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公布的資料撰寫。
企業內調職簽證(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企業内転勤))的提交資料,已於2026年4月1日變更。變更的重點,在於類別(Category)3、4的公司所提出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新增了用來表明調職前任職的外國事業所(營業場所)確實存在的資料等。
本文依申請的種類與類別,整理有所變更的資料。也會說明企業內調職所認可的調職範圍,以及將於2027年4月1日新設的「企業內調職2號」(企業内転勤2号)。
目錄
哪一種申請、哪一類公司的資料有變更
新增資料的,是類別3、4的公司所提出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與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新的一覽表已於2026年4月1日開始實施。
本文談到的申請有以下3種。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要將人在海外的員工新接來日本時的申請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以其他居留資格待在日本的人,要變更為企業內調職時的申請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企業內調職居留的人,要繼續從事相同活動時的申請
| 申請的種類 | 類別1、2的公司 | 類別3、4的公司 |
|---|---|---|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說明變更的資料中未刊載一覽表 | 新增3個項目,另有2個項目的內容變更 |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說明變更的資料中未刊載一覽表 | 與認定的申請相同 |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新增附註的項目不在提交對象之內 | 住民稅證明書的項目新增了附註 |
類別1、2的公司,除了申請書、證明類別的文件等共通資料以外,原則上無須提交。這項處理方式寫在入管廳的企業內調職頁面上。
認定的申請,可以由調往的日本事業所的職員擔任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入管法第7條之2第2項、入管法施行規則附表第四)。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企業內調職」居留資格提交資料的變更(2026年4月1日開始實施)」(日文)、「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日文)
類別3、4的認定、變更申請中有變更的資料
新增的有3個項目:表明外國事業所存在的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商業・法人登記)(登記事項証明書)、表明日本事業所存在的資料。在入管廳的資料中,相關的部分是以紅字和刪除線標示的。
| 編號 | 資料(入管廳一覽表的原文) | 資料中的標示方式 |
|---|---|---|
| 7 | 明確調職前工作的事業所之存在的資料 (1) 由公家機關出具的法人登記相關資料 (2) 納稅情況、交易實績、提單、進出口許可書、廣告等 | 整個項目為紅字 |
| 8 | 證明申請人經歷的文件當中,(2) 載明過去1年間所從事的業務內容及地位、報酬,由緊接調職之前任職的外國機構(申請人在緊接調職之前1年以內,有以企業內調職的居留資格在日本居留的期間時,包括該期間所任職的日本機構。)出具的文件(社會保險加保證明、戶口簿等) | 末尾的括號內容「(社會保險加保證明、戶口簿等)」(「(社会保険加入証明、戸口簿等)」)為紅字 |
| 9 | 明確事業內容的下列任一資料 | 選項「(3) 登記事項證明書」被劃上刪除線 |
| 10 | 登記事項證明書(商業・法人登記) | 整個項目為紅字 |
| 11 | 明確申請人活動的事業所之存在的資料(不動產登記簿、事務所的照片・平面圖等) | 整個項目為紅字 |
這5個項目的內容,在認定申請用與變更申請用的一覽表中是相同的。編號採用入管廳的提交資料核對表(僅限類別3、4)(提出書類チェックシート)上的編號。
編號7當中,限定為「由公家機關出具」的,是(1)的法人登記相關資料。(2)還列舉了交易實績、廣告。編號5、6、9有「下列任一資料」這項文字,編號7則沒有。
編號8的括號內容,是加了「等」字的例示。上面並沒有寫僅限社會保險加保證明。
從資料的標示方式來看,登記事項證明書原本是明確事業內容的資料的選項之一,現在成了獨立的項目。編號7〜11,類別3、4的公司都要提交。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企業內調職」居留資格提交資料的變更(2026年4月1日開始實施)」(日文)第1〜2頁、「提交資料核對表(僅限類別3、4)」(日文)
更新申請中有變更之處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有變更的地方,是新增了1則無法提交住民稅證明書時的附註。
對象是一覽表的編號5「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記載有1年的總所得及納稅情況者)」。這是在類別3、4的公司工作的人要提交的資料,類別1、2不在提交對象之內。
新增的附註是以下這1句。
- ※無法提交時,請提交證明已就薪資進行(報稅)申報的資料。
附註指出的是無法提交證明書時,改為提交的資料。入管廳的頁面也提到,剛入境不久或搬家等情形下,有時市區町村不會核發證明書。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企業內調職」居留資格提交資料的變更(2026年4月1日開始實施)」(日文)第3頁
如何確認自家公司的類別
類別是依調往的公司(所屬機構)是否上市、是否已提交前一年度部分的法定調查書合計表(法定調書合計表)等來決定的。
| 類別 | 符合的機構 |
|---|---|
| 1 | 下列任一者:在日本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經營保險業的相互公司;日本或外國的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認可法人;日本的國家、地方公共團體認可的公益法人;法人稅法附表第1所列的公共法人;創新創出企業(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企業);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等 |
| 2 | 在前一年度部分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法定調查書合計表中,扣繳稅額(源泉徵收稅額)為1,000萬日圓以上的團體、個人。或者,希望以與類別2相同的附加資料申請、已提交類別審查相關資料,且在留申請線上系統的使用申請已獲核准的機構 |
| 3 | 已提交前一年度部分的職員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法定調查書合計表的團體、個人(類別2除外) |
| 4 | 不屬於1〜3中任何一類的團體、個人 |
屬於哪一個類別,要以《會社四季報》(上市公司季刊手冊)的影本、法定調查書合計表的影本等來證明。沒有可以提交的資料時,按類別4處理。
在認定與變更的申請中,類別4的公司還要提交說明無法提交法定調查書合計表之理由的資料。例如薪資支付事務所等的開設申報書(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的影本等。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日文)
企業內調職所認可的活動與許可的基準
企業內調職是讓外國事業所的職員定期間調職到日本的事業所,從事屬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之活動的居留資格。
對象是在日本設有總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事業所的機構,其在外國的事業所的職員。獲得認可的,是在調往的事業所從事的活動(入管法附表第一之二)。
許可的基準有2項,兩項都必須符合。
- 緊接調職之前,在外國的總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事業所,持續從事屬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業務1年以上
- 領取與日本人從事該工作時所得報酬同等額以上的報酬
計算這1年時,可以將以企業內調職在日本的事業所任職的期間合併計算。在外國事業所的業務,只要是屬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業務就足夠。入管廳的《入國・在留審查要領》(入国・在留審査要領)表示,並不要求到必須與調職後的業務相同或相關的程度。
居留期間為5年、3年、1年或3個月之一。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附表第一之二、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企業內調職」一項)、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文)附表第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16節
「調職」所包含的調動範圍
除了同一公司內的調動以外,向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關係企業)的借調(出向)也包含在「調職」之內。入管廳的審查要領將調職表述為「通常是同一公司內的調動」(通常、同一会社内の異動),並說明系列企業內的借調等也包含在內。
下表是審查要領的整理。入管廳公布的頁面上沒有相同的表。
| 調動的形式 | 是否為企業內調職的對象 |
|---|---|
| 總公司(本社)與分公司(支社、營業所)之間 | 一般而言屬於對象 |
|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孫公司視為子公司) | 屬於對象 |
| 子公司之間、孫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孫公司之間 | 屬於對象 |
| 曾孫公司之間 | 不列為對象。母公司對孫公司、曾孫公司一貫100%出資時,屬於對象 |
| 向關聯公司的調動 | 屬於對象 |
| 關聯公司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聯公司」之間 | 不列為對象 |
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的意義,依財務報表等規則(1963年大藏省令第59號)(財務諸表等規則)第8條的定義。不只看表決權的比例,也會看派任董監事等(役員)、融資等關係來決定。
申請時,要提交表明調職前的事業所與調職後的事業所之間關係的資料。是同一法人內的調職、向日本法人的借調,還是向在日本設有事務所的外國法人的借調,要提交的資料各不相同。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16節、「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日文)
與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差異
從事的活動相同,但企業內調職的基準中沒有關於學歷、實務經驗年數的規定。相對地,要求緊接調職之前已在外國的事業所任職1年以上。
| 項目 | 企業內調職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
|---|---|---|
| 工作方式 | 從外國的事業所定期間調職 | 依據與日本的公私機構簽訂的契約工作 |
| 學歷、實務經驗 | 基準中沒有規定 | 主修相關科目並從大學畢業、10年以上的實務經驗等其中之一(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的業務的情況) |
| 緊接調職之前的任職 | 在外國的事業所持續1年以上 | 基準中沒有規定 |
| 報酬 | 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 | 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 |
| 居留期間 | 5年、3年、1年或3個月 | 5年、3年、1年或3個月 |
此表是將基準省令(規定入管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法務省令)與入管法施行規則的條文並列而成。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簡稱「技人國」)的條件,整理在技人國簽證完全指南:條件與所需文件中。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附表第一之二、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文)附表第二
審查所需的天數,以及申請前要確認的事項
企業內調職的審查所花的天數,以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來說,平均為37.8天(2026年7月交付的案件)。
| 申請的種類 | 到作出處分(對申請作出的決定)為止的平均天數 |
|---|---|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 | 37.8天 |
| 居留期間的更新 | 39.6天 |
| 居留資格的變更 | 13.0天 |
更新與變更的天數,是到許可的告知為止的天數,包含到前往入管領取之日為止。
這是全國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平均值,是只計算獲得許可的申請所得出的數字。被要求補交資料時,到提交該資料為止的天數也包含在內。
入管廳表示,提交資料不齊全的申請,有可能導致審查大幅延遲,或有可能受到不利處分。申請之前,先確認以下幾點會比較安心。
- 以外文製作的資料,要附上日文翻譯
- 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一律提交核發日起3個月以內者
- 審查過程中,有時會被要求提交一覽表上沒有的資料
不確定該用哪些文件備齊外國事業所的資料時,本事務所的企業內調職簽證申請支援會確認是否需要追加資料,以及各國資料的組合方式。
變更與更新的手續費,已於2026年10月1日修訂。金額整理在居留手續費的金額表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日文)
將於2027年4月1日新設的企業內調職2號
2027年4月1日,企業內調職將分為第1號與第2號。現行的企業內調職將成為第1號,另外將新增以修得技能等為目的的第2號。依據是2024年6月公布的修正後的入管法(2024年法律第60號)。
| 項目 | 第1號 | 第2號 |
|---|---|---|
| 活動 | 屬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活動(與現行相同) | 為修得技能、技術或知識(技能等),在調往的事業所接受講習,並從事與技能等相關之業務的活動 |
| 接收機構 | 沒有法務省令規定的基準 | 全職職員總數為20人以上。第2號外國人的人數,不超過全職職員總數的20分之1 |
| 調職前的任職 | 持續從事屬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業務1年以上 | 持續從事可以修得技能、技術或知識的業務1年以上 |
| 居留期間 | 5年、3年、1年或3個月 | 在不超過1年的範圍內個別指定的期間 |
| 配偶、子女的家屬滯留(家族滞在) | 屬於對象 | 不屬於對象 |
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的報酬,在第2號也列為基準。曾以第2號在日本居留的人,還必須是該期間合計未達1年。全職職員的人數,不包括外國事業所的職員與第2號外國人。
第2號的活動,排除了第1號的活動與育成就勞(育成就労)的活動。原本以企業單獨型技能實習(企業単独型の技能実習),為研修等目的在1年以內的期間接收外國事業所職員的情形,自2027年4月1日(含)以後將改以第2號接收。
以第2號居留,合計以1年為上限,居留期間屆滿後會被要求返國。育成就勞的制度內容,整理在育成就勞制度的整體情況中。
出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附表第一之二・附表第一之四(經2024年法律第60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規定「企業內調職」一項下欄第二款所定公私機構之基準的省令(日文。企業内転勤の項の下欄第二号に規定する公私の機関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2025年法務省令第46號。2027年4月1日施行)、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文)附表第二(經2025年法務省令第45號修正後。2027年4月1日施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厚生勞動省「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第3-11〜3-12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Q27
目前以企業內調職居留的人將如何處理
在2027年4月1日這個時點以企業內調職居留的人,將被視為以第1號居留。居留期間到目前的居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2024年法律第60號附則第7條)。
永住許可的審查中不計入「工作類居留資格」
2026年10月1日修訂的永住許可相關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將企業內調職從「工作類居留資格」(就労資格)中排除。自2027年4月1日(含)以後提出的永住許可申請,以企業內調職居留的期間將不計入「以工作類居留資格5年」。
適用的時間與其他變更點,整理在永住許可指引的修訂內容中。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第2之4(2)註2、第2之5(6)、第6
常見問題
調職前所在的國家,沒有相當於社會保險加保證明的文件時該怎麼辦?
上面並沒有寫僅限社會保險加保證明。一覽表的原文是「(社會保險加保證明、戶口簿等)」,是加了「等」字的例示。
所要求的,是載明過去1年間的業務內容、地位、報酬,由緊接調職之前任職的外國機構出具的文件。可以用哪些文件來表明,會因國家與任職單位而不同,詳情將在您諮詢時確認。
在外國事業所任職未滿1年的員工,可以接來日本嗎?
這種情況不符合企業內調職的基準。基準要求緊接調職之前持續任職1年以上。
入管廳的審查要領表示,即使是這種情況,只要符合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基準,就可以憑該居留資格入境。因此要先確認學歷與實務經驗是否符合基準。
以企業內調職,可以居留超過5年嗎?
無期限的居留不會獲得認可。因為企業內調職是為了「定期間」(期間を定めて)調職而設的居留資格。
入管廳的Q&A表示,希望居留超過5年這類長期間時,將慎重審查其必要性等(2026年7月版 Q44)。
總結
企業內調職的提交資料已於2026年4月1日變更。類別3、4的公司所提出的認定與變更的申請,新增了表明外國事業所存在的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商業・法人登記)、表明日本事業所存在的資料。更新的申請則新增了無法提交住民稅證明書時的附註。
2027年4月1日,企業內調職將分為第1號與第2號。正在規劃調職的公司,先確認自家公司的類別,以及要向外國事業所調取的資料,申請的準備會比較容易進行。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企業內調職」」(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企業內調職」居留資格提交資料的變更(2026年4月1日開始實施)」(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交資料核對表(僅限類別3、4)」(日文。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用)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工作類居留資格各項在留申請的常見諮詢事項(Q&A)」(日文。2026年7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Q&A」(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厚生勞動省「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日文。2026年8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相關指引(2026年10月1日修訂)」(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國・在留審查要領》第12編第16節「企業內調職」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文)第7條之2、附表第一之二、附表第一之四、2024年法律第60號附則第7條
- 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基準的省令(日文。1990年法務省令第16號)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日文)附表第二、附表第四
- 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附表第一之二的表中「企業內調職」一項下欄第二款所定公私機構之基準的省令(日文。2025年法務省令第46號。2027年4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