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配偶签证,是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在日本生活所用的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通称。居留期间为5年、3年、1年、6个月中的一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对工作的限制,不适用于这一居留资格。
手续有3种:从海外把配偶接来日本、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更新居留期间。本文依据入管厅公布的资料和《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对适用对象、各项手续的所需材料、审查时间、居留期间作整体介绍。
目录
什么是配偶签证(日本人的配偶等)
配偶签证的正式名称是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其对象在入管法附表第二(別表第二)中规定为以下3类。
| 入管法规定的对象 | 入管厅列举的例子 |
|---|---|
| 日本人的配偶 | 日本人的丈夫或妻子 |
| 日本人的特别养子(特別養子) | 特别养子 |
| 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的人 | 亲生子女 |
以下说明日本人的配偶的情形。
入管法第19条限制工作范围的,是附表第一(別表第一)的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资格,不在这一限制的对象之内。
如果结婚对象不是日本人,而是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特別永住者),则适用另一种居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居留期间同样是5年、3年、1年、6个月。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19条第1款、附表第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语)、“居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日语)
属于对象的“配偶”的范围
对象是法律上的婚姻仍在持续、并且具有夫妻共同生活实质的人。
入管法附表第二只写了“日本人的配偶”。范围如何理解,写在面向入管职员的文件《入国・在留审查要领》中。
- 指现在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人。对方已经死亡的人、已经离婚的人不包括在内
- 必须在双方的国籍国都在法律上处于夫妻关系、被认可为配偶,并且在日本也是被当作配偶对待的人。因此,事实婚配偶(内缘配偶)不被认可
- 即使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成立,如果不具备同居、互相协助、互相扶助、经营社会一般观念上的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婚姻的实质,就不被认定为符合居留资格
- 要称得上经营社会一般观念上的夫妻共同生活,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则需要同居生活
同一份文件中,还有一项写的是申请人(外国人本人)与日本人配偶分居时如何处理。不过,在公开的文件中,这部分内容被涂黑,无法阅读。
婚姻是否具有实质,由入管根据提问书(質問書)、能确认夫妻间交流情况的资料等提交资料来判断。
收入标准是否已公布
需要多少收入这一金额标准,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中没有写明(截至2026年10月)。提交资料一览中列出的是“证明在日本滞留费用的资料”。
变更和更新的审查中考虑的事项,列在入管厅的指南中。其中之一是没有成为公共负担,并且今后也有望过上稳定的生活。这一点只要以家庭为单位得到认可即可。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附表第二、《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28节、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属于配偶的情形)”(日语)
手续有3种:接来日本、变更、更新
适用哪一种手续,取决于外国人配偶现在在哪里、持有哪一种居留资格。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从海外接来日本)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
|---|---|---|---|
| 对象 | 希望以这一居留资格新入境日本的人 | 已经以其他居留资格在日本滞留的人 | 以这一居留资格继续滞留的人 |
| 申请时间 | 入境之前,留出充裕时间 | 自发生变更事由时起,至居留期间的届满日为止 | 至居留期间的届满日为止(持有6个月以上居留期间的人,自届满的3个月前起) |
| 提交地点 | 管辖预定居住地或担任代理人的亲属住址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 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 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
| 标准处理时间 | 1个月至3个月 | 1个月至2个月 | 2周至1个月 |
| 手续费 | 不收取 | 获得许可时收取 | 获得许可时收取 |
3种手续都可以在线申请。
变更和更新的手续费,取决于申请方式(窗口或在线)和所许可的居留期间的长短。金额整理在居留资格手续费的修订中。
无法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种手续的人,可以通过配偶签证咨询,由我们与您一起确认情况。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日语)、“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4
从海外把配偶接来日本时(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要把在海外的配偶接来日本时,可以由日本人配偶担任代理人,申请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准备进入日本的外国人在入境之前,预先就其符合入境条件一事取得证明的文件。
- 由外国人本人或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与日本人结婚后入境的,由日本人配偶担任代理人
- 证明书交付后,在设于海外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驻外使领馆)出示证明书,办理签证(査証)的签发
- 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来日本,在抵达的机场等处提出入境申请(上陸の申請)(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仅持有证明书并不能入境。入管厅提示,务必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签发。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条之2、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3、Q5、Q6
在日本的人办理变更、更新时
住在日本的外国人配偶,由本人向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请。由已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获准代办申请的行政书士等代为提交时,本人也必须正在日本滞留。
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
入管厅提示,不再从事原居留资格的活动、身份关系已经发生变更的,请尽快申请。
从短期滞留(短期滞在)变更,除非基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否则不予许可(入管法第20条第3款)。入管厅说明的办理方式,在从短期滞留变更为配偶签证中介绍。
更新居留期间
更新可以自居留期间届满的3个月前起申请(持有6个月以上居留期间的人)。
入管厅提示,持有在留卡的人希望在居留期间内获得许可的,请尽量在届满的3个月前至45天前提出申请。这是因为,如果过了届满日审查仍在继续,个人编号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和存款账户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海外滞留期间赶上更新时间的人,请参阅配偶签证的更新能否在海外滞留期间办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属于配偶的情形)”(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日语)、“关于希望在居留期间内获得变更或更新许可的情形”(日语)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入管厅按手续分别列出了一览。变更与认定申请大致相同,而更新的一览中没有结婚证明书、提问书和交流的资料。一览中没有的资料,在审查中也可能被要求提交。
| 材料 | 认定申请 | 变更 | 更新 |
|---|---|---|---|
| 申请书(各手续的表格) | ○ | ○ | ○ |
| 证件照 1张 | ○ | ○ | ○ |
| 日本人配偶的户籍誊本(戸籍謄本。全部事项证明书) | ○ | ○ | ○ |
| 申请人国籍国的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书 | ○ | ○ | — |
| 证明在日本滞留费用的资料 | ○ | ○ | ○ |
| 日本人配偶的身元保证书(身元保証書。担保书) | ○ | ○ | ○ |
| 记载日本人配偶全体家庭成员的住民票抄本(住民票の写し) | ○ | ○ | ○ |
| 提问书 | ○ | ○ | — |
| 能确认夫妻间交流情况的资料(生活照2至3张等) | ○ | ○ | — |
| 回邮信封 | ○ | — | — |
| 出示护照和在留卡 | — | ○ | ○ |
- 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提交出具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
- 外语的文件,要附上日语翻译
- 户籍誊本要提交记载有与申请人结婚事实的。如果没有记载,认定申请和变更时还要提交结婚登记受理证明书(婚姻届出受理証明書)
- 滞留费用的资料,是负担费用的人最近1年的住民税课税(非课税)证明书(課税(非課税)証明書)和纳税证明书(納税証明書)。入境后不久或因搬家等原因无法用这些证明时,提交存折复印件、预定雇用证明书等
- 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一览中没有的资料
提问书
提问书是认定申请和变更时提交的共8页的文件。填写从认识至结婚的经过、夫妻之间交流使用的语言、婚史、来日本和前往对方国家的时间、亲戚等,由日本人配偶(提问书中所说的“配偶”)签名。
表格中写明,如果查明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有可能不利于对申请人的审查,也有可能被追究罪责。
身元保证书
身元保证书,是身元保证人(身元保証人。担保人)就申请人的滞留费用、回国旅费、遵守法令这3项向法务大臣作出保证的文件。入管厅表示,身元保证人请由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担任。
入管厅说明,所保证的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可以说是课以道义责任。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属于配偶的情形)”(日语)所载的提交资料一览、提问书、身元保证书,“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3
审查所需的时间
“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审查,全国平均为认定申请106.5天、变更57.4天、更新45.2天(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手续 | 到作出处分为止的平均天数 | 其中到审查结束为止的天数 | 标准处理时间 |
|---|---|---|---|
| 认定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 | 106.5天 | — | 1个月至3个月 |
| 变更 | 57.4天 | 47.3天 | 1个月至2个月 |
| 更新 | 45.2天 | 33.2天 | 2周至1个月 |
平均天数统计的是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是从受理申请到许可(认定申请为交付)为止的天数。被要求补交资料的,到提交为止的天数也包括在内。不予许可的申请和撤回的申请不包括在内。
变更和更新的“到作出处分为止”,计算到在入管被告知许可的那一天。标准处理时间是入管厅不分居留资格、按手续分别公布的时间。
认定申请的平均天数超过了标准处理时间的上限3个月。已经确定希望入境日期的人,请从那一天倒推,决定申请的时间。本事务所在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申请的案例,整理在配偶签证的认定申请需要几个月?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日语)
居留期间为5年、3年、1年、6个月
居留期间在审查中决定为5年、3年、1年、6个月中的某一种。这4种期间规定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入管法施行規則)的附表第二中。
选择哪一种期间的运用方式,写在《入国・在留审查要领》中。以下是有关日本人的配偶的运用方式。
- 申请人履行了入管法上的申报(住址申报等)义务
- 履行了各项公共义务
- 有学龄期子女的父母,其子女在小学或初中(包括国际学校等)上学
- 主要生计维持者履行了纳税义务
- 婚姻以及基于配偶身份的生活有望持续(仅限于婚后同居期间超过3年的情形)
1至3在入境时决定居留期间之际不适用
同一份文件写明,对于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要结合犯罪和刑事处分的内容等,研究是否准予居留以及居留期间。其后的项目,在公开的文件中被涂黑。这并不意味着满足这5项就一定是5年。
- 3年(符合以下任一项)
- 5年、1年、6个月都不符合- 原为5年的人,更新时不符合上述1至4中的某一项,但生活有望持续
- 1年(符合以下任一项)
- 原为3年的人,更新时不符合上述1至4中的某一项- 从婚姻的相关情况来看,需要每年确认1次生活的持续性- 从居留状况等来看,需要每年确认1次该状况- 预定滞留期间超过6个月、在1年以内
- 6个月(符合以下任一项)
- 正在进行离婚调停或离婚诉讼(夫妻双方都无意继续婚姻、预计不会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已明确表示离婚的意思- 预定滞留期间在6个月以下
日本人的配偶,在永住许可所需的居留年数上有特例。所需的婚姻期间和在日本居留的年数,因申请时间而不同。整理在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内容中。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附表第二、《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28节、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第3
常见问题
因为先在日本办理了结婚登记,对方国家不出具结婚证明书。该怎么办?
把无法提交结婚证明书的原因写在格式不限的书面文件中提交。这是入管厅在Q&A(Q51)中给出的方法。
夫妻双方都住在海外。日本人配偶不在日本,也能申请把配偶接来日本吗?
只要由住在日本的亲属担任代理人,申请本身是可以提出的。入管法施行规则规定,“日本人的配偶等”的代理人为“居住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本邦に居住する本人の親族)(附表第四)。
另一方面,提交资料一览把身元保证人写为“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施行规则也把提交资料规定为“居住在日本的该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本邦に居住する当該日本人の身元保証書)(附表第三)。日本人配偶住在海外时身元保证书和住民票如何处理,一览和Q&A中都没有写(截至2026年10月)。
离婚或配偶死去后,居留资格会怎样?
离婚或配偶死去时,有义务在14天以内向入管厅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除申报之外,如果持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而居留,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居留资格。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7项)。
入管厅公布了不予取消的主要事例,如因家庭暴力(DV)而暂时避难的情形、正在离婚调停或离婚诉讼中的情形等。是否取消,根据个别情况判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日语)、“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关于有正当理由不从事作为具有配偶身份者的活动等情形下不取消居留资格的具体事例”(日语)
总结
配偶签证是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的通称。对象是法律上的婚姻仍在持续、并且具有夫妻共同生活实质的人。
手续有3种:从海外接来日本(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更新居留期间。全国平均的审查天数为认定申请106.5天、变更57.4天、更新45.2天(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首先,请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种手续。然后,在入管厅的提交资料一览中确认所需材料,并从希望入境的日期或居留期间的届满日倒推,决定申请的时间。
参考资料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条之2、第19条、第19条之16、第20条、第21条、第22条之4、附表第二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是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语。提交资料一览、提问书、身元保证书)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交付或许可的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希望在居留期间内获得变更或更新许可的情形”(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3至Q6、Q51、Q53、Q55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2008年3月制定,最近一次修订为2026年6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
- 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关于有正当理由不从事作为具有配偶身份者的活动等情形下不取消居留资格的具体事例”(日语。2012年7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相关指南(2026年10月1日修订)”(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居留资格”第2章第28节(公开的文件。未在入管厅网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