第23条之3。此外,还有使命、职责规定的新设,以及特定行政书士(特定行政書士)业务范围的扩大。修改法(2025年法律第65号)于2025年6月13日公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 修改前 | 修改后(2026年1月1日施行) |
|---|---|---|
| 第19条第1款(业务的限制)的本文 | 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不得作为业务从事第1条之2规定的业务。(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二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 | 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作为业务从事第1条之3规定的业务。(行政書士又は行政書士法人でない者は、他人の依頼を受けいかなる名目によるかを問わず報酬を得て、業として第一条の三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ない。) |
| 规定业务的条 | 第1条之2 | 第1条之3(条号顺延了1条。表述相同) |
| 违反第19条第1款时的罚则 | 第21条第2项: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第21条之2: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 两罚规定(両罰規定,对行为人和法人一并处罚)(第23条之3) | 对象是第23条之2第1项的违反行为 | 对象中加入了第21条之2(违反第19条第1款)等 |
出处:总务省“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 新旧对照表”(日语)、“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纲要”(日语)
第19条第1款的但书(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等)没有修改。
总务省把这次修改说明为“宗旨的明确化”(趣旨の明確化)。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手续费”“咨询费”等何种名目,收取对价并作为业务制作文件,属于违法。这次修改是把这一修改前就有的解释,明确写入了条文。
出处:总务省“关于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的公布(通知)”(日语。2025年6月13日,文号“総行行第281号”)
被禁止的是谁的哪种行为
被禁止的,是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托、获取报酬,作为业务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等。条文的主语是“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没有限定行业。
- 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
- 接受他人委托
- 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
- 作为业务
- 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包括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件(第1条之3的业务)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申请书,是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的文件。注册支援机构、人才介绍公司、接收企业,只要不是行政书士也不是行政书士法人,就属于这一条文的主语。
条文中也写有不构成的情形。
| 情形 | 依据 |
|---|---|
|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入管厅的注意事项把律师排除在对象之外) | 第19条第1款但书 |
| 就总务省令规定的手续,由总务省令规定的人制作电磁记录的情形(汽车登记等手续。居留资格的手续不在其中) | 第19条第1款但书、行政书士法施行规则第20条 |
入管厅也在申请代办(申請取次)的说明中写有注意事项。内容是:律师和行政书士以外的人,获取报酬并作为业务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申请书等文件,有可能构成违反行政书士法。
出处:行政书士法 第1条之3、第19条第1款(e-Gov法令检索)(日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作为申请等代办人的承认手续”(日语)
申请代办与文件的制作是不同的行为
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被认可的,是把申请书和资料提交给入管的“代办”(取次ぎ,即代为提交)。文件的制作不包含在代办之中。
申请等代办制度(申請等取次制度)是本人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到场这一原则的例外。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认为适当的人,代替本人提交申请书等。
| 代办(代为提交) | 文件的制作 | |
|---|---|---|
| 内容 | 提交申请书、资料等事实行为 | 制作申请书等文件本身 |
| 依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施行规则第6条之2第4款(认定申请),第59条之4第4款、该条第2款第1项イ(变更、更新) | 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19条第1款 |
| 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 | 受托实施支援计划全部的机构的职员中,经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认为适当者可以办理 | 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获取报酬、作为业务进行 |
入管厅说明,办理代办的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签名,也不能直接更正记载内容。接收企业的职员获得申请等代办人(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认时,也是一样。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办制度”(日语)、“作为申请等代办人的承认手续”(日语)、“申请等代办制度的概要”(日语。2025年10月)
按场景整理:可以制作的情形、不可以制作的情形
分界点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的委托”,是否收取了制作的对价,是否作为业务进行。下表把条文和公布资料中写明的内容,与本事务所的整理分开列出。
| 场景 | 处理 | 依据的区分 |
|---|---|---|
| 接收企业自行制作本公司的雇佣合同书和公司的资料 | 不构成第19条第1款。该款以“接受他人委托”为条件 | 条文+本事务所的整理 |
| 接收企业的职员作为代理人办理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可以。接收机构的职员可以作为代理人申请 | 入管法第7条之2第2款、入管厅 |
| 注册支援机构或人才介绍公司接受委托、收取对价、作为业务制作申请文件 | 不可以 | 条文、入管厅的注意事项 |
| 以其他名目(手续费、咨询费等)收取对价而制作 | 不可以。不问名目 | 条文、总务省的通知 |
| 完全不收取对价而制作 | 第19条第1款以“获取报酬”为条件。其他费用中如果包含制作的对价,有可能构成获取了报酬 | 条文+本事务所的整理 |
| 提供由用户自行判断并输入的输入表单或系统 | 文件的制作者是用户本人,可以认为还不至于被评价为作为业务制作(以被照会(询问)的事业为前提的答复) | 总务省的答复(2025年2月6日) |
| 提供作为制作文件的基础或参考的资料 | 可以认为,只要止于提供资料,就不构成文件的“制作”(对有关补助金申请支援的照会的答复) | 总务省的答复(2025年10月10日) |
总务省的2份答复,是对基于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的照会的答复,以被照会的事业内容为前提。2025年10月10日的答复,还要求留意不要使事业的实施变成文件的制作。
对文件记载内容的建议或检查,从哪里开始成为“制作”,未能确认到对此作出说明的公布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第19条第1款限制的是第1条之3的业务(文件的制作),接受咨询(第1条之4第1款第4项)没有列在其中。
出处:总务省“对新事业活动相关确认请求的答复内容的公布(2025年2月6日答复)”(日语)、“同上(2025年10月10日答复)”(日语),行政书士法 第1条之3、第1条之4、第19条第1款
把文件制作包含在支援委托费中的合同
即使名目是支援委托费(支援委託料),只要其中包含文件制作的对价,就属于“获取报酬”。这是因为条文规定“不论以何种名目”。
在入管厅和总务省公布的资料中,未能确认到提及支援委托费本身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日本行政書士会連合会)在2019年3月29日的会长声明中表明了见解。内容是:注册支援机构把制作的报酬“与其他业务等的报酬一并概括取得的情形”(他の業務等に係る報酬と包括して得る場合),也违反行政书士法。
对照条文的条件,个别的合同是否构成违反,不取决于合同书上的名目,而取决于由谁制作文件、对价是针对什么支付的(本事务所的整理)。
- 实际制作申请文件的是谁(接收企业、本人、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行政书士或律师)
- 支援委托合同的业务范围中,是否包含申请文件的制作
- 委托行政书士制作文件时,委托和报酬的支付是否在委托人与行政书士之间进行
由于合同的内容和文件的制作方式不同,条文的适用也会不同,详细情况将在您咨询特定技能签证的申请协助服务时确认。
自2027年4月1日起,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的委托对象将仅限于注册支援机构。相关内容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签证是什么?中。
出处:总务省“关于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的公布(通知)”(日语),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会长声明】关于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办理申请代办的声明”(日语。2019年3月29日)
违反时的罚则,以及对注册支援机构的注册的影响
违反第19条第1款的,实施违反行为的人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就法人的业务实施违反行为时,对法人也科处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
| 对象 | 罚则 | 条文 |
|---|---|---|
| 实施违反行为的人 | 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第21条之2 |
| 该法人或个人(代表人、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就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实施违反行为时) | 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 | 第23条之3 |
对行为人的罚则的轻重,与修改前相同。对法人等的罚金刑(两罚规定),自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的行为起成为对象。对施行前实施的行为,适用修改前的罚则(修改法附则第2条)。
注册支援机构因刑罚的种类不同,对注册的影响也不同。
| 刑罚 | 对注册的影响 | 依据 |
|---|---|---|
| 拘禁刑以上的刑罚(以个人注册的本人,或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役員)受到时) | 属于拒绝注册的事由(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等起5年)。注册后属于该事由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可以取消注册 | 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1项、第19条之32第1款第1项 |
| 罚金刑 | 不属于第2项的拒绝事由。罚金刑成为拒绝事由的,是入管法、技能实习法、政令规定的劳动相关法律等(第2项至第4项),行政书士法不在其中 | 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2项、入管法施行令第5条 |
| 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拒绝事由 | 法人也属于拒绝事由 | 入管法第19条之26第1款第12项 |
注册被取消后,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能获得注册(该款第7项)。
拒绝事由中还有“就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实施的不正当或显著不当的行为”(出入国又は労働に関する法令に関し不正又は著しく不当な行為)(该款第9项)。未能确认到入管厅说明违反行政书士法是否属于这一项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出处:行政书士法 第21条之2、第23条之3,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之26、第19条之32(e-Gov法令检索)(日语)
施行前后发布的官方资料
已公布的,是对制度的说明和提醒注意的呼吁。未能确认到总务省或入管厅公布的、有关居留资格申请文件的查处(摘発)或处分(処分)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
| 发布方 | 内容 |
|---|---|
| 总务省 | 在“行政书士制度”页面登载修改法的说明。请各府省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防止非行政书士者参与的措施(2025年6月13日的通知。附件资料于2026年1月1日部分更新) |
| 入管厅 | 在申请代办的说明页面登载有关文件制作的注意事项(没有写登载的时间) |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 | 关于修改宗旨的会长谈话(2025年11月1日)。公开在汽车登记手续中被认为构成违反的例子(2026年7月29日)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公开例子的,是汽车登记的手续。关于居留资格的手续,未能确认到同样形式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出处:总务省“行政书士制度”(日语),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会长谈话】关于行政书士法第19条第1款及第23条之3的修改宗旨等”(日语)、“关于汽车登记等手续中被认为构成违反行政书士法的例子”(日语)
常见问题
对2025年及以前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罚则吗?
对施行前的行为,适用修改前的罚则(修改法附则第2条)。总务省说明,收取对价并作为业务制作文件,在修改前就被解释为违法。修改前,不属于对法人等的两罚规定的对象。
注册支援机构有行政书士在职的话,可以制作吗?
从条文不能说只要在职就可以制作(本事务所的整理)。接受委托并获取报酬的如果是注册支援机构,第19条第1款的主语就是注册支援机构。行政书士法的条文中,作为行政书士可以以雇员(使用人)身份从事业务的对象而列举的,是其他行政书士和行政书士法人(第1条之5)。
总结
随着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行政书士法第19条第1款中加入了“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目获取报酬”的表述。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接受他人委托,即使以支援委托费、手续费等名目,也不得收取对价并作为业务制作居留资格的申请文件(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对违反者规定了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对法人规定了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
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被认可的是提交的代办,接收企业自行制作本公司的文件并不受限制。请先确认实际由谁制作申请文件,以及支援委托合同的业务范围中是否包含文件的制作。
参考资料
- 行政书士法(1951年法律第4号)第1条之3、第1条之4、第1条之5、第19条第1款、第21条之2、第23条之3(e-Gov法令检索)(日语)
- 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2025年法律第65号)附则第1条、第2条(总务省“法律正文・理由”)(日语)
- 行政书士法施行规则(1951年总理府令第5号)第20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
- 总务省“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纲要”(日语)
- 总务省“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 新旧对照表”(日语)
- 总务省“关于修改行政书士法部分内容的法律的公布(通知)”(日语。2025年6月13日,文号“総行行第281号”)
- 总务省“行政书士制度”(日语)
- 总务省“对新事业活动相关确认请求的答复内容的公布(2025年2月6日答复)”(日语)、“同上(2025年10月10日答复)”(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办制度”(日语)、“申请等代办制度的概要”(日语。2025年10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作为申请等代办人的承认手续”(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第7条之2第2款、第19条之26、第19条之32(e-Gov法令检索)(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令(1998年政令第178号)第5条(e-Gov法令检索)(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1981年法务省令第54号)第6条之2第4款、第59条之4第2款第1项イ・第4款(e-Gov法令检索)(日语)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会长声明】关于注册支援机构的职员办理申请代办的声明”(日语。2019年3月29日)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会长谈话】关于行政书士法第19条第1款及第23条之3的修改宗旨等”(日语。2025年11月1日)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关于汽车登记等手续中被认为构成违反行政书士法的例子”(日语。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