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说明永住许可(成为居留资格“永住者”所需的许可)审查思路的“永住许可相关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原则上适用于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
只有收入和公共负担这2个项目,也适用于2026年4月1日起提出申请、在2026年10月1日这一时点正在审查中的案件。入管厅的说明是:法律上的要件本身没有变化,只是具体写明了审查中所考虑因素的思路。本文依照指南的原文,说明适用时间,以及年收入、养老金、日语能力、配偶特例等变更内容。
目录
修订后的指南从什么时候的申请开始适用
修订后的指南是否整体适用,不是看获得许可的日期,而是看提出申请的日期。对象是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
| 提出申请的时间 | 适用的内容 |
|---|---|
| 2026年3月31日及之前 | 不属于修订的对象 |
| 2026年4月1日起提出,且在2026年10月1日这一时点正在审查中 | 只有收入和公共负担这2个项目适用修订后的内容 |
| 2026年10月2日至2027年3月31日 | 整体不属于对象。就文字而言,这2个项目也没有把这类申请列入对象(实际如何运用尚未公布) |
| 2027年4月1日起 | 修订后的指南整体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6
先行适用的2个项目,是收入(第2之4(2))和不成为公共负担(第2之5(7))。指南把对象写为“自修订日6个月前之日起提出申请,且在修订日仍在申请中的案件”(改定日から6か月前の日以降の申請であって、かつ、改定日において申請中である案件)。修订日是2026年10月1日,6个月前之日是2026年4月1日。
2026年10月2日至2027年3月31日新提出的申请,不在这段文字的范围内。实际审查中如何处理,尚未公布(截至2026年10月)。在这一时期申请的人,也先按修订后的思路确认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数,会比较稳妥。
修订前和修订后有什么变化
审查中要看的项目被具体写明,配偶特例等的年数也有变化。下表比较了修订前(2026年2月24日修订)和修订后(2026年10月1日修订)的指南。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配偶的特例 | 婚姻生活3年以上+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亲生子女等(実子等。“等”包括特别养子)的特例 | 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收入 | 没有写年收入的水准 | 家庭年收入是否持续达到高于与家庭人数相应的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准 |
| 养老金 | 没有写预计金额 | 将来养老金的预计金额是否达到一定水准 |
| 日语能力 | 没有记载 | “日语教育的参考框架”(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中相当于B1以上的水平 |
| 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 | 没有记载 | 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指定的方法确认 |
| 学龄期子女的就学 | 没有记载 | 是否在小学、初中上学 |
| 出境天数 | 没有记载 | 过去10年内,无合理的理由单次半年以上或累计2年6个月以上不在日本的,原则上作负面评价 |
| 不计入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的居留资格 |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1号 | 技能实习、育成就劳(育成就労)、特定技能1号、企业内调职(企業内転勤)、部分特定活动 |
| 税款、社会保险费 | 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的,原则上作负面评价 | 过去受过滞纳处分(滞納処分。查封财产等强制征收)等情况,也原则上作负面评价。以家庭为单位审查 |
| “对日本的贡献”的特例 | 由另一份指南规定基准 | 在正文中列出9个类型,另一份指南废止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
表中的“负面评价”,是把原文的“消极评价”(消極評価)换了一种说法。符合该情形的,在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的情况对待。
- 原则上看是否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其中以工作类居留资格或身份类居留资格(居住資格)连续居留5年以上)
- 定住者为5年以上,获得难民认定、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的人为认定后5年以上
- 高度外国人材的特例(70点以上为3年,80点以上为1年,特别高度人材为1年)
- 对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和子女,不要求符合素行善良要件和独立生计要件
收入按“与家庭人数相应的水准”、以家庭合计来看
收入方面,看的是家庭年收入是否持续达到“高于与家庭人数相应的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准”(世帯人数に応じた日本人世帯の平均収入を上回る水準)。指南把这一水准称为“年收入水准”(年収水準)。
收入和养老金,是独立生计要件(有能够自立谋生的资产或技能)中的项目。指南写道:“要求具备与日本人同等水准以上的经济条件”(日本人と同等水準以上の経済条件が求められます)。
指南中既没有写年收入水准的具体金额,也没有写使用哪一项统计。入管厅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中表示,没有公布具体金额的打算。“年收入”是按未作扣除的总额来看,还是按扣除后的所得来看,从原文也无法得知。
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同一家庭(共同居住并共同维持家计的人)的家人有收入 | 与申请人的年收入合算 |
| 独自一人生活 | 申请人的年收入就是家庭年收入 |
| 持“家属滞留”(家族滞在)等不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资格的家人,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获得的收入 | 不合算 |
| 已成年等、已不受父母抚养的人提出的申请 | 不计入父母的收入 |
| 申请人抚养的亲属(包括住在国外的亲属) | 即使不住在一起,也计入家庭人数 |
| 家庭人数为5人以上 | 在年收入水准上加算生活费等的增加部分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4(1)(2)
可以合算收入的家人,与计入人数的亲属,范围并不相同。抚养着本国父母的人,收入不增加而只有家庭人数增加,并按与该人数相应的年收入水准来看。
可以合算的收入和家庭人数,因家人的居留资格和抚养情况而不同。我们会在永住许可申请咨询中,与您一起确认家庭的情况。
养老金按将来的预计金额来看
养老金方面,看的是将来可以领取的养老金的预计金额是否达到一定水准。文中会出现30年这个数字,但条件并不是实际加入满30年本身。比较的是以下2个预计金额。
| 比较的对象 | 内容 |
|---|---|
| 预计领取额(受給見込額) | 根据申请时的年龄、养老金的加入情况(工作方式、加入期间、其间的平均年收入等)、申请时的年收入推算出的、将来可以领取的养老金的预计金额 |
| 领取养老金水准(受給年金水準) | 以年收入水准工作30年、其间一直加入厚生养老金保险(厚生年金)的情况下,将来可以领取的养老金的预计金额 |
即使预计领取额达不到领取养老金水准,如果有能够补足生活资金缺口的金融资产(补足资产,補填資産),也会被评价为已经达到。补足资产的基准按申请时的年龄确定,越年轻的人越低。
入管厅表示,为了永住许可申请而临时准备、此后并不打算继续持有的金融资产,预定不认定为补足资产。还预定要求提交能够确认并非临时准备的资产的资料。具体的运用据称仍在研究中(截至2026年10月)。
养老金原则上也以家庭为单位来看。有配偶的,将2人的预计领取额合算。用来比较的水准,也要加上配偶在同一期间为国民养老金(国民年金)第3类被保险人时的养老金预计金额。
领取养老金水准和补足资产的具体金额,指南中没有写。与年收入水准一样,入管厅表示没有公布的打算。
本节内容适用于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4(3)、“关于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日语。2026年10月1日)
新增了日语能力、对制度的理解、子女的就学
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还会考虑日语能力、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以及子女的就学。这3项都是国益要件(该人的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中的项目。
| 项目 | 审查中看的内容 |
|---|---|
| 日语能力 | 是否具备“日语教育的参考框架”中相当于B1以上水平的日语能力 |
| 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 | 以《生活就业指南》(生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的内容为中心,理解是否达到一定水准。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指定的方法确认 |
| 学龄期子女的就学 | 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子女是否在小学或初中上学。申请人本人处于学龄期的,看本人的上学情况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8)至(10)
- 属于高度外国人材特例(70点以上、80点以上、特别高度人材)对象的人及其家人
- 接受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累计6年以上的人
- 永住者的子女中,在日本出生、且养育其的父亲或母亲具备相当于B1以上水平的日语能力的人
用什么来证明相当于B1的水平(考试的名称、级别),指南中没有写。入管厅表示,将在2027年4月开始运用之前研究并公布评价的方法和考试。“长官指定的方法”(長官が指定する方法)也据称将在开始运用之前研究(截至2026年10月)。
配偶的特例,条件因申请时间而不同
配偶的特例,条件因申请的时间而不同。在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申请的,要求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且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2027年4月1日起申请的,需要婚姻生活5年以上,且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这一特例,是让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不必等满原则上的10年居留就可以申请永住许可的制度。前提是婚姻生活具有实质。子女(亲生子女等)的年数也有变化。
| 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 | 2027年4月1日起的申请 | |
|---|---|---|
| 配偶 | 婚姻生活3年以上+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亲生子女等 | 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3之1、第6
年收入水准是否适用于配偶和子女
对配偶和子女,不要求符合素行善良要件和独立生计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款但书)。年收入水准和养老金是独立生计要件中的项目,因此在结构上并不是直接套用于配偶和子女。
不过,国益要件中的“不成为公共负担”(公共の負担とならないこと),在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中也会被审查。家庭目前已经成为公共负担,或者这种可能性很现实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有可能被作负面评价。
指南表示,这一项目将重视以家庭为单位的居留稳定和人道上的考虑,综合判断。这一项目是先行适用于审查中案件的2个项目之一。
居留履历和缴纳情况怎么看
在居留履历方面,计入工作类居留资格的居留资格范围,以及出境天数的看法有了变化。缴纳情况方面,过去的滞纳处分和整个家庭的情况也会被审查。本节内容适用于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
企业内调职和育成就劳不计入“工作类居留资格”
在永住许可的审查中,要看原则上10年的居留当中,是否以工作类居留资格或身份类居留资格连续居留5年以上。修订后,企业内调职和育成就劳被排除在这一“工作类居留资格”之外。
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以企业内调职居留的期间不计入“以工作类居留资格居留5年”。
特定活动按被指定的活动内容分别处理。例如,继续求职活动的期间和作为已获录用内定者的期间,不计入10年。工作假期和实习不属于工作类居留资格。
长期出境
自申请时起往前的10年内,无合理的理由而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原则上会被作负面评价。
- 单次出境,半年以上不在日本
- 累计2年6个月以上不在日本
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申报、刑罚
| 项目 | 修订后指南的内容 |
|---|---|
| 税款、社会保险费 | 即使申请时没有未缴纳的款项,过去有受过滞纳处分等情况的,原则上作负面评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审查 |
| 入管法上的义务(申报等) | 发现过去有违反的,也原则上作负面评价 |
| 刑罚 | 除拘禁刑、罚金刑外,少年法规定的一定的保护处分也原则上作负面评价 |
| 特例的适用 | 对获得居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別許可)、入境特别许可(上陸特別許可)的人(限于属于拒绝入境事由(上陸拒否事由)的人),不适用原则10年居留的特例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2)至(6)、第3(注5)、第5
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来看,因此配偶的缴纳情况也在确认的范围内。
居留期间“3年”的过渡措施
可以凭居留期间“3年”申请永住许可的过渡措施,以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为界。在永住许可的审查中,要看是否以现在持有的居留资格的最长居留期间居留。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3年”也被作为最长居留期间对待。
2027年4月1日起的申请,仅限于满足以下全部3项的情形。
- 在2027年3月31日这一时点,持有居留期间“3年”
- 是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首次永住许可申请
- 在2027年4月1日起至该“3年”的居留期限为止的期间内,收到处分(结果)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6)(注4)
自己是否属于对象的判断方法,整理在居留期间“3年”的过渡措施中。
“对日本的贡献”的特例改为9个类型
基于“对日本的贡献”的特例,居留5年以上这一年数没有变化,符合条件的人的类型变成了9个。这一特例,是让在外交和国际交流、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被认定对日本有贡献的人,可以凭5年以上的居留申请永住许可的制度。
- 受到日本政府表彰等的人(国民荣誉奖、勋章、文化勋章、褒章。绀绶褒章及遗属追赏除外)
- 作为日本政府、地方自治体的委员等,从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大致5年以上,并作出贡献的人
- 从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获得在国际社会中具有权威性的奖项的人(诺贝尔奖、菲尔兹奖等)
- 作为外交使节团或领事机关的成员在日本工作,对增进友好或文化交流有功绩的人
- 有担任日本所加盟的国际机构的事务局局长、事务局次长,或与此同等以上职务的经历的人
- 担任在东京证券交易所Prime市场上市的日本企业的董事以上职务5年以上,对经济、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 在经济、产业、社会、福利领域,经全国规模的选拔而获奖,对该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 在文化、艺术领域获得具有权威性的奖项,对该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奥斯卡金像奖各奖项等)
-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等比赛中名列前茅的人,或对取得该名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练、指导人员等,且在日本从事该项体育运动等的指导或振兴活动的人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3之9、第4、第6
此前规定基准的“有关‘对我国的贡献’的标准”(「我が国への貢献」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2017年4月26日修订),被写明因这次修订而废止。被废止的指南中原有的、以作为大学教授等从事的教育活动和研究论文的成绩为依据的类型,不在这9个之中。
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中,被废止的指南如何处理,原文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贡献获得认定的,除了年数的特例之外,在国益要件的综合评价中也会被作积极考虑。
决定申请时间之前要确认的事项
把因申请时间而处理不同的项目,与不论时间都会被审查的项目分开来确认。因时间而处理不同的主要项目如下。
| 自己的情况 | 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的申请 | 2027年4月1日起的申请 |
|---|---|---|
| 使用配偶的特例 | 婚姻生活3年以上、居留1年以上 | 婚姻生活5年以上、居留3年以上 |
| 居留期间为“3年” | 作为最长居留期间对待 | 仅限于满足全部3项条件的情形 |
| 有以企业内调职居留的期间 | 没有被排除在工作类居留资格之外 | 不计入工作类居留资格 |
| 日语能力、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 | 修订前的指南中没有记载 | 会被考虑 |
不论时间都会被审查的,是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修订前的指南也写明,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的,原则上作负面评价。仅仅以“赶在条件变化之前”为理由急着申请,这一点也不会改变。
手续费也与时间无关。永住许可的手续费,从2026年10月1日起受理的申请开始为200,000日元。金额的区分和缴纳方法,整理在居留资格手续费的修订中。
作为获得永住许可之后的规则,“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也已于2026年10月1日制定。开始运用是在2027年4月1日。内容整理在取消永住权的制度中。
常见问题
在2027年3月31日及之前申请的话,即使结果在4月或之后才出来,配偶的特例也仍是“3年、1年”吗?
是的。修订后的指南适用于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作为基准的是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使结果到4月或之后才出来,条件也不会改变。
我以高度外国人材的特例申请。这次修订与我有关吗?
有关。特例的年数(70点以上为3年,80点以上为1年)没有变化,日语能力也不在考虑因素之内。另一方面,对于收入、养老金、出境天数、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没有写把高度外国人材排除在外的规定。
满足指南的全部项目,就一定会获得许可吗?
不一定会获得许可。指南表示,永住许可是综合考虑各个具体情况后判断的。指南本身,是说明所考虑因素的基本思路的文件。
总结
永住许可相关指南已于2026年10月1日修订。整体适用的是2027年4月1日起提出的申请。收入和公共负担这2个项目,也适用于2026年4月1日起提出申请、在2026年10月1日这一时点正在审查中的案件。
配偶的特例、居留期间“3年”的处理、企业内调职的期间、日语能力,因申请时间而处理不同。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无论哪个时期的申请都会被审查。
正在考虑申请的人,先确认家庭年收入、家庭人数、缴纳情况、过去10年的出境天数,会更容易决定申请的时间。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2026年10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2026年2月。修订前的版本)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对被认定为对日本有贡献的人的永住许可指南(2017年4月26日修订)”(日语。2017年4月。被写明因这次修订而废止的版本)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日语。手续费)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日语。2026年10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日语。2026年10月1日)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2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