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以及越南的法令(至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第09/2026/TT-BNV號通知(通達,Thông tư)為止)撰寫。
勞務供應契約(労働者提供契約),是從越南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與經越南政府認定的送出機構(送出機関)簽訂的契約。除了招募的行業、人數、勞動條件之外,也會約定接收企業負擔的費用。
越南的通知規定,接收企業負擔的費用有派遣費(派遣料)、從越南出發的機票、培訓費(訓練費)這3項。派遣費最低為1個月的基本薪資(基本給)。錄用在日本居留的人時,手續的流程中不會出現這份契約。
目錄
什麼是勞務供應契約
勞務供應契約,是接收企業與越南的認定送出機構(認定送出機関)簽訂、用來約定人才的提供與接收條件的契約。入管廳說明,依越南的制度,從越南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時,須簽訂這份契約。
簽訂契約後,要透過認定送出機構,向越南內務部海外勞工管理局(ベトナム内務省海外労働管理局,DOLAB)申請核准契約。越南的法律規定,送出機構須在取得核准之後,才能履行契約。
核准之後,由送出機構招募人才,接收企業簽訂僱用契約。再往後的推薦者表(經越南政府核准的特定技能外國人名單)與日本方面的申請,整理在越南籍人士申請日本特定技能所需的「推薦者表」是什麼中。
- 契約期間、勞工人數、領域・職種・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 勞動條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勞動衛生
- 薪資及其他待遇、加班費、從薪資中扣除的費用
- 膳食・住宿・通勤的條件、健康檢查、社會保險
- 接收方支付的服務費(サービス料)(如有)、越南與工作地點之間交通費的負擔
- 解除契約的條件與損害賠償、解決爭議的方法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越南相關資訊」(日文)、「手續解說」(日文),日本駐越南大使館「《越南勞工依契約赴國外工作法》(第69/2020/QH14號法律)日文暫定譯文」(日文)第19條、第20條
接收企業負擔的3項費用
以特定技能從越南接收的企業的費用當中,通知的附錄II(付録II)所規定的,是派遣費、機票、培訓費這3項。越南內務部第09/2026/TT-BNV號通知(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附錄II,將這些費用規定為以日本為對象的勞務供應契約的內容。
| 費用 | 通知附錄II的規定 | 支付方式 |
|---|---|---|
| 派遣費(接收方支付給送出機構的服務費) | 最低為1個月的基本薪資(每份契約、每人) | 匯入送出機構的帳戶 |
| 機票 | 從越南到工作地點的勞工機票,由接收方負擔 | 沒有規定 |
| 培訓費 | 為符合日方的要求而實施的培訓的費用。最低金額為:外語培訓每人5萬日圓,職業技能培訓每人5萬日圓 | 由接收方匯入送出機構的帳戶 |
通知附錄II所定的是最低金額。通知規定,契約的內容由送出機構與接收方合意決定,但必須確保這項最低條件。通知附錄II中沒有關於上限的規定。
派遣費的基準是「基本薪資」。通知附錄II並沒有寫到以哪一個金額作為基本薪資。請在契約書中,以數字確認作為基準的金額。
這份通知沒有由公家機關公布的日文譯文(2026年10月9日時點)。本文中關於第09/2026號通知的部分,是本事務所依越南政府入口網站(法規文件庫)上刊載的原文翻譯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越南文原文。
出處:越南政府入口網站(法規文件庫)「第09/2026/TT-BNV號通知」(越南文。2026年5月15日發布)第1條、附錄II的第II部分
金額的規定,依據的是哪個時期的通知
費用的規定訂於2021年的第21/2021號通知的附錄II,並在2024年和2026年經過替換。舊的資料當中,有些仍以2021年的條文來說明。
| 通知 | 關於特定技能培訓費的規定 |
|---|---|
| 第21/2021號通知(2021年12月15日發布) | 送出機構不向勞工收取培訓費。由接收方支付全額,最低金額為每人10萬日圓。當時另有關於已具備語言和技能的勞工的規定 |
| 依第02/2024號通知(2024年2月23日發布)所作的修正 | 作為日語教育的費用,每人最低5萬日圓以上;作為職業技能培訓的費用,每人最低5萬日圓以上 |
| 第09/2026號通知(2026年5月15日發布,6月30日施行) | 外語培訓最低每人5萬日圓,職業技能培訓最低每人5萬日圓 |
現行的通知附錄II的培訓費一項所載的,是接收方支付的最低金額與支付方式的規定。2021年的通知中「送出機構不向勞工收取培訓費」這句話,以及關於已具備語言和技能的勞工的規定,在現行的通知附錄II中並不存在。
派遣費(最低為1個月的基本薪資)與機票的規定,在2021年的通知和2026年的通知中內容相同。
第09/2026號通知中,也有關於施行前的契約的規定。2026年6月30日之前已登記並獲核准、且勞工尚未出國的勞務供應契約,若內容與通知不同,必須修改、補充,或者重新簽訂。
出處:日本駐越南大使館「第21/2021號通知 日文暫定譯文、第02/2024號通知 新舊對照表(暫定譯文)」(日文),越南政府入口網站(法規文件庫)「第09/2026/TT-BNV號通知」(越南文)第2條、第3條、附錄II
本人支付給送出機構的服務費的上限
對於完成技能實習2號或3號(技能実習2号・3号)後轉為特定技能的人,送出機構不得向其收取服務費。第09/2026號通知的附錄XI,規定此時的上限為0越南盾。0越南盾是服務費的上限,其他費用則另有規定。
| 對象 | 送出機構可向本人收取的服務費上限 | 依據 |
|---|---|---|
| 完成技能實習2號或3號後,以特定技能工作的人 | 0越南盾 | 第09/2026號通知 附錄XI |
| 不屬於上一列的特定技能的人(測驗合格的人等) | 契約期間每12個月,以1個月的薪資為限。36個月以上的契約,以3個月的薪資為限 | 第69/2020號法律 第23條第4項(本事務所的整理) |
第2列,是因為通知附錄XI中關於日本的特定技能的規定只有第1列的內容,本事務所因而解讀為適用法律的一般上限。
法律規定,接收方已支付服務費時,可向本人收取的,僅限於未達約定金額的不足部分。也就是說,接收方已支付的部分,會從本人負擔的金額中扣除。
送出機構支付給仲介的報酬上限,以日本為對象者也是所有行業均為0越南盾(第09/2026號通知 附錄X)。
在越南,修正這部法律部分內容的法律已於2026年8月24日經國會通過,將於2027年3月1日施行。修正後的條文尚未能確認(2026年10月9日時點)。
出處:越南政府入口網站(法規文件庫)「第09/2026/TT-BNV號通知」(越南文)附錄X、附錄XI,日本駐越南大使館「第69/2020/QH14號法律 日文暫定譯文」(日文)第23條,越南政府電子報「修正法的通過(2026年8月24日)」(越南文)
日本方面的規定:禁止保證金,以及確認本人已支付的費用
日本的法令不允許向本人收取保證金,而對於本人支付給外國的機構的費用,則要求本人是在理解金額及明細後達成合意。接收企業所處的立場,是不只要確認自家公司支付的金額,也要確認本人支付給送出機構的金額。
- 本人或其親屬等,沒有被收取保證金等,無論以何種名義,金錢或其他財產均未被管理
- 沒有簽訂、也預計不會簽訂以不當移轉金錢或其他財產為內容的契約,例如對不履行僱用契約約定違約金的契約
- 本人就僱用契約申請的代辦(仲介)或活動的準備向外國的機構支付了費用時,是在充分理解金額及明細後達成合意
- 接收企業並非在知悉有收取保證金或違約金契約的情況下簽訂僱用契約
入管廳的運用要領表示,接收企業在知悉有收取保證金或違約金契約的情況下仍予接收時,屬於欠格事由(不具備資格的事由),5年內無法接收。
有外國的機構參與僱用時,要求接收企業確認:本人理解被收取的費用的金額及明細,且是在達成合意後才被收取。在對1號的人實施的事前說明(事前ガイダンス)中,要說明保證金、違約金的契約屬於違法,並確認沒有被收取。
接收企業的基準的整體內容,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簽證是什麼?1號與2號的差異、對象19個領域、接收企業的條件與手續中。
出處:基準省令(上陸基準省令)「特定技能1號」(特定技能1号)欄第2款、第3款,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2條第1項第6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4章
為什麼要規定接收企業的負擔
日本與越南的合作備忘錄(協力覚書,MOC),以排除惡質仲介機構和保護特定技能外國人為目的。備忘錄把收取法令不允許的手續費、在未使本人理解金額及明細的情況下收取費用,列為兩國共享資訊的行為。
其背景在於來日本之前的費用負擔。入管廳於2021年12月〜2022年4月向2,184名技能實習生訪談的調查顯示,支付給本國送出機構的費用平均為52萬1,065日圓,越南為65萬6,014日圓。來日本之前在本國有借款(債務)的人的比例,越南為80.0%。
備忘錄對接收企業這一方也設有規定。備忘錄表示,對於作為錄用的回報,向送出機構或勞工(入管廳的日文暫定譯文作「従業員」)索取或收受金錢、機票、飯店費用、招待的接收企業,越方不許可送出。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越南之間關於特定技能的合作備忘錄(日文暫定譯文)」(日文)1、4(1)、7(1),「關於技能實習生支付費用的實態調查的結果」(日文)
簽訂契約前要確認的事項
首先要確認契約的對方是否為經越南政府認定的送出機構。入管廳公布了認定送出機構的名單,以及喪失認定的機構、被暫停的機構的名單。
入管廳表示,視越方資訊送達的時間而定,所刊載的內容有時並非最新。在契約書上簽名之前再看一次,會比較安心。
送出機構連求職者的挑選也一併進行時,屬於職業安定法上的職業介紹(媒合,あっせん)。入管廳說明,此時必須取得作為日本國內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紹介事業者)的許可。接收企業所利用的職業介紹機構和認定送出機構,也被要求沒有違反職業安定法。
收到送出機構送來的契約書草案後,請在條款中確認以下各點。
- 派遣費的金額,以及作為基準的基本薪資的金額
- 培訓費的金額(語言與技能的明細),以及機票的處理方式
- 支付的時間,以及匯款的帳戶
- 本人支付給送出機構的費用的金額及明細
本事務所也透過特定技能簽證的申請支援(以接收企業為對象),從確認送出機構所提出的契約條款與日本方面的申請文件是否一致開始,接受您的諮詢。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越南相關資訊」(日文)、「流程圖」(日文)註2
錄用在日本居留者的情形
以特定技能接收在日本居留的越南籍人士的手續流程中,不包含勞務供應契約。依入管廳的說明,手續依僱用契約、在越南駐日本大使館辦理的推薦者表手續、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的順序進行。
通知附錄II的費用,是作為勞務供應契約的內容而規定的。本事務所認為,對於不簽訂這份契約的接收方式,並沒有適用的場合。
將完成技能實習後返國的人從越南重新接收時,適用新接收時的流程。要簽訂勞務供應契約,並負擔派遣費等。此時,送出機構可向本人收取的服務費上限為0越南盾。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手續解說」(日文)、「流程圖」(日文)
常見問題
合作備忘錄(MOC)中有寫派遣費的金額嗎?
沒有寫。備忘錄所定的是:日方將接收企業分擔費用的原則納入指引,以及越方訂定關於手續費和費用的規則。「1個月的基本薪資」等金額,載於越南的通知的附錄中。
返國時的機票由誰負擔?
通知附錄II所規定的,是從越南到工作地點的機票。返國的旅費,在日本的特定技能的基準中有規定。本人無法負擔返國旅費時,由接收企業負擔(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1條第2項第1款)。
育成就勞也是同樣的規定嗎?
是另外的規定。在育成就勞(育成就労,2027年4月1日施行)中,已決定將送出機構可向本人收取的費用的上限,定為以相當於2個月的月薪為限。制度的整體內容,整理在育成就勞制度的解說中。
總結
勞務供應契約,是從越南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與認定送出機構簽訂的契約。接收企業負擔派遣費(最低為1個月的基本薪資)、從越南出發的機票、培訓費(最低為語言5萬日圓、技能5萬日圓)。金額依據的是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第09/2026號通知的附錄II。
簽訂契約前,請在入管廳的名單中確認對方是否為認定送出機構。收到契約書草案後,要在條款中確認作為派遣費基準的基本薪資、培訓費的明細、本人支付的費用的金額。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越南相關資訊」(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越南特定技能外國人相關手續的流程(流程圖)」(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將越南籍人士作為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之前的手續流程(手續解說)」(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越南之間關於特定技能的合作備忘錄(日文暫定譯文)」(日文。2019年5月簽署)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能實習生支付費用的實態調查的結果」(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74
- 日本駐越南大使館「《越南勞工依契約赴國外工作法》相關法令的日文暫定譯文的刊載」(日文。第69/2020/QH14號法律、第21/2021/TT-BLDTBXH號通知、第02/2024號通知的新舊對照表)
- 越南政府入口網站(法規文件庫)「第09/2026/TT-BNV號通知」(2026年5月15日發布,2026年6月30日施行。越南文)
- 越南政府電子報「修改、補充《越南勞工依契約赴國外工作法》若干條文的法律的通過」(2026年8月24日。越南文)
- 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基準省令,上陸基準省令)「特定技能1號」欄第2款、第3款
- 規定特定技能僱用契約及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之基準等的省令(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1條第2項第1款、第2條第1項第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