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OTIT,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公布的资料撰写。
育成就劳(育成就労)的外部监查人(外部監査人),是从法人的外部监查监管支援机构(監理支援機関)的监查等业务是否适当进行的人。在将于2027年4月1日开始的育成就劳制度(育成就労制度)下,使外部监查人进行监查,已成为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标准。
技能实习制度(技能実習制度)下可以选择的设置“指定外部役员”(指定外部役員)的方法,不在育成就劳制度的许可标准之中。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法人为名称)要写在许可的申请书上,因此需要在申请之前决定。以下说明其成为必须的理由、与技能实习制度的区别、要件的概要以及选任的时期。
目录
外部监查人是什么
外部监查人是从法人的外部监查监管支援机构的役员(董事、监事等)执行职务情况的人。由监管支援机构选任,法人和个人都可以担任。
监管支援机构是取代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单位(監理団体)的机构。它是指为接收企业(育成就劳实施单位,育成就労実施者)与外国人之间雇佣关系的成立进行斡旋,并对接收企业进行监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依据是育成就劳法(外国人の育成就労の適正な実施及び育成就労外国人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所规定的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标准。以下把该法的施行规则写作“施行规则”。
五 除由监事及其他监查法人业务的人进行的监查之外,已采取措施,使与监管型育成就劳实施单位不具有主管省令所规定的密切关系、并且符合具有能够公正且适当地进行职务执行之监查的知识或经验等以及主管省令所规定的其他要件的人,按照主管省令的规定,对役员执行与监管支援事业有关的职务的情况进行监查。(日语原文:五 監事その他法人の業務を監査する者による監査のほか、監理型育成就労実施者と主務省令で定める密接な関係を有しない者であって、職務の執行の監査を公正かつ適正に遂行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知識又は経験等を有することその他主務省令で定める要件に適合するものに、主務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役員の監理支援事業に係る職務の執行の監査を行わせるための措置を講じていること。)
除了由监事等进行的内部监查之外,还要求准备由外部的人进行的监查。监查的对象,是役员就监管支援事业所进行的职务执行。
| 已经决定的事项 | 依据 |
|---|---|
| 使外部监查人进行监查的措施是许可标准 | 育成就劳法 第25条第1款第5项 |
| 外部监查人的要件和外部监查的方法 | 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 第47条 |
| 在许可申请书上填写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 该规则 第42条第3项 |
| 讲习的过渡措施,以及曾任指定外部役员的人的处理 | 该规则 附则第4条第3款、附则第5条 |
| 条文的解释,以及申请时确认的文件 | 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2026年8月修改)第5章第2节第5 |
育成就劳法和施行规则,除一部分规定外,将于2027年4月1日施行。
出处:e-Gov法令检索“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日语。2016年法律第89号。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第2条、第25条,“该法施行规则”(日语。2025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4号。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条、第47条、附则第4条、附则第5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修改法的概要(育成就劳制度的创设等)”(日语)
外部监查人做什么
外部监查人所做的有2项:在事业所(营业场所)进行的定期确认,以及监管支援机构对接收企业进行监查时的同行(陪同监查)。由施行规则第47条第3款规定。
- 对开展监管支援事业的每个事业所,至少每3个月1次,确认对接收企业的监查等业务是否适当进行
- 对监管支援机构向接收企业进行的监查,按每个事业所至少每年1次同行并加以确认
两者都要把记载结果的文件提交给监管支援机构。进行的方法,以及与监管支援机构自身业务的分工,整理在育成就劳的外部监查人做什么中。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3款
为什么成为必须
理由是加入外部的视角,以保障监管支援机构的业务得到中立的运营。
运用要领(運用要領)指出,监管支援机构对接收企业进行监管支援时,存在难以中立地运营业务的一面。并说明,因此以法律规定了采取外部监查措施的义务。
入管厅的“修改法的概要”也就取代监管单位的监管支援机构写道:“将设置外部监查人作为许可要件”(外部監査人の設置を許可要件とする)。入管厅的Q&A,作为就监管支援机构的体制新设的许可标准,列举了以下要件等。
- 已设置外部监查人
- 没有资不抵债(債務超過)的情况
- 进行监管支援的接收机构(育成就劳实施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为2家以上
- 从事监管支援事业实务的全职役员及职员为2人以上,并且满足与接收机构的数量和育成就劳外国人(育成就労外国人)的人数相应的人数基准
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单位,不能原样成为监管支援机构。需要重新取得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制度整体的内容,整理在日本育成就劳制度是什么?2027年4月施行:与技能实习的区别及接收企业的准备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修改法的概要(育成就劳制度的创设等)”(日语)、“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Q33、Q34
与技能实习制度的外部监查人、指定外部役员的区别
在技能实习制度下,可以在“指定外部役员”和“外部监查人”中选择其一,而育成就劳制度的许可标准只有外部监查人。
指定外部役员,是监管单位不采取外部监查措施时,被指定为负责确认业务是否适当进行的役员的人。
| 技能实习制度(监管单位) | 育成就劳制度(监管支援机构) | |
|---|---|---|
| 许可标准 | 通过役员的构成采取的措施(设置指定外部役员),或由外部监查人进行外部监查的措施,二者中的任意一项措施 | 由外部监查人进行外部监查的措施 |
| 外部监查人的资格 | 没有列举资格的规定 | 律师(弁護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社会保険労務士)、行政书士(行政書士)(包括各自的法人)及其他具有育成就劳相关知识见解的人 |
| 外部监查人的讲习 | 过去3年以内,已修完告示所规定的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 | 相同。暂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已修完技能实习制度的讲习的人,也视为已修完的人 |
| 同意公布姓名 | 没有规定 | 同意机构(機構)在互联网上公布姓名是要件 |
| 外部监查的频率 | 对每个事业所至少每3个月确认1次,并至少每年同行1次 | 相同 |
曾任指定外部役员的人,能成为外部监查人吗
监管支援机构的役员、职员,以及过去5年以内曾任其役员、职员的人,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3项イ)。但是,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的人,不适用这一规定(该规则附则第5条)。
- 在2027年4月1日之前,曾是监管单位的非全职的指定外部役员
- 未曾从事与监管事业有关的业务(作为指定外部役员进行的确认除外)
不适用的只有这一规定。讲习、资格、其他关系方面的要件,需要与其他人同样满足。
出处:e-Gov法令检索“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日语。现行)第25条第1款第5项,“该法施行规则”(日语。现行)第26条第3项、第30条,“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附则第4条第3款、附则第5条,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相关。2026年7月10日更新)7-7、7-10
外部监查人的要件
外部监查人需要自申请许可之时起,在取得许可的整个期间内,始终满足以下要件。
| 要件 | 内容 | 施行规则 |
|---|---|---|
| 讲习 | 过去3年以内,已修完法务大臣和厚生劳动大臣以告示规定的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 | 第47条第2款第1项 |
| 资格、知识见解 | 是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包括各自的法人)或其他具有育成就劳相关知识见解的人 | 该款第2项 |
| 与接收企业、监管支援机构等的关系,欠格事由(不具备资格的事由) | 不属于施行规则所列举的关系或欠格事由(下一节的表) | 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3项 |
| 同意公布姓名 | 同意机构(機構)在互联网上公布姓名。公布的内容,个人为姓名,法人为法人名称 | 第47条第2款第4项 |
运用要领就“其他具有育成就劳相关知识见解的人”(その他育成就労に関する知見を有する者)列举了2种:就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具有高度知识、经验的人,以及作为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的实施机构被告示、并具有相当实绩的机构。
按说明,第1种是研究出入国或劳动相关法令的大学教授等能够客观评价的人。第2种是在最近2个事业年度中的任一年度实施讲习20次以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入管厅的Q&A也作为外部监查人的要件,列举了听讲养成讲习(養成講習)、资格、不具有密切关系、外部性、不属于欠格事由等。
有顾问合同的士业(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等)、原役员或职员等,各种情形下能否担任,整理在育成就劳的外部监查人:能担任的人与不能担任的人中。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1款、第2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Q36,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相关。2026年7月10日更新)7-19
有关系就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的对象
与接收企业、监管支援机构等有以下关系的人,即使有资格,也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
| 对象 | 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的人 |
|---|---|
| 进行监管支援的接收企业(包括过去5年以内曾对其进行监管支援的企业) | 该企业、其役员和职员、过去5年以内曾是这些身份的人。这些人的配偶、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 提出申请的监管支援机构 | 役员和职员、过去5年以内曾是这些身份的人 |
| 监管支援机构的成员(構成員。组合成员、会员等) | 成员、其役员和职员。经营所监管支援领域的事业的成员,还包括过去5年以内曾是这些身份的人 |
| 其他接收企业、其他监管支援机构 | 该企业或机构、其役员和职员 |
| 监管支援机构接受其转介(取次ぎ,即转交求职申请)的外国送出机构(送出機関) | 该机构、其役员和职员、过去5年以内曾是这些身份的人 |
| 许可的欠格事由(育成就劳法第26条) | 属于该条第5项イ至ニ的人。法人方面,是属于该条各项的法人,以及役员中有属于施行规则第47条第2款第3项イ至ホ的人的法人 |
不经营所监管支援领域的事业的成员及其役员、职员,是运用要领表示不予认可的对象。
除此之外,被认定为有损害外部监查公正性之虞的人,也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例如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情况,以及过去曾就育成就劳实施不正当或显著不当的行为的情况等。
- 与进行监管支援的接收企业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
- 定期或临时从进行监管支援的接收企业收取会费的法人
- 监管支援机构的役员、职员的配偶或二亲等以内的亲属
- 定期或临时从监管支援机构收取会费的法人
其中还写道,与监管支援机构签订了顾问合同的律师等,并不当然属于“在社会生活上有密切关系”。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3项,“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26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养成讲习在哪里听讲
暂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已修完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责任者等讲习”(監理責任者等講習)的人,也可以被选任为外部监查人。这是施行规则附则第4条第3款规定的过渡措施。运用要领和机构(機構)的说明写道,在育成就劳法施行之前听讲了这一讲习的人也可以被选任。
讲习由主管大臣(主務大臣)告示的机构(养成讲习机构,養成講習機関)实施。被选任之后,也需要在修完听讲之日起3年以内,听讲并修完下一次讲习。法人成为外部监查人时,由实地进行监查并指挥、负责该监查的人(监查实施责任者,監査実施責任者)听讲讲习。
| 讲习 | 状况(截至2026年10月9日) |
|---|---|
| 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管责任者等讲习 | 养成讲习机构由入管厅和厚生劳动省的网页介绍,日程由厚生劳动省的网页介绍。厚生劳动省的一览是截至2026年4月10日的内容 |
| 育成就劳制度的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 | 机构(機構)表示“将另行在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等中通知”(改めて、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などにおいてお知らせします)(2026年7月10日更新的常见问题)。在入管厅和机构(機構)的育成就劳制度网页上,未能确认到有关实施机构和日程的介绍。运用要领表示,2026年度养成讲习机构的募集预定在2026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进行,听讲者的募集可以在告示之后开始 |
申请许可时,要提交讲习的听讲证明书(受講証明書)的复印件。机构(機構)要求提交在申请时点过去3年以内听讲的证明书。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附则第4条第3款,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8章)、“养成讲习机构”(日语),厚生劳动省“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中的养成讲习”(日语),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相关。2026年7月10日更新)7-17、“监管支援机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日语)登载的申请文件一览
最迟何时决定外部监查人
外部监查人需要在申请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之前决定。这是因为要在许可申请书上填写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或名称,并附上就任承诺书等。
|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 有关外部监查人要填写的内容、要提交的材料 |
|---|---|
| 监管支援机构许可申请书(監理支援機関許可申請書。别记样式第15号) | 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
| 外部监查人的就任承诺书及誓约书暨概要书(外部監査人の就任承諾書及び誓約書並びに概要書。参考样式第2-5号) | 法人的情况下,还要填写已听讲讲习的监查实施责任者的姓名 |
| 面向外部监查人的讲习的听讲证明书的复印件 | 在申请时点过去3年以内听讲的证明书。法人的情况下,为全体监查实施责任者的份 |
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在制度开始之前就可以申请(施行日前申请,施行日前申請)。由拟成为监管支援机构的法人,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机构)的本部审查课分室(本部審査課分室)申请。受理期间为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为止。
机构(機構)提示,申请要在“开始监管支援事业的6个月以上之前”(監理支援事業を開始する6か月以上前まで)提出。作为希望自2027年4月1日起开展事业时的申请日而曾经提示的2026年9月30日,已经过去。今后申请时,要先办完外部监查人的选任和讲习的听讲,以便能在希望开始事业之日的6个月以上之前申请。
申请之后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尽快向机构(機構)提交变更申请书(変更申出書)。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或名称,是申请书的记载事项之一。
在2026年12月28日及以前(须在当日及以前送达机构)未提交变更申请书时,将按变更前的内容审查。按该内容取得许可时,要在2027年4月1日及以后、自取得许可之日起1个月以内,办理变更申报。
许可标准在取得许可之后也需要持续满足。
本事务所也承接育成就劳外部监查人的就任,可以先从确认能否确保独立性开始咨询。
出处:e-Gov法令检索“育成就劳法施行规则”(日语。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条第3项、第43条第9项,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监管支援机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日语。2026年10月8日更新),以及该网页登载的申请文件一览、《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手续【施行日前申请用】》《监管支援机构许可申请书记载事项等的变更【施行日前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 2026年8月修改 第5章第2节第5)
常见问题
1名外部监查人,可以负责多个监管支援机构吗?
可以。机构(機構)表示,兼任多个监管支援机构(包括监管单位)的外部监查人,只要符合要件、不属于欠格事由,就是可以的。但是,担任其他监管支援机构的役员、职员的人,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
在技能实习制度下担任外部监查人的人,可以原样成为育成就劳制度的外部监查人吗?
既不是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也不是行政书士时,仅凭曾在技能实习制度下担任外部监查人这一点,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机构(機構)答复称,没有资格的人可能被认可为外部监查人的,是“其他具有育成就劳相关知识见解的人”的2种。
税理士、注册会计师(公認会計士)、司法书士(司法書士)可以成为外部监查人吗?
仅凭有资格这一点,不能成为外部监查人。机构(機構)表示,需要属于“其他具有育成就劳相关知识见解的人”2种中的某一种,符合其他要件,并且不属于欠格事由。
有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资格的人,也需要修完养成讲习,并满足关系、欠格方面的要件。
出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相关。2026年7月10日更新)7-5、7-6、7-8、7-10
总结
在育成就劳制度下,使外部监查人进行监查是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标准。技能实习制度下可以选择的设置指定外部役员的方法,不在育成就劳制度的许可标准之中。外部监查人有讲习、资格、与接收企业和监管支援机构的关系、同意公布姓名等方面的要件。
外部监查人的姓名或名称要写在许可申请书上,因此要在申请之前决定。今后申请的监管单位,请先确认候选人是否符合要件、是否有讲习的听讲证明书。
参考资料
- 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号。经2024年法律第60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之前,在e-Gov上以技能实习法的题名显示)第2条、第25条、第26条
- 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当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施行规则(2025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4号。经2026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3号修改后。2027年4月1日施行)第42条、第43条、第47条、附则第4条、附则第5条
- 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89号。现行)第25条,该法施行规则(2016年法务省・厚生劳动省令第3号。现行)第26条、第30条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用要领”(日语。育成就劳制度运用要领。2026年8月5日修改)第5章、第8章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修改法的概要(育成就劳制度的创设等)”(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2026年5月28日更新)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养成讲习机构”(日语。技能实习制度)
- 厚生劳动省“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中的养成讲习”(日语。养成讲习机构的一览为截至2026年4月10日的内容)
-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监管支援机构许可施行日前申请”(日语。2026年10月8日更新)
-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常见问题”(日语。监管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相关。2026年7月10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