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配偶簽證(居留資格「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更新,在本人人在海外的期間不能申請。不論是委託行政書士,還是線上申請,在申請的時點本人都必須在日本。
提出申請之後,就可以出境。不過,返回日本有期限,新的在留卡在出境期間原則上也無法領取。本文針對在海外滯留的時間與更新時期重疊的人,依序說明可以申請的時期、返回日本的期限,以及來不及時的情形。
目錄
更新的申請,只有本人在日本時才能提出
居留期間的更新(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本人出境期間不能申請。臨櫃和線上都一樣。
| 方法 | 出境期間的處理 |
|---|---|
| 由行政書士等(代辦人(取次者))向窗口提出 | 本人不必親自到入管,但必須正在日本滯留(入管有事項想直接詢問本人時,有時會被要求到場) |
| 線上申請 | 以再入境許可(再入国許可)、視同再入境許可(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出境期間的人不能申請。從國外無法連上系統 |
| 向海外的日本大使館、領事館提出 | 不能申請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線上申請手續相關Q&A」(日文)A4-17、A4-36、「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64
可以提出申請的是本人、法定代理人、代辦人(已向入管申報的行政書士、律師等)。由代辦人或親屬代為提出時,法令也規定這是代替「在日本的」(本邦にある)外國人辦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入管法施行規則)第59條之4第4項)。
日籍配偶等親屬可以代為申請的,僅限於本人未滿16歲的情形,或因疾病等事由無法自行申請的情形。入管廳表示,工作忙碌以及通勤、通學,不屬於這項事由。
從什麼時候起可以申請
持有6個月以上居留期間的人,可以從居留期間屆滿日的3個月前起申請。申請的期限是居留期間屆滿之日。
入管廳要求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許可的人,盡量在屆滿日的3個月前至45天前之間申請。同時也載明,這並不是承諾在居留期間內作出處分(對申請作出的決定)。
人在海外的期間迎來「3個月前」的人,之後需要在屆滿日之前返回日本提出申請。出境時還沒有到屆滿日3個月前的人,有下一節所述的處理方式。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申請期間」部分、「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形」(日文)
可以早於3個月前申請的情形
經認定有「確屬不得已的特別情況」(真に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な事情)時,入管也可能從屆滿日的3個月以上之前起受理申請。這並不是一定會受理的制度。做法是事先附上必要的資料,向申請地的入管洽詢。
作為經認定有特別情況的例子,入管廳列舉了以下8項。
- 到海外留學的情形(海外に留学する場合)
- 因業務命令長期到海外出差或海外派駐的情形(業務命令により長期間にわたり海外出張や海外赴任をする場合)
- 懷孕中,生產時期與申請時期重疊的情形(妊娠中であり、出産時期が申請時期と重なる場合)
- 返回本國生產的情形(本国に里帰り出産する場合)
- 因治療疾病而住院的情形(病気治療により入院する場合)
- 預定在本國因治療疾病而住院的情形(本国で病気治療による入院を予定している場合)
- 家屬同時申請的情形(家族が同時申請する場合)
- 取得外國簽證時,在日本的剩餘居留期間需要有6個月以上的情形(外国の査証取得の際、日本での残りの在留期間が6か月以上必要である場合)
每個例子需要準備的資料也已列明。與海外有關的如下。入管也可能要求補交資料。
| 例子 | 需要準備的資料 |
|---|---|
| 到海外留學 | 留學學校的入學許可書等、能說明留學期間的聯絡方式和滯留地點的文件、機票影本 |
| 因業務命令到海外出差、海外派駐 | 所屬機構開立的出差、派駐命令書,行程表,能說明聯絡方式和滯留地點的文件,機票影本(出差者還需要飯店訂房確認書) |
| 返回本國生產 | 醫師的診斷書、行程表、能說明返回本國期間的聯絡方式和滯留地點的文件、機票影本 |
| 預定在本國住院 | 醫師的診斷書、住院醫院的資料、治療計畫表、能說明住院前和出院後滯留地點的資料、機票影本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申請期間」部分、同一頁面刊載的資料一覽(PDF)(日文)
隨日籍配偶海外派駐同行的情形,沒有寫在這8個例子之中(2026年10月時點)。這8項是作為例子列舉的。同行的情形是否會被受理,入管廳的資料中沒有寫明。需要事先附上資料,向申請地的入管洽詢。
長期出境的人,在出境前就先排定能在屆滿日的3個月前至屆滿日之間返回日本的行程,會比較保險。在日本人的配偶等的更新相關諮詢中,我們會與您一起確認更新的時期和暫時返回日本的行程。
本事務所曾接到過這樣的諮詢:出境時距屆滿日還有3個月以上,未能申請更新就出境了。到了更新的時期,暫時返回日本的行程無法安排妥當,結果要從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重新辦起。
申請之後可以出境,但返回日本有期限
申請更新之後,即使在審查中也可以出境。不過,必須最遲在原居留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返回日本,並領取結果。
到居留期間屆滿時仍未有結果者,提出申請的人在屆滿之後也可以繼續以現有的居留資格居留。可以居留到結果作出之時,或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終了之時,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入管法第21條第4項、第20條第6項)。這段期間稱為特例期間(特例期間)。
| 出境的方式 | 返回日本的期限 |
|---|---|
| 視同再入境許可(自出境起1年以內返回時,不需要事先取得許可的制度) | 「原居留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與「自出境之日起1年」中較早的一天 |
| 再入境許可(出境前在入管取得的許可) | 最遲在原居留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返回日本,並接受處分。同時不得超過再入境許可的期限(再入境許可的期限通常到居留期限為止。在居留期限之後才返回的人,請在出境前向入管確認) |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23、Q61、「什麼是特例期間?」(日文)
入管廳提醒,再入境之後,務必在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前,到申請地的入管領取結果。超過2個月者,即使已經申請,也屬於非法逾期滯留(不法残留)。
審查過程中,入管有時會與本人聯絡。入管廳表示,即使在出境期間,也最好保持可以聯絡得上的狀態。
獲得許可的更新申請所花的天數,以日本人的配偶等來說,從申請到許可的告知平均為45.2天(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全國平均)。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獲得許可的案件)
新的在留卡,在出境期間原則上無法領取
獲得許可時的新在留卡,在本人出境期間原則上無法領取。入管廳在線上申請的Q&A中要求,領取之前要確認本人不在出境期間。
| 申請的方式 | 領取的方式 |
|---|---|
| 窗口申請 | 收到入管的通知後前往窗口。繳回現有的在留卡,領取新的在留卡 |
| 線上申請(窗口領取) | 在窗口出示審查完成郵件,提出所需文件後領取 |
| 線上申請(郵寄領取) | 依照審查完成郵件的說明,把現有在留卡的正本等寄給入管。新的在留卡會以郵寄方式送達 |
可以在窗口領取的,是本人、法定代理人、代辦人等,與可以提出申請的人範圍相同。配偶、子女等家屬,只要不屬於這個範圍,就不能領取。
選擇郵寄領取的人,請留意出境的時期。以視同再入境許可出境,必須持有有效的在留卡。在把在留卡寄給入管的期間,不能以視同再入境許可出境。
更新的手續費已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金額由申請的方式(窗口或線上)和獲准的居留期間的長短決定。金額整理在居留資格手續費一覽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線上申請手續相關Q&A」(日文)A4-18、A6-1、A6-3、A6-5、A7-2、A7-3、「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處分時在留卡的領取人」「手續費」部分、「Q&A在留管理制度常見問題」(日文)Q60
未能在居留期限之前返回日本、沒能申請的情形
沒有申請更新就在海外迎來居留期限者,沒有從海外辦理更新的方法。入管廳提醒,請在居留期限內再入境,並向管轄居住地區的入管申請。
視同再入境許可的有效期間為自出境之日起1年。居留期限在此之前到來者,則到居留期限為止(入管法第26條之2第2項)。這個有效期間不能在海外延長。
在有效期間內沒有再入境者,在留卡失效(入管法第19條之14第4款)。本人有義務自該日起14日以內,把在留卡返還給入管廳。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57、Q64、「視同再入境許可(入管法第26條之2)」(日文)、「Q&A在留管理制度常見問題」(日文)Q69
以下是本事務所依據法律條文所作的整理。超過再入境許可的有效期間之後,就不能憑再入境許可入境。除免簽的情形以外,需要重新取得簽證(査証)(入管法第6條第1項)。以日本人的配偶身分再次在日本中長期生活者,原則上要從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開始辦理,這是為打算進入日本的外國人所設的手續。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到交付為止所花的天數,以日本人的配偶等來說,平均為106.5天(2026年7月交付的案件・全國平均)。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的案件)
常見問題
人在日本的先生(太太)可以代我線上申請嗎?
本人出境期間,不可以。親屬可以線上申請的,原則上僅限於本人未滿16歲的情形,或因疾病等事由無法自行申請的情形。再者,對於出境期間的人,依說明線上也不能申請。
居留期限的當天,也可以線上申請嗎?
不可以。居留期間屆滿日的當天,不能透過在留申請線上系統申請,需要向管轄的入管窗口申請。把行程排在期限將近時才返回日本的人,請留意。
我要在海外滯留超過1年。該怎麼辦?
由於不能使用視同再入境許可,要在出境之前到入管取得再入境許可。再入境許可的有效期間在現有居留期間的範圍內決定。居留期限先到來者,需要在此之前返回日本申請更新。
總結
配偶簽證(日本人的配偶等)的更新,只有本人在日本時才能申請。持有6個月以上居留期間的人,可以從屆滿日的3個月前起申請。只有在經認定有確屬不得已的特別情況時,入管也可能從更早的時候起受理。
申請之後可以出境,但必須最遲在原居留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返回日本,並領取結果。新的在留卡在出境期間原則上也無法領取。
確定要在海外滯留之後,請用在留卡確認屆滿日,並在出境前確認申請當天和領取結果當天自己能否在日本。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日文。2026年10月9日瀏覽)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頁面刊載的資料一覽(PDF)(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希望在居留期間內獲得變更或更新許可的情形」(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什麼是特例期間?」(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Q&A」(日文)Q23、Q57、Q61、Q64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線上申請手續相關Q&A」(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申請的線上手續」(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再入境許可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視同再入境許可(入管法第26條之2)」(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Q&A在留管理制度常見問題」(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6條、第19條之14、第19條之15、第20條第6項、第21條、第26條、第26條之2、第61條之8之3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 第21條、第59條之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