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配偶簽證,是與日本人結婚的外國人在日本生活所用的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通稱。居留期間為5年、3年、1年、6個月其中之一,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對工作的限制,不適用於這項居留資格。
手續有3種:從海外把配偶接來日本、從其他居留資格變更、更新居留期間。本文依據入管廳公布的資料和《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就適用對象、各項手續的所需文件、審查時間、居留期間做整體介紹。
目錄
什麼是配偶簽證(日本人的配偶等)
配偶簽證的正式名稱是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其對象在入管法附表第二(別表第二)中規定為以下3類。
| 入管法規定的對象 | 入管廳列舉的例子 |
|---|---|
| 日本人的配偶 | 日本人的丈夫或妻子 |
| 日本人的特別養子 | 特別養子 |
| 以日本人子女的身分出生的人 | 親生子女 |
以下說明日本人的配偶的情形。
入管法第19條限制工作範圍的,是附表第一(別表第一)的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是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不在這項限制的對象之內。
若結婚對象不是日本人,而是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則適用另一種居留資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居留期間同樣是5年、3年、1年、6個月。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19條第1項、附表第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文)、「居留資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日文)
屬於對象的「配偶」的範圍
對象是法律上的婚姻仍在持續,並且具有夫妻共同生活實質的人。
入管法附表第二只寫了「日本人的配偶」。範圍如何理解,寫在給入管職員看的文件《入國・在留審查要領》中。
- 指目前處於婚姻關係中的人。對方已經死亡的人、已經離婚的人不包括在內
- 必須在雙方的國籍國都在法律上處於夫妻關係、被認可為配偶,並且在日本也是被當作配偶對待的人。因此,事實婚配偶不被認可
- 即使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成立,如果不具備同住、互相協助、互相扶助、經營社會一般觀念上的夫妻共同生活這項婚姻的實質,就不被認定為符合居留資格
- 要稱得上經營社會一般觀念上的夫妻共同生活,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則需要同住生活
同一份文件中,還有一項寫的是申請人(外國人本人)與日籍配偶分居時如何處理。不過,在公開的文件中,這部分內容被塗黑,無法閱讀。
婚姻是否具有實質,由入管根據調查問卷(質問書)、能確認夫妻間交流情況的資料等提交資料來判斷。
收入標準是否已公布
需要多少收入這項金額標準,入管廳公布的資料中沒有寫明(2026年10月時點)。提交資料一覽中列出的是「證明在日本滯留費用的資料」。
變更和更新的審查中考量的事項,列在入管廳的指引中。其中之一是沒有成為公共負擔,並且將來也可望過穩定的生活。這一點只要以家戶為單位獲得認可即可。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附表第二、《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28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屬於配偶的情形)」(日文)
手續有3種:接來日本、變更、更新
適用哪一種手續,取決於外籍配偶現在人在哪裡、持有哪一種居留資格。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從海外接來日本)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
|---|---|---|---|
| 對象 | 希望以這項居留資格新入境日本的人 | 已經以其他居留資格在日本滯留的人 | 以這項居留資格繼續滯留的人 |
| 申請時間 | 入境之前,預留充裕時間 | 自發生變更事由時起,至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 | 至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持有6個月以上居留期間的人,自屆滿的3個月前起) |
| 提出地點 | 管轄預定居住地或擔任代理人的親屬住址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 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 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
| 標準處理時間 | 1個月至3個月 | 1個月至2個月 | 2週至1個月 |
| 手續費 | 不收取 | 獲得許可時收取 | 獲得許可時收取 |
3種手續都可以線上申請。
變更和更新的手續費,取決於申請方式(窗口或線上)和所許可的居留期間長短。金額整理在居留資格手續費的修訂中。
無法判斷自己屬於哪一種手續的人,可以透過配偶簽證諮詢,由我們與您一起確認情況。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4
從海外把配偶接來日本時(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要把人在海外的配偶接來日本時,可以由日籍配偶擔任代理人,申請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是準備進入日本的外國人在入境之前,預先就其符合入境條件一事取得證明的文件。
- 由外國人本人或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與日本人結婚後入境的情形,由日籍配偶擔任代理人
- 證明書交付後,在設於海外的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日本駐外使領館)出示證明書,辦理簽證(査証)的核發
- 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來日本,在抵達的機場等處提出入境申請(上陸の申請)(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3個月)
僅持有證明書並不能入境。入管廳提醒,務必在日本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的核發。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條之2、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3、Q5、Q6
人在日本的人辦理變更、更新時
住在日本的外籍配偶,由本人向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請。由已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報、獲准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等代為提出時,本人也必須正在日本滯留。
從其他居留資格變更
入管廳提醒,不再從事原居留資格的活動、身分關係已經發生變更的人,請儘速申請。
從短期滯留(短期滞在)變更,除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情況」,否則不予許可(入管法第20條第3項)。入管廳說明的辦理方式,在從短期滯留變更為配偶簽證中介紹。
更新居留期間
更新可以自居留期間屆滿的3個月前起申請(持有6個月以上居留期間的人)。
入管廳提醒,持有在留卡的人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許可時,請盡量在屆滿的3個月前至45天前提出申請。這是因為,若過了屆滿日審查仍在進行,個人編號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和存款帳戶的使用可能會受到限制。
在海外滯留期間遇到更新時間的人,請參閱配偶簽證的更新能否在海外滯留期間辦理?。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屬於配偶的情形)」(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形」(日文)
所需文件一覽
所需文件,入管廳依手續分別列出了一覽表。變更與認定申請大致相同,而更新的一覽表中沒有結婚證明書、調查問卷和交流的資料。一覽表中沒有的資料,在審查中也可能被要求提出。
| 文件 | 認定申請 | 變更 | 更新 |
|---|---|---|---|
| 申請書(各手續的表格) | ○ | ○ | ○ |
| 證件照 1張 | ○ | ○ | ○ |
| 日籍配偶的戶籍謄本(戸籍謄本。全部事項證明書) | ○ | ○ | ○ |
| 申請人國籍國的機關核發的結婚證明書 | ○ | ○ | — |
| 證明在日本滯留費用的資料 | ○ | ○ | ○ |
| 日籍配偶的身元保證書(身元保証書。保證書) | ○ | ○ | ○ |
| 記載日籍配偶全戶成員的住民票抄本(住民票の写し) | ○ | ○ | ○ |
| 調查問卷 | ○ | ○ | — |
| 能確認夫妻間交流情況的資料(生活照2至3張等) | ○ | ○ | — |
| 回郵信封 | ○ | — | — |
| 出示護照和在留卡 | — | ○ | ○ |
- 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請提出核發日起3個月以內的
- 外文的文件,要附上日文翻譯
- 戶籍謄本要提出記載有與申請人結婚事實的。若沒有記載,認定申請和變更時還要提出結婚登記受理證明書(婚姻届出受理証明書)
- 滯留費用的資料,是負擔費用的人最近1年的住民稅課稅(非課稅)證明書(課税(非課税)証明書)和納稅證明書(納税証明書)。入境後不久或因搬家等原因無法以這些文件證明時,提出存摺影本、預定僱用證明書等
- 審查過程中,可能被要求提出一覽表中沒有的資料
調查問卷
調查問卷是認定申請和變更時提出的共8頁的文件。填寫從認識、交往到結婚的經過、夫妻之間對話所使用的語言、婚姻經歷、來日本和前往對方國家的日期、親屬等,由日籍配偶(調查問卷中所說的「配偶」)簽名。
表格中寫明,若發現所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有可能不利於申請人相關的申請審查,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
身元保證書
身元保證書,是身元保證人(身元保証人。保證人)就申請人的滯留費用、返國旅費、遵守法令這3項向法務大臣做出保證的文件。入管廳表示,身元保證人請由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擔任。
入管廳說明,所保證的事項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可以說是課以道義責任。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屬於配偶的情形)」(日文)所載的提交資料一覽、調查問卷、身元保證書,「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53
審查所需的時間
「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審查,全國平均為認定申請106.5天、變更57.4天、更新45.2天(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手續 | 到做出處分為止的平均天數 | 其中到審查結束為止的天數 | 標準處理時間 |
|---|---|---|---|
| 認定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 | 106.5天 | — | 1個月至3個月 |
| 變更 | 57.4天 | 47.3天 | 1個月至2個月 |
| 更新 | 45.2天 | 33.2天 | 2週至1個月 |
平均天數統計的是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是從受理申請到許可(認定申請為交付)為止的天數。被要求補交資料時,到提出為止的天數也包括在內。不予許可的申請和撤回的申請不包括在內。
變更和更新的「到做出處分為止」,計算到在入管被告知許可的那一天。標準處理時間是入管廳不分居留資格、依手續分別公布的時間。
認定申請的平均天數超過了標準處理時間的上限3個月。已經確定希望入境日期的人,請從那一天往回推算,決定申請的時間。本事務所在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管轄範圍內申請的案例,整理在配偶簽證的認定申請需要幾個月?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
居留期間為5年、3年、1年、6個月
居留期間在審查中決定為5年、3年、1年、6個月其中一種。這4種期間規定在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入管法施行規則)的附表第二中。
選擇哪一種期間的實務做法,寫在《入國・在留審查要領》中。以下是有關日本人的配偶的實務做法。
- 申請人履行了入管法上的申報(住址申報等)義務
- 履行了各項公共義務
- 有學齡期子女的父母,其子女在小學或國中(包括國際學校等)就讀
- 主要生計維持者履行了納稅義務
- 婚姻以及基於配偶身分的生活可望持續(僅限於婚後同住期間超過3年的情形)
1至3在入境時決定居留期間之際不適用
同一份文件寫明,對於受過刑事處分的人,要參酌犯罪和刑事處分的內容等,研議是否准予居留以及居留期間。其後的項目,在公開的文件中被塗黑。這並不表示滿足這5項就一定是5年。
- 3年(符合以下任一項)
- 5年、1年、6個月都不符合- 原為5年的人,更新時不符合上述1至4中的某一項,但生活可望持續
- 1年(符合以下任一項)
- 原為3年的人,更新時不符合上述1至4中的某一項- 從婚姻的相關情況來看,需要每年確認1次生活的持續性- 從居留狀況等來看,需要每年確認1次該狀況- 預定滯留期間超過6個月、在1年以內
- 6個月(符合以下任一項)
- 正在進行離婚調解或離婚訴訟(夫妻雙方都無意繼續婚姻、預計不會從事作為配偶的活動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已明確表示離婚的意思- 預定滯留期間在6個月以下
日本人的配偶,在永住許可所需的居留年數上有特例。所需的婚姻期間和在日本居留的年數,因申請時間而不同。整理在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中。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 附表第二、《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28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3
常見問題
因為先在日本辦理了結婚登記,對方國家不核發結婚證明書。該怎麼辦?
把無法提出結婚證明書的原因寫在格式不拘的書面文件中提出。這是入管廳在Q&A(Q51)中提供的方法。
夫妻雙方都住在海外。日籍配偶不在日本,也能申請把配偶接來日本嗎?
只要由住在日本的親屬擔任代理人,申請本身是可以提出的。入管法施行規則規定,「日本人的配偶等」的代理人為「居住在日本的本人的親屬」(本邦に居住する本人の親族)(附表第四)。
另一方面,提交資料一覽把身元保證人寫為「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施行規則也把提交資料規定為「居住在日本的該日本人的身元保證書」(本邦に居住する当該日本人の身元保証書)(附表第三)。日籍配偶住在海外時身元保證書和住民票如何處理,一覽和Q&A中都沒有寫(2026年10月時點)。
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居留資格會怎麼樣?
離婚或配偶死亡時,有義務在14天以內向入管廳申報(入管法第19條之16)。除了申報之外,若持續6個月以上不從事作為配偶的活動而居留,法務大臣可以撤銷居留資格。有正當理由的情形除外(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
入管廳公布了不予撤銷的主要事例,例如因家庭暴力(DV)而暫時避難的情形、正在離婚調解或離婚訴訟中的情形等。是否撤銷,依個別情況判斷。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配偶相關的申報」(日文)、「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關於有正當理由不從事作為具有配偶身分者的活動等情形下不撤銷居留資格的具體事例」(日文)
總結
配偶簽證是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的通稱。對象是法律上的婚姻仍在持續,並且具有夫妻共同生活實質的人。
手續有3種:從海外接來日本(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從其他居留資格變更、更新居留期間。全國平均的審查天數為認定申請106.5天、變更57.4天、更新45.2天(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首先,請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手續。接著,在入管廳的提交資料一覽中確認所需文件,並從希望入境的日期或居留期間屆滿日往回推算,決定申請的時間。
參考資料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條之2、第19條、第19條之16、第20條、第21條、第22條之4、附表第二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 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國人(申請人)是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文。提交資料一覽、調查問卷、身元保證書)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形」(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3至Q6、Q51、Q53、Q55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2008年3月制定,最近一次修訂為2026年6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配偶相關的申報」(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
- 法務省入國管理局「關於有正當理由不從事作為具有配偶身分者的活動等情形下不撤銷居留資格的具體事例」(日文。2012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居留資格」第2章第28節(公開的文件。未在入管廳網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