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即使居留资格仍是“家属滞留”(家族滞在),只要配偶是永住者,就属于永住许可(永住許可)“配偶的特例”(配偶者の特例)的对象。“永住许可相关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不是按居留资格,而是按“永住者的配偶”(永住者の配偶者)这一身份来写这项特例的。不过,入管厅没有点名提到持“家属滞留”者的资料,而且保持“家属滞留”不变的话,审查中仍留有会被审视的问题。
所需的年数因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同。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为婚姻生活3年以上、连续居留1年以上;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为5年以上、3年以上。提交资料按现在的居留资格区分。本文也说明与先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再申请这一做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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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家属滞留”不变,也能使用配偶的特例吗
只要配偶是永住者,即使居留资格仍是“家属滞留”,从指南的文字上看,也属于配偶特例的对象。“家属滞留”是为以工作类或“留学”的居留资格在日本的人所抚养的配偶和子女设立的居留资格。
永住许可(变更为居留资格“永住者”的许可)的审查中,原则上要看是否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配偶的特例,是缩短这10年的制度。指南把对象写为“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的情形”(日本人、永住者及び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の場合)。
居留资格的名称并不在条件之内。同一份指南中定住者的特例,是按居留资格写的:“以‘定住者’居留资格5年以上”(「定住者」の在留資格で5年以上)。配偶的特例,则是按永住者的配偶这一身份来决定的写法。
- 日本人的配偶
- 永住者的配偶
- 特别永住者的配偶
- 其亲生子女等(実子等。“等”包括特别养子。所需年数与配偶不同)
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中,没有点名持“家属滞留”的人、写明其可以适用这项特例的资料(截至2026年10月)。本事务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时,得到的说明是:关于10年的居留和独立生计要件,按永住者的配偶对待。这是在2026年10月1日修订之前所作的确认。修订后的指南中,按身份来写特例这一形式也没有改变。
并不是仅凭身份就决定是否许可。入管厅表示,对配偶等也“并非仅凭该身份关系作出判断”(その身分関係のみをもって判断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而是综合考虑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3之1、2,“关于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日语)附页65(2026年10月1日)
所需的年数由提出申请的日期决定
所需的年数,不是由获得许可的日期,而是由提出申请的日期决定。修订后的指南,适用于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
| 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 |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 | |
|---|---|---|
| 配偶 | 有实质的婚姻生活(実体を伴った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有实质的婚姻生活持续5年以上+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 亲生子女等 | 连续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 连续在日本居留3年以上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3之1、第6,“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2(1)
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申请的,即使结果在4月及以后才出来,也适用左列的年数。
指南把婚姻生活的年数和在日本居留的年数,作为各自独立的条件来写。条件中没有写婚姻生活须在日本度过。居留的年数是“连续”(引き続き)的年数。
婚姻生活限于“有实质”(実体を伴った)的婚姻生活。入管厅表示,婚姻的实际情况将“根据提交资料及其他信息个别、具体地确认”(提出資料その他の情報に基づき個別具体的に確認),详细的确认方法不予公布。
修订的整体内容和适用时间,整理在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内容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日语)附页64(2026年10月1日)
即使使用特例,审查中也要看的内容
对永住者的配偶和子女,不要求符合素行善良要件和独立生计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款但书)。剩下的国益要件(该人的永住符合日本的利益),在配偶的申请中也会被审查。
主要项目如下。“消极评价”(消極評価)是指在审查中作为不利的情况对待。
| 项目 | 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 |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 |
|---|---|---|
| 税款、养老金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入管法上的申报 | 适当履行。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的,原则上作消极评价 | 未遵守的,作消极评价。过去的滞纳处分(滞納処分。查封财产等强制征收)和过去违反义务的情形,原则上也作消极评价。税款和保险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 |
| 刑罚 | 未受过罚金刑、拘禁刑等 | 受过拘禁刑、罚金刑的人,以及正在受少年法规定的一定保护处分的人,原则上作消极评价 |
| 居留期间 | 以现有居留资格的最长居留期间居留 | 相同 |
| 现有居留资格的基准 | 就现在持有的居留资格,符合入境许可基准(上陸許可基準)等 | 不符合的,作消极评价 |
| 公共负担 | 没有作为国益要件的项目记载(部分审查中的案件除外。见下文的说明) | 如下文的说明 |
| 日语能力等 | 没有记载 | 日语能力(相当于B1以上的水平)、对制度和规则的理解、学龄期子女的就学、出境天数 |
居留期间为“3年”的人如何处理,整理在居留期间“3年”的过渡措施中。
即使不要求独立生计要件,也会看公共负担
对配偶和子女不要求独立生计要件,但公共负担会在国益要件中被审查。修订后的指南写明对配偶和子女不要求符合独立生计要件,在此基础上,又写明公共负担在国益要件中来看。对象是家庭目前已成为公共负担的情形,以及这种可能性很现实的情形。对陷入这种状况不能认定有特殊情况的,指南写的是“有可能作消极评价”(消極評価を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指南还写道,这一项目将重视以家庭为单位的居留稳定和人道上的考虑,综合判断。年收入水准(年収水準)和养老金的预计金额是独立生计要件中的项目,因此在写法上并不是直接套用于配偶和子女。
公共负担这一项目,也适用于2026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申请、在2026年10月1日这一时点正在审查中的案件。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2条第2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2、第2之5(2)至(4)、(6)至(10)、第6,“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1(3)
提交资料按“现在的居留资格”区分
提交资料与能否使用特例是两回事,按现在的居留资格区分。入管厅的提交资料一览表,按“现在的居留资格”(現在の在留資格)分列。
| 保持“家属滞留”申请 | 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等”后申请 | |
|---|---|---|
| 入管厅的页面 | 永住许可申请3(永住許可申請3) | 永住许可申请1(永住許可申請1) |
| 住民税的课税证明书(課税証明書)、纳税证明书(納税証明書) | 最近5个年度 | 最近3个年度 |
| 理由书(理由書) | 需要 | 不在提交资料之内 |
| 亲属一览表(親族一覧表) | 不在提交资料之内 | 需要 |
| 证明养老金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 最近2年 | 最近2年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日语)所载的提交资料一览表(概要版・工作类居留资格以外)、“永住许可申请1”(日语)、“永住许可申请3”(日语)
永住许可申请1的页面,把对象写为“申请人是日本人的配偶、永住者的配偶、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之一的情形”(申請人の方が、日本人の配偶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特別永住者の配偶者のいずれかである場合)。永住许可申请3的页面,把对象写为持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或“家属滞留”居留资格的情形。持“家属滞留”且配偶是永住者的人,可以理解为两边都符合。本事务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得到的答复是:持“家属滞留”的人提交永住许可申请3的资料。同时还得到说明:10年的居留和独立生计要件,按永住者的配偶对待。
永住许可申请3的页面上介绍的自我检查表(セルフチェックシート)是工作类居留资格用的,第1题问的是是否居留10年以上。使用配偶特例的持“家属滞留”者对这一题应如何回答,入管厅的资料中没有说明(截至2026年10月)。
对年数的计算方法或资料的区分拿不准的人,可以通过永住许可申请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居留履历和结婚的时间。
保持“家属滞留”申请,还是先变更居留资格
有保持“家属滞留”申请的做法,也有先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等”再申请的做法。本节对条文的解读,不是入管厅的说明,而是本事务所的解读。点名提到配偶已成为永住者的持“家属滞留”者的入管厅资料,我们没有找到(截至2026年10月)。
配偶获得永住许可后,从条文上看,就不再符合“家属滞留”的活动。入管法把“家属滞留”规定为:以工作、留学等附表第一中一定的居留资格居留的人的“作为受其抚养的配偶或子女进行的日常活动”(扶養を受ける配偶者又は子として行う日常的な活動)。“永住者”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不包括在内。
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规定了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附表第一的居留资格的活动而居留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居留资格。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是“可以取消”(取り消すことができる)的规定,并不是过了3个月就自动被取消。取消之前,有听取意见的程序(同条第2款)。
在永住许可的审查中,同样的问题也有关系。“家属滞留”的基准(入境许可基准),是受以工作、留学等居留资格居留的人抚养。指南把不符合现有居留资格基准的情形列为消极评价。保持“家属滞留”申请的话,这一点会被怎样看待,是留下的问题。
2种做法如何选择
不同之处在于:现有居留资格的基准这一问题是否留下、资料的年数,以及变更所需的时间。
- 保持“家属滞留”申请:不必经过变更手续即可申请。是否符合现有居留资格的基准这一问题会留下,住民税的证明书为最近5个年度
- 先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等”:现在的居留资格与身份一致。住民税的证明书为最近3个年度。需要变更的申请和审查的时间
希望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永住许可的人,要把变更所需的时间也考虑在内,决定采用哪一种做法。
为永住者的配偶设立的居留资格是“永住者的配偶等”。从“家属滞留”变更时,由本人向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由法务大臣决定是否许可。可以申请的时间,是从变更的事由发生之时起到居留期间的届满日为止。变更后申请永住许可时的提交资料,是永住许可申请1。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0条、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第2款、附表第一之四的表(家属滞留)、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基準省令。家属滞留一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5)、附表第二(永住者的配偶等)、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
常见问题
住民税的证明书凑不齐5个年度,可以申请吗?
提交能够开具的部分。入管厅的说明是:市区町村开不出最近5个年度的证明书时,提交能够开具的最长期间的证明书。本事务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时,得到的答复也是:提交能够取得的期间的证明书即可。
我们家庭正在领取生活保障(生活保護)。以配偶的特例申请,会被怎样看待?
修订后的指南中,这会在国益要件的“公共负担”项目中来看。入管厅表示,正在接受参照生活保护法(生活保護法)处理的保护措施的,“可认为目前已成为公共负担”(現に公共の負担となっているものと考えられます)。陷入这种状况是否有特殊情况,也会在审查中被考虑。
配偶申请永住许可的同时,持“家属滞留”的我也申请,要提交哪些资料?
持“家属滞留”的人,提交永住许可申请3的全套资料(本事务所2026年4月向名古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配偶的特例,以配偶是永住者为前提。同时申请时的审查顺序,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中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
总结
即使居留资格仍是“家属滞留”,只要配偶是永住者,从指南的文字上看,就属于永住许可的配偶特例的对象。所需的年数由提出申请的日期决定: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为婚姻生活3年以上、连续居留1年以上;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为5年以上、3年以上。
不要求素行善良要件和独立生计要件,但缴纳情况、刑罚等国益要件会被审查。提交资料按现在的居留资格区分,保持“家属滞留”申请的,是永住许可申请3。保持“家属滞留”不变的话,是否符合现有居留资格的基准这一问题会留下。请与先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做法比较后再决定。
首先确认结婚的日期、开始在日本居留的日期,以及住民税和养老金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会更容易决定申请的时间。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2026年10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2026年2月。修订前的版本)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日语。2026年10月1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日语)、“永住许可申请1”(日语)、“永住许可申请3”(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0条、第22条第2款、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附表第一之四的表、附表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