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9日的日本法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布的资料,以及越南的法令(直至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第09/2026/TT-BNV号通知(通達,Thông tư)为止)撰写。
劳务供应合同(労働者提供契約),是从越南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与获得越南政府认定的送出机构(送出機関)签订的合同。除招募的行业、人数、劳动条件外,还约定接收企业负担的费用。
越南的通知规定,接收企业负担的费用有派遣费(派遣料)、从越南出发的机票、培训费(訓練費)这3项。派遣费最低为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給)。录用在日本居留的人时,这份合同不出现在手续的流程中。
目录
什么是劳务供应合同
劳务供应合同,是接收企业与越南的认定送出机构(認定送出機関)签订的、约定人才的提供与接收条件的合同。入管厅说明,在越南的制度上,从越南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时,要求签订这份合同。
签订合同后,通过认定送出机构,向越南内务部海外劳工管理局(ベトナム内務省海外労働管理局,DOLAB)申请批准合同。越南的法律规定,送出机构只有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履行合同。
批准之后,送出机构招募人才,接收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此后的推荐者表(推薦者表。经越南政府批准的特定技能外国人名单)和日本方面的申请,整理在越南籍人士申请日本特定技能所需的“推荐者表”是什么中。
- 合同期间、劳动者人数、领域・职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 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劳动卫生
- 工资及其他待遇、加班费、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 伙食・住宿・上下班的条件、体检、社会保险
- 接收方支付的服务费(サービス料)(如有)、越南与工作地点之间交通费的负担
- 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损害赔偿、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越南相关信息”(日语)、“手续解说”(日语),日本驻越南大使馆“《越南劳动者依合同赴国外工作法》(第69/2020/QH14号法律)日文暂定译文”(日语)第19条、第20条
接收企业负担的3项费用
作为以特定技能从越南接收的企业的费用,通知的附录II(付録II)所规定的,是派遣费、机票、培训费这3项。越南内务部第09/2026/TT-BNV号通知(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附录II,把它们规定为面向日本的劳务供应合同的内容。
| 费用 | 通知附录II的规定 | 支付方式 |
|---|---|---|
| 派遣费(接收方支付给送出机构的服务费) | 最低为1个月的基本工资(每份合同、每人) | 汇入送出机构的账户 |
| 机票 | 从越南到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机票,由接收方负担 | 没有规定 |
| 培训费 | 为满足日方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的费用。最低金额为:外语培训每人5万日元,职业技能培训每人5万日元 | 由接收方汇入送出机构的账户 |
通知附录II规定的是最低金额。通知规定,合同的内容由送出机构与接收方协商约定,但必须确保这一最低条件。通知附录II中没有关于上限的规定。
派遣费的基准是“基本工资”。通知附录II并没有写到以哪个金额作为基本工资。请在合同书中,以数字确认作为基准的金额。
这份通知没有由公共机构公布的日语译文(截至2026年10月9日)。本文中关于第09/2026号通知的部分,是本事务所根据越南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库)上登载的原文翻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越南语原文。
出处:越南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库)“第09/2026/TT-BNV号通知”(越南语。2026年5月15日发布)第1条、附录II的第II部分
金额的规定,依据的是哪个时期的通知
费用的规定置于2021年的第21/2021号通知的附录II中,并在2024年和2026年被替换。旧的资料中,有的仍按2021年的条文进行说明。
| 通知 | 关于特定技能培训费的规定 |
|---|---|
| 第21/2021号通知(2021年12月15日发布) | 送出机构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由接收方支付全额,最低金额为每人10万日元。当时还有关于已掌握语言和技能的劳动者的规定 |
| 依第02/2024号通知(2024年2月23日发布)所作的修改 | 作为日语教育的费用,每人最低5万日元以上;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每人最低5万日元以上 |
| 第09/2026号通知(2026年5月15日发布,6月30日施行) | 外语培训最低每人5万日元,职业技能培训最低每人5万日元 |
现行的通知附录II的培训费一项中有的,是接收方支付的最低金额和支付方式的规定。2021年的通知中“送出机构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这句话,以及关于已掌握语言和技能的劳动者的规定,在现行的通知附录II中没有。
派遣费(最低为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机票的规定,在2021年的通知和2026年的通知中内容相同。
第09/2026号通知中,也有关于施行前的合同的规定。2026年6月30日之前已登记并获批准、且劳动者尚未出国的劳务供应合同,内容与通知不同时,需要修改、补充,或者重新签订。
出处:日本驻越南大使馆“第21/2021号通知 日文暂定译文、第02/2024号通知 新旧对照表(暂定译文)”(日语),越南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库)“第09/2026/TT-BNV号通知”(越南语)第2条、第3条、附录II
本人支付给送出机构的服务费的上限
对于完成技能实习2号或3号(技能実習2号・3号)后转为特定技能的人,送出机构不能向其收取服务费。第09/2026号通知的附录XI,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上限为0越南盾。0越南盾是服务费的上限,其他费用另有规定。
| 对象 | 送出机构可向本人收取的服务费上限 | 依据 |
|---|---|---|
| 完成技能实习2号或3号后,以特定技能工作的人 | 0越南盾 | 第09/2026号通知 附录XI |
| 不属于上一行的特定技能的人(考试合格的人等) | 合同期间每12个月,以1个月的工资为限。36个月以上的合同,以3个月的工资为限 | 第69/2020号法律 第23条第4款(本事务所的整理) |
第2行,是因为通知附录XI中关于日本的特定技能的规定只有第1行的内容,本事务所由此解读为适用法律的一般上限。
法律规定,接收方已支付服务费时,可向本人收取的,仅限于未达到约定金额的不足部分。也就是说,接收方已支付的部分,会从本人负担的金额中扣除。
送出机构支付给中介的报酬上限,面向日本的也是所有行业均为0越南盾(第09/2026号通知 附录X)。
在越南,修改该法律部分内容的法律已于2026年8月24日在国会通过,将于2027年3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条文尚未能确认(截至2026年10月9日)。
出处:越南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库)“第09/2026/TT-BNV号通知”(越南语)附录X、附录XI,日本驻越南大使馆“第69/2020/QH14号法律 日文暂定译文”(日语)第23条,越南政府电子报“修改法的通过(2026年8月24日)”(越南语)
日本方面的规定:禁止保证金,以及确认本人已支付的费用
日本的法令不允许向本人收取保证金,并且对于本人支付给外国的机构的费用,要求本人是在理解金额及明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接收企业不仅要确认本公司支付的金额,也处于要确认本人支付给送出机构的金额的立场。
- 本人或其亲属等,没有被收取保证金等,无论以何种名义,金钱或其他财产均未被管理
- 没有签订、也预计不会签订以不当转移金钱或其他财产为内容的合同,例如对不履行雇佣合同规定违约金的合同
- 本人就雇佣合同申请的代办(中介)或活动的准备向外国的机构支付了费用时,是在充分理解金额及明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
- 接收企业不是在知道存在收取保证金或违约金合同的情况下签订雇佣合同的
入管厅的运用要领(運用要領)表示,接收企业在知道存在收取保证金或违约金合同的情况下仍予接收时,属于欠格事由(不具备资格的事由),5年内不能接收。
有外国的机构参与雇佣时,要求接收企业确认:本人理解被收取的费用的金额及明细,并且是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被收取的。在对1号的人进行的事先引导(事前ガイダンス)中,要说明保证金、违约金的合同属于违法,并确认没有被收取。
接收企业的基准的整体内容,整理在日本特定技能签证是什么?1号与2号的区别、对象19个领域、接收企业的条件与手续中。
出处:基准省令(上陸基準省令)“特定技能1号”栏第2项、第3项,特定技能基准省令(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2条第1款第6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第4章
为什么要规定接收企业的负担
日本与越南的合作备忘录(協力覚書,MOC),以排除恶意中介机构和保护特定技能外国人为目的。备忘录把收取法令不允许的手续费、在未使本人理解金额及明细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列为两国共享信息的行为。
其背景是来日本之前的费用负担。入管厅在2021年12月〜2022年4月向2,184名技能实习生进行的询问调查显示,支付给本国送出机构的费用平均为52万1,065日元,越南为65万6,014日元。来日本之前在本国有借款(债务)的人的比例,越南为80.0%。
备忘录对接收企业一方也设有规定。备忘录表示,对于作为录用的回报,向送出机构或劳动者(入管厅的日文暂定译文作“従業員”)索取或收受金钱、机票、酒店费用、招待的接收企业,越方不许可送出。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越南之间关于特定技能的合作备忘录(日文暂定译文)”(日语)1、4(1)、7(1),“关于技能实习生支付费用的实态调查的结果”(日语)
签订合同前要确认的事项
首先确认合同的对方是否是获得越南政府认定的送出机构。入管厅公布了认定送出机构的名单,以及丧失认定的机构、被暂停的机构的名单。
入管厅表示,因越方信息送达的时间不同,所登载的内容有时并非最新。在合同书上签字之前再看一遍,会比较放心。
送出机构连求职者的挑选也一并进行的,属于职业安定法(職業安定法)上的职业介绍(斡旋,あっせん)。入管厅说明,这种情况下需要取得作为日本国内的职业介绍机构(職業紹介事業者)的许可。接收企业使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认定送出机构,也被要求没有违反职业安定法。
收到送出机构发来的合同书草案后,请在条款中确认以下各点。
- 派遣费的金额,以及作为基准的基本工资的金额
- 培训费的金额(语言与技能的明细),以及机票的处理
- 支付的时间,以及汇款的账户
- 本人支付给送出机构的费用的金额及明细
本事务所也通过特定技能签证的申请支援(面向接收企业),从确认送出机构出示的合同条款与日本方面的申请文件是否一致开始,接受您的咨询。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越南相关信息”(日语)、“流程图”(日语)注2
录用在日本居留的人的情况
以特定技能接收在日本居留的越南籍人士的手续流程中,不包含劳务供应合同。按照入管厅的说明,依次进行雇佣合同、在越南驻日本大使馆办理的推荐者表手续、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通知附录II的费用,是作为劳务供应合同的内容而规定的。本事务所认为,对于不签订这份合同的接收方式,没有适用的场合。
把完成技能实习后回国的人从越南重新接收时,适用新接收时的流程。要签订劳务供应合同,并负担派遣费等。这种情况下,送出机构可向本人收取的服务费上限为0越南盾。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手续解说”(日语)、“流程图”(日语)
常见问题
合作备忘录(MOC)中写有派遣费的金额吗?
没有写。备忘录规定的是:日方把接收企业分担费用的原则纳入指南,以及越方制定关于手续费和费用的规则。“1个月的基本工资”等金额,在越南的通知的附录中。
回国时的机票由谁负担?
通知附录II规定的,是从越南到工作地点的机票。回国的旅费,在日本的特定技能的基准中有规定。本人无法负担回国旅费时,由接收企业负担(特定技能基准省令第1条第2款第1项)。
育成就劳也是同样的规定吗?
是另外的规定。在育成就劳(育成就労,2027年4月1日施行)中,已决定把送出机构可向本人收取的费用的上限,定为以相当于2个月的月薪为限。制度的整体内容,整理在育成就劳制度的解说中。
总结
劳务供应合同,是从越南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与认定送出机构签订的合同。接收企业负担派遣费(最低为1个月的基本工资)、从越南出发的机票、培训费(最低为语言5万日元、技能5万日元)。金额依据的是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第09/2026号通知的附录II。
签订合同前,请在入管厅的名单中确认对方是否是认定送出机构。收到合同书草案后,要在条款中确认作为派遣费基准的基本工资、培训费的明细、本人支付的费用的金额。
参考资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越南相关信息”(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越南特定技能外国人相关手续的流程(流程图)”(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将越南籍人士作为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之前的手续流程(手续解说)”(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越南之间关于特定技能的合作备忘录(日文暂定译文)”(日语。2019年5月签署)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运用要领”(日语。2026年8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技能实习生支付费用的实态调查的结果”(日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劳制度Q&A”(日语)Q74
- 日本驻越南大使馆“《越南劳动者依合同赴国外工作法》相关法令的日文暂定译文的登载”(日语。第69/2020/QH14号法律、第21/2021/TT-BLDTBXH号通知、第02/2024号通知的新旧对照表)
- 越南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库)“第09/2026/TT-BNV号通知”(2026年5月15日发布,2026年6月30日施行。越南语)
- 越南政府电子报“修改、补充《越南劳动者依合同赴国外工作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的通过”(2026年8月24日。越南语)
-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款第2项之基准的省令(基准省令,上陸基準省令)“特定技能1号”栏第2项、第3项
- 规定特定技能雇佣合同及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之基准等的省令(特定技能基准省令,特定技能基準省令)第1条第2款第1项、第2条第1款第6项




