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撰写。
配偶签证(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身元保证人(身元保証人,即担保人),是向法务大臣承诺外国人配偶的滞留费用、回国旅费和遵守法令的人。身元保证人由住在日本的日本人配偶担任。
入管厅说明,这项承诺对身元保证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本文说明由谁担任、保证什么、与民法上的保证人有何不同、收入方面的资料,以及更新时如何处理。
身元保证人是做什么的人
身元保证人是向法务大臣承诺为外国人提供经济保证、并进行使其遵守法令的生活指导的人。入管厅在Q&A中作了如下说明。
入管法上的身元保证人,是指为使外国人能够在日本稳定且持续地达成预定的入境目的,向法务大臣承诺将根据需要对该外国人提供经济保证并进行遵守法令等生活指导的人。
这项承诺通过名为“身元保证书”(身元保証書,即担保书)的1页文件作出。收件人是法务大臣,在“就上述人员在日本的居留,本人保证下列事项”(上記の者の本邦在留に関し、下記の事項について保証いたします)这句话下面,列有3个事项。
- 滞留费用
- 回国旅费
- 遵守法令
身元保证人要填写的是:姓名(亲笔)、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各自的电话号码、国籍・地区(居留资格、期间)、与被保证人的关系。表格上没有盖章栏。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3、“身元保证书”(日语。各项申请通用,永住许可申请除外)
由谁担任身元保证人
配偶签证的身元保证人,由住在日本的日本人配偶担任。入管厅的提交资料页面把这份文件称为“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配偶者(日本人)の身元保証書),并写明如下。
身元保证人须由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担任。
法务省令(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日语为“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也是一样。该规则把“居住在日本的该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本邦に居住する当該日本人の身元保証書)列为申请人是日本人的配偶时应提交的资料(附表第三、附表第三之七)。
无论哪一种申请,身元保证书都在提交资料之列。
| 申请的种类 | 什么时候提出 | 身元保证书 |
|---|---|---|
|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 | 从海外新入境日本时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 |
|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已在日本的人从其他居留资格变更时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 |
| 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继续以配偶签证居留时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时)”(日语)、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附表第三、附表第三之七
日本人配偶住在海外时由谁担任身元保证人,入管厅的页面上没有写明(截至2026年10月)。办理方法在夫妻双方住在海外时的配偶签证申请一文中说明。
各类申请的流程,整理在什么是配偶签证?中。
申请人是日本人的亲生子女或特别养子时
同样是“日本人的配偶等”,申请人是日本人的亲生子女或特别养子(特別養子)时,身元保证人有所不同。入管厅的页面就变更和更新的申请写明:“身元保证人须由居住在日本的日本人(申请人的父母或养父母)等担任”(身元保証人には、日本に居住する日本人の方(申請人の親又は養親)等にな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亲生子女或特别养子时)”(日语)
如果没能履行承诺,会被要求付钱吗
入管厅说明,身元保证书上的保证事项对身元保证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Q&A的原文如下。
关于身元保证书的性质,向法务大臣承诺的保证事项对身元保证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不履行保证事项,当局也仅限于指导其履行承诺;但在这种情况下,会被认为没有充分尽到身元保证人的责任,在此后的入境、居留申请中被视为欠缺作为身元保证人的适格性等,从而失去社会信用,因此可以说是课以所谓的道义责任。
换个说法,就是以下3点。
- 保证事项对身元保证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 即使不履行保证事项,入管也仅限于指导其履行承诺
- 不过,在此后的入境、居留申请中,有时会被视为欠缺作为身元保证人的适格性
入管厅把这表述为“所谓的道义责任”(いわば道義的責任)。这并不是说完全没有责任。
身元保证书是写给法务大臣的文件。是否为外国人配偶的借款或房租担任保证人,取决于是否与出借人、出租人等订立保证合同,是另一回事。本段是本事务所根据表格和下一节的条文得出的理解。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3
与民法上的保证人有什么不同
民法上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本人不支付时,负有代为支付的责任。这与入管厅所说明的身元保证人的责任,性质不同。
| 配偶签证的身元保证人 | 民法上的保证人 | 雇佣关系中的身元保证人 | |
|---|---|---|---|
| 承诺的对象 | 法务大臣 | 债权人(出借钱款的人等) | 雇主(工作单位) |
| 内容 | 滞留费用、回国旅费、遵守法令 | 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 | 赔偿雇主因雇员的行为所受的损害 |
| 法律上的强制力 | 没有(入管厅Q&A) | 有(负有履行的责任) | 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及金额,由法院考虑各种情况后确定) |
| 关于期间、金额的规定 | 表格上没有期间或金额的栏目 | 个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保証契約),不约定最高限额(極度額)则不生效 | 未约定期间的为3年(工商业见习人员为5年)。即使约定,也以5年为限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3、“身元保证书”(日语)、民法第446条、第465条之2、关于身元保证的法律(身元保証ニ関スル法律)第1条、第2条、第5条
民法上的保证合同,不以书面或电磁记录订立则不生效(民法第446条第2款、第3款)。个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务一并提供保证、且保证人不是法人的合同。
在身元保证书上签名的日本人配偶所承担的,是表中“配偶签证的身元保证人”一列的责任。
收入较少或无业时
法务省令、入管厅的提交资料页面以及身元保证书的表格中,都没有以收入金额或职业来限定谁可以担任身元保证人的记载(截至2026年10月9日)。
与收入有关的,是身元保证书之外的另一类资料,即“证明在日本滞留费用的资料”(日本での滞在費用を証明する資料)。提交谁的资料,如下所示。
| 情形 | 提交的资料 |
|---|---|
| 基本情形(认定申请、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 | 负担申请人滞留费用的人最近1年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課税(非課税)証明書)和纳税证明书(納税証明書)各1份 |
| 更新时,申请人自己负担滞留费用的情形 | 申请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 |
| 入境后不久或因搬家等原因,无法用上述资料证明的情形 | 存折复印件、预定雇用证明书或录用内定通知书(日本的公司出具的)、与此类似的资料等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时)”(日语)
这里的“负担”(支弁する),是指承担费用。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要提交载有1年的总所得和纳税情况的。如果一份证明书上两项都有记载,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住在日本的日本人配偶收入较少或无业时,提交身元保证书的仍是日本人配偶。在此基础上,用上表的资料向入管说明滞留费用如何筹措。
用哪些资料来说明,取决于家庭的收入、存款以及是否已获得录用内定。不知道该如何组织资料的人,可以通过配偶签证咨询,由我们与您一起确认情况。
更新时,以及申请永住许可时
身元保证书在每次更新居留期间时都要重新提交。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提交资料中也有“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关于身元保证人的注记也与认定申请、居留资格变更相同。
申请永住许可(永住許可申請)时提交的身元保证书是另一种表格(永住许可申请用)。保证的内容是“为使其遵守法令、适当履行公共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援”(法令を遵守し、公的義務を適正に履行するため、必要な支援を行うこと),与配偶签证所用表格的3个事项在措辞上不同。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时)”(日语)、“永住许可申请1”(日语)所载的身元保证书(永住许可申请用)
常见问题
不想再担任身元保证人时,该怎么办?
入管厅的提交资料页面、Q&A以及身元保证书的表格中,都没有写明不再担任身元保证人的手续(截至2026年10月9日)。身元保证书是每次申请时都要提交的文件,更新申请时,也要求提交住在日本的日本人配偶的身元保证书。
离婚或配偶死去时,办理申报的是外国人本人。自该日起14天以内提交“和配偶相关的申报”(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3项)。
可以请父母或朋友担任身元保证人吗?
配偶签证的提交资料中列出的是“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配偶以外的人的身元保证书不在清单中。日本人配偶住在日本时,即使提交了父母等亲属的身元保证书,仍然要求提交日本人配偶的身元保证书,这一点不变。按本事务所的理解,亲属的身元保证书属于清单之外的额外资料。
日本人配偶住在海外的情形,在夫妻双方住在海外时的配偶签证申请中说明。
身元保证人和申请的代理人是同一个人吗?
是不同的角色。在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中,就“日本人的配偶等”而言,可以担任代理人的是“居住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本邦に居住する本人の親族)(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附表第四)。住在日本的日本人配偶,可以同时担任身元保证人和代理人。
总结
配偶签证的身元保证人,是住在日本的日本人配偶。通过身元保证书向法务大臣承诺滞留费用、回国旅费、遵守法令这3项。入管厅说明,这些保证事项对身元保证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所谓的道义责任。
身元保证书在认定申请、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间更新的任何一种申请中都要提交。法务省令和入管厅的提交资料页面中,都没有规定身元保证人收入金额的记载(截至2026年10月9日)。请先取得负担滞留费用的人的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确认其内容。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时)”(日语。2026年10月9日确认)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居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的亲生子女或特别养子时)”(日语。2026年10月9日确认)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身元保证书”(日语。各项申请通用,永住许可申请除外)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日语)Q53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申请1(申请人为日本人的配偶、永住者的配偶、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其亲生子女等时)”(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配偶相关的申报”(日语)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1981年法务省令第54号)附表第三、附表第三之七、附表第四
- 民法(1896年法律第89号)第446条、第465条之2
- 关于身元保证的法律(身元保証ニ関スル法律,1933年法律第42号)第1条、第2条、第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