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内阁官房公布的资料撰写。
在技人国(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简称)中,不属于技人国的现场作业、简单作业如果成为主要活动,会被判断为不属于技人国。居留期间的更新有可能不予许可,也有可能成为取消居留资格的对象,或成为公司方面不法就劳助长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即助长非法就业罪)的对象。
另一方面,录用初期等的实务研修,在附带条件的前提下被认可。本文就申请的业务内容与实际业务之间的偏离(名义与实际不符),说明判断的基准、入管厅的不予许可事例,以及业务变更时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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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从事与申请不同的业务,可能发生什么
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如果已成为主要活动,居留期间的更新有可能不予许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中,也有关于取消居留资格和罚则的规定。
| 对象 | 可能发生的情况 | 条件和依据 |
|---|---|---|
| 外国人本人 | 居留期间的更新不予许可 | 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结果被查明已成为居留中的主要活动之类的情况。入管厅表示“有可能被采取不予许可等措施”(关于酒店、旅馆的附件5) |
| 外国人本人 | 取消居留资格 | 未从事技人国的活动,并且正在从事或意图从事其他活动而居留的情况。有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5项) |
| 外国人本人 | 罚则 | 未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資格外活動許可),而从事了不属于技人国活动的获得报酬的活动的情况。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入管法第19条第1款、第73条) |
| 公司 | 不法就劳助长罪 | 在事业活动方面,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情况(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款第1项) |
取消居留资格和罚则的具体内容
关于取消居留资格,条文的规定是法务大臣“可以取消”。
取消的理由中,还包括持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技人国的活动而居留的情况(有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该款第6项),以及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情况(该款第2项)。入管厅举出的第2项的例子是:打算从事单纯劳动的人,申告称将从事属于“技术”居留资格的活动的情况。
对本人的罚则,在“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不属于技人国的活动的情况下会加重。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并且也成为驱逐出境(退去強制)的对象(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4项、第24条第4项イ)。
入管厅在Q&A中说明,在派遣处使其从事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的情况下,派遣公司(派遣方)和派遣处都“有可能构成”不法就劳助长罪。罚则的内容,整理在不法就劳助长罪的解说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附件5(关于外国人在酒店、旅馆等工作时的居留资格的明确化)”(日语)第1部分、“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42、Q43,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19条、第22条之4、第24条、第70条、第73条、第73条之2
是否属于技人国,是如何判断的
入管是把居留期间内的活动作为整体来判断的。属于技人国的活动只占极小一部分,其余是不需要特别的技术或知识的业务、通过反复训练即可从事的业务时,会被判断为不属于技人国。
自然科学、人文科学领域的业务,必须是需要以学术素养为背景的一定水平以上的专业能力的活动。作为一般不属于对象的业务内容,入管厅举出了以下2种。
- 招聘时的录用条件中写有“无经验可,很快就能上手。”(未経験可、すぐに慣れます。)之类的业务内容
- 不满足入境许可基准所规定的学历或实务经验要件的日本人员工通常从事的业务内容
入管厅的Q&A也回答说,在技人国中,“以一般的服务业务或制造业务等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不被认可”。
入管厅的明确化文件和Q&A,是用“极小一部分”“大部分”“主要活动”这些词来说明的。现场业务占到几成以内可以被认可,这样的数字并未载明(截至2026年10月)。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日语。最终修订2026年4月)1(2)ア、ウ,“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39
临时的现场业务和实务研修被认可的条件
录用初期等的实务研修,在附带条件的前提下被认可。对于不得不临时从事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的情况,按说明,“并不立即被视为问题”。入管厅对各种情况的处理说明如下。
| 场景 | 入管厅的处理 |
|---|---|
| 在业务过程中,不得不临时从事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关于酒店、旅馆的记载) | 在入管法上,并不立即被视为问题。结果被查明该业务已成为居留中的主要活动之类的情况下,有可能被采取对更新不予许可等措施 |
| 作为录用初期等的实务研修,从事餐饮店的接待顾客、零售店店面的销售、工厂的流水线业务等 | 属于对日本籍的大学毕业员工等也同样实施的实务研修的一环,并且把居留期间内的活动作为整体来看,不占居留期间的大部分时,在判断相当性(妥当性)的基础上,在技人国的范围内予以认可 |
| 实务研修自录用起超过1年 | 要求提交研修计划,审查实务研修期间的合理性 |
| 实务研修只为外国人员工设定,或者与日本人员工有差别 | 除有合理的理由(以日语研修为目的等)的情况外,不认定为具有相当性 |
实务研修需要确认的要点
明确化的正文还举出,该研修应是今后从事属于技人国的业务时“必定需要的内容”。
作为临时业务的例子,入管厅举出的是:在前台业务进行中遇到团体客人办理入住,临时需要把住宿客人的行李搬到房间的情况。
实务研修中所说的“居留期间内”,并不是指一次许可所决定的居留期间。它指的是根据雇佣合同书、研修计划所预想的、以技人国居留的整个期间。
如果是没有雇佣期限规定的全职职员,居留期间“1年”全部为实务研修的情况也在设想之内。雇佣合同仅为3年、也没有更新预定的情况下,把自录用起的2年作为实务研修的申请不被认可。
有实务研修期间的情况下,决定居留资格时等的居留期间,原则上为“1年”。更新时如果超出当初的预定仍在继续实务研修,需要说明情况。没有合理的理由,更新不被认可。
在合同期间的中途,作为职业发展阶段的一环进行的实务研修,也同样处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附件1(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所允许的实务研修)”(日语)、“附件5(关于外国人在酒店、旅馆等工作时的居留资格的明确化)”(日语)第1部分
入管厅公布的不予许可事例
在入管厅的不予许可事例中,被确认的不是申请书上所写的职种名称,而是实际从事的业务内容。下表是申请中说明的业务与确认到的内容不一致的事例。均为在申请阶段不予许可的事例。
| 申请中说明的业务 | 确认到的内容 | 事例编号 |
|---|---|---|
| 被酒店录用 | 要求提交详细资料后发现,主要业务是搬运住宿客人的行李和清扫客房 | 附件5 不予许可① |
| 酒店的前台业务 | 预定在录用后最初的2年间,作为实务研修专门从事餐厅的上菜和客房清扫 | 附件5 不予许可⑥ |
| 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预约管理、口译)。入职初期的1年间作为研修也从事上菜、客房清扫 | 同一酒店过去以同样理由录用的外国人,大幅超出研修的预定,一直在从事上菜、客房清扫 | 附件3 3-1 不予许可(7) |
| 在派遣处的笔译、口译 | 劳动者派遣合同书上的职务内容是“店铺工作人员”。派遣处是零售店,说明称将使其从事接客销售 | 附件3 3-1 不予许可(8) |
| 在工厂加工、组装、检查、包装零部件 | 与同一工厂的技能实习生(技能実習生)的业务几乎全部相同 | 附件3 3-1 不予许可(9) |
| 笔译、口译 | 工作地点是餐饮店的店铺。口译的内容是用英语接受点餐,笔译只有菜单的翻译 | 附件3 3-2 不予许可(5) |
| 餐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者候选人 | 计划是经过长达数年、期间未确定的店铺接待顾客、烹饪之后,只有被选拔的人才从事属于技人国的业务 | 附件3 2 不予许可(5) |
也有获得许可的事例。那是大型度假酒店的综合职(総合職),其中一部分包含餐厅的接待顾客等。主要业务是前台的笔译、口译、预约管理、顾客满意度分析等,与以综合职录用的日本人员工的业务相同(附件3 3-1 许可(12))。
附件5表示,所举的事例是许可、不予许可的一例,各个申请能否获准,要经过个别审查来判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附件3(事例)”(日语)、“附件5(关于外国人在酒店、旅馆等工作时的居留资格的明确化)”(日语)第2部分
业务内容变更时的手续
让员工担任的业务发生变更时,先确认新的业务是否属于技人国。不属于时,在从事该业务之前需要变更居留资格。
| 场景 | 手续 | 谁・何时 |
|---|---|---|
| 想确认新的业务是否属于技人国 | 就劳资格证明书(就労資格証明書)交付申请 | 由外国人本人向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不是义务 |
| 因换工作等,签约的公司发生了变化 | 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 | 由外国人本人在合同终结或签订新的合同起14日以内申报 |
| 新的业务不属于技人国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由外国人本人申请,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许可 |
就劳资格证明书是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证明该人可以从事的就劳活动的文件。工作单位或活动内容变更时,附上能说明新的工作单位、活动内容详情的文件来申请。标准处理时间为“当日(变更了工作单位等情况为1个月至3个月)”。
就劳资格证明书不是用于工作的许可书。也不是说没有它就不能工作。
需要申报的情况和不需要申报的情况
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的对象,是签约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的变更、解散(消滅,指公司等不复存在)、合同终结、签订新的合同。在同一公司内担当业务发生变更,并未列在申报的事由中。向集团公司等的借调(出向),作为签订新的合同,需要申报(入管厅的申报Q&A Q16)。
即使是不需要申报的情况,下一次更新时也会查看活动的内容。入管厅的指南把拟从事的活动属于居留资格,作为许可所必需的要件。还需要一直从事与现有居留资格相应的活动。
现场业务成为中心时,考虑变更为特定技能等其他居留资格,而不是技人国。特定技能的整体情况,整理在特定技能签证完全指南中。难以判断时,可通过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申请的相关咨询,由我们和您一起确认业务内容。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就劳资格证明书(入管法第19条之2)”(日语)、“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日语)、“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最终修改2026年6月)第1、3部分,“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3,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19条之2、第19条之16、第20条
关于审查和实态调查,从公布资料可以确认的内容
政府在2026年1月23日决定的综合对策中,就技人国把“严格执行审查”列为措施。这是相关阁僚会议决定的文件。
| 时间 | 公布资料中所写的内容 |
|---|---|
| 2026年1月23日 | 在综合对策中作为实施中的措施记载。对活动的实际情况存在疑问的案件,在进行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职员前往工作单位调查等实态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慎重审查 |
| 同上 | 作为尽快实施的措施记载。调查涉嫌使人从事不具有资格符合性的业务的接收机构、派遣处的活动状况,严格执行审查,同时研究许可的应有方式 |
| 2026年2月 | 指示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在派遣形态的在留审查中,对活动内容存在疑问时,对派遣处进行实态调查(进展情况的资料) |
| 2026年3月9日及以后的申请 | 变更了派遣形态的提交资料。增加了派遣公司(派遣方)和派遣处的誓约书(誓約書)等 |
| 2026年4月15日及以后的申请 | 修订了明确化的文件。关于主要运用语言能力的对人业务,类别(Category)3、4按申请的种类提交语言能力的资料 |
入管在进行在留审查时,除派遣公司(派遣方)外,有时也会向派遣处直接确认业务内容、活动状况。为在留审查而进行的事实调查,在入管法第59条之2中有规定。入境审查官等可以向相关人员提问,并要求出示文件。
已公布的取消件数
公布了件数的,是取消居留资格。技人国的取消,自2021年起依次为11件、23件、32件、69件、63件。2025年的63件的理由为:第2项19件、第3项23件、第5项13件、第6项8件。
第5项13件的明细(是否因业务内容不一致所致)、实态调查的件数、技人国的更新不予许可的件数,在本次确认的资料中没有载明(截至2026年10月)。
出处:内阁官房“外国人接纳与有序共生综合对策”(日语。2026年1月23日决定)措施编号24、25,“为了国民安全、安心的举措概要(进展情况・详细版)”(日语。截至2026年6月底)管理编号10,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通知】、“关于2025年的“取消居留资格件数””(日语。2026年3月27日),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59条之2
公司应当确认的事项
把申请书和雇佣合同书上所写的业务内容,与现在实际让其担任的业务进行核对。以下步骤是本事务所根据前文所述入管厅的资料所作的整理。
- 拿出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活動内容詳細)和雇佣合同书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的业务比较
- 包含现场业务时,区分是临时性的、是实务研修,还是已成为主要活动
- 属于实务研修时,确认是否为之后的业务所需的研修、是否对日本人员工也同样实施、何时结束。自录用起超过1年的,准备研修计划
- 在决定岗位调动或业务变更之前,确认新的业务是否属于技人国
- 以派遣方式接收时,对在派遣处实际让其担任的业务也同样确认
- 保留业务日报等实际从事的业务的记录
在第2步发现“已成为主要活动”时,把业务内容恢复为属于技人国的业务,或者考虑变更居留资格。如果照原样申请更新,有可能不予许可。
常见问题
作为口译录用的员工,也可以让其在店铺接待顾客吗?
接待顾客成为主要活动时,在技人国中不被认可。入管厅表示,在技人国中,以一般的服务业务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不被认可。
对于毕业于日本的大学、具有较高日语能力的人等,有“特定活动”(特定活動。告示46号・日本的大学等毕业者)这一另外的居留资格。作为这一居留资格的例子,入管厅举出了餐饮店的店铺管理业务、兼做口译的接待顾客业务。
特定技能或技能实习的经历,能算作技人国的实务经验吗?
仅仅是以技能实习(技能実習)或特定技能积累了实务经验,不会被作为满足技人国基准中的“实务经验”来处理。入管厅说明,并未设想以特定技能的实务经验为基础、从特定技能1号变更为技人国来谋求职业提升。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38、Q39、Q41
总结
是否属于技人国,是把居留期间内的活动作为整体来判断的。不属于技人国的现场作业、简单作业如果已成为主要活动,更新有可能不予许可,也有可能成为取消居留资格或不法就劳助长罪的对象。
录用初期等的实务研修,在附带条件的前提下被认可。对于不得不临时从事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的情况,酒店、旅馆的文件中说明“并不立即被视为问题”。首先,请把申请书和雇佣合同书上所写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的业务进行核对。因岗位调动等业务发生变更时,先确认新的业务是否属于技人国,不属于时考虑变更居留资格。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日语。最终修订2026年4月)、“附件1(实务研修)”(日语)、“附件3(事例)”(日语)、“附件5(酒店、旅馆等)”(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最终修改2026年6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5年的“取消居留资格件数””(日语。2026年3月27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5年的取消居留资格件数(新闻发布资料)”(日语。2026年3月27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就劳资格证明书(入管法第19条之2)”(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2026年10月9日查阅)
- 内阁官房“外国人接纳与有序共生综合对策”(日语。2026年1月23日 相关阁僚会议决定)
- 内阁官房“为了国民安全、安心的举措概要(进展情况・详细版)”(日语。截至2026年6月底)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第19条之2、第19条之16、第20条、第22条之4、第24条、第59条之2、第70条、第73条、第73条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