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人国签证雇佣理由书的写法|是否需要提交・应写的项目・模板(结构示例)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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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技人国签证雇佣理由书的写法|是否需要提交・应写的项目・模板(结构示例)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在技人国(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简称)的申请中,公司附上的“雇佣理由书”(雇用理由書),不是法令要求提交的文件。它也没有列在入管厅的提交资料一览中。

不过,入管厅表示,在判断有必要更具体地确认业务内容时,有时会要求追加提交说明文等。这是针对从海外把人接来日本的申请和变更居留资格的申请所作的说明。本文说明应写的项目、与申请书和雇佣合同书的核对方法以及结构示例。

目录
  1. 雇佣理由书是否必须提交
  2. 入管追加要求说明或资料的情形
  3. 雇佣理由书应写的项目
  4. 避免与申请书・雇佣合同书不一致的核对方法
  5. 雇佣理由书的结构示例(模板)
  6. 记载与事实不符时的规定
  7. 常见问题
  8. 总结
  9. 参考资料

雇佣理由书是否必须提交

雇佣理由书不是法令要求提交的文件。入管厅在Q&A中,就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从海外把人接来日本)和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从“留学”等转换)作了这样的回答。

雇佣理由书是雇主写明录用理由的文件。在入管厅的技人国页面和提交资料核对表(提出書類チェックシート)中,认定、变更、更新的任何一种申请,都没有列出这个名称的文件。也没有指定格式和记载项目。

区分文件在入管厅资料中的处理
列在提交资料一览中明确活动内容等的资料(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等)、证明学历・职业经历的文件(履历书(简历)、毕业证明书等)、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記事項証明書)、明确事业内容的资料、决算文件的复印件等所属机构属于类别3・4(Category 3・4)时,在认定、变更的申请中提交
未列在一览中雇佣理由书不是法令要求提交的文件

即使是一览中没有的资料,入管在审查过程中也有时会要求提交(见下一节)。

类别(Category)是所属机构(所属機関。外国人工作的公司或团体)的区分。关于类别1・2,入管厅表示,除申请书和证明类别的文件等以外,“原则上不需要”(原則不要)。

类别3・4自2026年4月15日起的申请开始,还要提交所属机构代表人相关申告书(所属機関の代表者に関する申告書)。主要运用语言能力从事对人业务等的情况,还要加上证明具有相当于CEFR・B2的语言能力的资料。全部的文件整理在技人国签证完全指南中。

入管法施行规则规定,除按各居留资格规定的资料外,还要提交“其他可供参考的资料”(その他参考となるべき資料)。公司自愿附上的雇佣理由书,按本事务所的整理,是作为这种资料提交的。

认定申请由外国人本人或接收机构的职员(代理人)提出。变更和更新,原则上由外国人本人申请。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工作类居留资格各项在留申请的常见咨询事项(Q&A)”(日语。2026年7月。以下简称“就劳资格Q&A”(就労資格Q&A))Q2・Q5・Q22、“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提交资料核对表(认定・通用、认定・类别3・4、变更・通用、变更・类别3・4、更新)(日语)、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第6条之2第2款、第20条第2款、第21条第2款

入管追加要求说明或资料的情形

入管厅表示,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要求提交未列在提交资料一览中的资料。公布的资料中,对要求说明或资料的情形有如下记载。

入管厅资料中“要求说明或资料”的情形
  • 在认定、变更的申请中,判断有必要更具体地确认业务内容时:有时会要求追加提交关于雇佣理由和职务内容的详细说明文等
  • 以从事笔译・口译业务为内容提出申请时:除能力的证明外,对于是哪种语言与哪种语言之间的笔译・口译、有哪些业务,有时会视需要要求说明(专门学校(専門学校,即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毕业的留学生事例一节中的记载)
  • 需要把不属于技人国的活动作为研修来进行时:有时会视需要请求提交资料等,以显示包括日本籍员工在内的入职后的职业发展阶段和各阶段的具体职务内容
  • 自录用起超过1年从事实务研修的申请:要求提交研修计划,审查实务研修期间的合理性

入管厅在不予许可事例中,列有1件提交了雇佣理由书的申请。这是专门学校毕业的留学生提出的变更申请。理由书的内容是:在计划新开拓的海外事业领域,需要申请人担任口译人员。

入管要求提交成绩证明书和显示日语能力的资料。日语科目的成绩全部为C(3级评价中的最低一级),也没有提交显示日语能力的资料,结果为不予许可。

技人国的页面上有一条提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有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有可能受到不利处分。这是关于提交资料的提示。没有附上雇佣理由书时如何处理,在本次确认的入管厅资料中没有写明(截至2026年10月)。

为在留审查而进行的事实调查,由入管法第59条之2规定。入境审查官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文件。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劳资格Q&A”(日语)Q22、“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申请时的注意事项、“附件1(关于所允许的实务研修)”(日语)2・3、“附件3(事例)”(日语)3-2、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59条之2

雇佣理由书应写的项目

雇佣理由书应写的项目,要对应入管厅在《明确化》(明確化等について)中说明的条件来确定。项目的分法是本事务所的整理,不是入管厅指定的。

应写的项目(本事务所的整理)对应的入管厅的说明
公司的事业和录用的理由基于合同的活动,必须在日本合法进行,并且可以预见将持续进行
拟让其担任的业务内容自然科学・人文科学领域的业务,须是需要以学术素养为背景的一定水平以上的专业能力的活动。是否属于技人国,把居留期间内的活动作为整体来判断
本人的专业・经历与业务的关联主修的科目必须与拟从事的业务相关联(以学历满足条件的情况)
报酬须获得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得报酬同等额以上的报酬
入职初期的实务研修(如有)属于对日本籍的大学毕业员工等也同样实施的实务研修的一环,且把居留期间内的活动作为整体来看,不占居留期间的大部分时,在判断相当性的基础上予以认可
业务中使用的语言(主要运用语言能力从事对人业务等的情况)以申请人具有相当于CEFR・B2的语言能力为前提

业务的内容,不只写职种名称,还要写具体做什么。入管厅的不予许可事例中,有以业务量为理由的事例。

入管厅公布的不予许可事例(提到业务量的事例)
  • 在员工12人的公司从事会计管理和劳务管理:被认定为不能认可有足够的业务量作为主要活动来进行
  • 在大楼清扫公司从事手册的笔译:被认定为并非经常发生的业务,业务量不能认可

所学专业与业务的关联性如何看待,因毕业学校的种类而不同。各类学校的判断,在技人国的“所学专业与业务的关联性”中说明。对人业务所需的语言能力资料,整理在技人国的语言能力证明资料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日语。最终修订2026年4月。以下简称《明确化》)1(1)・1(2)・2(1)・2(3)、“附件1(关于所允许的实务研修)”(日语)1、“附件3(事例)”(日语)3-1・3-2、“附件4(运用语言能力的对人业务)”(日语)1

避免与申请书・雇佣合同书不一致的核对方法

雇佣理由书所写的内容,要与申请书和雇佣合同书所写的内容相同。按《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的规定,通过申请书各栏的记载和举证资料,确认是否属于技人国的活动等。

雇佣理由书所写的内容需核对的申请书栏目需核对的文件
业务的内容职种(職種)、活动内容详情(活動内容詳細)、职务上的地位(职务名称)(職務上の地位(役職名))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中的“应从事的业务内容”(従事すべき業務)
报酬的金额工资・报酬(税前支付额)(給与・報酬(税引き前の支払額))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中的工资
合同的期限、入职日预定工作期间(就労予定期間)、雇佣开始(入职)年月日(雇用開始(入社)年月日)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中的合同期限
学历、专业、职业经历最终学历(最終学歴)、专业・专门领域(専攻・専門分野)、职业经历(職歴)、实务经验年数(実務経験年数)履历书(简历)、毕业证明书、在职证明书
公司的资本金、销售额、员工人数资本金(資本金)、年销售额(最近年度)(年間売上高(直近年度))、员工人数(従業員数)登记事项证明书、决算文件的复印件、明确事业内容的资料

申请书的“工资・报酬”一栏有一条注记:不包括各种津贴(通勤・住房・抚养等)和具有实际费用补偿性质的款项。在雇佣理由书中写报酬时,要让金额的范围与之一致。

申请书的栏目写不下时,申请书的注意事项写明,应记载在附页上并附上。申请书(所属机构等填写用(所属機関等作成用))的末尾写有“以上记载内容与事实相符。”(以上の記載内容は事実と相違ありません。),并在此处记名所属机构的名称和代表人的姓名。

入管厅的不予许可事例中,有文件之间业务内容不一致的事例。申请的内容是在派遣处从事笔译・口译业务,但劳动者派遣合同书上的职务内容是“店铺员工”(店舗スタッフ)。入管向派遣处确认后,得到的说明是让其在零售店从事接客销售,结果为不予许可。

合同书各栏的写法,在技人国的雇佣合同书・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写法中说明。如果担心文件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可以通过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申请的相关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申请书、合同书和雇佣理由书的草案。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日英对照)申请人等填写用2、所属机构等填写用1・2、注意事项、“附件3(事例)”(日语)3-1、《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15节第1之4

雇佣理由书的结构示例(模板)

下面的结构是本事务所制作的示例。不是入管厅规定的格式。“〇〇”的部分和填写示例的内容都是虚构的。

雇佣理由书的结构示例(本事务所制作)
  • 制作日期、收件人、公司的所在地・名称・代表人的姓名
  • 标题(雇佣理由书)
  • 1 申请人:姓名、国籍・地区、出生年月日
  • 2 本公司的事业和录用的理由:事业的内容、所分配部门的工作、该业务需要人手的情况
  • 3 拟让其担任的业务:业务的内容、使用的知识和技术、各项业务的大致比例
  • 4 专业・经历与业务的关联:主修的科目和职业经历中,用于3的业务的部分
  • 5 报酬和劳动条件:报酬的金额、合同的期限、工作场所(与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内容相同)
  • 6 入职初期的实务研修(如有):期间、内容、日本籍员工也有同样的研修、研修后的业务
  • 7 业务中使用的语言(主要运用语言能力从事对人业务等的情况):使用的语言和使用的场合
3“拟让其担任的业务”的填写示例(虚构的内容)
  • 申请人将在本公司的〇〇部担任以下业务。
  • (1)与〇〇语圈客户之间的合同书・规格书的笔译(约占全部业务的〇成)
  • (2)在与客户的商务洽谈以及交货期・数量的协调中担任口译(约〇成)
  • (3)制作面向海外的产品资料(约〇成)
  • 以上都是运用在大学主修的〇〇学的知识以及〇〇语・日语能力的业务。

标题、收件人、篇幅都没有规定。认定、变更、更新的申请书的收件人,都是“致法务大臣”(法務大臣 殿)。

申请人的姓名,要与申请书的写法相同。申请书上有一条提示:持有有效护照时,按护照的身份事项页所示填写。

示例中的文字,请不要原样使用。要改写成贵公司实际的业务和本人实际的经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日英对照)、“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日英对照)、“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日英对照)

记载与事实不符时的规定

查明是提交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文件而获得许可时,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居留资格。根据是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也有罚则的规定。

规定内容根据(入管法)
取消居留资格查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入境许可的证印等时第22条之4第1款第2项
取消居留资格除上述情形外,查明通过提交・出示有不实记载的文件取得了入境许可的证印等时同款第3项
罚则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入境许可等而入境日本的人,或获得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等许可的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第70条第1款第2项之2
罚则以营利为目的,为上述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的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第74条之6

“入境许可的证印等”(上陸許可の証印等)包括伴随居留资格决定的入境许可,以及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等的许可。有多个时,指最近的一个。

作为第2项的例子,入管厅举出的是:打算从事单纯劳动的人,申告称将从事属于“技术”(技術)居留资格的活动。关于第3项,入管厅说明,不以使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为条件,也不要求申请人有故意。

公司制作的文件中,也包含对内容属实的确认。所属机构代表人相关申告书(参考格式)上写明,如果包含不属实的内容,有可能被判断为虚假申请。

申请的业务与入职后实际的业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技人国:让员工从事与申请不同的业务会怎样中说明。

出处: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22条之4、第70条、第74条之6、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所属机构代表人相关申告书(参考格式)”(日语)

常见问题

类别1・2的公司,也最好附上雇佣理由书吗?

并没有要求提交。入管厅表示,关于类别1・2,除申请书和证明类别的文件等以外,“原则上不需要”。入管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要求提交一览中没有的资料,这一点对任何类别都一样。

居留期间的更新,也需要雇佣理由书吗?

更新的提交资料一览中,也没有列出雇佣理由书。换工作到类别3・4的企业等之后的首次更新,一览中会加上明确活动内容等的资料等。

关于实务研修,入管厅的资料写明,更新时如果超出当初的预定继续从事,就要说明其情况。没有合理理由时,更新将不予认可。

可以用网上的范文或其他公司的雇佣理由书作底稿吗?

雇佣理由书没有规定格式。不过,如果以其他公司的文件作底稿,在留有与贵公司的业务或本人的经历不同的记载的状态下提交,就等于提交了与事实不符的文件。业务的内容、金额、与专业的对应关系,请对照申请书和雇佣合同书重新写。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日语)、“提交资料核对表(更新)”(日语)、“附件1(关于所允许的实务研修)”(日语)4

总结

技人国的雇佣理由书不是法令要求提交的文件,也没有列在入管厅的提交资料一览中。入管厅表示,在判断有必要更具体地确认业务内容时,有时会要求追加提交关于雇佣理由和职务内容的详细说明文等。这是针对认定和变更的申请所作的说明。

写的时候,请先确定申请书的“活动内容详情”“工资・报酬”等栏目和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的内容。在雇佣理由书中,把与之相同的内容,按事业和录用的理由、业务、与专业的关联、报酬、实务研修、业务中使用的语言的顺序写成文章。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有可能成为取消居留资格或罚则的对象。

参考资料

作者

日高 拓郎
日高 拓郎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代表。隶属千叶行政书士会(注册号 第25101585)。
曾在菲律宾的当地法人担任负责人,2023年创办株式会社Jeepney(注册支援机构)。2025年开设Jeepney行政书士事务所。

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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