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人国签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雇佣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写法|记载事项与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情况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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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技人国签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雇佣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写法|记载事项与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情况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资料撰写。

在技人国(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简称)的申请中,类别3、4(Category 3、4)的公司等,要把公司制作的“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労働条件を明示する文書)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这指的是劳动条件通知书(労働条件通知書)或雇佣合同书(雇用契約書)。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是所属机构(所属機関,即外国人工作的公司或团体)属于类别3、4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派遣形态工作的,无论哪个类别都要提交。本文说明在哪些申请中提交、写什么,以及业务内容、报酬、合同期限各栏与审查有怎样的关系。

目录
  1. 在哪些申请中、由哪些公司提交
  2. 提交劳动条件通知书还是雇佣合同书
  3. 以书面明示的事项
  4. 业务内容栏:写得让人看出是属于技人国的业务
  5. 报酬栏:以与日本人同等额以上为基准
  6. 合同期限与居留期间的关系
  7. 录用没有工作类居留资格的人时的合同
  8. 以派遣形态工作时增加的文件
  9. 常见问题
  10. 总结
  11. 参考资料

在哪些申请中、由哪些公司提交

申请时提交“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的,是类别3、4的所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类别是所属机构的区分,按是否上市、上一年度部分的源泉征收税额等分为1〜4。

申请的种类类别1、2类别3、4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从海外聘请)原则上不需要提交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从留学等变更)原则上不需要提交
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原则上不需要提交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换工作到类别3、4的企业等之后的首次申请)原则上不需要提交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上述以外)原则上不需要不在提交资料一览中

表中是派遣以外、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以派遣形态工作的情况,在后面的章节说明。

“原则上不需要”“不在一览中”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绝对不会被要求提交。入管厅表示,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要求提交一览中没有列出的资料。

就任日本法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役員)等情况下,不提交这一文件,而是提交规定役员报酬的公司章程(定款)复印件等其他文件。

类别3、4的所属机构,自2026年4月15日及以后的申请起,还要提交所属机构代表人相关申告书(参考格式)(所属機関の代表者に関する申告書)。主要运用语言能力从事对人业务等的情况下,根据申请的种类,还需要证明具有相当于CEFR・B2的语言能力的资料。类别的区分和提交资料的全貌,整理在技人国签证完全指南中。

提出申请的人,如果是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是外国人本人或接收机构的职员(代理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和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原则上由外国人本人申请。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更新】提交资料核对表”(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2、Q5

提交劳动条件通知书还是雇佣合同书

无论是劳动条件通知书还是雇佣合同书,只要按照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明示了劳动条件,就可以提交。入管厅的资料对这一文件有以下几种称呼。

入管厅的资料文件的称呼
提交资料一览(类别3、4,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该法施行规则第5条交付给劳动者的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労働基準法第15条第1項及び同法施行規則第5条に基づき、労働者に交付される労働条件を明示する文書)
提交资料一览(根据派遣合同工作的情况)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労働条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
Q&A(2026年7月)Q21明示了业务内容、工资、预定雇佣期间等劳动条件的文件(劳动条件明示书等)(労働条件明示書等)

对于雇佣合同书中应写入的内容,入管厅在Q&A中作了如下回答。雇用外国人时,也与日本人一样适用劳动相关法令。因此,需要按照劳动基准法等明示劳动条件等。以上是回答的内容。

在居留资格的变更和居留期间的更新中,雇佣・劳动条件符合劳动相关法规也是必要的。入管厅的指南把这一点列为考虑事项之一。

厚生劳动省公开了“劳动条件通知书范本”(モデル労働条件通知書)。其中注明:这是范本格式,根据劳动条件的规定方式,不必完全照此格式。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19、Q21、“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6,厚生劳动省“劳动条件通知书范本”(日语)

以书面明示的事项

以书面明示的事项,由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条规定。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使用者有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示劳动条件,该条则是规定其具体内容的条款。2024年4月,新增了工作场所和业务的“变更的范围”(変更の範囲)等事项。

以书面明示的事项适用的合同2024年4月新增的部分
劳动合同的期限全部无
更新有期限劳动合同时的判断基准有可能更新的有期限劳动合同合计合同期限或更新次数有上限的,该上限
工作场所、应从事的业务内容全部各自的“变更的范围”
上班、下班时间,有无规定时间外工作,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将劳动者分为2组以上工作时,工作时间变换)全部无
工资的决定、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工资的计算期间及支付时期全部无
关于退职事项(包括解雇事由)全部无
无期转换(转换为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相关事项、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可以提出无期转换申请的有期限劳动合同项目本身为新增

“变更的范围”是指今后因岗位调动等而可能变更的工作场所、业务的范围。

表中的“工资”不包括离职津贴(退职金)、临时工资、奖金等。这些是有规定时才须明示的事项。关于加薪的事项需要明示,但被排除在交付书面文件的对象之外。

明示的方法,原则上是交付书面文件。劳动者希望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明示。电子邮件等仅限于可以打印成书面形式的方式。

明示的劳动条件,不得与事实不符(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5条第2款)。

出处:e-Gov法令检索“劳动基准法”(日语)第15条、“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日语)第5条,厚生劳动省“自2024年4月起,劳动条件明示规则已变更”(日语)

业务内容栏:写得让人看出是属于技人国的业务

按入管的《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的规定,要根据申请书的职务内容等栏目和提交的资料,确认预定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技人国。

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的业务,必须是需要以学术素养为背景的一定水平以上的专业能力的活动。作为一般不属于对象的业务内容的例子,入管厅举出了招聘时的录用条件中写有“无经验可,很快就能上手。”(未経験可、すぐに慣れます。)之类的情况。

下表是本事务所的填写示例,把只写职种名称的写法和具体的写法并列在一起。并不是入管厅给出的内容。

抽象的写法具体写法的例子(本事务所的整理)
销售职位面向东亚(中国、韩国)代理商的技术销售、开拓新的交易对象、交涉合同条件
系统开发使用Java/Spring Boot的业务系统后端开发(需求定义、设计、实现)

申请书(所属机构等填写用(所属機関等作成用))中有填写“职种”(職種)和“活动内容详情”(活動内容詳細)的栏目。合同书的业务内容,要与这些栏目以及其他提交的文件写成相同的内容。

入管厅表示,在判断有必要更具体地确认业务内容时,有时会要求追加提交关于雇佣理由和职务内容的详细说明文等。

“变更的范围”与居留资格的关系

是否属于技人国,是把居留期间内的活动作为整体来判断的。属于技人国的活动只占极小一部分,其余是不需要特别的技术或知识的业务,或是通过反复训练即可从事的业务时,会被判断为不属于技人国。

持有工作类居留资格(就労資格)的人可以从事的,是职务内容属于该居留资格的业务。把可能通过岗位调动让其担任的业务写入“变更的范围”时,请确认该业务是否也属于技人国。难以判断时,可通过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申请的相关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合同书的草案和申请书的内容。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日语。最终修订2026年4月)1(2)、“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1、Q22、“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日英对照)所属机构等填写用1,《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15节第1之4

报酬栏:以与日本人同等额以上为基准

在技人国中,获得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得报酬同等额以上的报酬,是基准之一。依据是基准省令(上陸基準省令,即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基准的省令(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七条第一項第二号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中“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一项的第3项。

入管厅所示的“报酬”的范围
  • 报酬是指“作为提供一定劳务的对价而给予的对待给付”(一定の役務の給付の対価として与えられる反対給付)
  • 通勤津贴、抚养津贴、住房津贴等具有实际费用补偿性质的款项,不包含在报酬中
  • 上述津贴中属于课税对象的部分,被排除在“不包含的款项”之外

《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对计算和比较的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 报酬的月额,按包括奖金等在内的1年报酬总额的12分之1计算
  • 仅凭金额一律判断并不适当。要以该企业的工资体系为基础,并参考其他企业同种职种的工资来判断
  • 外国人为大学毕业的,参考该企业的日本人大学毕业者的工资

入管厅公布了留学生提出的申请中因报酬而不予许可的事例。

申请人的报酬作为比较对象的日本人的报酬
月额13万5,000日元(工程师业务)同时被录用、从事同种业务的应届毕业的日本人为月额18万日元
月额17万日元(笔译・口译业务)同时被录用、从事同种业务的应届毕业的日本人为月额20万日元

工资栏要把基本工资(基本賃金)和各项津贴(諸手当)分开,并按每项津贴写明金额或计算方法。厚生劳动省的劳动条件通知书范本也是这样划分的。

申请书的“工资・报酬”(給与・報酬)栏中,填写税前支付额。这一栏有“各种津贴(通勤、住房、抚养等)及具有实际费用补偿性质的款项除外”(各種手当(通勤・住宅・扶養等)・実費弁償の性格を有するものを除く)的注记。要做到能根据合同书的明细说明申请书上填写的金额。

按同一审查要领的规定,在更新的审查中,要根据课税证明书(課税証明書)等确认收入额是否为签约时的金额。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日语。最终修订2026年4月)2(3)、“附件3(事例)”(日语)、“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日英对照)所属机构等填写用1,e-Gov法令检索“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基准的省令”(日语),厚生劳动省“劳动条件通知书范本”(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1节第2、第15节第1之4

合同期限与居留期间的关系

合同期限(预定工作期间(就労予定期間))是决定居留期间的依据之一。技人国的居留期间为5年、3年、1年、3个月中的一种。

入管厅在Q&A中说明,居留期间是根据以下事项综合判断后决定的。

  • 预定工作期间
  • 外国人本人的活动实绩和公共义务的履行情况
  • 签约机构的事业规模・事业实绩等

从《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的居留期间一项中,摘出提到预定工作期间的部分,如下所示。

居留期间关于预定工作期间的记载
5年预定工作期间超过3年的(仅限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
3年预定工作期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的(仅限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等
1年预定工作期间不满1年的(合同期限虽不满1年,但从活动实绩等来看预计会更新合同期限的除外)等
3个月预定工作期间为3个月以下的

居留期间并不是仅由预定工作期间决定的。按规定,在中长期居留者的更新中,即使预定工作期间的剩余部分不满3个月,原则上也决定为“1年”。5年和3年的区分中,列有已履行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签约机构的类别等条件。签约机构为类别4的情况,列在1年的区分中。

申请书的预定工作期间栏,是在“无期限”(定めなし)和“有期限”(定めあり)中选择一项,有期限的再填写期间的形式。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的“希望的居留期间”(希望する在留期間)和“预定工作期间”,不需要一致。入管厅提示,预定工作期间应按各机构的实际情况填写。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8、Q33、“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日英对照)所属机构等填写用1,《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15节第1之6

录用没有工作类居留资格的人时的合同

对于录用不持有工作类居留资格的人的情况,入管厅举出了“附停止条件的雇佣合同”(停止条件付き雇用契約)作为例子。这是以取得工作类居留资格为条件、使雇佣合同发生效力的合同。

入管厅的Q&A表示,一般可以考虑签订这种形式的合同,并制作相应的雇佣合同书。Q&A还写道,把雇佣开始日规定为“自获得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有关工作的许可之日起生效”(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から就労に係る許可を受けた日から有効とする)之类的内容,也没有问题。

提交资料一览并没有要求到必须写入这一条款的程度。

按说明,即使在变更为工作类居留资格的许可下来之前,参加入职仪式或不产生报酬的研修也没有问题。实际上班并从事获得报酬的活动,要在获得居留资格变更许可之后。

用本人能够理解的语言明示

厚生劳动省的指针也提到了向外国劳动者明示劳动条件时的方法。内容是:要努力使用母语等进行说明等,以本人能够理解的方法明示。母语等是指母语及其他本人使用的语言,或简明的日语。

厚生劳动省以13种语言公开了面向外国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通知书范本。有英语、中文、越南语、尼泊尔语、印度尼西亚语、缅甸语等。

提交给入管的文件是用外语制作的,要附上日语翻译。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17、Q20、“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厚生劳动省“关于事业主为改善外国劳动者的雇佣管理等而妥善应对的指针”(日语)第四之二之2、“劳动基准相关宣传册(面向外国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通知书范本)”(日语)

以派遣形态工作时增加的文件

以派遣形态工作的,不论类别,都要提交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的复印件和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的复印件。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提交资料,自2026年3月9日及以后的申请起,变更为以下内容。

申请的种类以派遣形态工作时提交的文件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居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申請人の派遣労働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方用、派遣处用)、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的复印件、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的复印件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除上述文件外,还有派遣方管理台账(派遣元管理台帳)、派遣处管理台账(派遣先管理台帳)、就业状况报告书(就業状況報告書)的复印件(最近一次居留期间内的资料也要提交)

申请时派遣处尚未确定的,无法获得许可。但是,如果要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的录用后不久的研修结束之后才能决定派遣处,则会在考虑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仅限于因研修而无法在申请时确定派遣处的情况,提交以下文件,以代替派遣处的誓约书和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

  • 具体说明研修内容的资料
  • 具体记载了预定在派遣处从事的业务内容范围的、与派遣方之间的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
  • 关于申请人派遣劳动的誓约书(派遣方用)
  • 关于申请人派遣处的确定的誓约书(申請人の派遣先の決定に関する誓約書。派遣方用)

这种情况下,未能提交的派遣处的誓约书和劳动者派遣个别合同书,要在下一次更新申请时提交。没有合理理由而无法提交的,在审查中会被作为消极因素处理。

以派遣形态工作的,会决定与派遣合同期间相应的居留期间。入管除了向派遣方确认之外,有时也会直接向派遣处确认业务内容和活动情况。

入管厅公布了以下不予许可事例。申请内容是在派遣处从事笔译・口译业务,但劳动者派遣合同书上的职务内容是“店铺员工”(店舗スタッフ)。向派遣处确认后,对方说明是让其在零售店从事接客销售,结果不予许可。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以派遣形态工作时的处理”(日语。2026年7月)、“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附件3(事例)”(日语)

常见问题

在签订雇佣合同书之前的阶段,也可以申请吗?

可以申请。入管厅表示,对于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和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雇佣合同书不一定要已经制作完成。但是,需要提交明示了业务内容、工资、预定雇佣期间等劳动条件的文件(劳动条件明示书等)。

业务委托(委任、委托)的合同,也能成为技人国的对象吗?

有可能成为对象。入管厅表示,技人国的“合同”除雇佣之外,还包括委任、委托(委託)、嘱托(委嘱)等。但是,必须是与特定机构(可以是多个)之间的持续性合同。

本文说明的“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文件。

以派遣形态工作的人办理更新时,提交现在签订的合同书就可以吗?

提交申请时已签订的合同书即可。但是,像合同期限只剩1个月那样,对下一次居留期间内的情况还没有着落的,需要在合同书之外,另行说明今后的工作。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Q21、Q25、Q37

总结

在技人国的申请中提交“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的,是类别3、4的所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以派遣形态工作的情况(更新时,是换工作到类别3、4的机构之后的首次申请)。无论是劳动条件通知书还是雇佣合同书,只要明示了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5条的事项,就可以提交。

与审查有关的,是业务内容、报酬、合同期限这3个栏目。首先请确认合同书的业务内容和金额,是否与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工资・报酬”栏内容相同。录用不持有工作类居留资格的人时,还要事先决定是否签订以许可为条件发生效力的合同。

参考资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代表。隶属千叶行政书士会(注册号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宾的当地法人担任负责人,2023年创办株式会社Jeepney(注册支援机构)。2025年开设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

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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