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从技人国(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简称)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在制度上是可以的。由本人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许可。
要获得许可,需要本人通过考试、业务属于特定技能的对象领域、公司满足接收的基准。变更之后,居留期间的上限、家属的居留、换工作的手续、公司的义务都会发生变化。本文面向想让员工担任现场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员,说明所需条件和发生变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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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人国可以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吗
从技人国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可以通过《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0条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来办理。提出申请的是外国人本人。法务大臣仅在有足以认定变更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可以许可(该条第2款、第3款)。
入管厅的《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運用要領)就变更为特定技能,列举了原则上不认定为有相当理由的例子。技人国不在这些例子之中。
- “留学”的人中,在原所属教育机构的在籍情况不良好的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
- 失踪的技能实习生(技能実習生)(有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
- “短期滞留”(短期滞在)的人
- 处于计划中途的技能实习、研修等,从活动计划的性质来看,不预定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的情况。或者,预定在活动结束后变更为特定的居留资格或进行更新的情况
点名提及从技人国变更的规定或注意事项,在运用要领、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就劳资格Q&A(就労資格Q&A)中都没有(截至2026年10月9日)。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4章第1节、第3节,“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20条
变更所需的条件:本人、业务、公司
所需的条件分为3项:本人通过考试、业务属于对象领域、公司满足基准。没有学历方面的条件。
| 区分 | 要求的内容 |
|---|---|
| 本人(技能) | 已通过与所从事的业务区分(業務区分)相对应的技能考试(技能試験) |
| 本人(日语) | 已通过国际交流基金日语基础测试(JFT-Basic),或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4以上)等 |
| 本人(其他) | 18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 |
| 业务 | 属于19个特定行业领域(特定産業分野)的业务,并属于业务区分 |
| 公司(雇佣合同) | 规定劳动时间与通常的劳动者(全职)同等,报酬与日本人从事同样工作时同等或以上 |
| 公司(体制) | 遵守劳动、社会保险、租税方面的法令。不属于欠格事由(不具备资格的事由)。在申请之前,已成为该领域的协议会(協議会)的成员 |
| 公司(支援) | 制作支援计划(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計画),由本公司进行支援,或委托给注册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 |
对于良好地完成技能实习2号(技能実習2号)的人等,有免除考试的规定。以技人国居留这一点,没有被列为免除的理由。
护理领域等,有些领域会增加日语方面的条件。日本国内的考试,持有居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可以参加(告示规定的部分国家的人除外)。
不需要从入管获得作为接收企业的认定。公司是否满足基准,由入管在对本人申请的审查中确认。在建筑领域,另外需要国土交通省对接收计划的认定(受入計画の認定)。能够以劳务派遣(労働者派遣)形式雇佣的,只有农业领域、渔业与水产养殖业领域(截至2025年12月1日)。
19个领域的一览、公司基准的具体内容、10项支援,整理在特定技能的整体情况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4章、第5章,“制度说明资料(外国劳动者相关制度概要)”(日语。2026年9月29日更新)第6页、第11页,“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5、Q14、Q27、Q45、Q60,e-Gov法令检索“基准省令(上陸基準省令)”(日语)“特定技能”栏、“特定技能基准省令(特定技能基準省令)”(日语)第1条、第2条
此前的业务内容,在审查中会被如何看待
在变更的审查中,本人此前的居留活动情况也会被考虑。运用要领表示,即使通过了考试,也并不保证获得变更的许可,还要考虑此前的居留活动情况、居留的必要性等。
入管厅关于变更、更新的指南,也把“一直从事与现有居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現に有する在留資格に応じた活動を行っていたこと)列为考虑的事项。举出的例子是失踪的技能实习生,以及被除籍、退学后仍继续居留的留学生。指南表示,除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外,将这些作为消极因素来评价。
公司方面有欠格事由。就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实施了不正当或显著不当的行为的公司,不能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作为对象的,是签订雇佣合同之日前5年以内的行为,以及签订之日及以后的行为。
运用要领把“雇佣非法就业者”(不法就労者の雇用)列为主要设想的此类行为之一。即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行为等。是否属于此类行为,根据个别具体案件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对于技人国的人从事了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的情况,指南和运用要领没有点名提及(截至2026年10月9日)。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时的罚则,整理在不法就劳助长罪(不法就労助長罪)的解说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4章第3节、第5章第2节,“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最终修改2026年6月)第3部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条之5第4款,特定技能基准省令 第2条第1款第4项リ
变更后会发生哪些变化:技人国与特定技能1号的比较
变化较大的,是居留期间有了累计的上限,以及家属的居留。换工作的手续和公司的义务也会发生变化。
| 项目 | 技人国 | 特定技能1号 |
|---|---|---|
| 居留期间 | 5年、3年、1年或3个月 | 在不超过3年的范围内个别指定的期间 |
| 累计的上限 | 无规定 | 累计原则上最长5年 |
| 家属(配偶、子女) | 属于“家属滞留”(家族滞在)的对象 | 基本上不被认可 |
| 永住许可的“以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5年以上” | 计入 | 不计入 |
| 换工作 | 如继续从事属于技人国的活动,不需要变更居留资格。由本人在14日以内申报 | 公司或领域发生变化时,需要获得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期间不能在新的工作单位工作 |
| 公司的申报 | 向入管申报接收的开始、结束,属于努力义务(非强制)(向Hello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进行外国人雇佣状况申报(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的事业主不在对象之内) | 每年1次的定期申报(定期届出),以及事由发生后14日以内的随时申报(随時届出)(义务) |
| 支援 | 没有关于支援计划的规定 | 有制作支援计划并进行10项支援的义务。费用由公司负担 |
累计5年中,也包括没有工作的期间,以及凭再入境许可离境的期间。产前产后休假、育儿休假,以及因病伤休业的期间等,不计入累计。要超过5年继续工作,需通过考试等证明熟练的技能,变更为特定技能2号。2号的对象为11个领域,没有累计的上限,满足条件的话也认可家属陪同。
在永住许可中,原则上要求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其中以工作类居留资格或身份类居留资格(居住資格)连续居留5年以上。以特定技能1号居留的期间,不计入这5年。条件的详情,整理在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内容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9、Q10、Q13、Q28、Q79,“制度说明资料”(日语)第6页,“累计居留期间”(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Q2,“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注册支援机构进行的申报”(日语)、“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7、第19条之18、第2条之5第6款
已经以家属滞留居留的家属会怎样
本人变为特定技能1号后,配偶和子女就不再属于“家属滞留”的对象。这是因为家属滞留把特定技能1号排除在抚养者的居留资格之外(入管法附表第一之四的表)。
入管厅表示,作为例外,有时会认可变更为“特定活动”(特定活動)。所举的例子之一,是从“留学”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时,已经以“家属滞留”居留的配偶和子女。理由是特别需要人道上的考虑。
公布的Q&A和运用要领,没有把从技人国变更举为例子。另一方面,入管厅规定审查处理方式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对设想为对象的家属作了如下记载。其中没有把变更前的居留资格限定为留学。
- 在作为中长期居留者(中長期在留者)居留的人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之前,身份关系已经成立,并且已作为中长期居留者居留的配偶和子女
- 作为特定技能1号的人的子女在日本出生,并受其抚养的人
该要领就第1类家属表示,同时符合以下2项的,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判断予以许可也无妨。
- 身份关系(婚姻、亲子关系)成立之日,早于本人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的许可之日
- 家属自变更许可之日以前起,就以受本人抚养为目的,以“家属滞留”等居留资格居留
即使身份关系先已成立,家属没有持有用于受本人抚养的居留资格的,不属于这种情况。
在日本出生的子女(母亲为中长期居留者的情况)也同样处理。按规定,对于哪一项都不符合的配偶和子女,是否特别需要人道上的考虑,根据个别情况来判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9,“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2章第1节,“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6节“特定活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之四的表
变更为外食业领域,原则上不予许可
变更为外食业领域(外食業分野)的特定技能1号,2026年4月13日及以后受理的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这是因为预计外食业领域1号的居留人数将超过预计接收人数(受入れ見込数。作为接收上限)。
同日及以后仍属于审查、许可对象的,有以下3种。
- 以外食业领域的特定技能1号居留的人的申请(因换工作等而提出的申请):照常审查
- 完成技能实习(医疗、福利设施供餐制造作业,医療・福祉施設給食製造作業)后进行过渡的人:经审查后,在预计接收人数的范围内依次许可
- 已获得外食业领域的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特定技能1号移行準備)许可、进行过渡的人:同上
入管厅的审查情况页面表示,对于从不属于上述区分的居留资格提出的变更申请,2026年4月13日及以后受理的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从技人国变更属于这种情况。各类申请的处理,整理在特定技能“外食业”的停止接收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外食业领域”接收上限的运用”(日语。2026年3月27日)、“特定技能1号(外食业领域)各项居留申请的审查情况”(日语。2026年9月10日登载)
手续的流程,以及获得许可之前的工作方式
能够把特定技能的业务作为主要活动,是在获得变更许可之后。许可在领取新的在留卡时生效(入管法第20条第4款、第5款)。在此之前仍为技人国的居留资格,能够从事的是属于技人国的活动。
- 确认想让其担任的业务是否属于特定行业领域的业务区分
- 本人通过技能考试和日语考试
- 公司成为该领域的协议会的成员
- 公司与本人签订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特定技能雇用契約)。公司制作支援计划,并在申请之前进行事先引导(事前ガイダンス)
- 本人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获得许可,领取新的在留卡和指定书(指定書)
指定书上会写明可以工作的公司和特定行业领域。
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的审查所用的天数,从受理申请到许可平均为59.5天(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不含外食业领域的申请)。
获得许可时缴纳的手续费,整理在居留手续费的金额表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3章、第6章,“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Q14、Q16,“在留审查处理时间(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日语),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第20条
是变更,还是把业务恢复到技人国的范围内
现场业务成为主要活动时,除了变更为特定技能之外,还有把业务恢复为属于技人国的内容这一方法。保持技人国申请更新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判断的基准,在让技人国员工从事与申请不同的业务会怎样中说明。
申请变更的是本人,签订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的也是本人。不能仅凭公司的判断就进行转换。
公司在申请变更之前,对本人进行事先引导。这是告知雇佣合同的内容、在日本可以从事的活动内容、居留的条件等的支援,是要写入支援计划的事项。雇佣条件书(雇用条件書)必须以本人能够充分理解的语言制作,并且必须由本人在充分理解内容的基础上签名。
以下是本事务所的看法。变更会改变本人的居留前景和家属的生活。我们认为,累计5年的上限、家属的居留资格、对永住许可的影响这3点,最好在签订合同之前告知本人,确认其意向之后再推进。
难以判断时,可通过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申请的相关咨询,由我们和您一起确认业务内容和条件。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5章第1节、第6章,特定技能基准省令 第3条第1款第1项イ
常见问题
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之后,还能变回技人国吗?
要变回技人国,需要重新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并满足技人国的条件。入管厅表示,仅仅是以特定技能积累了实务经验,不会被作为满足技人国基准中的“实务经验”来处理。
按入管厅的说明,特定技能外国人的职业提升,基本上是通过从1号过渡到2号来进行的。以特定技能的实务经验为基础、从1号变更为技人国来谋求职业提升,不在设想之内。技人国的条件,整理在技人国签证完全指南中。
居留期限临近,申请的资料还没有备齐。该怎么办?
准备需要时间时,可以申请变更为“特定活动(6个月・可工作)”(特定活動(6月・就労可))。这是用于在预定以特定技能1号工作的公司一边工作、一边做过渡准备的居留资格。
已通过技能考试和日语考试是条件之一,没有通过的人不属于对象。以这一居留资格居留的期间,计入特定技能1号的累计居留期间(通算在留期間)。在外食业领域,变更为这一特定活动,除部分情况外,也不予许可。
对于事先已预计要过渡的情况,入管厅请申请人尽可能申请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
变更申请期间居留期限到了,还能继续工作吗?
只要在居留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了申请,就可以保持技人国的居留资格继续居留,从事原来的活动(属于技人国的活动)。期间截至作出结果之时,或自届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入管法第20条第6款)。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41,“特定技能相关的特定活动(希望过渡到“特定技能1号”的情况)”(日语)、“关于特定技能“外食业领域”接收上限的运用”(日语)、“什么是特例期间?”(日语)
总结
从技人国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可以通过入管法第20条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来办理。要获得许可,需要本人通过技能考试和日语考试、业务属于特定行业领域的业务区分、公司满足接收的基准。变更为外食业领域,2026年4月13日及以后受理的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变更之后,居留期间变为累计原则上最长5年,配偶和子女不再属于“家属滞留”的对象(作为例外,有时会认可“特定活动”)。公司则产生支援和申报的义务。
首先,请确认想让其担任的业务是否属于特定技能的业务区分。在此基础上,把变更后发生变化的事项告知本人,再决定是变更,还是把业务恢复为属于技人国的内容。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度说明资料(外国劳动者相关制度概要)”(日语。2026年9月29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最终修改2026年6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什么是特例期间?”(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累计居留期间”(日语。2026年6月17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相关的特定活动(希望过渡到“特定技能1号”的情况)”(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注册支援机构进行的申报”(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外食业领域”接收上限的运用”(日语。2026年3月27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1号(外食业领域)各项居留申请的审查情况”(日语。2026年9月10日登载)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6节“特定活动”(无链接)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第2条之5、第19条、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8、第20条、附表第一
-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基准省令,上陸基準省令)“特定技能”栏
- 规定特定技能雇佣合同及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之基准等的省令(特定技能基准省令,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1条〜第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