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永住权取消制度是什么?2027年4月施行|哪些人属于对象、哪些人不属于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书士(申请代办)
发布 / 更新
日本永住权取消制度是什么?2027年4月施行|哪些人属于对象、哪些人不属于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永住权取消制度(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制度)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成为对象的有3种情形:故意不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不履行在留卡(在留カード)相关的义务,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不过,即使符合,原则上也不是“取消”,而是依职权变更为定住者等其他居留资格。本文根据入管厅2026年10月1日公布的指南,说明哪些人属于对象、哪些人不属于,以及现在就可以做的准备。

目录
  1. 从什么时候开始
  2. 成为对象的3种情形
  3. 不属于对象的情形
  4. 符合的话会怎样
  5. 入管如何掌握情况
  6. 现在就可以做的3项准备
  7. 常见问题
  8. 总结
  9. 参考资料

从什么时候开始

制度开始的日期是2027年4月1日。依据是2024年6月通过的修改后的入管法(2024年法律第60号)。

作为运用方针的“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由入管厅于2026年10月1日公布。哪些情形符合、哪些情形不符合,指南都附带例子作了说明。

永住权(居留资格“永住者”)没有居留期间的更新。因此,即使在获得许可后不再缴纳税款,入管也几乎没有机会确认。这次的制度就是为了应对这一点而设立的。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日语)

成为对象的3种情形

新成为取消理由(取消事由)的,是以下3种情形。

1. 故意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

指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的情形。指南指出,综合收入和财产,滞纳(逾期未缴)的次数、金额、期间,以及造成滞纳的经过来看,被认定为明显没有缴纳意愿的情形属于这一项。金额和期间没有统一的界线。

被列为符合的例子
  • 长期滞纳,又未办理申报就搬家,以致下落不明
  • 多次被催缴、被查封财产,仍不表示缴纳的意愿
  • 多次不遵守分期缴纳或缓缴的约定
  • 因逃税等受到有罪判决
  • 为逃避查封而隐匿财产

对象是所得税、住民税、法人税、固定资产税等税款,以及健康保险和养老金(年金)的保险费。实质上参与公司经营的人,故意不缴纳法人的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也可能符合。

2. 不履行在留卡相关的义务

入管法规定的义务中,设有罚则的义务属于对象。指南列举的有:随身携带、出示在留卡,在留卡有效期的更新,丢失时申请重新交付等。

违反这类义务,即使是一时疏忽(过失),也属于取消事由。不过指南明确写道,仅凭忘记更新、没有随身携带这样的一次不履行就予以取消,并不在设想之内。

3. 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指因杀人、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危险驾驶致死伤等法律规定的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对象全部是故意犯罪。不论刑期长短,被宣告缓刑的也包括在内。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日语)第2部分

不属于对象的情形

因不得已的情况而无法缴纳的,以及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对象。下面把指南和入管厅Q&A中写明的内容整理成表。

情形处理
因生病、灾害、失业而无法缴纳不符合(经营不振、遭受家庭暴力(DV)、因骚扰而离职也被列为例子)
已获准分期缴纳或缓缴,并正在缴纳不符合
已从工资中扣除,但公司没有缴纳不符合(不是本人的责任)
过失驾驶致死伤(交通事故)不包括在第3种“特定犯罪”之内
只被判处罚金,或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受到处罚不属于第3种“特定犯罪”

有一点需要注意。“只判罚金就不属于对象”,仅限于第3种情形。因逃税等受到有罪判决的,被认为属于第1种“故意不缴纳”。指南也把这种情形列为会被取消的例子。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日语)第2部分、“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Q&A”(日语)

符合的话会怎样

即使属于取消事由,原则上也不是取消,而是依职权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大多数情况下,设想的是变更为“定住者”。变更之后,如果符合永住许可(永住許可)的条件,也可以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实际被取消的,仅限于被判断为“不宜继续在日本居留”(引き続き日本に在留することが適当でない)的情形。例如:从本人的言行可以明显看出今后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意愿;因逃税等被判有罪;获得永住许可后已有被判处拘禁刑的前科,又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到作出判断为止的流程

属于取消事由时的流程
  1. 入管调查事实
  2. 本人收到“听取意见通知书”(意見聴取通知書)(上面写有日期时间、地点、被认为是原因的事实)
  3. 在指定的日期,由本人或代理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
  4. 法务大臣决定是依职权变更还是取消

并不是某一天突然被取消。不得已的情况,在第3步连同资料一并说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配合听取意见的,可能会在不听取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所以收到通知书后请不要置之不理。

家属的居留资格

成为对象的只有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居留资格,不会因为是家属而改变。

不过,如果配偶的居留资格是“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本人不再是永住者后,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居留资格。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Q&A”(日语)Q12~Q15、“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日语)第4部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

入管如何掌握情况

起因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职员的通报。这次修改新设了一项规定:职员在工作中得知可能属于取消事由的外国人时,可以向入管通报。

通报不是义务。指南举的例子是: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无论催缴多少次、即使查封财产,也看不出缴纳意愿的情形。

入管厅的Q&A表示,仅仅因为就缴纳问题去政府机关咨询就被通报,并不在设想之内。缴纳有困难时,不要置之不理,先到窗口咨询分期缴纳或缓缴,最终也是在保护自己。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Q&A”(日语)Q16、“关于取消‘永住者’居留资格的指南”(日语)第3部分

现在就可以做的3项准备

施行之前要确认的是缴纳、在留卡、记录这3项。

  1. 确认税款、保险费有没有未缴纳。曾有自行缴纳的期间(普通征收,普通徴収)的人,住民税和国民健康保险请到市区町村的窗口,国民养老金(国民年金)请到养老金事务所(年金事務所)或通过“养老金网络服务”(ねんきんネット),确认缴纳情况。获得永住许可之后、施行之前故意不缴纳的部分,如果在施行后被发现,也可能成为对象。
  2. 确认在留卡的有效期。更新可以从届满日的3个月前开始申请。搬家时的住址申报(住居地の届出)也请重新检查一下。
  3. 保留无法缴纳的情况的记录。例如诊断书、离职票(離職票)、养老金保险费免除申请的留底、分期缴纳或缓缴的决定通知书等。

常见问题

施行前的未缴纳也属于对象吗?

可能属于。指南指出,获得永住许可之后到施行之前的故意不缴纳,在施行后被发现的,也属于取消事由。不过,并不是仅凭施行前某一时点的情况就立即取消,而是连同之后的缴纳情况一并判断。

发生交通事故会失去永住权吗?

过失造成的事故(过失驾驶致死伤)不属于对象。成为对象的,是因危险驾驶致死伤等故意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长期住在海外会被取消吗?

这次的3项取消事由不包括在海外停留。不过,与取消是两回事,需要注意再入境许可的期限。以视同再入境许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出境的,有效期为自出境起1年。

总结

永住权取消制度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对象是“故意不缴纳”“违反在留卡相关义务”“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这3种情形。即使符合,原则上也是依职权变更为定住者等居留资格,在作出判断之前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首先确认税款、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在留卡的有效期,会比较安心。

参考资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书士(申请代办)
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代表。隶属千叶县行政书士会(注册号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宾的当地法人担任负责人,2023年创办株式会社Jeepney(注册支援机构)。2025年开设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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