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从短期滞留(短期滞在)变更为配偶签证(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原则上不可以。入管法规定,以短期滞留在日本居留的人申请变更居留资格的,除非基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の事情),否则不予许可。
即使在日本期间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获得交付,仅凭这一点也不构成特别情况。本文在已公布的范围内确认变更的条件,并说明入管厅提示的办理方式。
能否从短期滞留变更为配偶签证
从短期滞留变更居留资格,除基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的情形外,不予许可。依据是入管法第20条第3款的但书。
短期滞留是为了旅游、探亲等目的,只在日本短期停留的人的居留资格。居留期间为90天、30天或15天(法务大臣在不超过90天的范围内个别指定天数时,为该期间)。
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时,在有“足以认定变更适当的相当理由”(変更を適当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的情况下,法务大臣可以许可。从短期滞留变更时,在此之上还要加上“不得已的特别情况”这一条件。
入管厅也答复说,从短期滞留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原則として認められません)。对于希望在日本中长期居住的人,入管厅提示应申请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20条第3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5、“居留资格‘短期滞留’”(日语)
什么情况属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
具体说明哪些情况属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的资料,并未公布(截至2026年10月)。无论是入管法,还是入管厅的“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在留資格の変更、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2026年6月最终修订),都没有写明从短期滞留变更的标准。
供入管职员使用的文件《入国・在留审查要领》(入国・在留審査要領)中,有一个项目列举了存在特别情况的情形。但是,在经信息公开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中,列举的内容被涂黑,无法阅读。
已公布的是以下2点。
- 从短期滞留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
- 仅仅是在日本居留期间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获得交付,并不构成不得已的特别情况
与日本人结婚是否属于特别情况,其标准在公布的资料中也没有说明。是否许可,由法务大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个别判断。
以前来本事务所咨询的人当中,有人过去曾获准从短期滞留变更为“日本人的配偶等”。这不是本事务所经办的申请,也不代表现在的处理方式。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5、“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0编第4章第2节、第12编第2章第28节
在日本期间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获得交付时
即使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日本期间获得交付,也不能仅以此为理由从短期滞留变更。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打算进入日本的外国人在入境之前,预先取得证明、表明自己符合入境条件的文件。入管厅的Q&A(Q55)中有如下(注)。
(注)仅仅是在日本居留期间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获得交付,并不构成不得已的特别情况。(原文:単に本邦に在留中に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が交付されたことをもって、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の事情に該当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意思是,并不能得出“证明书已经交付,所以可以留在日本直接变更”的结论。关于这条(注),入管厅曾以2026年3月26日的通知告知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日本行政書士会連合会):将从明确处理方式的角度予以补充。
交付的证明书,用于在海外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驻外使领馆,在外公館)申请签证(査証)。入管厅提示,仅持有证明书并不能入境,务必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取得签证。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Q55、“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
入管厅提示的办理方式
作为配偶在日本居住的入口,是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它与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的区别如下。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
|---|---|---|
| 对象 | 希望进入日本的外国人 | 持有居留资格、身在日本的外国人 |
| 依据 | 入管法第7条之2 | 入管法第20条 |
| 短期滞留的人 | 入管厅提示的方法 | 原则上不予认可 |
| 标准处理时间 | 1个月至3个月 | 1个月至2个月 |
| 手续费 | 不需要 | 获得许可时需要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
变更获得许可时的手续费,因获准的居留期间而不同。金额整理在居留资格手续费的调整一文中。
使用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入境的流程
- 外国人本人或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交付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与日本人结婚后入境的,由日本人配偶担任代理人,向管辖其住址的官署申请
- 证明书交付后,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出示证明书,取得签证
- 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来日本,提出入境申请(上陸の申請)(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从受理申请到交付的全国平均为106.5天(2026年7月交付的申请)。入管厅提示,请留出充裕时间提出申请,以便在入境之前取得交付。
本事务所经办的申请中,也有在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到交付为止用了半年左右的例子。详情整理在配偶签证的认定申请需要几个月?一文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3至Q6、“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审查期间以短期滞留探望配偶时
在等待审查期间以短期滞留来日本时,目标也不是变更,而是出境后取得签证。
本事务所经办的案件中,也有夫妻为防备审查时间拉长而制定了如下计划。
- 先提出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
- 等待审查期间,为探望配偶,以短期滞留暂时来日本(不属于免签对象的国家和地区的人,需要短期滞留的签证)
- 证明书交付后,在居留期间内出境,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取得签证
- 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以“日本人的配偶等”入境
以短期滞留来日本,是为了探亲等短期滞留的活动。在申请签证和入境审查时,要如实说明来访的目的和停留的安排。即使正在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短期滞留的签证和入境也不一定会获得认可。入管的审查要领中,写有从一开始就以长期停留为目的的人前来咨询能否以短期滞留入境时的应对方式。内容是:指导其取得与入境目的相符的签证(包括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 不交付在留卡(入管法第19条之3)
- 除出差等短期商务外,原则上不能工作
- 居留期间的更新,原则上在有人道上确属不得已的情况或与此相当的特别情况时予以认可(入管厅举的例子:需要治疗疾病的情形)
- 再入境许可原则上不予许可,也不属于视同再入境许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的对象。一旦出境,下一次就是新的入境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7、Q31、Q62、“居留资格‘短期滞留’”(日语)、《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2编第2章第20节
已有希望入境日期的人,可以通过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咨询,与我们一起确认申请的时间和来日本的计划。
常见问题
居留期间为15天或30天的短期滞留,也可以申请变更吗?
可以申请的期间的规定,不因居留期间的长短而改变。即从发生变更事由之时起,到居留期间的届满日为止。许可需要“不得已的特别情况”这一点也相同。
出现差别的是审查期间的处理。在居留期间内申请变更的人,即使到届满日仍没有结果,也可以居留到结果出来之时,或自届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时,以两者中较早的为准。居留期间在30天以下的人,被排除在这一对象之外(入管法第20条第6款)。
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等”之类的其他居留资格,也一样吗?
一样。入管法第20条第3款的但书,没有限定变更后的居留资格。无论变更为哪一种居留资格,都需要“不得已的特别情况”。
总结
从短期滞留变更为配偶签证,除基于“不得已的特别情况”的情形外,不予许可。具体说明哪些情况属于这一情形的资料并未公布,仅仅是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日本期间获得交付,并不构成特别情况。
入管厅提示的方法是:取得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取得签证后入境。已经确定希望入境日期的人,从那一天倒推,先决定提出交付申请的时间,会更容易制定计划。
参考资料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日语)第7条之2、第19条之3、第20条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6条之2、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3至Q7、Q31、Q55、Q62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短期滞留’”(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日语。2008年3月制定,2026年6月最终修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审查处理时间”(日语。2026年7月获批的申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国・在留审查要领》第10编“在留审查”、第12编“居留资格”(公开的文件。入管厅的网站上没有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