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申请配偶签证(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时,结婚的经过要写在入管厅的表格“提问书”(質問書)中,列出年月日,并尽可能详细地填写。“理由书”(理由書)和“结婚经过说明书”(結婚経緯説明書)不在入管厅的提交资料一览中。它们是提问书的栏内写不下时,自愿附上的附页。
本文说明提问书询问什么、经过一栏和附页的写法、附上的资料,以及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时的规定。
目录
理由书、结婚经过说明书是否必须提交
入管厅要求提交的是“提问书”。理由书和结婚经过说明书,是申请方自愿附上的附页。
提问书是按照入管厅的表格,回答结婚的经过、夫妻交流使用的语言等事项的文件。它列在入管厅“日本人的配偶等”的提交资料一览中,表格的标题是“提问书(认定・变更用)”(質問書(認定・変更用))。
| 申请的种类 | 提问书 | 能确认夫妻间交流情况的资料 |
|---|---|---|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新入境) | 1份 | 列在一览中 |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 | 1份 | 列在一览中 |
|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不在一览中 | 不在一览中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是让准备进入日本的外国人在入境之前,事先获得其符合入境条件之证明的文件。入管厅提醒,提交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有可能出现审查大幅延迟或受到不利处分(不利益処分)的情况。
名为“理由书”“结婚经过说明书”的文件,不在这份一览中。附页的依据,是提问书经过一栏中的这句话:“如果行数不够,可以使用适当的纸张来填写”(行数が足りないときは,適宜の用紙を使用し記載していただいて結構です)。
| 提问书 | 理由书、结婚经过说明书(附页) | |
|---|---|---|
| 入管厅的提交资料一览 | 有 | 没有 |
| 表格 | 入管厅的表格(共8页) | 提问书写的是“适当的纸张” |
| 签名 | 有配偶签名的栏 | 入管厅的网页和提问书均无记载 |
入管厅网页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一栏中,有表格已于2017年6月6日修订的注记。该注记要求以新的表格提交。
本事务所把提问书的栏内写不下的内容整理成附页,以“结婚经过说明书・理由书”(結婚経緯説明書・理由書)为题附上。栏内写得下时,即使没有附页,一览中的资料也是齐全的。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语)、“提问书”(日语)、“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
申请的整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已整理在配偶签证的全貌中。
提问书询问什么
提问书共8页,有12个项目。回答并签名的,是与申请人结婚的配偶。
按照表格的说明,配偶是“与申请人有婚姻关系的日本人或外国人”。在“日本人的配偶等”的申请中,指的是日本人配偶。
| 编号 | 项目(表格的原文) | 主要填写栏 |
|---|---|---|
| 1 | 请填写各自的身份事项。 | 申请人的国籍・地区和姓名。配偶的姓名、国籍・地区、家庭(地址、有无同居者、房租等)、单位(公司名称、职务内容、就职年月日等) |
| 2 | 询问从认识至结婚的经过。 | 初次认识的时间和场所、至办理结婚登记为止的经过、有无介绍人等 |
| 3 | 询问夫妻之间的交流使用什么语言。 | 日常交流使用的语言、各自的母语、对对方母语的理解程度、申请人学日语的时间和方法、语言不通时的沟通方法 |
| 4 | 如果是在日本国内结婚的,请填写办理结婚手续时的证人2名。 | 证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
| 5 | 如果举办了结婚仪式(婚礼),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和场所等信息。 | 年月日、场所、出席人员 |
| 6 | 询问婚史。 | 申请人和配偶各自是初婚还是再婚,再婚的是第几次,上次婚姻的期间,是离婚还是配偶死去 |
| 7 | 如果申请人(对方)之前来过日本,请填写次数和时间。 | 次数、时间、来日目的 |
| 8 | 如果配偶(您)之前去过申请人的祖国,请填写次数和时间。 | 从认识至结婚、结婚后各自的次数和时间 |
| 9 | 申请人有没有被日本强制遣返过(也包括离境令)? | 有无、次数 |
| 10 | 询问在9填写了“曾经被强制遣返过”的申请人。 | 违反内容、出境的年月日和机场名称、当时护照上的姓名等与这次是否相同、强制遣返之前夫妻同居的期间和地址 |
| 11 | 请填写申请人(对方)与配偶(您)的亲戚。 | 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姓名、地址等 |
| 12 | 亲戚中有谁知道这次结婚吗? | 丈夫方、妻子方分别给符合的亲属打○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问书”(日语。认定・变更用)
“从认识至结婚的经过”一栏要写的内容
表格要求的是:把从初次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为止的经过,列出年月日,尽可能详细地写出来。
② 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从初次认识(如果是经介绍认识的,从介绍的经过开始)至办理结婚登记为止的经过,并列出具体的年月日。
表格的开头也有指示,要求填写的部分“尽可能具体和详细”(できるだけ具体的に,かつ詳しく)地写。经人介绍认识的,从被介绍的经过开始写。在这一栏之前,有作为①填写初次认识的年月日和场所的栏。
本事务所请夫妻填写这一栏和附页时,按以下项目的顺序整理。能写到具体日期的就写到日期,想不起来的日期不靠推测来填。
- 相识:何时、何地、如何相识。有介绍人的,写明其经过
- 开始交往:契机。分隔两地生活的,写明当时的情况
- 介绍给亲属:向双方家人告知的时间和情况
- 求婚:何时、何地、在怎样的情况下
- 结婚登记(婚姻の届出):办理登记的机关和日期
- 2023年4月15日 经配偶大学时代的朋友A介绍,在东京都内的餐厅初次见面
- 2023年6月10日 开始交往
- 2024年1月3日 把申请人介绍给配偶的父母
- 2024年8月20日 在○○市役所办理了结婚登记
经介绍认识的,还要填写介绍人一栏
经过一栏之后,有回答有无介绍人的栏。选“有”时要填写的内容如下。
- 介绍人的国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号码(如果是外国人,还有在留卡号码)
- 介绍的年月日、场所、方法(照片、电话、见面、E-mail、其他)
- 介绍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介绍人与配偶的关系
如果是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的,在姓名栏填写公司名称。关于与介绍人的关系,有这样的提示:“不能简单地填写朋友和熟人,请详细填写具体的关系”(単に友人・知人と記載するのではなく,どのような関係か詳しく記載してください)。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问书”(日语)2(1)、(2)
附上附页(理由书、结婚经过说明书)时的写法
附页是提问书栏内内容的延续,因此日期、场所、人名要与提问书及其他提交资料保持一致。
如果有出入,就意味着其中一方与事实不符。提问书中填写的来日以及前往申请人祖国的时间(项目7、8),先用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核对后再写,日期就能与附页一致。
附页的格式、页数、签名,入管厅的提交资料网页和提问书中都没有写明(截至2026年10月)。本事务所的做法如下。
- 用A4纸制作,由申请人和日本人配偶双方签名
- 篇幅以A4纸2至4页左右为大致标准
- 先把“何时、何地、与谁、做了什么”逐条列出
- 留有照片或记录的事情,优先详细地写
- 最后,用申请人本人的话,写上希望在日本过怎样的生活
委托本事务所时,我们请夫妻把事实逐条列出。附页方面,整理成文章的工作由行政书士进行。提问书由日本人配偶本人填写并签名。
用外语写的附页,要附上日语翻译。入管厅要求,提交资料以外语作成时,应附上译文(日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语)申请时的注意事项、“提问书”(日语)
照片等资料要附上什么
入管厅作为“能确认夫妻间交流情况的资料”(夫婦間の交流が確認できる資料)列举的,是生活照,以及社交媒体(SNS)记录、通话记录。
| 资料 | 入管厅网页的记载 |
|---|---|
| 生活照 | “两人合影、能清楚确认容貌的照片。经App加工的不可。”2至3张 |
| 其他 | 作为“以下资料中能够提交的”,列有SNS记录、通话记录 |
照片为2至3张(网页写作“2~3葉”),经App加工的不能使用。SNS记录和通话记录,写的是“能够提交的”。
提问书的经过一栏中,也有一句关于资料的话。内容是:“还可以附上能说明情况的照片和信件,以及打国际电话的证明材料”(説明に関連する写真・手紙や国際電話の利用などを証明するものを添付されても結構です)。
在本事务所,如果手头有与经过说明中提到的事情相对应的资料,我们会请您做好准备,以便一并提交。例如婚礼、旅行、家庭聚会的照片,聊天软件的往来记录,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等。
提交的资料原则上不予退还。难以再次取得的原件,要在申请时提出希望退还。在审查过程中,入管也有可能要求提交网页上没有列出的资料。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语)、“提问书”(日语)2(1)
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时的规定
提问书明确写道:如果查明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有可能在审查中受到不利对待,也有可能被追究罪责。
如果查明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则有可能不利于对申请人的审查,并有可能追究您的罪责。因此在提交前,请确认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亲自签名。
内容相同的提示,在开头和签名栏下方共有2处。提问书没有写明指的是哪部法律的规定。本事务所把相关的入管法规定整理如下。
| 种类 | 入管法的规定 | 条文 |
|---|---|---|
| 取消居留资格(在留資格の取消し) | 查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境许可的证印等时,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居留资格 | 第22条之4第1款第2项 |
| 取消居留资格 | 查明通过提交记载不实内容的文件取得入境许可的证印等时,也可以取消 | 同款第3项 |
| 罚则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境许可等而入境的人,或者取得居留资格变更等许可的人,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 第70条第1款第2项之2 |
| 罚则 | 以营利为目的,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人,处同样的刑罚 | 第74条之6 |
“入境许可的证印等”,除入境时的入境许可(上陸許可)外,还包括居留资格变更等许可。入管厅说明,第3项不以采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要件,也不要求申请人存在故意。
入管在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或许可居留资格变更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入境审查官为调查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询问,并要求出示文件(入管法第59条之2)。
婚史、被强制遣返(退去強制)的经历等难以下笔的事实,也要按照提问书的项目填写。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22条之4、第59条之2、第70条、第74条之6,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提问书”(日语)
在意经人介绍、交往时间、年龄差等情况时
关于年龄差和交往时间长短的标准,入管厅的提交资料网页和提问书中都没有写明(截至2026年10月)。
提问书询问的是事实。有在意的情况时,把与该情况相关的项目,按照表格的指示具体地写出来。
| 在意的情况 | 提问书的项目 | 表格要求的写法 |
|---|---|---|
| 经介绍认识(包括婚姻介绍所) | 2(1)、2(2) | 从介绍的经过开始写。与介绍人的关系要“详细填写具体的关系” |
| 交往时间短、见面次数少 | 2(1)、7、8 | 写经过时“列出具体的年月日”。填写来日以及前往申请人祖国的次数和时间 |
| 语言不能充分沟通 | 3 | 从4个选项中选择理解的程度。语言不通时,填写沟通的方法和翻译 |
| 再婚 | 6 | 填写是第几次结婚、上次婚姻的期间、是离婚还是配偶死去 |
| 没有举办婚礼 | 5 | 这是“如果举办了”结婚仪式(婚礼)的人填写的栏 |
| 曾经被强制遣返过 | 9、10 | 填写违反内容、出境的年月日和机场名称等 |
提问书中没有直接询问年龄差的项目。
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认定,要以“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居留资格居留,仅仅处于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系是不够的。也就是说,在日本将要从事的活动,必须属于作为具有日本人配偶身份者的活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7日判决)。
面向入管职员的文件《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也写明,婚姻具有实质这一点,根据提交的资料等来判断。其中也有关于提问书和“有关交往、交流的举证资料”(交際・交流に関する立証資料)的项目,但在经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的文件中,内容被涂黑,无法阅读。
因此,无法根据公布的资料给出“这样写就能获得许可”的写法。不知道如何说明自身情况的人,可以通过配偶签证申请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提问书和附页中写什么。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问书”(日语)、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2002年10月17日判决”(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28节
夫妻住在海外时,附页中增加的项目
夫妻住在海外、今后要搬到日本的,本事务所会在附页中增加以下项目。这些并不是入管厅作为项目列举的内容,而是本事务所的整理。
| 项目 | 填写内容 |
|---|---|
| 在日本的生活 | 曾在日本一起生活过的,写明那段时期的住房、工作、日常 |
| 出国的经过 | 离开日本移居海外的理由。是结婚后出国,还是交往期间出国 |
| 在海外的生活 | 住房(与谁、住在哪里)、各自的工作、家庭内使用的语言、与双方家人的往来 |
| 决定回日本的经过 | 开始商量移居日本的契机,以及夫妻是如何决定的 |
| 来日后的计划 | 住房(在谁的名下、同住的人是谁)、生活费、申请人的工作或日语学习计划 |
提问书的经过一栏询问的,是至办理结婚登记为止的经过。结婚后在海外生活的时期,不会出现在这一栏中。本事务所把附页的后半部分作为“理由书”,写移居日本的理由和来日后的计划。
来日后的生活费,也与入管厅的提交资料有关。证明滞留费用的资料,是负担滞留费用的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課税(非課税)証明書)和纳税证明书(納税証明書)。因入境后不久或搬迁等原因无法使用这些证明书时,按说明应提交以下资料等。
- 存折复印件
- 预定雇用证明书或录用内定通知书(日本的公司出具的)
- 与上述相当的资料
在附页中写来日后的工作计划时,内容要与这些资料保持一致。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语)、“提问书”(日语)
常见问题
提问书可以使用外语版的表格吗?
入管厅除日语外,还刊载了10种语言的提问书。分别是英语、中文(简体字、繁体字)、韩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他加禄语、越南语、泰语、印度尼西亚语。
可以使用外语版的提问书。同一网页要求,提交资料以外语作成时应附上译文(日语)。外语版的提问书是否需要译文,网页上没有写明(截至2026年10月)。
更新居留期间时,也要提交提问书吗?
入管厅网页上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提交资料中,没有列出提问书。能确认夫妻间交流情况的资料,也不在更新的一览中。
不过,网页上写明,在审查过程中,有可能要求提交网页上没有列出的资料。
永住者的配偶,也是同一份提问书吗?
是同一份表格。入管厅“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的提交资料一览中,也列有同一份提问书(认定・变更用)。
总结
结婚的经过,要写在入管厅的表格“提问书”中,把从初次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为止的经过,列出年月日写出来。理由书和结婚经过说明书不在提交资料一览中,是栏内写不下时自愿附上的附页。
填写的内容仅限于事实,提问书、附页和其他提交资料中的日期、场所要保持一致。请先试着把从相识到结婚登记的事情,连同日期逐条列出。在留有照片或记录的事情上做好标记,选择要附上的资料就会更容易。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语。提交资料一览、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问书”(日语。认定・变更用。入管厅的网页上有“2017年6月6日修订表格”的注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取消居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22条之4、第59条之2、第70条、第74条之6
- 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2002年10月17日判决”(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居留资格”第2章第28节(公开的文件。入管厅的网站上未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