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简称“技人国”)的人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提交资料,自2026年3月9日及以后的申请起发生了变更。要提交派遣方和派遣处各自的誓约书(誓約書),以及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等的复印件。申请时派遣处尚未确定的,无法获得许可。
不过,如果要在对新录用人员录用后随即进行的研修之后才能确定派遣处,则提交替代的文件,接受结合该情况进行的审查。本文按照入管厅的文件和表格的措辞,说明由谁提交什么、派遣处誓约什么。
从何时的申请起,变更了什么
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提交资料,自2026年3月9日(星期一)及以后的申请起发生了变更。入管厅的文件《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说明了以下4点。
| 项目 | 入管厅文件的内容 |
|---|---|
| 提交资料 | 自2026年3月9日(星期一)及以后的申请起,按核对表变更 |
| 派遣处的确定 | 申请时派遣处尚未确定的,无法获得许可等。但是,如果要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录用后随即开展的研修之后才能决定派遣处,则结合该情况进行审查 |
| 居留期间 | 决定与派遣合同期间相应的居留期间 |
| 向派遣处的确认 | 在留审查时,除派遣方外,有时也会向派遣处直接确认申请人的业务内容、活动状况 |
对象是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经在以派遣形态工作的人,也自2026年3月9日及以后提交的更新申请起,提交新的文件。
这份文件以2026年2月的日期发出,后来改为2026年7月的版本。7月的版本中增加的,是派遣处的确定中“但是”以后的部分,以及这种情况下提交的文件。在入管厅的技人国页面上,这份文件的链接处显示为“2026年7月13日更新”。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
由谁提交什么
派遣方和派遣处各自制作誓约书,与能说明合同内容的资料的复印件一起,作为申请文件提交。不论所属机构(所属機関)的类别(Category 1〜4),只要申请人是被派遣的人(被派遣者),就需要提交。
| 文件 | 制作方(本事务所的整理) | 认定、变更、取得 | 更新 |
|---|---|---|---|
| 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所属机构(派遣方)用)(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所属機関(派遣元)用)) | 派遣方 | 需要 | 需要 |
| 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派遣处用)(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先用)) | 派遣处 | 需要 | 需要 |
| 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労働条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的复印件 | 派遣方 | 需要 | 需要 |
| 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的复印件 | 派遣方和派遣处 | 需要 | 需要 |
| 派遣方管理台账(派遣元管理台帳)的复印件 | 派遣方 | — | 需要 |
| 派遣处管理台账(派遣先管理台帳)的复印件 | 派遣处 | — | 需要 |
| 就业状况报告书(就業状況報告書)的复印件 | 入管厅的资料中没有记载 | — | 需要 |
“认定、变更、取得”是指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份数为各1份。更新申请时,关于能说明合同内容的资料(表的第3行及以后),最近一次居留期间内的资料也要提交。
“制作方”一列,在入管厅的一览中是没有的。誓约书是根据表格的记名栏,劳动条件通知书是根据入管厅文件中“与派遣方之间的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这一写法,由本事务所整理的。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所附核对表、“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
管理台账和就业状况报告书
派遣方管理台账和派遣处管理台账,是劳动者派遣法(労働者派遣法)规定有义务制作并保存3年的文件。派遣方管理台账由派遣方事业主(派遣元事業主)制作,派遣处管理台账由派遣处制作(劳动者派遣法第37条、第42条)。
劳动者派遣合同(労働者派遣契約),是派遣方与派遣处签订的合同。该法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派遣劳动者从事的业务内容、工作场所、派遣期间等(该法第26条第1款)。
名为“就业状况报告书”的文件,在劳动者派遣法和该法施行规则的条文中是没有的。入管厅的文件和技人国页面上,也没有关于表格或记载事项的说明(截至2026年10月)。提交什么,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申请的相关咨询中,一边查看派遣方、派遣处所制作的工作记录,一边确认。
誓约书中誓约什么
派遣方誓约4项,派遣处誓约3项。入管厅公布了参考格式,誓约事项如下。空栏处填写希望的居留资格的名称。
| 所属机构(派遣方)用 | 派遣处用 | |
|---|---|---|
| 1 | 申请书(所属机构填写用)中申告的事项及其他提交资料的内容没有虚假 | 提交资料的内容没有虚假 |
| 2 | 已就(希望的居留资格)这一居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及申请书上所申告的“活动内容详情”的内容,向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派遣处作了说明,并使其理解 | 理解(希望的居留资格)这一居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及申请书上所申告的“活动内容详情”的内容,并使申请人从事该活动 |
| 3 | 接受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的指导提交相关文件、听取情况、实地调查等调查。并且,已确认派遣处也会接受该调查 | 接受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的指导提交相关文件、听取情况、实地调查等调查 |
| 4 | 关于上述2及3,申请人的派遣处发生变更时,每次都采取同样的应对 | (无) |
派遣处的誓约的核心是第2项。誓约的内容是:理解居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和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并使申请人从事该活动。“活动内容详情”(活動内容詳細),是在留申请的申请书中填写活动内容的一栏。
第1项的“提交资料”,是指派遣方、派遣处各自以自己的责任制作的文件。入管厅的Q&A表示,派遣处没有必要连派遣方或申请人制作的文件也一并誓约。
派遣处的负责人员在签名之前,请从派遣方处拿到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中所写的内容并加以确认。誓约的第2项,是以理解该内容为前提的。技人国所认可的业务范围,在技人国签证完全指南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所属机构(派遣方)用)”(日语)“同上(派遣处用)”(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26
派遣处尚未确定时怎么办
申请时派遣处尚未确定的,无法获得许可。例外是要在对新录用人员录用后随即进行的研修之后才能确定派遣处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入管审查的,是研修之后将从事属于居留资格的业务这一点是否已得到具体的举证。入管厅的文件表示,仅限于因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研修而无法在申请时确定派遣处的情况,按如下方式替换文件。
| 无法提交的文件(2种) | 替换提交的文件(4种) |
|---|---|
| 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派遣处用) | 具体说明研修内容的资料 |
| 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 | 具体记载了预定在派遣处从事的业务内容范围的、与派遣方之间的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 |
| 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所属机构(派遣方)用) | |
| 关于申请人派遣处的确定的誓约书(所属机构(派遣方)用)(申請人の派遣先の決定に関する誓約書(所属機関(派遣元)用)) |
这份誓约书的誓约事项,是以下2项。
- 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的研修之后,使其在派遣处从事(希望的居留资格)这一居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及申请书上所申告的范围内的业务
- 研修后派遣处确定时,尽快从派遣处取得“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派遣处用)”,在此基础上由所属机构(派遣方)妥善保管,并在下次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提交
派遣处确定之后要做的事
- 派遣处确定后,尽快制作派遣处用的誓约书
- 由派遣方负责,保管到下次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时为止
- 在下次申请时,提交当初未能提交的派遣处的誓约书和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
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无法提交等、被认定为违反誓约的情况下的处理,文件中也有记载。该派遣方将不再属于这一例外的对象。同时,在今后的审查中会被作为消极因素(消极事由)处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2、(注),“关于申请人派遣处的确定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所属机构(派遣方)用)”(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27
居留期间,以及入管向派遣处的确认
居留期间按派遣合同期间决定,入管有时也会向派遣处直接确认业务内容、活动状况。两者都写在与提交资料的变更相同的入管厅文件中。
关于居留期间,文件中说明的只有“决定与派遣合同期间相应的居留期间”这1句话。合同为几个月时居留期间为几年,这样的对应关系并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
向派遣处的确认,与誓约书的内容是相连的。派遣处誓约接受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的指导提交相关文件、听取情况、实地调查等调查。派遣方也誓约已确认派遣处会接受调查。
入管厅公布了以下不予许可事例。申请称将在派遣处从事笔译、口译业务,但劳动者派遣合同书上的职务内容是“店铺工作人员”。入管向派遣处确认业务内容后,对方说明将让其在零售店从事接客销售,结果不予许可。
入管厅的Q&A要求派遣处也自行仔细确认居留资格所认可的活动内容的范围。请派遣处在接收之前确认,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的业务内容、现场的实际业务这3项是否为相同的内容。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3、4,“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 附件3(许可・不予许可事例)”(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43
不遵守誓约会怎样
誓约书中写明,誓约有虚假或违反誓约时,各项在留申请有可能无法获得许可等。派遣方用和派遣处用的两种表格中,都有同样的句子。
- 我们也理解:本誓约如有虚假,或违反本誓约时,包括本次申请在内,以本机构为所属机构的外国人的各项在留申请,有可能无法获得许可等。
对象不只是“本次申请”。表格把以该机构为所属机构的外国人的各项在留申请也包括在内。写法是“有可能”,并没有写一定会不予许可。
使其从事不属于技人国的业务的情况
与誓约书另外,入管厅的Q&A说明了在派遣处使其从事不属于技人国活动内容的业务时的处理。内容是:派遣公司(派遣方)和派遣处,都作为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者,有可能构成不法就劳助长罪(不法就労助長罪,即助长非法就业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款第1项)。
写法是“有可能构成”,并没有写只要有不属于的业务就一定构成犯罪。罚则的内容和成为处罚对象的行为,在不法就劳助长罪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所属机构(派遣方)用)”(日语)“同上(派遣处用)”(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42、Q43
派遣处变更时的手续
派遣公司不变、只有派遣处变更时,技人国的人不需要向入管办理“所属机构相关的申报”(所属機関に関する届出)。需要申报的,是与派遣公司的合同终结时,或与派遣公司签订新的合同时。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的,不需要申报。
“所属机构相关的申报”,按居留资格分为申报活动机构(活動機関)的类别和申报签约机构(契約機関)的类别。技人国属于申报合同的对方(签约机构)的类别(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2项)。以派遣形态工作的人的签约机构,是与其签订雇佣合同的派遣公司。
| 场景(技人国的情况) | 所属机构相关的申报 |
|---|---|
| 派遣公司不变,只有派遣处变了 | 不需要 |
| 与派遣公司的合同终结了,或与派遣公司签订了新的雇佣合同 | 需要。由本人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申报 |
企业内调职(企業内転勤)、经营・管理(経営・管理)等申报活动机构的类别的居留资格,处理不同。派遣处变更的,需要申报脱离原派遣处和转入新的派遣处(移籍)。
即使不需要申报,派遣方的誓约仍然持续。派遣方在誓约书的第4项中誓约:派遣处发生变更时,每次都采取与誓约事项2、3同样的应对。内容是:向新的派遣处说明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详情”并使其理解,并确认其会接受调查。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所属机构进行的申报Q&A”(日语)中“和所属(签约)机构相关的申报”(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的Q4、Q17,“和所属(活动)机构相关的申报”(所属(活動)機関に関する届出)的Q17,“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所属机构(派遣方)用)”(日语),入管法第19条之16
常见问题
誓约书上写谁的名字?
按表格的记名栏填写。派遣方用的是“所属机构名称”(所属機関名)、“所属机构代表人姓名”(所属機関の代表者氏名)、“所属机构(派遣方)责任人姓名”(所属機関(派遣元)責任者氏名),派遣处用的是“派遣处机构名称”(派遣先機関名)、“派遣处责任人姓名”(派遣先責任者氏名)。“责任人”指的是担任什么职务的人,表格中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
有多个派遣处时,会怎样?
在所有的派遣处,业务内容都必须属于技人国的活动。入管厅的Q&A将此作为有多个派遣处时的处理加以说明。
更新申请时提交的合同书,是现在签订的就可以吗?
提交申请时已签订的合同书即可。但是,像合同期间只剩1个月这样,下一居留期间内的前景尚不明确时,需要在合同书之外,另行说明此后的工作情况。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25、Q42
总结
技人国的人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提交资料,自2026年3月9日及以后的申请起发生了变更。要提交派遣方和派遣处各自的誓约书、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的复印件、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的复印件。更新申请时,还要加上派遣方管理台账、派遣处管理台账、就业状况报告书的复印件。
申请时派遣处尚未确定的,无法获得许可。仅限于要在对新录用人员录用后随即进行的研修之后才能确定派遣处的情况,以替代的文件接受审查。
请派遣方把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交给派遣处并加以说明。请派遣处确认该内容与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现场的业务是否为相同的内容之后,再在誓约书上签名。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所属机构(派遣方)用)”(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派遣处用)”(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申请人派遣处的确定的誓约书(参考格式・所属机构(派遣方)用)”(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 附件3(许可・不予许可事例)”(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所属机构进行的申报Q&A”(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19条之16、第73条之2
- 关于确保劳动者派遣事业的适当运营及保护派遣劳动者等的法律(劳动者派遣法)第26条、第37条、第4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