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OTIT,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公布的资料撰写。
可以担任育成就劳(育成就労)外部监查人(外部監査人)的,是满足讲习和资格的要件、与接收企业或监管支援机构(監理支援機関)等没有一定的关系、并同意公布姓名的人。与监管支援机构签订了顾问合同(顧問契約)的律师(弁護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社会保険労務士)、行政书士(行政書士),只要符合要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不具备资格的事由),就可以担任。
顾问客户是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时,运用要领(運用要領)将其列为“密切关系”的例子。对于该企业是成员(構成員)的情况,机构(機構)答复称不能担任。以下依据将于2027年4月1日施行的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育成就労法施行規則)第47条,以及入管厅、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公布的资料,说明各种情形的处理。
目录
可以担任外部监查人的,是满足全部4项要件的人
可以担任外部监查人的,是讲习、资格与知识见解、关系与欠格事由、同意公布姓名这4项要件全部满足的人。运用要领指出,这些要件需要自申请许可之时起,在持有许可的整个期间内一直满足。
外部监查人,是从法人的外部,对监管支援机构的监查等业务是否适当进行加以监查的人。监管支援机构是取代技能实习制度(技能実習制度)的监管单位(監理団体)的机构,让外部监查人进行监查被定为许可标准(育成就劳法(育成就労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
定义和成为必须的理由,整理在育成就劳的外部监查人是什么中;业务的内容,整理在育成就劳的外部监查人做什么中。
本文所讲的,是其中的第3个要件“关系与欠格事由”。依据是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以下称“施行规则”)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第3项。接收企业在条文中写作“育成就劳实施单位”(育成就労実施者)。
出处:e-Gov法令检索“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日语。2016年法律第89号。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第25条第1款第5项、“该法施行规则”(日语。2025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4号。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因与接收企业的关系而不能担任的人
与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人,即使有资格,也不能担任外部监查人。施行规则第47条第1款用3项规定了范围。表中的“申请人”(申請者),是申请许可的监管支援机构。
| 项 | 不能担任的人(条文的表述) | 期间、范围 |
|---|---|---|
| 第1项 | 申请人进行监管支援的监管型育成就劳实施单位(監理型育成就労実施者)、其役员(董事、监事等)或职员、过去5年以内曾为上述人员者 | 包括过去5年以内申请人曾进行监管支援的监管型育成就劳实施单位 |
| 第2项 | 第1项所规定者的配偶或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配偶、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 第3项 | 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被认定为有损害外部监查公正性之虞者 | 没有年数的规定 |
第1项的“过去5年以内”管到2处:一是在现在进行监管支援的接收企业中,过去5年以内曾任役员、职员的人;二是过去5年以内曾进行监管支援的接收企业的相关人员。
- 与监管支援机构进行监管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单位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
- 从监管支援机构进行监管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单位处,定期或临时收取会费的法人
运用要领写的是“例如”(例えば)“可以想到……等”(などが考えられます)。这并不是限于这2种的写法。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1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因与监管支援机构等的关系而不能担任的人
在与监管支援机构、其成员、其他接收企业、其他监管支援机构、外国的送出机构(送出機関)的关系上,也规定了不能担任外部监查人的人。即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3项的イ至ホ,以及チ。
| 项 | 不能担任的人(条文的表述) | “过去5年以内曾为上述人员者” |
|---|---|---|
| イ | 申请人的役员或职员 | 包括 |
| ロ | 申请人的成员(限于经营下述事业者:该事业涉及的业务,需要属于其进行监管支援的监管型育成就劳所涉育成就劳产业领域(育成就労産業分野)的技能)、其役员或职员 | 包括 |
| ハ | 育成就劳实施单位(进行监管支援的监管型育成就劳实施单位除外)或其役员或职员 | 没有规定 |
| ニ | 监管支援机构(申请人除外)或其役员或职员 | 没有规定 |
| ホ | 申请人就监管型育成就劳的申请接受其转介(取次ぎ)的外国的送出机构、其役员或职员 | 包括 |
| チ | 除イ至ト之外,因与申请人或其役员、职员或成员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过去曾就育成就劳实施不正当或显著不当的行为以及其他情况,被认定为有损害外部监查公正性之虞者 | 没有规定 |
成员是指组合成员(組合員)、会员等。对于不属于ロ的括号内情形的成员及其役员、职员,运用要领也表示“因有损害外部监查公正性之虞,不予认可”(外部監査の公正が害されるおそれがあるため、認められません)。
- 监管支援机构的役员及职员的配偶或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从监管支援机构处,定期或临时收取会费的法人
运用要领接着写道,与监管支援机构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等(弁護士等),并不当然属于“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2款第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属于欠格事由的人也不能担任
属于监管支援机构许可的欠格事由(育成就劳法第26条)的人和法人,也不能担任外部监查人。即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3项的ヘ和ト。
| 项 | 不能担任的人(条文的表述) |
|---|---|
| ヘ | 属于育成就劳法第26条第5项イ至ニ中任何一项者 |
| ト | 属于该法第26条各项中任何一项的法人,或其役员中有属于イ至ホ中任何一项者的法人 |
ト的“イ至ホ”,是上一节的表中的イ至ホ。法人担任外部监查人时,要对役员逐人确认这一关系。
- 被判处拘禁刑以上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满5年者
- 依育成就劳法及其他有关出入国、劳动的法律的规定中由政令指定的规定等被判处罚金刑,同样未满5年者
- 暴力团成员,或自不再是暴力团成员之日起未满5年者
- 自就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实施了不正当或显著不当的行为之日起未满5年者
- 在被取消许可的监管支援机构中,于导致取消的事项发生当时担任役员,自取消之日起未满5年者(依第37条第1款第2项取消的,限于该法规定的情形)
框内列举的只是一部分。此外,还有受到破产程序开始决定而尚未复权者、有关身心障碍的事由、因特定的罪被处罚金、有关事业废止申报的事由等。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10条、第26条、“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2款第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过多少年才可以担任
有“过去5年以内”规定的关系,自离开该身份起超过5年后,就不再属于该项。有这一规定的,是与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监管支援机构、经营监管支援所涉领域的事业的成员、接受其转介的送出机构之间的关系。
其他接收企业和其他监管支援机构(ハ、ニ),没有“过去5年以内”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第1款第3项、第2款第3项チ),也没有年数的规定。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以下称“机构(機構)”)就曾任监管支援机构役员的人作出了答复。机构(機構)将于2027年4月1日成为外国人育成就劳机构(ESDO,外国人育成就労機構)。在申请时卸任已超过5年,且符合其他要件、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担任外部监查人。
不经营该领域事业的成员,按机构(機構)的答复,是成员以及担任其役员、职员的人不能担任。过去5年以内曾任役员、职员的人也被加进来的,是经营该领域事业的成员的情形。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3项,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有关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2026年7月10日更新)7-7、7-9
可以委托有顾问合同或业务往来的士业吗
顾问合同的处理,因对方是监管支援机构,还是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而不同。以下情形,在运用要领和机构(機構)的“常见问题”中有答案。
| 情形 | 入管厅、机构(機構)的答复 | 依据 |
|---|---|---|
| 与监管支援机构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包括各自的法人) | 符合要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担任 | 机构 7-2、运用要领 |
| 与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 | 被列为有损害外部监查公正性之虞的“密切关系”的例子(施行规则第47条第1款第3项) | 运用要领 |
| 与监管支援机构的成员(该成员是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时)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等 | 不能担任 | 机构 7-3 |
| 与监管支援机构的成员(该成员不是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时)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等 | 符合要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担任 | 机构 7-4 |
| 受有偿委托、担任入境后讲习(入国後講習)的法律保护科目(法的保護科目)讲师的社会保险劳务士 | 符合要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担任 | 机构 7-14 |
| 作为监管支援机构事务所的出租人的行政书士 | 符合要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担任 | 机构 7-15 |
| 兼任其他监管支援机构(包括监管单位)的外部监查人的人 | 符合要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兼任 | 机构 7-6 |
“律师等”(弁護士等)是指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及其法人。委托担任顾问的士业(持证专业人士)时,要先确认其顾问客户中是否有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
出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2026年7月10日更新)7-2、7-3、7-4、7-6、7-14、7-15,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可以委托原役员及职员、亲属、成员吗
曾任监管支援机构役员、职员的人,如果是在过去5年以内,则不能担任。亲属和成员的处理,也由条文和机构(機構)的答复决定。
| 情形 | 入管厅、机构(機構)的答复 | 依据 |
|---|---|---|
| 曾任监管支援机构役员的人 | 在申请时卸任已超过5年,且符合其他要件、不属于欠格事由的,可以担任 | 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3项イ、机构 7-7 |
| 2027年4月1日之前,曾任监管单位的非全职指定外部役员(指定外部役員)的人(未参与定期监查等监管事业的业务) | 即使卸任后在5年以内,只要符合其他要件、不属于欠格事由,也可以担任 | 施行规则附则第5条、机构 7-7 |
| 监管支援机构的代表人的配偶、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不能担任 | 机构 7-12 |
| 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的役员、职员(包括过去5年以内曾为上述人员的人)的配偶、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不能担任 | 施行规则第47条第1款第2项 |
| 作为监管支援机构成员的行政书士法人、担任该法人役员或职员的行政书士 | 不能担任 | 机构 7-9 |
| 正在担任其他监管支援机构的役员或职员的人 | 不能担任 | 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3项ニ、机构 7-8 |
指定外部役员,是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单位在不采取外部监查措施时指定的役员。因附则第5条而不再适用的,只有第2款第3项イ。
代表人以外的役员及职员的配偶和二亲等以内的亲属,被运用要领列为“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例子。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附则第5条,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2026年7月10日更新)7-7、7-8、7-9、7-12,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公布的资料中没有答案的情形
以下情形,在施行规则、运用要领、机构(機構)的“常见问题”中,没有直接的答案(截至2026年10月9日)。对于是否被认定为有损害外部监查公正性之虞(施行规则第47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第3项チ),到哪里为止属于这一情形的基准,公布的资料中没有列示。
| 情形 | 从条文、公布的资料可以确认的内容 | 本事务所的整理(并非主管机关的见解) |
|---|---|---|
| 制作了监管支援机构许可申请文件的行政书士 | 第47条中,没有列举文件制作的项。机构(機構)表示,申请书的提交和许可证等的领取,可以委任给行政书士等第三方 | 找不到仅因制作了文件就适用的项。是否属于チ,取决于参与的方式 |
| 从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承接了并非顾问合同的单次业务的士业 | 运用要领作为第1款第3项的例子列举的,是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以及收取会费的法人。其中写有“等”(など) | 不能以例子中没有为理由,断言可以担任。要确认所承接业务的内容和时期 |
| 过去曾与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签订顾问合同的士业 | 第1款第1项的“过去5年以内”,是关于接收企业及其役员、职员的规定。第3项没有年数的规定 | 不能仅凭合同已经结束,就断言不属于第3项 |
| 注册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特定技能制度)的役员及职员、本身是注册支援机构的士业 | 第47条、运用要领、机构(機構)的答复中,没有就外部监查人的要件提到注册支援机构的记载。该人或法人同时也是其他接收企业、其他监管支援机构,或其役员及职员时,属于ハ、ニ | 未能确认到以身为注册支援机构为理由而不能担任的规定。支援的委托方如果是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则要确认与第1款第3项的关系 |
“本事务所的整理”,是从条文和公布的资料中读取到的范围,并不是入管厅或机构(機構)的见解。
本事务所也承接育成就劳外部监查人的就任,首先从确认能否确保独立性开始受理。代表行政书士(日高拓郎)已修完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责任者等讲习(監理責任者等講習)。这一讲习,依过渡措施,被视为已修完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2026年7月10日更新)16-1
讲习、资格、法人、姓名的公布
不属于关系方面的要件所列情形的人,也需要另行满足讲习和资格的要件。
| 项目 | 已经确定的内容 | 依据 |
|---|---|---|
| 讲习 | 过去3年以内,已修完法务大臣和厚生劳动大臣以告示规定的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 | 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1项 |
| 讲习的过渡措施 | 暂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修完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责任者等讲习的人,也被视为已修完的人 | 施行规则附则第4条第3款、运用要领第8章 |
| 育成就劳制度的讲习 | 运用要领写明,2026年度养成讲习机构(養成講習機関)的募集,预定在202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进行;养成讲习机构对听讲者的募集,可以在告示之后开始(截至2026年10月9日) | 运用要领第8章 |
| 资格与知识见解 | 是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包括各自的法人)及其他具有育成就劳相关知识见解的人 | 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2项 |
| 法人担任外部监查人时 | 由实地进行监查、并指挥负责该监查的人(监查实施责任者,監査実施責任者)接受讲习。可以从法人的役员及职员中选任多人 | 运用要领、机构 7-20 |
| 姓名的公布 | 同意机构(機構)在互联网上公布姓名。公布的内容,个人为姓名,法人为法人名称 | 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4项、机构 7-19 |
运用要领写明,被选任之后,也需要在修完讲习之日起3年以内,接受并修完下一次讲习。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2款、附则第4条第3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第8章),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2026年7月10日更新)7-19、7-20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外部监查人就施行规则第47条的要件,在就任承诺书及誓约书中作出誓约。由申请许可的监管支援机构附在申请书上,提交给机构(機構)。
| 文件 | 内容 |
|---|---|
| 外部监查人的就任承诺书及誓约书暨概要书(外部監査人の就任承諾書及び誓約書並びに概要書。参考样式第2-5号) | 许可申请书的附件(施行规则第43条第1款第9项)。法人的情形,还要填写已接受讲习的监查实施责任者的姓名 |
| 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的听讲证明书(受講証明書)的复印件 | 在申请时过去3年以内听讲的证明书。法人的情形,要提交全体监查实施责任者的。申请许可有效期的更新时也要提交 |
参考样式第2-5号的誓约事项中,有以下一句。
本人理解:今后不再符合该条第1款及第2款中的任何一款时,必须立即向上述申请人申告,并辞去外部监查人的职位,由经适当选任的人新就任该职务。(今後、同条第1項及び第2項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なくなったときは、直ちに上記申請者に申告するとともに、外部監査人の地位を退き、適切に選任された者が新たに同役職に就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を理解しています。)
其内容是:不再满足要件时,外部监查人立即向监管支援机构申告并退任,由新的外部监查人就任。誓约事项中,还包括同意机构(機構)公布姓名。
概要书中,有填写参与育成就劳的经历,以及与申请人以外的监管支援机构的关系的栏目。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3条第1款第9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附页的附件一览。参考样式第2-5号在同一网页),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监管支援机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日语。2026年10月8日更新)登载的申请文件一览
就任之后,不再满足要件时
外部监查人不再满足要件时,要选出新的外部监查人,并由监管支援机构申报变更。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或名称,是许可申请书的记载事项(施行规则第42条第3项)。
| 时期 | 手续 |
|---|---|
| 取得许可之后 | 监管支援机构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以内,向机构(機構)本部事务所的审查课提交变更申报书(変更届出書。别记样式第20号) |
| 提出施行日前申请(施行日前申請)之后、取得许可之前 | 新选任外部监查人时,在变更申请书(変更申出書)上附上参考样式第2-5号,以及听讲日在提出变更申请之日前3年以内的听讲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机构(機構) |
对监管支援事业的实施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变更,被排除在申报的对象之外(施行规则第61条)。哪些变更属于这一类的一览,运用要领中尚未列示。对于变更申报的附件资料,运用要领也写明“将另行在本要领中列示”(追って本要領においてお示しします)(截至2026年10月9日)。
变更申请书的受理,限于在2026年12月28日及以前送达机构(機構)的。未在期限之前提交的,按变更前的申请内容审查。取得许可后,要在施行日及以后、自许可之日起1个月以内,办理变更申报。
机构(機構)在受理变更申报之后,确认不符合许可要件的,会指导予以纠正(纠正指导,是正指導)。运用要领指出,未予纠正的,有可能发展到改善命令、取消许可等。
外部监查措施是许可标准之一。主管大臣(主務大臣)认定不再符合许可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时,可以取消许可。也可以规定期间,命令停止事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育成就劳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32条、第37条、“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条第3项、第61条、第62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9节、第14节),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监管支援机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日语。2026年10月8日更新)登载的《办理监管支援机构许可申请书记载事项的变更申请时的提交资料一览》
常见问题
有行政书士资格的监事,可以担任外部监查人吗?
不能担任。机构(機構)答复称,监管支援机构的监事(監事)是役员,因此不论是否为行政书士、是否为组合成员,都不能担任外部监查人。
通过了考试但没有注册的人,可以担任外部监查人吗?
不能担任。机构(機構)答复称,没有以律师、行政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身份注册(登録)的,不能担任外部监查人。
如果有持行政书士等资格的职员,一般的法人也可以担任外部监查人吗?
仅凭有持资格的职员,不能担任。机构(機構)就律师法人等有资格法人以外的法人作出了答复。该法人需要是作为面向外部监查人的养成讲习实施机构被告示的机构,并且是具有相当实绩者。
出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2026年7月10日更新)7-11、7-13、7-21
总结
能否担任外部监查人,除讲习和资格外,还取决于与接收企业、监管支援机构、成员、其他接收企业和监管支援机构、送出机构的关系。与监管支援机构的顾问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妨碍。顾问客户是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时,运用要领将其列为“密切关系”的例子。对于该企业是成员的情况,机构(機構)答复称不能担任。
在确定候选人之前,请先准备好作为监管支援对象的接收企业和成员的一览表。把候选人的任职经历(过去5年)、配偶和二亲等以内的亲属、顾问客户,与这份一览表逐一核对。发现公布的资料中没有答案的关系时,要具体确认参与的方式之后再作判断。
参考资料
- 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号。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之前,在e-Gov上以技能实习法的题名显示)第10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第37条
- 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施行规则(2025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4号。经2026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3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条、第43条、第47条、第61条、第62条、附则第4条、附则第5条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2026年8月5日修改)第5章、第8章、参考样式第2-5号
-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有关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2026年7月10日更新)
-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监管支援机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日语。2026年10月8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