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居留期间(在留期間)为“3年”的人,只要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永住许可(永住許可),也会按“以最长居留期间居留”(最長の在留期間)来对待。分界在于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是结果出来的日期。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仅限于3个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形。其中之一是,最迟在“3年”的居留期限(在留期限)当天收到处分(処分。对申请作出的决定)。依据是2026年10月1日修订的“永住许可相关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的注4。
居留期间“3年”能否申请永住许可
居留期间为“3年”的人,只要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也会按以最长居留期间居留来对待。这是以2027年3月31日为分界的过渡措施。
永住许可(成为居留资格“永住者”所需的许可)由本人申请,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许可。审查时,在申请的时点是否以目前持有的居留资格的“最长居留期间”居留,是考虑因素之一。
最长居留期间按居留资格分别规定在入管法施行规则(入管法施行規則)的附表第二(別表第二)中。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和“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都是5年。在这些居留资格中,“3年”不是最长的,因此由过渡措施规定如何对待。
| 申请永住许可的日期 | 居留期间“3年”如何对待 |
|---|---|
| 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 | 按以最长居留期间居留来对待 |
|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 | 仅限于3个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形,作同样对待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1之1、第2之5(6)及(注4)/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语)附表第二
指南注4的原文
过渡措施的依据,是附在指南第2之5(6)上的注4。条件的措辞本身就是判断的基准,因此在此登载原文。
(注4)对于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永住许可申请,即使是持有居留期间“3年”的人,也作为符合上述第2之5(6)的“以最长居留期间居留”的人来对待。(日语原文:(注4)令和9年3月31日までに申請があった永住許可申請においては、在留期間「3年」を有する者であっても、上記第2の5(6)の「最長の在留期間をもって在留している」ものとして取り扱うこととします。)
另外,对于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永住许可申请,仅限于在2027年3月31日这一时点持有居留期间“3年”,该永住许可申请是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首次永住许可申请,并且自2027年4月1日起至该“3年”的居留期限为止的期间内收到该永住许可申请的处分的情形,即使是持有居留期间“3年”的人,也作为符合上述2之5(6)的“以最长居留期间居留”的人来对待。(日语原文:また、令和9年4月1日以降に申請があった永住許可申請においては、令和9年3月31日の時点において在留期間「3年」を有しており、その永住許可申請が令和9年4月1日以降に行った初回の永住許可申請で、かつ、令和9年4月1日から当該「3年」の在留期限までの間にその永住許可申請に係る処分を受ける場合に限り、在留期間「3年」を有する者であっても、上記2の5(6)の「最長の在留期間をもって在留している」ものとして取り扱います。)
原文中的“令和9年”是2027年。第1句规定的是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如何对待,第2句规定的是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如何对待。“首次”和“最迟在居留期限当天收到处分”这两个条件,只附在第2句上。
修订前的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中,同样宗旨的过渡措施放在注1。修订后的注4,采用的是按“提出申请”(申請があった)的日期分成2种情形的写法。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6)(注4)、“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注1)
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时
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所附的条件有2个:申请的日期,以及持有居留期间“3年”。
注4的第1句没有把处分的时间和申请的次数作为条件。只要申请是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即使结果在4月1日及以后才出来,也属于这一句的适用对象。不予许可之后,在3月31日及以前再次申请的,也是一样。
审查的内容也按提出申请的日期区分。修订后的指南整体适用的,是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
只有收入和公共负担这2个项目,对2026年4月1日及以后申请、在2026年10月1日这一时点仍在审查中的案件也已适用。修订的内容和适用时间,整理在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内容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6)(注4)、第6
在2027年4月1日及以后申请时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仅限于以下3项全部满足的情形,“3年”才按最长居留期间对待。
- 在2027年3月31日这一时点,持有居留期间“3年”
- 该申请是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首次永住许可申请
- 自2027年4月1日起至该“3年”的居留期限为止的期间内,收到该申请的处分
第3个条件的基准不是申请的日期,而是收到处分的日期。仅仅在居留期限当天或之前提出了申请,并不满足条件。
“该‘3年’”在原文中是“当該「3年」”,可以理解为指2027年3月31日这一时点所持有的“3年”(这是本事务所的理解)。“首次”是指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中的首次。
注4所规定的,只有最长居留期间这一点如何对待。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要按照包括日语能力、年收入水准、养老金等在内的修订后的指南整体进行审查。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2之5(6)(注4)、第6
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下表是把常见的情况套用到注4的措辞上的结果。右栏不是入管厅的记载,而是本事务所的整理。
| 情况 | 本事务所的整理(套用注4措辞的结果) |
|---|---|
| 在2027年3月31日这一时点是“1年”,4月1日及以后获得了“3年” | 不满足第1个条件 |
| 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不予许可,4月1日及以后第一次申请 | 属于4月1日及以后的首次申请(其余2个条件也需要满足) |
|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不予许可,再次申请 | 不是首次,因此不满足第2个条件 |
| 到“3年”的居留期限当天为止,处分没有出来 | 不满足第3个条件 |
|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办理更新,新获得了“3年” | 第3个条件中的居留期限,可以理解为3月31日这一时点的“3年”的期限。原文没有写会延长到新的期限 |
不满足条件的申请,“3年”不按最长居留期间对待。这种情况下,要等到通过更新获得最长居留期间之后,才符合这一考虑因素。
能否最迟在居留期限当天收到处分
在2027年4月1日及以后申请时,要把到“3年”的居留期限为止的剩余天数,与审查所需的天数作比较。入管厅公布的时间有以下2个。
| 资料 | 永住许可审查所需的时间 |
|---|---|
| 手续指南中的“标准处理时间”(標準処理期間) | 4个月至6个月 |
| 在留审查处理时间(在留審査処理期間)(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 310.2天(从受理申请到告知许可。全国平均)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日语)、“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310.2天只是获得许可的申请的平均值。不予许可和撤回申请的不包含在内,到补交资料为止的天数则包含在内。
例如,假设居留期限为2027年9月30日的人在2027年4月1日申请。到居留期限为止约有6个月。如果审查需要310天,按计算,结果要到2028年2月上旬才出来,赶不上居留期限。
审查所需的天数因申请而异。以这一实际数字为参考,从申请之日到居留期限的剩余天数少于310天的人,能否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就成为分界点。这并不意味着多于310天就足够。
决定申请时间之前要确认的事项
过渡措施决定的只是“3年”如何对待,是否获得许可,要连同其他考虑因素一并判断。指南表示,永住许可是综合考虑各项具体情况后判断的。
即使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结果也可能在4月1日及以后才出来。如果届时不予许可,仍持“3年”而能使用过渡措施的,就只有4月1日及以后的首次申请。该申请要适用3个条件以及修订后的指南整体。
申请的时间,要结合居留期限、在日本的居留履历、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一并考虑后决定。在永住许可申请咨询中,我们会对照您本人的居留期限,与您一起确认。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1之2、第2之5(6)(注4)、第6
常见问题
我的居留期间是“1年”。属于过渡措施的适用对象吗?
不属于适用对象。注4规定的只是持有居留期间“3年”的人如何对待。如果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通过更新获得“3年”,并同样在该日及以前申请永住许可,则符合注4的第1句。
永住许可审查期间,“3年”的居留期限就要到了。该怎么办?
最迟在居留期限当天,在永住许可申请之外,另行申请居留期间的更新。入管厅的手续指南说明,在永住许可申请期间居留期间将要届满的,需要最迟在届满之日提出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与过渡措施的关系,因申请永住许可的日期而不同。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的申请,注4的第1句没有关于结果何时出来的条件。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如果到“3年”的居留期限当天结果仍未出来,就不再满足第3个条件。
总结
居留期间为“3年”的人,只要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永住许可,也会按以最长居留期间居留来对待。分界在于提出申请的日期,处分的时间和申请的次数不是条件。
2027年4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仅限于在3月31日这一时点持有“3年”、是4月1日及以后的首次申请、并且最迟在该“3年”的居留期限当天收到处分的情形。审查也按修订后的指南整体进行。
首先,请在在留卡上确认居留期间和居留期限。知道了到居留期限为止的剩余天数,就更容易决定是否在2027年3月31日及以前申请。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2026年10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2月24日修订)”(日语。2026年2月。修订前的版本)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日语。申请期间、标准处理时间)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附表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