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從短期滯留(短期滞在)變更為配偶簽證(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原則上不可以。入管法規定,以短期滯留在日本居留的人申請變更居留資格時,除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情況」(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の事情),否則不予許可。
即使在日本期間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獲得交付,僅憑這一點也不構成特別情況。本文在已公布的範圍內確認變更的條件,並說明入管廳所說明的辦理方式。
短期滯留可以變更為配偶簽證嗎
從短期滯留變更居留資格,除了基於「不得已的特別情況」的情形之外,不予許可。依據是入管法第20條第3項的但書。
短期滯留是為了觀光、探親等目的,只在日本短期停留的人的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90天、30天或15天(法務大臣在不超過90天的範圍內個別指定天數時,為該期間)。
從其他居留資格變更時,在有「足以認定變更適當的相當理由」(変更を適当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的情況下,法務大臣可以許可。從短期滯留變更時,在此之上還要加上「不得已的特別情況」這項條件。
入管廳也答覆說,從短期滯留變更「原則上不予認可」(原則として認められません)。對於希望在日本中長期居住的人,入管廳說明應申請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20條第3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55、「居留資格『短期滯留』」(日文)
哪些情況屬於「不得已的特別情況」
具體說明哪些情況屬於「不得已的特別情況」的資料,並未公布(2026年10月時點)。無論是入管法,還是入管廳的「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在留資格の変更、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2026年6月最終修正),都沒有寫明從短期滯留變更的基準。
供入管職員使用的文件《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中,有一個項目列舉了存在特別情況的情形。不過,在經資訊公開請求而公開的文件中,列舉的內容遭到塗黑,無法閱讀。
已公布的是以下2點。
- 從短期滯留變更,原則上不予認可
- 僅僅是在日本居留期間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獲得交付,並不構成不得已的特別情況
與日本人結婚是否屬於特別情況,其基準在公布的資料中也沒有說明。是否許可,由法務大臣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資料個別判斷。
以前來本事務所諮詢的人當中,有人過去曾獲准從短期滯留變更為「日本人的配偶等」。這不是本事務所承辦的申請,也不代表現在的處理方式。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55、「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0編第4章第2節、第12編第2章第28節
在日本期間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獲得交付時
即使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日本期間獲得交付,也不能僅以此為理由從短期滯留變更。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是打算進入日本的外國人在入境之前,預先取得證明、表明自己符合入境條件的文件。入管廳的Q&A(Q55)中有以下的(註)。
(註)僅僅是在日本居留期間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獲得交付,並不構成不得已的特別情況。(原文:単に本邦に在留中に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が交付されたことをもって、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の事情に該当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意思是,並不能得出「證明書已經交付,所以可以留在日本直接變更」的結論。關於這則(註),入管廳曾以2026年3月26日的通知告知日本行政書士會聯合會(日本行政書士会連合会):將從明確處理方式的角度予以補充。
交付的證明書,用於在海外的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日本駐外使領館,在外公館)申請簽證(査証)。入管廳說明,僅持有證明書並不能入境,務必在日本駐外使領館取得簽證。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5、Q55、「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
入管廳說明的辦理方式
以配偶身分在日本居住的入口,是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它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的差異如下。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
|---|---|---|
| 對象 | 希望進入日本的外國人 | 持有居留資格、身在日本的外國人 |
| 依據 | 入管法第7條之2 | 入管法第20條 |
| 短期滯留的人 | 入管廳說明的方法 | 原則上不予認可 |
| 標準處理時間 | 1個月至3個月 | 1個月至2個月 |
| 手續費 | 不需要 | 獲得許可時需要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
變更獲得許可時的手續費,依獲准的居留期間而不同。金額整理在居留資格手續費的調整一文中。
使用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入境的流程
- 外國人本人或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與日本人結婚後入境時,由日籍配偶擔任代理人,向管轄其住址的官署申請
- 證明書交付後,在日本駐外使領館出示證明書,取得簽證
- 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來日本,提出入境申請(上陸の申請)(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3個月)
「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從受理申請到交付的全國平均為106.5天(2026年7月交付的案件)。入管廳提醒,請預留充裕時間提出申請,以便在入境之前取得交付。
本事務所承辦的申請中,也有在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管轄範圍內、到交付為止花了半年左右的例子。詳情整理在配偶簽證的認定申請需要幾個月?一文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3至Q6、「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審查期間以短期滯留探望配偶時
在等待審查期間以短期滯留來日本時,目標也不是變更,而是出境後取得簽證。
本事務所承辦的案件中,也有夫妻為了因應審查時間拉長而擬定了以下計畫。
- 先提出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
- 等待審查期間,為了探望配偶,以短期滯留暫時來日本(不屬於免簽對象的國家和地區的人,需要短期滯留的簽證)
- 證明書交付後,在居留期間內出境,在日本駐外使領館取得簽證
- 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以「日本人的配偶等」入境
以短期滯留來日本,是為了探親等短期滯留的活動。在申請簽證和入境審查時,要據實說明來訪的目的和停留的安排。即使正在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短期滯留的簽證和入境也不一定會獲得認可。入管的審查要領中,寫有從一開始就以長期停留為目的的人前來詢問能否以短期滯留入境時的因應方式。內容是:指導其取得與入境目的相符的簽證(包括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 不交付在留卡(入管法第19條之3)
- 除了出差等短期商務之外,原則上不能工作
- 居留期間的更新,原則上在有人道上確屬不得已的情況或與此相當的特別情況時予以認可(入管廳舉的例子:需要治療疾病的情形)
- 再入境許可原則上不予許可,也不屬於視同再入境許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的對象。一旦出境,下一次就是新的入境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7、Q31、Q62、「居留資格『短期滯留』」(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20節
已有希望入境日期的人,可以透過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申請的時間和來日本的計畫。
常見問題
居留期間為15天或30天的短期滯留,也可以申請變更嗎?
可以申請的期間的規定,不因居留期間的長短而改變。也就是從發生變更事由之時起,到居留期間屆滿日為止。許可需要「不得已的特別情況」這一點也相同。
出現差別的是審查期間的處理。在居留期間內申請變更的人,即使到屆滿日仍沒有結果,也可以居留到結果出來之時,或自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之時,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居留期間在30天以下的人,被排除在這項對象之外(入管法第20條第6項)。
若是變更為「永住者的配偶等」之類的其他居留資格,也一樣嗎?
一樣。入管法第20條第3項的但書,沒有限定變更後的居留資格。無論變更為哪一種居留資格,都需要「不得已的特別情況」。
總結
從短期滯留變更為配偶簽證,除了基於「不得已的特別情況」的情形之外,不予許可。具體說明哪些情況屬於這種情形的資料並未公布,僅僅是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日本期間獲得交付,並不構成特別情況。
入管廳說明的方法是:取得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在日本駐外使領館取得簽證後入境。已經確定希望入境日期的人,從那一天往回推算,先決定提出交付申請的時間,會比較容易擬定計畫。
參考資料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條之2、第19條之3、第20條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6條之2、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3至Q7、Q31、Q55、Q62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短期滯留』」(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2008年3月制定,2026年6月最終修正)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0編「在留審查」、第12編「居留資格」(公開的文件。入管廳的網站上沒有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