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家属滞留签证(家族滞在签证。居留资格“家属滞留”〔家族滞在〕),是以工作或留学的居留资格在日本的人所抚养的配偶和子女的居留资格。父母和兄弟姐妹不在对象之内。抚养的一方为特定技能1号或技能实习(技能実習)时,也不在对象之内。
以家属滞留居留的人要工作,需要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資格外活動許可)。凭包括许可(包括許可。不指定工作单位的许可)可以工作的时间,是每周28小时以内。本文依照入管法和入管厅公布的资料,说明可申请的家属、所需材料、手续与审查时间,以及抚养者(扶養者)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目录
什么是家属滞留签证
家属滞留,是受以一定居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抚养的配偶或子女,为进行日常活动而取得的居留资格。“家属滞留签证”是通称,在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上的名称是居留资格“家属滞留”(家族滞在)。
入管法对以家属滞留可以进行的活动规定如下。
作为受以一之表、二之表或三之表上栏的居留资格(外交、公用、特定技能(仅限二之表“特定技能”部分下栏第1项所涉及者)、技能实习及短期滞留除外)居留者,或以本表的留学居留资格居留者抚养的配偶或子女而进行的日常活动(日语原文:一の表、二の表又は三の表の上欄の在留資格(外交、公用、特定技能(二の表の特定技能の項の下欄第一号に係るものに限る。)、技能実習及び短期滞在を除く。)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又はこの表の留学の在留資格をもつて在留する者の扶養を受ける配偶者又は子として行う日常的な活動)
由这一条文可以确定3点。
- 抚养的人(抚养者)的居留资格有限定
- 对象是抚养者的配偶和子女
- “受”抚养者“抚养”是条件
居留期间在不超过5年的范围内,由法务大臣对每个人分别指定。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的四之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入管法施行規則)附表第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
可以成为抚养者的居留资格
可以成为抚养者的,是以工作类居留资格中的大多数,以及“文化活动”“留学”居留的人。特定技能1号和技能实习被条文排除在外。
| 区分 | 居留资格 |
|---|---|
| 可以成为抚养者(入管厅网页上列出的) | 教授、艺术(芸術)、宗教、报道(報道)、高度专业职位(高度専門職)、经营・管理(経営・管理)、法律・会计业务(法律・会計業務)、医疗(医療)、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企业内调职(企業内転勤)、护理(介護)、演出(興行)、技能、特定技能2号、文化活动(文化活動)、留学 |
| 被条文排除 | 外交、公用、特定技能1号、技能实习(技能実習)、短期滞留(短期滞在) |
| 条文中未列出 | 研修、家属滞留(家族滞在)、特定活动(特定活動)、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 |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的四之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
第3行是对条文的解读。条文作为抚养者列出的,是附表第一的一之表至三之表的居留资格,以及四之表的“留学”。四之表的“研修”“家属滞留”、五之表的“特定活动”以及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没有被列出。
留学因学习的场所不同,处理也不同(在下一节说明)。
2027年4月1日条文将发生变化
在育成就劳制度(育成就労制度)开始实施的2027年4月1日,家属滞留的条文也将发生变化。修改后被排除的居留资格如下。
- 外交、公用
- 企业内调职(仅限因修改而新设的第2项〔第2号〕)
- 特定技能1号
- 育成就劳(育成就労)
- 短期滞留
修改后的附表第一中没有“技能实习”这一居留资格,取而代之列入的是“育成就劳”。以育成就劳居留的人的家属,不在家属滞留的对象之内。2027年4月1日以后继续进行技能实习的人,按照修改法的附则,其居留资格依照此前的规定办理。专门针对这些人的家属如何处理的条文或入管厅的说明,没有找到(截至2026年10月)。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的二之表、四之表(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
留学生可以把家属接来日本的情形
留学生作为抚养者时,基准省令(基準省令)对留学的种类作了限定。基准省令是规定从海外进入日本时(入境,日语为“上陸”)的基准的法务省令。
基准省令中“家属滞留”部分的内容如下。
申请人受以法附表第一的一之表或二之表上栏的居留资格、文化活动的居留资格或留学的居留资格(仅限符合本表中法附表第一的四之表“留学”部分下栏所列活动部分第1项イ或ロ者)居留者的抚养而居留。(日语原文:申請人が法別表第一の一の表若しくは二の表の上欄の在留資格、文化活動の在留資格又は留学の在留資格(この表の法別表第一の四の表の留学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の項第一号イ又はロに該当するものに限る。)をもって在留する者の扶養を受けて在留すること。)
“留学”部分的第1项(第1号)分为イ、ロ、ハ三类。符合家属滞留基准的,只有イ和ロ。
| 抚养者(留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 | 家属滞留的基准 |
|---|---|
| 大学(大学)、相当于大学的机构(大学に準ずる機関)、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専門学校)、专修学校(専修学校)的专门课程(専門課程)或专攻科(専攻科)〔第1项イ(第1号イ)。专门接受日语教育的情形,以及专门通过夜间上学或函授接受教育的情形除外〕 | 符合 |
| 大学的夜间研究生院(大学の夜間の大学院)〔专门夜间上学接受教育的情形。第1项ロ(第1号ロ)〕 | 符合 |
| 专门接受日语教育的情形、高中(高等学校)、初中(中学校)、小学(小学校)、专修学校(専修学校)的高等课程(高等課程)或一般课程(一般課程)、各种学校(各種学校)等〔第1项ハ(第1号ハ)〕 | 不符合 |
入管厅的Q&A也指出,抚养者是日语教育机构(日本語教育機関)的留学生时,不论学校的类别,都不属于以家属滞留把家属接来日本的对象。
出处: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家属滞留”部分、“留学”部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41
可申请的家属是配偶和子女
家属滞留的对象,只有抚养者的配偶和子女。这是因为条文规定的是“配偶或子女”(配偶者又は子)。
| 家属 | 是否属于家属滞留的对象 |
|---|---|
| 配偶 | 属于对象 |
| 子女 | 属于对象。只要以受抚养为前提,没有年龄限制 |
| 父母 | 不属于对象 |
| 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 条文中未列出 |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的四之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48、Q56
关于父母,入管厅的Q&A指出,除针对高度外国人材的优待措施外,没有以身为外国人的父母为理由而给予的居留资格。作为优待措施的例子举出的,是养育以“高度专业职位”居留的人的未满7岁子女的情形等。父母符合特定活动告示时,可获准以“特定活动”入境、居留。
关于子女的范围,入管厅内部的审查基准(《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指出,除婚生子女外,还包括养子女和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子女也包括在内。
事实婚的对方或同性伴侣是否属于“配偶”,条文和入管厅公布的网页上都没有说明(截至2026年10月)。同一审查基准(公开时的版本)把“配偶”定为婚姻目前在法律上有效存续的人,并指出事实婚配偶(内缘配偶)和基于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同性婚姻的人不包括在内。
“受抚养”是什么意思
家属滞留以受抚养者抚养为条件。年收入多少以上这样的金额基准,入管法、基准省令、入管厅的家属滞留网页上都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
入管厅内部的审查基准,对“受抚养”的含义作了如下说明。
- 抚养者有抚养的意愿,并被认定有能够抚养的资金保障
- 配偶:原则上以同居为前提,在经济上依赖抚养者的状态
- 子女:受抚养者监护养育的状态
- 不包括作为经济上独立的配偶或子女进行的活动
同一审查基准列出的审查中要确认的事项是:申请人与抚养者的身份关系、抚养者的居留资格、抚养的意愿、抚养者的经费支付能力(支付生活费的能力)。在本国有需要抚养的家属时,其人数也会被考虑。
抚养者为“文化活动”或“留学”时,抚养者原则上不能工作。因此审查基准指出,要对抚养能力进行充分审查。
在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内打工所得的存款,可被认定为抚养能力。第三方的援助,按规定也会结合援助的经过等,对确实能够稳定持续的予以认可。
不知道如何用抚养者的收入或存款来说明的人,可以通过家属滞留签证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家庭的情况。
出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5节“家属滞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
所需材料(认定、变更、更新、取得)
证明身份关系、抚养者的居留资格、抚养者的职业和收入这3项的文件,在任何一种申请中都是共通的。因申请种类而不同的,是申请书的表格,以及回邮信封、护照等的处理。
| 文件 | 提交的申请 | 内容 |
|---|---|---|
| 申请书 | 全部 | 各申请种类的表格 |
| 证件照 | 全部 | 符合指定规格的照片。变更、更新、取得申请中,在留卡交付之日未满1岁的人不需要 |
| 回邮信封 | 认定申请 | 在标准尺寸的信封(定形封筒)上写好收件地址,并贴上简易挂号(簡易書留)所需的邮票 |
| 护照和在留卡 | 变更、更新 | 出示。取得申请时,出示护照 |
| 证明申请人与抚养者身份关系的文件 | 全部 | 户籍誊本(戸籍謄本)、结婚登记受理证明书(婚姻届受理証明書)、结婚证明书(复印件)、出生证明书(复印件)、与这些相当的文件中的任一种 |
| 抚养者的在留卡或护照的复印件 | 全部 | 1份 |
| 证明抚养者职业及收入的文件 | 全部 | 见下表 |
| 提问书(質問書)、证明出生的文件 | 取得 | 提问书是取得申请共通的文件。证明出生的文件,是子女在日本出生时提交。住民票不是必需的,但建议提交 |
证明抚养者职业及收入的文件,因抚养者的活动而不同。
| 抚养者的活动 | 提交的文件 |
|---|---|
| 从事经营有收入的事业的活动,或获得报酬的活动 |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等,以及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记载1年的总所得和纳税情况的) |
| 从事上述以外的活动 | 抚养者名义的存款余额证明书,或写明给付金额和给付期间的奖学金给付证明书。与这些相当、能证明可以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用的文件 |
在日本签发的证明书,提交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外语文件要附上日语翻译。入管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要求提交其他资料。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
手续的种类和申请地点
手续根据家属现在在哪里、持有哪种居留资格,分为4种。
| 场合 | 手续 | 申请的时期 |
|---|---|---|
| 把在海外的家属接来日本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 | 入境之前 |
| 以其他居留资格在日本的家属变更为家属滞留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时起,至居留期间届满日为止 |
| 延长家属滞留的居留期间 |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居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居留期间为6个月以上的人,自届满前3个月起) |
| 子女在日本出生 | 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 自出生之日起30日以内(居留超过60日的情形) |
变更、更新、取得,由本人向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入管的窗口)申请。本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本人未满16岁时,入管认为适当的亲属等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资料。
变更和更新,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许可。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可以由在日本的代理人申请。在家属滞留中可以担任代理人的,是将在日本抚养本人的人、住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等。由代理人申请时,提交地点是管辖接收机构(受入機関)所在地等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在日本提出入境申请(上陸の申請),证明书就会失效。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日语)、“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6、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0条、第21条、第22条之2、该法施行规则 附表第四
审查时间和手续费
家属滞留的审查所用天数的平均值,就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而言,认定申请为70.0天,变更为43.5天,更新为38.7天。
| 申请 | 平均天数(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 | 70.0天 |
| 居留资格的变更 | 43.5天 |
| 居留期间的更新 | 38.7天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这个天数是从受理申请到许可为止的期间的全国平均。被要求补交资料时,到提交该资料为止的天数也包含在内。不予许可的申请和撤回的申请不包含在内。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和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不收手续费。变更和更新的手续费,按获准的居留期间的长短决定。金额整理在居留资格的手续费中。
可以工作的范围:资格外活动许可与每周28小时
保持家属滞留的居留资格工作,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入管法禁止以家属滞留居留的人未经该许可从事经营有收入的事业的活动或获得报酬的活动(第19条第1款)。
| 许可的种类 | 可以工作的范围 | 所需材料 |
|---|---|---|
| 包括许可 | 每周28小时以内。在经营风俗营业(風俗営業)的营业所进行的活动等除外 | 仅申请书 |
| 个别许可(個別許可) | 包括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指定活动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等,逐一许可 | 申请书,以及说明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报酬等的文件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资格外活动许可”(日语)、“关于‘家属滞留’居留资格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日语)、“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日语)
由本人向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许可。不收手续费。
包括许可是不指定工作单位的许可。获准的范围是,作为本人的活动每周28小时以内。在学校的长期休假期间每天可以工作到8小时的做法,是只针对“留学”居留资格的规定,家属滞留没有这一规定。
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工作等难以客观确认工作时间的活动,需要个别许可。接受配送委托、按成果获得报酬的活动等,其中能够客观确认时间的,可以凭包括许可进行。
未经许可从事获得报酬的活动的,有罚则(第73条)。被明显认定为专门从事这类活动的,属于驱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对象(第24条第4项イ)。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第1款、第2款、第24条第4项イ、第73条、该法施行规则 第19条第5款
抚养者的居留资格变更时
抚养者变更为永住者等之后,从条文上看,家属就不再符合家属滞留的活动。本节对条文的解读不是入管厅的说明,而是本事务所的解读。在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中,没有找到专门针对这一情形的说明(截至2026年10月)。
入管法规定,家属滞留的抚养者是以附表第一的一定居留资格居留的人。基准省令也把抚养者限定为附表第一的一之表、二之表的居留资格、文化活动以及留学的一部分。
“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不包含在这里面。
| 抚养者的变化 | 与条文的关系(本事务所的解读) |
|---|---|
| 取得永住许可,成为“永住者” | 永住者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不包含在抚养者的范围内 |
| 变更为“日本人的配偶等”或“定住者” | 同样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不包含在内 |
| 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 | 被条文排除 |
| 在工作类居留资格之间变更(例: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变更为经营・管理) | 继续包含在抚养者的范围内 |
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规定了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附表第一居留资格的活动而居留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居留资格。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
这是“可以取消”的规定,并不是满3个月就自动被取消。取消之前,有听取意见的程序(同条第2款)。
抚养者成为永住者时,配偶有“永住者的配偶等”这一居留资格。是否变更的考虑方法,以及从家属滞留申请永住许可时的年数,整理在从家属滞留申请永住时的配偶特例中。永住许可的全貌,在永住签证完全指南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第2款、附表第一的四之表、附表第二、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家属滞留”部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
离婚或配偶死去时
作为配偶以家属滞留居留的人,需要在离婚或配偶死去之日起14日以内进行申报。依据是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项,申报要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提出。
| 项目 | 内容 |
|---|---|
| 申报的人 | 作为配偶以家属滞留居留的中长期居留者本人 |
| 期限 | 自离婚或配偶死去之日起14日以内 |
| 方法 | 电子申报系统、到窗口提交、邮寄中的任一种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日语)
这项申报的对象是作为配偶居留的人。作为子女以家属滞留居留的人,不在对象之内。
离婚或配偶死去之后,从条文上看,作为抚养者的配偶进行的活动就不存在了。家属滞留是附表第一的居留资格,因此相关的取消事由是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从事其他活动时,还有同款第5项。
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活动而居留时,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居留资格。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
关于6个月以上未进行基于配偶身份的活动的规定(同款第7项),是针对“日本人的配偶等”和“永住者的配偶等”的人的。不适用于家属滞留。
留在日本时,要申请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可以申请的时间,是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时起至居留期间届满日为止。能够变更为哪种居留资格,因工作、学历、再婚对象的居留资格等而不同。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之16第3项、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第7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
子女高中毕业后就业时
以家属滞留居留的子女高中毕业后每周工作超过28小时的,有时会成为变更为“定住者”或“特定活动”的对象。入管厅公布了对随同父母以家属滞留入境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的处理。
| 条件 | 定住者 | 特定活动 |
|---|---|---|
| 已完成日本的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 | 需要 | 不要求 |
| 已从日本的高中等毕业,或预计毕业 | 需要 | 需要。插班(编入)的,还需要相当于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2程度的日语能力 |
| 抚养者作为身元保证人(身元保証人,担保人)居留 | 不作为条件要求(提交资料中有身元保证书〔身元保証書〕) | 需要 |
| 入境后一直以“家属滞留”居留 | 需要 | 需要 |
| 入境时未满18岁 | 需要 | 需要 |
| 工作单位已确定(包括内定) | 需要 | 需要 |
| 履行住址申报等公共义务 | 需要 | 需要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以‘家属滞留’居留资格居留、希望高中毕业后在日本工作的人士”(日语)、该网页刊载的资料“致考虑在高中等毕业后在日本工作的外国籍人士”(高等学校等卒業後に日本での就労を考えている外国籍を有する方へ)
两者的对象都是符合表中全部条件的人。关于工作单位的条件,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每周28小时)工作的情形属于对象。
以“留学”等家属滞留以外的居留资格居留的人,只要符合家属滞留的居留资格,也是这一处理的对象。
从这一“特定活动”变更为“定住者”的条件,也已公布。
- 具有日本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 凭以工作为目的的“特定活动”或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技能实习”除外),居留5年以上
- 就业单位已确定(包括内定)
- 申请人本人被认定具有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
- 履行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和公共义务
关于5年的居留,在日本的大学、专门学校(専門学校,即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等一定的学校接受教育后就业的,该接受教育的期间也可以算入。
从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后就业的,是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工作类居留资格。条件整理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全貌中。
常见问题
以家属滞留居留的家属临时回国时,需要办理手续吗?
自离境之日起1年以内再入境的,不需要事先办理手续。持有有效的护照和在留卡,就可以凭视同再入境许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出入境。离境后不满1年居留期限就到期的,需要在该期限之前再入境。
可以保持家属滞留的居留资格上大学或专门学校吗?
可以。入管厅内部的审查基准(《入国・在留审查要领》)指出,家属滞留的“日常活动”也包括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对于为领取奖学金而申请变更为“留学”的情形,入管厅的Q&A指出,会把该情况也考虑在内,灵活审查。
抚养者和家属的更新,可以在同一天申请吗?
只要各自都在申请期间内,就可以在同一天申请。居留期间为6个月以上的人的更新申请,自届满前3个月起受理。入管厅在早于3个月之前也可能受理的“确属不得已的特别情况”(真に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な事情)的例子中,举出了“家属同时申请的情形”(家族が同時申請する場合)。
这种情况下的做法是,事先附上资料,向准备申请的入管窗口咨询。
总结
家属滞留,是受以工作或留学等居留资格在日本的人抚养的配偶和子女的居留资格。抚养者为特定技能1号或技能实习的情形,以及父母和兄弟姐妹,不在对象之内。年收入的金额基准,法令和入管厅的家属滞留网页上都没有写。
工作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包括许可是每周28小时以内。作为配偶居留的人离婚或配偶死去时,要在14日以内申报。抚养者变更为永住者等时,就要考虑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
首先确认好抚养者的居留资格和居留期间届满日、证明身份关系的文件、证明抚养者收入的文件,申请的准备会更容易推进。
参考资料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第19条之16第3项、第20条、第21条、第22条之2、第22条之4第1款第6项、第7项、第24条第4项イ、第73条、附表第一、附表第二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
-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家属滞留”部分、“留学”部分)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第19条第5款、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家属滞留’”(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资格外活动许可”(日语)、“关于‘家属滞留’居留资格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日语)、“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以‘家属滞留’居留资格居留、希望高中毕业后在日本工作的人士”(日语。2024年9月30日更新)
- 《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5节“家属滞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