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永住申请中会被确认的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期限、申报地点与漏报时的处理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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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永住申请中会被确认的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期限、申报地点与漏报时的处理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永住许可(成为居留资格“永住者”所需的许可)的审查中,会确认是否一直遵守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规定的申报(届出)等义务。主要的申报有住址、所属机构・配偶、在留卡的记载事项这3种,申报的期限均为14日以内。

对于2027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发现过去有违反的,也原则上作负面评价(在审查中会被作为不利的情况对待)。本文说明各项申报的期限与申报地点、漏报时如何处理,以及现在能做的事。

目录
  1. 永住申请中会被确认的“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是什么
  2. 住址和在留卡的申报期限与申报地点
  3. 住址申报可以和迁入申报、移居申报一并办完
  4. 所属机构、配偶相关的申报,内容因居留资格而不同
  5. 不申报时的罚则
  6. 漏报或迟报,在永住申请中会如何评价
  7. 发现漏报后,现在要做的事
  8. 常见问题
  9. 总结
  10. 参考资料

永住申请中会被确认的“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是什么

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与税款、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列,是否遵守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也会被确认。对象是中长期居留者(中長期在留者。持在留卡在日本居留的人)所负的义务。

适用于2027年3月31日以前提出的申请的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申报等义务”(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に定める届出等の義務)列为公共义务之一。适用于2027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的修订后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则作为“法规定的义务”(法に規定する義務),用条文标明了范围。

修订后的指南列举的“法规定的义务”
  • 住址申报等各种申报义务、重新交付在留卡等有关在留卡处理的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7至第19条之16)
  • 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出示义务(第23条)
  • 不从事、也不让他人从事居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以外的活动的义务(第19条、第73条、第73条之2)等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2)、“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1(3)イ

本文讨论其中的申报和在留卡的手续(第19条之7至第19条之16)。修订后指南的整体内容,整理在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内容中。

住址和在留卡的申报期限与申报地点

住址和在留卡的申报,不论居留资格的种类,与所有中长期居留者都有关。住址向市区町村的窗口办理,在留卡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入管的窗口)办理,申报地点各不相同。

申报・申请谁何时之前向哪里
新入境后的住址申报(新規上陸後の住居地の届出)新入境的中长期居留者自确定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内居住地的市区町村
伴随居留资格变更等的住址申报(在留資格変更等に伴う住居地の届出)因居留资格变更等许可而新成为中长期居留者的人自确定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内(已确定居住地的人,自许可之日起)居住地的市区町村
住址变更申报(住居地の変更届出)变更了居住地的中长期居留者自迁至新居住地之日起14日以内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
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住居地以外の在留カード記載事項の変更届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地区发生变更的中长期居留者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因丢失等申请重新交付在留卡(紛失等による在留カードの再交付申請)因丢失、被盗、灭失等而失去在留卡的中长期居留者自知道失去在留卡之日起14日以内(在离境期间知道的,自其后首次入境之日起)同上
因污损等申请重新交付在留卡(汚損等による在留カードの再交付申請)在留卡明显毁损或污损、IC的记录毁损的中长期居留者没有规定期间(收到申请重新交付的命令时,自收到命令之日起14日以内)同上
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申请(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間の更新申請)永住者(16岁以上)、高度专业职位2号(高度専門職2号)自有效期届满日的3个月前起至届满日止同上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新入境后的住址申报”(日语)、“伴随居留资格变更等的住址申报”(日语)、“住址变更申报”(日语)、“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日语)、“因丢失等申请重新交付在留卡”(日语)、“因污损等申请重新交付在留卡”(日语)、“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申请”(日语)、入管法第19条之7至第19条之13

14日的起点,是确定居住地之日、变更发生之日等。

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申请,是获得永住许可之后才需要办理的手续。在留卡的有效期被定为至居留期间届满日为止的人,不属于对象。

持2026年6月13日以前交付的在留卡、有效期届满日被定为16岁生日或其前一日的人,在该届满日的6个月前起至届满日止的期间内申请。

住址申报可以和迁入申报、移居申报一并办完

持在留卡到市区町村的窗口办理迁入申报(転入届)或移居申报(転居届),就视为也办理了入管法上的住址申报。不需要另外向入管提交申报。

条件是申报时提交了在留卡。受理申报的市区町村,会在在留卡上记载新的居住地后交还。在留卡的“居住地”(住居地)一栏如果是现在的住址,申报就已办完。

没有提交在留卡、只办理了迁入申报的,入管法上的住址申报尚未办完。要带上在留卡,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窗口提交住址申报书(住居地届出書)。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住址变更申报(中长期居留者)”(日语)、入管法第19条之7第2款、第3款,第19条之9第2款、第3款

所属机构、配偶相关的申报,内容因居留资格而不同

有关工作单位、学校和配偶的申报,需要申报的情形因所持的居留资格而不同。期限不论哪个类别,都是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入管法第19条之16)。

类别对象居留资格需要申报的情形
和活动机构相关的申报(活動機関に関する届出)教授、高度专业职位1号ハ(高度専門職1号ハ)、高度专业职位2号(ハ)、经营・管理(経営・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教育、企业内调职(企業内転勤)、技能实习、留学、研修活动机构(公司、学校)的名称变更、所在地变更、解散(消滅。指机构不复存在),脱离活动机构,转入新的活动机构(移籍)
和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高度专业职位1号イ・ロ、高度专业职位2号(イ・ロ)、研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护理(介護)、演出(興行。仅限基于与所属机构的合同从事活动的情形)、技能、特定技能签约机构(公司等)的名称变更、所在地变更、解散,合同终结,签订新的合同
和配偶相关的申报(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家属滞留(家族滞在)、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均仅限以配偶身份居留的人)与配偶离婚、配偶死去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所属(活动)机构相关的申报”(日语)、“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日语)、“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日语)、入管法第19条之16

“脱离”“合同终结”是指辞职或毕业,“转入(移籍)”“签订新的合同”是指升学或就业。换工作既属于脱离原工作单位(合同终结),也属于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签订新的合同)。定住者、特定活动等不在此表中的居留资格,没有第19条之16的申报。

申报的方法有互联网(电子申报系统,電子届出システム)、窗口、邮寄这3种。在窗口办理的,到最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示在留卡并提交申报书。邮寄的,在申报书上附上在留卡的复印件,寄给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在留调查部门 申报受理担当(日语的收件人名称:東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在留調査部門 届出受付担当)。

容易拿不准是否需要申报的情形

情形申报
派遣公司(派遣方)不变,只是派遣处变了(签约机构的类别)不需要。在与派遣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时,办理“签订新的合同”的申报
派遣公司不变,派遣处变了(活动机构的类别)需要。申报脱离原派遣处和转入新的派遣处
换工作的同时,获得了居留期间更新许可需要
换工作的同时,获得了居留资格变更许可不需要
工作单位不变,只是合同的内容变了不需要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所属机构进行的申报Q&A”(日语)Q9、Q10、Q12、Q17

不申报时的罚则

入管法规定,不申报的,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作虚假申报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违反的内容罚则条文
没有办理住址申报、住址以外的记载事项变更申报、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所属機関等に関する届出)2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71条之5第1项至第3项
在上述申报中作了虚假申报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1条之2第1项
没有申请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没有因丢失等申请重新交付、没有按命令申请重新交付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1条之2第2项

关于住址申报,除罚则之外,还有取消居留资格的规定。这是指自离开已申报的居住地之日起90日以内,不办理新居住地的申报的情形。不申报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9项。截至2026年10月的项次)。新成为中长期居留者的人,在90日以内不办理住址申报的,也是一样(同款第8项)。

申报了虚假居住地的,也属于取消的对象(同款第10项)。取消的规定,是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取り消すことができる)。

自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入管法上的义务,将被加入居留资格的取消事由。入管厅表示,因一时疏忽没有随身携带在留卡等情形下予以取消,并不在设想之内(经2024年入管法等修改法修改后的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8项。2027年4月1日施行)。成为对象的义务和手续,整理在永住权取消制度中。

出处: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71条之2、第71条之5,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Q&A”(日语)Q8

漏报或迟报,在永住申请中会如何评价

指南的写法,因申请日是在2027年3月31日以前,还是在4月1日以后而不同。关于申报义务适用哪一版的记载,不是由作出许可之日决定,而是由申请日决定。

申请日适用的指南关于申报义务的记载
2027年3月31日以前2026年2月24日修订版“适当履行”(適正に履行していること)包括入管法规定的申报等义务在内的公共义务
2027年4月1日以后2026年10月1日修订版没有遵守义务的,作消极评价(消極評価。即负面评价)。不仅是申请时处于违反状态的情形,发现过去有义务违反的,也原则上作消极评价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1(3)イ、“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1、第2之5(2)、第6

2月24日修订版中有一条注记:超过期限后才履行的,“原则上作消极评价”(原則として消極的に評価されます)。不过,这条注记列举的是纳税和保险费的缴纳。申报超过期限时如何评价,这一版中没有写。

但这并不意味着,2027年3月31日以前的申请就不看申报的延迟。修订后的指南注明:将加入法律的“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この法律に規定する義務の遵守)这一表述,是把原指南的记载明确为法律上的要件,在2027年4月1日之前的审查中也一直被考虑(第2之1(注1))。

入管厅的Q&A表示,不办理所属机构或配偶相关的申报,或者作虚假申报的,“在各项在留申请中也有可能变得不利”(在留諸申請で不利になる場合もあります)。入管的审查手册(《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公开的文件)规定,要确认申请时的居留资格下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得到适当履行。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所属机构进行的申报Q&A”(日语)Q7、《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7节“永住者”(公开的文件。2026年10月1日指南修订之前的版本)

超过期限后才办理的申报,是否属于“过去的义务违反”

以下是本事务所的整理。入管法把“14日以内”申报规定为义务。

迟交的申报,在提交的时点违反的状态虽已结束,但没有遵守期限的事实仍然留着。因此,我们认为它有可能属于10月1日修订版所说的“过去的义务违反”。

另一方面,指南的措辞是“原则上”。指南还写明,永住许可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个案件的情况后作出的。按延迟的次数或时间长短划分的界线,公布的资料中没有显示(截至2026年10月)。

发现漏报后,现在要做的事

发现有申报没有办理时,即使已经超过14日,也要在发现的时点申报。入管厅的Q&A也要求,对于所属机构、配偶相关的申报,发现没有办理时要尽快申报。

  1. 把至今发生的事情写出来。把搬家、就业・辞职・换工作、姓名或国籍的变更、离婚・配偶死去,连同日期一起列出来。
  2. 确认申报是否已经办理。住址可以在在留卡的“居住地”一栏确认。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了所属机构或配偶相关申报的人,可以在系统中确认申报的记录。
  3. 提交尚未办理的申报。住址向市区町村的窗口办理,所属机构、配偶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或窗口、邮寄办理,在留卡的记载事项向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办理。
  4. 把延迟的经过整理好。在留卡记载事项的变更申报,超过期间的,要另外提交写明理由等的文件。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所属机构进行的申报Q&A”(日语)Q5、“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日语)、“住址以外的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日语)

对申报的记录感到不安的人,可以通过永住许可申请的支持服务,由我们协助确认申报的记录,并在申请前整理情况。

常见问题

辞职后到确定下一个工作单位为止,中间空了一段时间。申报该怎么办?

辞职和再就业,要申报2次。在辞职的时点申报合同终结(活动机构的类别是脱离),在再就业的时点申报签订新的合同(同样,是转入),各自在14日以内办理。不能以将来的日期作为事由发生之日来申报,因此再就业的申报要在实际入职之后提交。

入境后,直接进入了原定的公司。需要办理所属机构的申报吗?

不需要。入管厅的Q&A表示,获得新的入境许可(新規の上陸許可)后,按原计划加入了预定的机构的,不需要申报。需要申报的,是此后发生辞职、换工作等情况的时候。

办理所属机构的申报,需要雇佣合同书等资料吗?

不需要。入管厅的Q&A表示,不需要与申报有关的资料。以邮寄方式提交时,随信附上在留卡的复印件。

总结

永住许可的审查中,会确认是否一直遵守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申报的期限均为14日以内。申报地点分别是:住址为市区町村,所属机构、配偶为电子申报系统等,在留卡记载事项的变更为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对于2027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发现过去有义务违反的,也原则上作负面评价。申请之前,请把搬家、换工作、姓名变更等经历与申报逐一对照,如有尚未办理的申报,请在发现的时点提交。延迟的事实仍然留着,但没有申报的状态可以消除。

参考资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代表。隶属千叶行政书士会(注册号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宾的当地法人担任负责人,2023年创办株式会社Jeepney(注册支援机构)。2025年开设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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