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申請配偶簽證(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時,結婚的經過要寫在入管廳的表格「調查問卷」(質問書)裡,列出年月日,並盡可能詳細地填寫。「理由書」(理由書)和「結婚經過說明書」(結婚経緯説明書)不在入管廳的提交資料一覽表中。它們是調查問卷的欄位寫不下時,自願附上的附頁。
本文說明調查問卷問些什麼、經過一欄和附頁的寫法、附上的資料,以及填寫內容與事實不符時的規定。
目錄
理由書、結婚經過說明書是否一定要提交
入管廳要求提交的是「調查問卷」。理由書和結婚經過說明書,是申請的一方自願附上的附頁。
調查問卷是依照入管廳的表格,回答結婚的經過、夫妻對話所使用的語言等事項的文件。它列在入管廳「日本人的配偶等」的提交資料一覽表中,表格的標題是「申請審查調查問卷(認定・變更用)」(質問書(認定・変更用))。
| 申請的種類 | 調查問卷 | 能確認夫妻間交流情況的資料 |
|---|---|---|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新入境) | 1份 | 列於一覽表 |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從其他居留資格變更) | 1份 | 列於一覽表 |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不在一覽表中 | 不在一覽表中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是讓準備進入日本的外國人在入境之前,事先取得其符合入境條件之證明的文件。入管廳提醒,提交資料不齊全的申請,有可能出現審查大幅延遲或受到不利益處分(不利益処分)的情況。
名為「理由書」「結婚經過說明書」的文件,不在這份一覽表中。附頁的依據,是調查問卷經過一欄中的這句話:「如果行數空間不夠填寫的話,可以寫在其他適合的紙張上」(行数が足りないときは,適宜の用紙を使用し記載していただいて結構です)。
| 調查問卷 | 理由書、結婚經過說明書(附頁) | |
|---|---|---|
| 入管廳的提交資料一覽表 | 有 | 沒有 |
| 表格 | 入管廳的表格(共8頁) | 調查問卷寫的是「其他適合的紙張」 |
| 簽名 | 有配偶簽名的欄位 | 入管廳的網頁和調查問卷均無記載 |
入管廳網頁的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一欄中,有表格已於2017年6月6日修訂的註記。該註記要求以新的表格提交。
本事務所把調查問卷的欄位寫不下的內容整理成附頁,以「結婚經過說明書・理由書」(結婚経緯説明書・理由書)為題附上。欄位寫得下時,即使沒有附頁,一覽表中的資料也是齊全的。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國人(申請人)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文)、「調查問卷」(日文)、「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
申請的整體流程和所需文件,已整理在配偶簽證的全貌中。
調查問卷問些什麼
調查問卷共8頁,有12個項目。回答並簽名的,是與申請人結婚的配偶。
依照表格的說明,配偶是「和申請人有婚姻關係之日本人或是外國人」。在「日本人的配偶等」的申請中,指的是日籍配偶。
| 編號 | 項目(表格的原文) | 主要填寫欄位 |
|---|---|---|
| 1 | 請填入與彼此身分相關之項目內容。 | 申請人的國籍・地區和姓名。配偶的姓名、國籍・地區、住家(住址、一起居住者之有無、房租等)、公司(公司名稱、職務內容、到職日期等) |
| 2 | 關於從認識、交往到結婚的經過。 | 第一次見面的日期和地點、到登記結婚之間的過程、介紹人之有無等 |
| 3 | 關於夫妻之間的對話所使用的語言。 | 日常對話使用的語言、彼此的母(國)語、對對方母國語能夠理解的程度、申請人學習日文的時間及方式、語言不通時的溝通方法 |
| 4 | 如果您是在日本國內結婚,請寫下登記結婚時的兩位證人。 | 證人的姓名、住址、電話 |
| 5 | 如果您有舉辦婚禮(喜宴),請填入日期及地點等資訊。 | 日期、地點、出席者 |
| 6 | 關於婚姻經歷。 | 申請人和配偶各自是初婚還是再婚,再婚的是第幾次,上一段婚姻的期間,是離婚還是喪偶 |
| 7 | 請寫下申請人(您的配偶)截至目前為止,來日本的次數及日期。 | 次數、日期、來日本的目的 |
| 8 | 請寫下配偶(您本人)截至目前為止,前往申請人的國家的次數及日期。 | 從認識到結婚之間、結婚之後各自的次數和日期 |
| 9 | 申請人是否曾經被強制驅離日本(包含出國命令。)? | 有無、次數 |
| 10 | 在問題9回答「有(曾經被強制驅離日本)」的人請作答。 | 違反的內容、出境的日期及機場名稱、當時護照上的姓名等與本次是否相同、被強制驅離之前夫妻同居的日期及住址 |
| 11 | 請寫下申請人(您的配偶)及配偶(您本人)的親屬狀況。 | 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的姓名、住址等 |
| 12 | 在親屬當中,知道您們結婚的人有哪幾位呢? | 丈夫的親屬、妻子的親屬分別把符合的人用○圈起來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調查問卷」(日文。認定・變更用)
「從認識、交往到結婚的經過」一欄要寫的內容
表格要求的是:把從第一次見面到登記結婚之間的過程,列出年月日,盡可能詳細地寫出來。
② 請寫下從第一次見面(如果是透過介紹而認識對方的人,請從接受介紹的原委)到登記結婚之間的過程,列出年、月、日等確實的日期,並盡可能詳細的說明細節。
表格的開頭也有指示,要求填寫的部分「盡可能具體且詳細」(できるだけ具体的に,かつ詳しく)地寫。若是透過他人介紹而認識,就從接受介紹的原委開始寫。在這一欄之前,有作為①填寫第一次見面的年月日和地點的欄位。
本事務所請夫妻填寫這一欄和附頁時,依以下項目的順序整理。能寫到確切日期的就寫到日期,想不起來的日期不靠推測來填。
- 相識:何時、何地、如何相識。有介紹人時,寫明其原委
- 開始交往:契機。分隔兩地生活時,寫明當時的情況
- 介紹給親屬:向雙方家人告知的時間和情況
- 求婚:何時、何地、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 結婚登記(婚姻の届出):辦理登記的機關和日期
- 2023年4月15日 經配偶大學時代的朋友A介紹,在東京都內的餐廳第一次見面
- 2023年6月10日 開始交往
- 2024年1月3日 把申請人介紹給配偶的父母
- 2024年8月20日 在○○市役所辦理了結婚登記
透過介紹而認識時,還要填寫介紹人一欄
經過一欄之後,有回答介紹人之有無的欄位。選「有」時要填寫的內容如下。
- 介紹人的國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號碼(如果是外國人,還有居留卡(在留カード)的卡號)
- 介紹的日期、地點、方式(照片、電話、見面、E-mail、其他)
- 介紹人與申請人的關係、介紹人與配偶的關係
如果是透過婚姻介紹中心介紹,在姓名欄位填入公司名稱。關於和介紹人的關係,有這樣的提醒:「不能只寫是朋友・認識的人,請務必詳細說明和介紹人之間的關係」(単に友人・知人と記載するのではなく,どのような関係か詳しく記載してください)。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調查問卷」(日文)2(1)、(2)
附上附頁(理由書、結婚經過說明書)時的寫法
附頁是調查問卷欄位內容的延續,因此日期、地點、人名要與調查問卷及其他提交資料一致。
若有出入,就表示其中一方與事實不符。調查問卷中填寫的來日本以及前往申請人國家的日期(項目7、8),先用護照上的出入境紀錄核對後再寫,日期就能與附頁一致。
附頁的格式、頁數、簽名,入管廳的提交資料網頁和調查問卷中都沒有寫明(2026年10月時點)。本事務所的做法如下。
- 用A4紙製作,由申請人和日籍配偶雙方簽名
- 篇幅以A4紙2至4頁左右為大致標準
- 先把「何時、何地、與誰、做了什麼」逐條列出
- 留有照片或紀錄的事情,優先詳細地寫
- 最後,用申請人本人的話,寫上希望在日本過什麼樣的生活
委託本事務所時,我們會請夫妻把事實逐條列出。附頁的部分,整理成文章的工作由行政書士進行。調查問卷由日籍配偶本人填寫並簽名。
用外文寫的附頁,要附上日文翻譯。入管廳要求,提交資料以外文作成時,應附上譯文(日文)。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國人(申請人)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文)申請時的注意事項、「調查問卷」(日文)
照片等資料要附上什麼
入管廳作為「能確認夫妻間交流情況的資料」(夫婦間の交流が確認できる資料)列舉的,是生活照,以及社群媒體(SNS)紀錄、通話紀錄。
| 資料 | 入管廳網頁的記載 |
|---|---|
| 生活照 | 「兩人合照、能清楚確認容貌者。經App加工者不可。」2至3張 |
| 其他 | 作為「以下資料中能夠提交者」,列有SNS紀錄、通話紀錄 |
照片為2至3張(網頁寫作「2~3葉」),經App加工的不能使用。SNS紀錄和通話紀錄,寫的是「能夠提交者」。
調查問卷的經過一欄中,也有一句關於資料的話。內容是:「也可以附上和說明有關的照片・書信或是國際電話的使用紀錄等做為佐證資料」(説明に関連する写真・手紙や国際電話の利用などを証明するものを添付されても結構です)。
在本事務所,如果手邊有與經過說明中提到的事情相對應的資料,我們會請您預先準備,以便一併提交。例如婚禮、旅行、家族聚會的照片,通訊軟體的往來紀錄,護照上的出入境紀錄等。
提交的資料原則上不予退還。難以再次取得的正本,要在申請時提出希望退還。在審查過程中,入管也有可能要求提交網頁上沒有列出的資料。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國人(申請人)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文)、「調查問卷」(日文)2(1)
填寫內容與事實不符時的規定
調查問卷明確寫道:若發現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有可能在審查中受到不利的對待,也有可能被追究刑責。
此外,若發現您所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將有可能不利於申請人相關之申請審查,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請在繳交之前,仔細確認所填寫的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並親自簽名。
內容相同的提醒,在開頭和簽名欄下方共有2處。調查問卷沒有寫明指的是哪一部法律的規定。本事務所把相關的入管法規定整理如下。
| 種類 | 入管法的規定 | 條文 |
|---|---|---|
| 撤銷居留資格(在留資格の取消し) | 查明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入境許可的證印等時,法務大臣得撤銷居留資格 | 第22條之4第1項第2款 |
| 撤銷居留資格 | 查明透過提交有不實記載的文件取得入境許可的證印等時,也得撤銷 | 同項第3款 |
| 罰則 |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入境許可等而入境者,或者取得居留資格變更等許可者,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者兩者併處 | 第70條第1項第2款之2 |
| 罰則 | 以營利為目的,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便利者,處相同的刑罰 | 第74條之6 |
「入境許可的證印等」,除入境時的入境許可(上陸許可)外,還包括居留資格變更等許可。入管廳說明,第3款不以採用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為要件,也不要求申請人有故意。
入管在交付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或許可居留資格變更有必要時,可以調查事實。入境審查官為調查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到場、進行詢問,並要求出示文件(入管法第59條之2)。
婚姻經歷、被強制驅離(退去強制)的經歷等難以下筆的事實,也要依照調查問卷的項目填寫。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22條之4、第59條之2、第70條、第74條之6,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調查問卷」(日文)
在意經人介紹、交往期間、年齡差距等情況時
關於年齡差距和交往期間長短的標準,入管廳的提交資料網頁和調查問卷中都沒有寫明(2026年10月時點)。
調查問卷問的是事實。有在意的情況時,把與該情況相關的項目,依照表格的指示具體地寫出來。
| 在意的情況 | 調查問卷的項目 | 表格要求的寫法 |
|---|---|---|
| 透過介紹而認識(包括婚姻介紹中心) | 2(1)、2(2) | 從接受介紹的原委開始寫。和介紹人的關係要「詳細說明和介紹人之間的關係」 |
| 交往期間短、見面次數少 | 2(1)、7、8 | 寫經過時「列出年、月、日等確實的日期」。填寫來日本以及前往申請人國家的次數和日期 |
| 語言無法充分溝通 | 3 | 從4個選項中選擇能夠理解的程度。語言不通時,填寫溝通的方法和口譯人員 |
| 再婚 | 6 | 填寫是第幾次結婚、上一段婚姻的期間、是離婚還是喪偶 |
| 沒有舉辦婚禮 | 5 | 這是「如果您有舉辦」婚禮(喜宴)的人填寫的欄位 |
| 曾經被強制驅離日本 | 9、10 | 填寫違反的內容、出境的日期及機場名稱等 |
調查問卷中沒有直接詢問年齡差距的項目。
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認定,要以「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居留資格居留,僅僅處於法律上有效的婚姻關係是不夠的。也就是說,在日本將要從事的活動,必須屬於作為具有日本人配偶身分者的活動(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7日判決)。
以入管職員為對象的文件《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也寫明,婚姻具有實質這一點,依提交的資料等來判斷。其中也有關於調查問卷和「有關交往、交流的舉證資料」(交際・交流に関する立証資料)的項目,但在經資訊公開請求公開的文件中,內容被塗黑,無法閱讀。
因此,無法根據公布的資料提出「這樣寫就能獲得許可」的寫法。不知道如何說明自身情況的人,可以透過配偶簽證申請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調查問卷和附頁中要寫什麼。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調查問卷」(日文)、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2002年10月17日判決」(日文)、《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2章第28節
夫妻住在海外時,附頁中增加的項目
夫妻住在海外、今後要搬到日本時,本事務所會在附頁中增加以下項目。這些並不是入管廳作為項目列舉的內容,而是本事務所的整理。
| 項目 | 填寫內容 |
|---|---|
| 在日本的生活 | 曾在日本一起生活過時,寫明那段時期的住處、工作、日常 |
| 出國的經過 | 離開日本移居海外的理由。是結婚後出國,還是交往期間出國 |
| 在海外的生活 | 住處(與誰、住在哪裡)、各自的工作、家中使用的語言、與雙方家人的往來 |
| 決定回日本的經過 | 開始商量移居日本的契機,以及夫妻是如何決定的 |
| 來日本後的計畫 | 住處(在誰的名下、同住的人是誰)、生活費、申請人的工作或日文學習計畫 |
調查問卷的經過一欄問的,是到登記結婚之間的過程。結婚後在海外生活的時期,不會出現在這一欄中。本事務所把附頁的後半部分作為「理由書」,寫移居日本的理由和來日本後的計畫。
來日本後的生活費,也與入管廳的提交資料有關。證明滯留費用的資料,是負擔滯留費用的人的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課税(非課税)証明書)和納稅證明書(納税証明書)。因入境後不久或搬遷等原因無法使用這些證明書時,依說明應提交以下資料等。
- 存摺影本
- 預定僱用證明書或錄取通知書(日本的公司出具者)
- 與上述相當的資料
在附頁中寫來日本後的工作計畫時,內容要與這些資料一致。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國人(申請人)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文)、「調查問卷」(日文)
常見問題
調查問卷可以使用外文版的表格嗎?
入管廳除日文外,還刊載了10種語言的調查問卷。分別是英文、中文(簡體字、繁體字)、韓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他加祿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
可以使用外文版的調查問卷。同一網頁要求,提交資料以外文作成時應附上譯文(日文)。外文版的調查問卷是否需要譯文,網頁上沒有寫明(2026年10月時點)。
更新居留期間時,也要提交調查問卷嗎?
入管廳網頁上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提交資料中,沒有列出調查問卷。能確認夫妻間交流情況的資料,也不在更新的一覽表中。
不過,網頁上寫明,在審查過程中,有可能要求提交網頁上沒有列出的資料。
永住者的配偶,也是同一份調查問卷嗎?
是同一份表格。入管廳「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的提交資料一覽表中,也列有同一份調查問卷(認定・變更用)。
總結
結婚的經過,要寫在入管廳的表格「調查問卷」裡,把從第一次見面到登記結婚之間的過程,列出年月日寫出來。理由書和結婚經過說明書不在提交資料一覽表中,是欄位寫不下時自願附上的附頁。
填寫的內容僅限於事實,調查問卷、附頁和其他提交資料中的日期、地點要一致。請先試著把從相識到結婚登記的事情,連同日期逐條列出。在留有照片或紀錄的事情上做記號,選擇要附上的資料就會更容易。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外國人(申請人)為日本人的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日文。提交資料一覽表、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調查問卷」(日文。認定・變更用。入管廳的網頁上有「2017年6月6日修訂表格」的註記)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永住者的配偶等』」(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撤銷居留資格(入管法第22條之4)」(日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22條之4、第59條之2、第70條、第74條之6
- 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2002年10月17日判決」(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居留資格」第2章第28節(公開的文件。入管廳的網站上未刊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