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2026年10月9日時點的日本法令,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國稅廳、內閣官房公布的資料撰寫。
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與國稅廳(国税庁)的資訊連動(情報連携,即資訊共享),新的確認書已自2026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國稅廳提供給入管廳的資訊,暫時(在今後一段期間內)是作出重加算稅(重加算税)課徵決定處分(賦課決定処分)的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
在居留資格「經營・管理」(経営・管理,通稱經營管理簽證)中,營運遭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公司等的人,在審查中會被評價為「特別消極的因素」。本文依序說明對象的範圍、審查中的處理方式,以及更新時提交的納稅資料。
目錄
從什麼時候開始
新的確認書開始適用的日期是2026年7月1日。入管廳次長與國稅廳次長互相簽署了日期為2026年6月30日的確認書。
名稱相同的確認書,先前也曾以2020年6月18日的日期互相簽署過。這次的確認書廢止了該份舊確認書,並取而代之。
| 文件 | 日期 | 規定的內容 |
|---|---|---|
| 確認書 | 2026年6月30日(7月1日開始適用) | 基本方針、兩廳採取的措施、保密 |
| 補充書簡1(補足書簡1) | 2026年6月30日 | 相互提供的資訊種類 |
| 補充書簡2(補足書簡2) | 2026年6月30日 | 對象的具體範圍(國稅廳提供的範圍不公開) |
確認書列為依據的條文共有3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61條之7、國稅通則法(国税通則法)第74條之12、國稅徵收法(国税徴収法)第146條之2。這些都是規定得請求相關行政機關與官公署給予協助的條文。
政府於2026年1月23日決定了「外國人接納與有序共生綜合對策」(外国人の受入れ・秩序ある共生のための総合的対応策)。其中已提出擴大國稅廳向入管廳提供資訊之對象範圍的方針。內閣官房的進度資料就這項措施記載,確認書與指引的修訂已辦理完成(2026年6月底時點)。
確認書並未寫到從哪些申請開始用於審查。寫明的是,開始適用的日期為2026年7月1日。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互相簽署的文件」(日文)所刊載的確認書、補充書簡1、補充書簡2,內閣官房「外國人接納與有序共生綜合對策」(日文)措施編號22、「同對策 進度狀況(詳細版・2026年6月底時點)」(日文)管理編號8
國稅廳提供給入管廳的資訊
國稅廳提供的,暫時是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補充書簡1列出了以下2項。
- 就詐領消費稅退稅(消費税の不正還付)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
- 作出所得稅(所得税)、法人稅(法人税)等之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
重加算稅,是在隱匿或偽造作為稅額計算基礎的事實而辦理申報(報稅)等情況下課徵的稅(國稅通則法第68條)。單純的逾期繳納,並未列在這2項之中。
「一定範圍的案件」(一定のもの)具體指什麼,尚未公布(2026年10月9日時點)。規定範圍的補充書簡2中,相關的部分不公開。
確認書的本文把對象規定為「在納稅義務方面有惡質違反行為者」(納税の義務に関する悪質な違反があったもの)。居留資格的種類不受限定,對象是以入管法附表第一、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居留的外國人。
國稅廳會定期確認是否有符合的案件,並向入管廳提供資訊。
出處:國稅廳「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國稅廳之間有關在留外國人之資訊連動的確認書」(日文)2、「同確認書 補充書簡1」(日文)1與3、「同確認書 補充書簡2」(日文)1
入管廳提供給國稅廳的資訊
資訊也會由入管廳提供給國稅廳。補充書簡1列出的是以下2項。
| 入管廳提供的資訊 | 補充書簡中記載的內容 |
|---|---|
| 對居留資格相關申請作出之處分(即對申請作出的決定)的結果 | 對象是國稅廳曾提供資訊的外國人。入管廳在把結果告知申請人之前,先通知國稅廳 |
| 符合一定的居留資格、居留期間之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的資訊 | 由入管廳定期確認並提供 |
第2項的「一定的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由補充書簡2規定了暫時的範圍。列出的是以「經營・管理」或「高度專門職1號ハ」(高度専門職1号ハ)居留的外國人,以及以附表第一的居留資格居留的外國人。
附表第一之中,外交、公用、高度專門職(高度専門職)、文化活動、短期滯留(短期滞在)、留學(留学)、研修、家屬滯留(家族滞在)被排除在外。兩者都另附有進一步限縮範圍的條件,但這些條件不公開。
國稅廳把從入管廳收到的資訊,用於內地稅的課徵與徵收事務。兩廳也確認,不把收到的資訊用於原本目的以外的用途,也不提供給他人。
出處:國稅廳「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國稅廳之間有關在留外國人之資訊連動的確認書」(日文)2至4、「同確認書 補充書簡1」(日文)4與5、「同確認書 補充書簡2」(日文)2
在經營・管理的審查中如何反映
營運遭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公司等的人,會被評價為「特別消極的因素」。入管廳於2026年6月修訂了說明經營・管理審查思考方式的文件《關於「經營・管理」居留資格的明確化等》(「経営・管理」の在留資格の明確化等について),並加寫了這一點。
| 情況 | 入管廳文件中的評價 |
|---|---|
| 因不履行納稅義務而受到刑罰 | 消極因素 |
| 即使未受到刑罰,但查明有高額未繳納、長期未繳納等情形 | 消極因素 |
| 營運著就詐領消費稅退稅(消費税の不正受還付),或就所得稅、法人稅等遭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機構(機関) | 作為不被認定為適當地營運事業者,屬於特別消極的因素 |
這裡所說的「機構」,除了公司之外,也包括個人事業。請留意,不只是經營者本人的稅款,其所營運之公司的稅務處理,也會在經營者的居留審查中受到評價。
確認書規定,入管廳使用所獲提供的資訊,在有居留資格相關申請時「進行慎重審查」(慎重な審査を行う)。這些文件寫的是審查中的評價,並沒有寫要撤銷居留資格。
居留期間的更新(在留期間の更新),由法務大臣僅在有足以認定更新適當的相當理由時予以許可(入管法第21條第3項)。入管廳的指引記載,綜合活動的內容、居留的情況、居留的必要性等進行判斷。
這份指引也在2026年6月的修正中增加了註記。內容是:有時會參酌應入管廳的請求、由相關機關提供的納稅義務等履行情況的資訊,作出是否許可的判斷。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外國人經營者居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日文)4(1)、「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最後修正於2026年6月)7,國稅廳「確認書」(日文)3
更新申請時提交的公租公課(即稅款、社會保險費等)資料
在經營・管理的更新中,由申請人以資料說明公司等的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這與資訊連動是兩回事,是配合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許可基準修正,被明確寫為更新時確認的項目。
| 資料 | 法人的情形 | 個人事業主(自營業者)的情形 |
|---|---|---|
| 說明勞動保險的加入情況與保險費繳納情況的文件 | ○ | ○ |
| 說明社會保險的加入情況與保險費繳納情況的文件 | ○ | ○(沒有加入義務時,提交說明不屬於強制適用事業所的資料) |
| 說明國民健康保險的加入情況與保險費繳納情況的文件 | — | ○ |
| 國稅的納稅證明書(納税証明書) | 源泉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源泉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法人稅、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 | 源泉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申報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申告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繼承稅(遺產稅,相続税)、贈與稅(贈与税) |
| 地方稅的納稅證明書 | 法人住民稅(法人住民税)、法人事業稅(法人事業税) | 個人住民稅(個人住民税)、個人事業稅(個人事業税) |
要提交的,是其中適用於自己的公司或事業的全部資料。入管廳說明,凡是有繳納義務的,全部都需要提交。申請人本人的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課税(非課税)証明書)與納稅證明書也要提交。
在提交資料一覽中,這些是類別3、4(Category 3、4)之機構的資料。類別是所屬機構(所属機関)的區分。上市公司等(類別1),以及前一年薪資所得的扣繳稅額(源泉徴収税額)為1,000萬日圓以上的團體、個人(類別2),其他資料被規定為原則上不需要。
入管廳也說明,即使經營情況、納稅情況沒有問題,仍有更新不獲認可的案例。列出的是在以下方面有問題的情形:是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社會保險、僱用保險、勞災保險的加入與繳納情況,事業所需之許可、認可的取得情況。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經營・管理』」(日文)「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關於『經營・管理』居留資格之基準省令等的修正」(日文)「有關申請的處理」5、問2、Q&A問24至問26
2025年10月施行的許可基準修正與過渡措施
經營・管理的許可基準經過修正,已於2025年10月16日施行。對於在2025年10月15日(含)以前受理、審查仍在進行的申請,適用修正前的基準。
| 項目 | 修正後的基準 |
|---|---|
| 全職職員(常勤職員) | 僱用1名以上全職職員(限於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持附表第二之居留資格〔永住者、定住者等〕的人) |
| 資本額等 | 3,000萬日圓以上(法人為資本金額或出資總額,個人為為事業投入的總額) |
| 日語能力 | 申請人或全職職員其中一方,達到「日語教育的參考框架」(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相當於B2以上的程度 |
| 經歷 | 擁有經營管理,或事業所需之技術、知識領域的博士、碩士、專業學位。或者,有3年以上經營、管理事業的經驗 |
| 事業計畫書(事業計画書) | 在決定居留資格時提交的事業計畫書,須經過經營方面的專家(施行日時點為中小企業診斷士(中小企業診断士)、會計師(公認会計士)、稅理士(税理士))的確認 |
對於已經以經營・管理居留的人,設有過渡措施。2028年10月16日(含)以前的更新申請,即使不符合修正後的基準,也會參酌經營情況、日後符合基準的預期等來判斷是否許可。
2028年10月16日過後的更新申請,需要符合修正後的基準。即使不符合,在滿足以下3項時,依規定將綜合考量其他居留情況後判斷。
- 經營情況良好
- 適當地履行法人稅等的繳納義務
- 預計在下次更新申請之前滿足修正後的基準
在過渡措施結束後的判斷中,納稅的情況也被列為條件之一。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經營・管理』居留資格之基準省令等的修正」(日文)「主要修正內容」、「施行相關的注意事項」1與2
納稅資訊本身的連動,正朝2028年6月(含)以後開始進行協調
7月開始的資訊連動,並不是讓所有外國人的納稅情況都送到入管廳的機制。提供的是重加算稅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
在入管廳與國稅廳之間連動課稅、納稅資訊的機制,正另外推動中。內閣官房的進度資料記載,兩廳正朝2028年6月(含)以後開始,就實現的方式進行協商、協調(2026年6月底時點)。開始日期、連動的資訊範圍尚未公布(2026年10月9日時點)。
是否有國稅未繳納,目前仍將繼續以申請人提交的納稅證明書等資料來確認。
出處:內閣官房「綜合對策 為國民的安全、安心所採取措施的進度狀況(詳細版・2026年6月底時點)」(日文)管理編號4
更新之前先確認的事項
本事務所建議,在更新申請之前,先確認好公司的納稅證明書,以及勞動保險、社會保險的繳納資料。這是為了能及早發現未繳納或手續上的遺漏。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規定要提交核發日起3個月以內的,因此提交用的證明書請配合申請的時間重新申請。關於申請取得的地點,入管廳作如下說明。
| 資料 | 取得地點 |
|---|---|
| 勞動保險 | 最近的都道府縣勞動局 |
| 社會保險 | 最近的年金事務所 |
| 國民健康保險 | 最近的市區町村 |
| 源泉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等國稅 | 最近的稅務署(税務署) |
| 法人住民稅 | 都道府縣的稅務事務所與市區町村 |
即使把稅務處理委託給外部,也建議由經營者掌握申報(報稅)與繳納的情況。入管廳把未掌握財務狀況等經營者本來應掌握之資訊的情形,列為作為經營者的活動實態無法獲得充分認定的例子。
經營・管理的更新,從申請到許可的告知平均為43.9天(2026年7月核准的案件的全國平均)。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的交付為241.9天,居留資格的變更為194.5天。手續費整理在居留資格手續費的修訂內容中。
對繳納情況或過去稅務上的處分感到不安的人,可以透過經營管理簽證相關諮詢,與我們一起確認情況。
出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經營・管理』居留資格之基準省令等的修正」(日文)Q&A問19與問27、「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常見問題
只是逾期繳納,國稅廳也會向入管廳提供資訊嗎?
補充書簡1列出的,是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暫時)。逾期繳納並未被列出。不過,更新申請時要提交納稅證明書等,因此如有未繳納,入管廳可以透過這些資料確認。
遭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後,更新一定會不予許可嗎?
並沒有寫一定會不予許可。入管廳的文件寫的是「作為特別消極的因素評價」,是否許可,則綜合活動的內容、居留的情況等進行判斷。
經營・管理以外的居留資格,也是資訊連動的對象嗎?
就確認書的文字來看,並不限於經營・管理。確認書以入管法附表第一、附表第二的居留資格居留的外國人為對象。不過,暫時實際提供的案件範圍,尚未公布(2026年10月9日時點)。
對於永住者,另有一項把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等情形列為撤銷事由的制度,將於2027年4月1日開始。相關內容整理在撤銷永住權的制度中。
總結
關於入管廳與國稅廳的資訊連動,新的確認書已自2026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國稅廳提供的,暫時是作出重加算稅課徵決定處分的案件中一定範圍的案件。在經營・管理中,營運符合該情形之公司等的人會被評價為「特別消極的因素」。
逾期繳納並未被列為這次資訊連動的對象,但在更新申請時,要以資料說明公司的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請在更新之前先取得納稅證明書與保險費的繳納資料,確認有無未繳納。
參考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互相簽署的文件」(日文。確認書、補充書簡1、補充書簡2,日期為2026年6月30日)
- 國稅廳「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國稅廳之間有關在留外國人之資訊連動的確認書」「補充書簡1」「補充書簡2」(日文。日期為2026年6月30日)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外國人經營者居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日文。2026年6月修訂)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變更、居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日文。最後修正於2026年6月)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經營・管理』居留資格之基準省令等的修正」(日文。2025年10月16日施行,Q&A於2026年6月26日更新)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經營・管理』」(日文)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時間」(日文。2026年7月交付或許可的案件)
- 內閣官房「外國人接納與有序共生綜合對策」(日文。2026年1月23日決定)
- 內閣官房「綜合對策 為國民的安全、安心所採取措施的進度狀況(詳細版)」(日文。2026年6月底時點)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第21條、第61條之7
- 國稅通則法 第68條、第74條之12
- 國稅徵收法 第146條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